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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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1.

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

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

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

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

地坑、壕、池等区域未设置盖板或护栏。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4.3.3.5.1

4.3.3.5.1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

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3.

路面积水、积油。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4.3.3.2.3、4.3.3.2.4

4.3.3.2.3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

物。

4.3.3.2.4排水管网畅通。

4.

未根据工艺要求操作口前安全门有行程开关等设施实现电气连锁。

5.

注塑机械工作台后保护

罩松动。

6.

注塑机械传动外露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

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6.4.1条

6.4.1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

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

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见图1)或活动式联锁

防护装置。

a光电防护帘;b联锁防护装置;c电气柜;d

仅允许部分进入的内部栅栏;e压敏垫;f双手操

纵装置;

g复位致动器;h距离防护装置。

7.

注塑机械油箱及管路漏油。

8.

压力加工机械自动取料装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无护栏。

9.

压力加工机械模具各紧固件不齐全。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

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7.2、7.3条

7.2保留紧固件防护装置紧固件应尽可能保留在与之连接的防护装置上,以减少丢失的可能及保证其不被代替。

7.3抗振防护装置的紧固件尽可能采用锁紧螺母、螺簧垫圈等,以保持其与防护装置的可靠连接。

10.

压力加工机械未配置安全模具、安全保护栅栏、双手或多人控制以及光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

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6.4.1条

6.4.1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

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

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见图1)或活动式联锁

防护装置。

a光电防护帘;b联锁防护装置;c电气柜;d

仅允许部分进入的内部栅栏;e压敏垫;f双手操

纵装置;

g复位致动器;h距离防护装置。

11.

压力加工机械急停按钮失灵。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T16754-2008第

4.1.1、4.4.5条

4.1.1急停功能在任何时间都应是可用和可操作的,在机械的各种运行模式中,该功能应优先于所有其

他功能并且不应削弱为解脱陷入危险人员而设计的

任何便利性。

直到急停功能手动复位以前,任何启

动指令(预定的、非预定的或意外的)对由于急停

作用而停止的那些操作应是无效的。

当急停装置可能被分置时(例如,便携式悬挂

操纵板)或机械可能部分被分离时,应注意避免运

行的和不运行的控制装置之间的混淆

4.4.5急停装置的操纵机构应为红色,如果在操纵机构的后面有背景,则背景的颜色应为黄色

12.

脚踏开关无防护罩。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3.2.2.5条

3.2.2.5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13.

压力加工机械制动器失灵。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4.4.2.2.2条

4.4.2.2.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

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

14.

压力加工机械检修或更换部件未停电并挂牌锁机。

15.

机床转动部位和部件保护设施缺失。

16.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脱落的装置缺失。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2.4.2.1.2条

2.4.2.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17.

金属切削机床限位器、连锁保护缺失。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3.4.2.1.3条

3.4.2.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

与机械联锁装置、

紧急制动装置、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

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

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18.

金属切削机床检修时未停机断电,挂牌锁机。

19.

焊机外壳未连接接地线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3.0.4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第11.3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

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

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

架。

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2.3接地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

接地(或接

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

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

装置。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

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

管道、房屋的金属

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

地。

 

20.

焊机利用建筑物和金属构件、轨道或气体管道做焊接回路。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第11.4条

11.4焊接回路

11.4.1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

的实际操作条件,

11.4.2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

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MΩ)。

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

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11.4.3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

接接头。

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

缘良好。

11.4.4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

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

在经过通道、

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

使用保护套)。

11.4.5能导电的物体(如:

管道、轨道、金属支

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

在建造、延长或维修时可以考虑作为临时使用,其

前提是必须经检查确认所有接头处的电气连接良

好,任何部位不会出现火花或过热。

此外,必须采

取特殊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锁链、钢丝绳、起重

机、卷扬机或升降机不得用来传输焊接电流。

21.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

超过3米。

二次线长度

大于30米。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4.2.41.4条

4.2.41.4当采用焊接电缆供电时,一次线的接线

长度应不超过3m,电源线不应在地面拖拽使用,且

不允许跨越通道。

22.

砂轮机的开口方向未朝墙,或正对着人行通道。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4674-2009第5.11条

5.11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

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

方。

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

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23.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和遮盖面不足。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

4.2.11.2、4.2.11.3条

4.2.11.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

隙应符合GB4674的相关规定。

4.2.11.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

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

24.

砂轮机托架安装不牢固,挡屑板不可调。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AQ/T7009—

2013)第4.2.11.5

4.2.11.5

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

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

等于3mm。

25.

模切压痕机缺失四套安全装置:

托手式保护装置、压杆式保护装置、手柄制动紧急停车开关、脚踏式紧急自停保护装置。

《模切压痕机规范操作规

程》(QB3694-1999)

第3.4.6、3.5.2条

3.4.6模切压痕机除有触动式紧急停车装置外,还应设有操作方便的脚踏或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3.5.2所有模切压痕机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保护装置或压杆式保护装置

26.

模切压痕机未设置灯光指示或报警装置,监护合模检修人员。

27.

模切压痕机调整模具时未断电和挂牌锁机。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8176-2012)第8.11条

冲模安装调整、设备检修,以及需要停机排除各种

故障时,应使用安全栓,并在设备启动开关旁挂示

警告牌,警告牌的色调、字体应醒目易见,必要时

应有人监护开关。

9.2.3在对机器进行擦洗、注油、

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

时,工厂应迫令停机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若检修

应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应对危险场所采取有效的保

护措施。

停止运转的机器,应锁闭启动装置,并挂

上“禁止启动”字样的标牌。

28.

木工机械限位及联锁装置不可靠。

29.

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平刨床无护罩式或护板式安全装置。

带锯的固定式防护罩、活动式防护罩、可调式防护罩。

跑车带锯机的有效护栏等。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12557-2010)第5.3.7.2

5.3.7.2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安全措施

道具和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具台等进给机构必

须被安全保护。

安全防护装置可以是下列的一种或

几种组合:

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防护装置、可

调式防护装置或自调试防护装置、其他安全装置

(电子图像系统、触发装置、压敏系统等)、全封闭

的防护或栅栏式防护装置。

在使用全封闭的或栅栏式的防护装置时,如操

作者必须进入封闭罩或栅栏中去,必须规定附加的

安全措施,例如带连锁装置的封闭罩或上述的适合

的封闭装置。

30.

木工机械旋转部分包括操作人员可接触到的非工作齿、刃部位,均未设防护装置。

31.

木工机械无吸尘和防噪音设施。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12557-2010)第5.4.2、

5.4.3条

5.4.3木屑、酚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5.4.3.1一般要求

机床的结构应能避免机床上的木屑、粉尘和有害气体等生产性废料所产生的危险。

如果存在这样的危险,则机床上应设置能将上述列举的材料采集或吸收的装置.

23

GB12557—2010

如果在正常工作中,机床不能封闭,则上述列举的吸收和采集装置应设在与排放源尽量接近之处。

粉尘(和其他危险物质)产生的危险,可通过采用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和控制。

机床的粉尘浓度不应超过GB/T14384-2010中表4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在机床上作检验。

5.4.3.2控制措施

应采取措施有效地从机床上收取粉尘和木屑.或是装入一个吸尘系统和收集系统;或是通过充分考虑和适当安排排放口,使机床能与用户的吸尘系统连接,

吸尘罩、导风板、愉送管和机床吸尘系统中的其他零件应处于安全的位置,使粉尘和木屑能输送到吸收连接管中去(见图16)。

吸尘口的设计原则参见附录B.

 

 

皮带输送机机械传动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32

.位防护装置缺失。

(GB14784-2013)第4.5条

皮带机人员操作岗位和

33.每隔20m左右未设置相

应的红色急停开关。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2013)第4.1.11

35.

输送带金属架未接地

(零)保护。

36.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无明显标志,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37.

防护栏及钢平台未采用焊接连接。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4.5.1条

4.5.1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

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

当不便焊接时,可用螺栓

连接,但应保证设计的结构强度。

安装后的防护栏

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38.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4.1.2条

4.1.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39.

防护栏杆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存在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4.4.2条

4.4.2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梯子及其所有构件的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40.

平台钢梁存在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4.5.4条

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

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5.2、5.3、5.4、

5.5、5.6条

5.2栏杆高度

5.2.1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5.2.2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

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mm。

5.2.3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

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5.3扶手

5.3.1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

扶手末端应

以曲折端结束,可转向支撑墙,或转向中间栏杆,

或转向立柱,或布置成避免扶手末端突出结构。

5.3.2扶手宜采用钢管,外径应不小于30mm,不大

于50mm。

采用非圆形截面扶手,截面外接圆直径应

不大于

57mm,圆角半径不小于3mm。

5.3.3扶手后应有不小于75mm的净空间,以便于手

握。

5.4中间栏杆

5.4.1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

杆。

5.4.2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25mm×

4mm扁钢或直径16mm的圆

钢。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大于

500mm。

5.6.6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

梯子

封闭边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上表面扶手的上表面

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于960mm

5.6.7斜梯敞开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GB4053.3中

规定的栏杆高度。

5.5立柱

5.5.1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

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5.5.2立柱不应在踢脚板上安装,

除非踢脚板为承载的构件。

5.5.3立柱因采用不小于50mm×50mm×4mm角钢或外

径30mm~50mm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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