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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劳动合同

南航劳动合同

篇一: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贾洪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贾洪魁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郑民二终字第185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

?

负责人潘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公司企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洪魁。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洪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航河南分公司于20XX年2月25日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贾洪魁赔偿培训费7492363.69元、违约金1109438.16元、其他损失2100000元,共计10701801.85元。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6日作出(20XX)新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南航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13日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南航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岩、韩依水、被上诉人贾洪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朋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7年2月贾洪魁转业到中原航空公司从事副驾驶。

2000年8月4日,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乙方)与河南省交通厅(甲方)签订关于联合重组中原航空公司协议,一、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全资

子公司中原公司的100%的国有资产权益划转给乙方。

……。

二、乙方同意在获得相关批准后,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接受上述划转的国有资产,享有、管理上述国有资产的权益,并承担经双方确认的全部债务及亏损等内容。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厅签订关于联合重组协议后,贾洪魁到南航河南分公司先后从事副驾驶、机长等工作。

2000年8月4日,南航河南分公司(甲方)与贾洪魁(乙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四)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五)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全国中等及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二)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三)因身体原因经鉴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四)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乙方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其中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甲方以下规章制度南航人劳【1996】46、47、48、49、50、51、52、53、54、55、56号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0XX年2月15日,该合同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证。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6)47号文】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集团)公司者,赔偿如下:

2,由集团公司出资参加其他培训的人员,其赔偿金额=总培训费用×(1一已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

总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交通费、住宿费及培训补助。

第九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该公司的《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员工违约赔偿范围

(一)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二)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

(三)直接经济损失。

(四)违约金。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约金,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未满年限(可计算到月),未满年限,每年扣一个月平均工资,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服务期及违约赔偿的暂行规定》

【(1996)55号文】第二条规定,凡属(集团)公司员工,经(集团)公司出资培训后,因个人原因离开(集团)公司(包括调离、辞职、出国留学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开除)而服务期未满者,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以上人员离开(集团)公司时,如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未满,还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0XX年6月16日,贾洪魁以南航河南分公司安排超时飞行、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为由向该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该分公司于6月23日复函贾洪魁,不同意其提出的辞职申请。

6月26日贾洪魁再次回函南航河南分公司仍然决定辞职,该公司于7月11日复函不同意其申请辞职。

贾洪魁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不再到该公司正常上班。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统一收据、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有偿培训收费通知单;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珠海飞行训练中心证明,拟证明1998年3月15日至3月22日、3月21日至4月10日,贾洪魁在中国民

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参加培训,中原航空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109703元(2450美元、10780美元,当时汇率为8.292);贾洪魁自1999年至20XX年在该中心训练、食宿费用共计413940.60元。

贾洪魁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中原航空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发生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贾洪魁在该分公司本场训练费和差旅费说明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部的飞行员培训记录证明,拟证明贾洪魁1998年、20XX年、20XX年在分公司本场训练费用分别为64472元、82431元、84850元及差旅费32780元:

2000年10月20日、20XX年6月17日、20XX年12月18日、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7日、20XX年9月12日贾洪魁参加飞行员应急生存训练其公司支付训练费用共计3600元。

贾洪魁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系自证,不能真实反映对贾洪魁所产生的费用,但认可本场训练时间为0.5小时,本场训练费用为16970元(33940元/小时x0.5小时)。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贾洪魁等六人广汉学习差旅费报销表,拟证明该六人报销差旅费39126.6元,人均6521.10元。

贾洪魁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系1998年12月,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让其承担该费用没有依据。

20XX年11月24日,南航河南分公司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贾洪魁支付培训费7492363.69元、违约金1146419.00元、赔偿其他损失2100000.00元等共计10738782.69元。

20XX年2月10日,该委员会作出郑劳仲案字(20XX)第191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该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贾洪魁月平均工资为36471.88元。

原审法院认为,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贾洪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有效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厅对中原航空公司联合重组达成一致,组建南航河南分公司,该分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联合重组前中原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贾洪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贾洪魁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且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6)47号文】第九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一步予以明确,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贾洪魁的双方未对服务年限进行约定,该分公司请求培训费于法无据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贾洪魁在没有与南航河南分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无证据证明其辞职理由成立,已构成违约。

鉴于南航河南分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故原审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统一收据、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有偿培训收费通知单,该三份证据从时间、内容等能够相互印证,客

篇二: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董宇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董宇舰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郑民二终字第1853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

?

负责人潘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公司企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宇舰。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宇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航河南分公司于20XX年5月12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董宇舰赔偿培训费6120777.00元、违约金744346.00元、其他损失2100000元。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6日作出(20XX)新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

南航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13日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南航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岩、韩依水、被上诉人董宇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7年7月董宇舰转业到中原航空公司从事副驾驶。

2000年8月4日,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乙方)与河南省交通厅(甲方)签订关于联合重组中原航空公司协议,一、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中原公司的100%的国有资产权益划转给乙方。

……。

二、乙方同意在获得相关批准

后,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接受上述划转的国有资产,享有、管理上述国有资产的权益,并承担经双方确认的全部债务及亏损等内容。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厅签订关于联合重组协议后,董宇舰到南航河南分公司先后从事副驾驶、机长等工作。

2000年8月4日,南航河南分公司(甲方)与董宇舰(乙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四)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五)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全国中等及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二)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三)因身体原因经鉴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四)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乙方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其中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甲方以下规章制度南航人劳【1996】46、47、48、49、50、51、52、53、54、55、56号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0XX年2月15日,该合同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证。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6)47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集团)公司者,赔偿如下:

2,由集团公司出资参加其他

培训的人员,其赔偿金额=总培训费用×(1一已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

总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交通费、住宿费及培训补助。

第九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该公司的《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员工违约赔偿范围

(一)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二)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

(三)直接经济损失。

(四)违约金。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约金,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未满年限(可计算到月),未满年限,每年扣一个月平均工资,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服务期及违约赔偿的暂行规定》【(1996)55号文】第二条规定,凡属(集团)公司员工,经(集团)公司出资培训后,因个人原因离开(集团)公司(包括调离、辞职、出国留学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开除)而服务期未满者,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以上人员离开(集团)公司时,如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未满,还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0XX年11月10日,董宇舰以在南航河南分公司前途无望,得不到公平待遇为由向该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该分公司于11月13日复函董宇舰,不同意其提出的辞职申请。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统一收据、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有偿培训收费通知单;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珠海飞行训练中心证明,拟证明1997年12月9日至12月25日、1997年12月22日至1998年1月16日,董宇舰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参加培训,中原航空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109703元;董宇舰自1999年至20XX年在该中心训练、食宿费用共计502188.00元。

宇舰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珠海飞行训练中心证明提出异议,认为在该中心进行模拟机训练具有时效性,过期无效,只能计算最后一次。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董宇舰在该分公司本场训练费和差旅费说明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部的飞行员培训记录证明,拟证明董宇舰差旅费31940元(1、珠海训练差旅费1460元/次×19次=27740.00元,应急生存训练差旅费840元/次×5次=4200.00元);2000年10月25日、20XX年4月22日、20XX年5月13日、20XX年2月9日、20XX年2月25日董宇舰参加飞行员应急生存训练其公司支付训练费用共计3000元。

董宇舰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急生存训练具有时效性,过期无效,只能计算最后一次;认可珠海训练差旅费1460元,应急生存训练差旅费840元,应急生存训练费用600元。

双方认可本场训练费用按一次52分钟计算,为29802.93元。

20XX年3月6日,南航河南分公司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董宇舰支付培训费6120777.00元、违约金744346元、赔偿其他损失2100000.00元。

20XX年4月18日,该委员会作出新郑劳仲案字(20XX)第17号仲裁裁决: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87065.1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董宇舰月平均工资为44331.55元。

原审法院认为,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董宇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有效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厅对中原航空公司联合重组达成一致,组建南航河南分公司,该分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联合重组前中原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董宇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南航河南分公司与董宇舰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且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6)47号文】第九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一步予以明确,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董宇舰的双方未对服务年限进行约定,该分公司请求培训费于法无据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董宇舰在没有与南航河南分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辞职,亦无证据证明其辞职理由成立,已构成违约。

鉴于南航河南分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故原审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统一收据、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模拟机训练中心有偿培训收费通知单,该三份证据从时间、内容等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珠海飞行训练中心证明和该三份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与(原)中原航空公司为董宇舰参加培训支付训练费用的事实。

虽然董宇舰对此提出异议,的抗辩意见不符合公司规章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篇三: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韩晓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韩晓林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新民初字第83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

?

负责人潘爱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林,男。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韩晓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岩、韩依水,被告韩晓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称,2000年8月4日,我公司与韩晓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效期至员工退休或死亡才自然终止。

20XX年6月10日,韩晓林不顾公司对其多年的培养突然提出辞职,经公司多方挽留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飞行人员有序流动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韩晓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我公司进行赔偿。

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韩晓林须赔偿我公司培训费7407377.43元、违约金1054510元、其他损失2100000元,

共计10561887.43元。

被告韩晓林辩称,我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7年11个月24天,按约定我已全面履行完毕。

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服务年限进行约定,故公司请求的培训费于法无据。

公司应为韩晓林补办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所诉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他损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韩晓林通过高考进入空军飞行学院学习。

1997年2月韩晓林转业到中原航空公司从事副驾驶。

2000年8月4日,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乙方)与河南省交通厅(甲方)签订关于联合重组中原航空公司协议,一、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中原公司的100%的国有资产权益划转给乙方。

……。

二、乙方同意在获得相关批准后,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接受上述划转的国有资产,享有、管理上述国有资产的权益,并承担经双方确认的全部债务及亏损等内容。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厅签订关于联合重组协议后,韩晓林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先后从事副驾驶、机长等工作。

2000年8月4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甲方)与韩晓林(乙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四)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五)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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