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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例

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技巧

发表时间:

2012-6-3010: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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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价款支付,影响到工程的投资效益,对合同签订、履行和终结过程的跟踪审计,应纳入常规的工程审计之中。

一、合同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付款和竣工结算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高校建设工程的规模逐渐扩大,投资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也越来越多。

施工合同如果不够规范和严密,可能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给竣工结算埋下隐患。

这就要求保证合同签订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

但审计中发现,不少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重要条款约定不清,成为工程结算出现扯皮情况的根源。

为有效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高校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开展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十分必要。

跟踪审计的关键在于动态控制,就是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尤其是对分包合同的签订、对签证的审核、对索赔的确认等,都要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和本源。

离开了原总包合同,有可能不该签的签证签了,不该赔付的索赔付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二、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

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工作,要重点关注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阶段,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付款和索赔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是否签署了违背原总包合同的施工签证或补充协议。

(一)合同制定阶段的审计

加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条款审核,如审核合同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条件相符。

如果有甲方直接分包的项目,审核分包价格是否合理,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合规。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财务状况等,审查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情况,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其资质能力等。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基本指标,审计人员应认真调查、分析和考证,并做出专业判断,若发现问题,要督促基建管理部门及时补救,防止造成施工延误、质量不过关等被动隋况,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2.合同形式要适当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进入“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阶段。

2003年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形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人们一般仍按照以前的习惯,对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

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的工程,则采用总计合同。

然而在规范的使用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导致风险分配明显不公,有的因为施工单位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而造成施工厌恶,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2008年修订后的清单计价规范第4.4.3条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

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语言表达要缜密

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清晰和严谨,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如果合同出现文字漏洞,则有可能引起对方的索赔甚至诉讼,即使己方不存在过错,也有可能处于被动地位。

合同订立过程中,囿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有时表达得不够清楚、明白,就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如某网架施工合同中有一“屋面及外挑部分天棚为银灰色铝塑板覆面,本次投标不考虑该部分报价”的条款,履约过程中产生很大争议,施工方认为该条明确行政楼屋面工程不在其报价范围内,它没有合同义务完成这部分工程,除非另行加价;而建设方则坚持行政楼网架工程中的屋面板部分,理应包括在原告报价范围内,施工方拒绝施工或另行要价属违约行为。

双方各执已见,遂纠纷成讼。

可见,完整、缜密的语言表达是对合同的基本要求。

4.风险分配要适当

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承担该风险损失的一方来承担。

有时,虽然通过不对称的合同条款将风险转移给对方,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

如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投资,而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的承包商由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损失,在材料质量等方面铤而走险,可能会给建设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合理规避风险,审计人员必须把握一定的度。

既要防止甲方承担不应有的风险,又要防止向乙方过度转嫁。

项目参与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对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

如果项目参与者不承担任何风险,就没有任何责任,也就失去了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工作不利。

2008年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过大造成的风险进行了适当的约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5.合同审计要有侧重

施工合同的标准文本内容很多,跟踪审计应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即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重点关注。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也是审计的重点,其中的造价条款是审计的重中之重。

审计合同价款,要在以下方面多加考虑:

一是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二是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是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注意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诺书等是否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是合同价款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是否另行订立了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五是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二)加强履约审计

履约审计是跟踪审计的重点。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合同的现象,如发包方未能准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

跟踪审计人员应善于使用合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如某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使用预应力锚杆喷浆支护,施工单位投标时按照端头螺栓锚固,其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得到监理的认可。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加工螺栓速度太慢,对其他工序造成影响。

为保证工期,会议研究改螺栓锚固为自锁式夹片锚具,对施工方来说增加了一定的成本。

但由于施工进度缓慢是施工方的原因,因此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增加的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在所难免,应分清原因,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对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都要明确规定各自的责、权、利,减少工程变更,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合同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人员应该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有深度的把握。

既要保证审计工作本身的合法性又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跟踪审计的实质是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审计人员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其不合理条款提出修改建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计价值,保证合同行为目标的实现。

跟踪审计不能越位参与项目管理,如果从项目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开展审计工作,缺乏客观性,必然使得监督作用弱化,审计风险加大。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必须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解决工程中的争议问题。

同时,要积极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

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

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

当事人双方最大是、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

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

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

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

这样也是维护业主利益。

二、关于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

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

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

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有发包人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一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

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

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

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

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三、关于工程索赔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考/试大%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工程索赔行为很少现在。

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

工程建设索赔是国际惯例。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7条之多。

显而易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

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

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

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

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

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

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

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

五要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四、关于合同争议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一要平时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在系,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

二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商的原因不姑息。

四要注意工作方法。

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

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

要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

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

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关于已完工程验收

已完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

已完工程验收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

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人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口实。

二是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人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

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反包单位上,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转载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

风险管理,是

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

不确定性事件

进行

识别

评估

并采取应

对措施将其

影响控制

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

根据这一定义,凡是

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

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

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

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

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

风险。

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

甚至

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

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

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

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

已成为摆在内审面

前不可摆脱地一个新课题。

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

计,

本人根据内审实践,

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

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

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

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

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

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

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

发包人单位名称、

工程立项批准文

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

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

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

合同标的

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

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

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

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

变更。

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

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

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

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

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

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

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

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

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

期。

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

任进行关注。

通过审计,

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

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

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助资金的项目。

或者法律、

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

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等规定。

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

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

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

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

用,处工程合同价

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

有的

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

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

(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还有的总承包人对

发包人

(建设方)

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

收,

逾期不组织验收的,

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

的约定,

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

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

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

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

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

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

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

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

量检验活动。

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的标准。

对质量检验标准,

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

一是有约

定标准的从约定。

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无国

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

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

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

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

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

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

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

质量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

款,

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

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

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

项作为质量保证金,

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

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

项。

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

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

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

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

证。

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

停建之原因,

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

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

或者一方先出具发

票后收款,

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

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

影响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

视。

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

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

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

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

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

承包人、分包人、

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

观原因,

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

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

失。

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

 

得赔偿,

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

这些纠纷解决的方

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

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是

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

的。

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

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

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

不仅涉及

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

因此,

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

包合同中,

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

或者想办

法采取措施,

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

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

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

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

主体

多体性、

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

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

因此审计人员在对

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

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

也不可忽

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

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

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

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

性上去考察、

分析。

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

真实、

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

审计

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

运用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

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

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且有的总承包

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

或者有的因融及刑法追究

了刑事责任。

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

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

注点。

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

可根

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

也可选用。

通过按照上述

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

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

——转载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

风险管理,是

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

不确定性事件

进行

识别

评估

并采取应

对措施将其

影响控制

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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