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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恩平市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恩平市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00七年三月

 

恩平市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求效益”为目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范工程安全管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施工安全与质量。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早动手、早部署、早检查、早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职,责任落实,做到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五同时”的规定,做到在安排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把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转变观念、责任落实,切实把每个部门的责任落实到人头,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项目法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负责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法人代表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项目班组长和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直接负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编制、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项目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现场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劳动保护用品。

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安全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方式:

一、书写宣传标语,张贴、悬挂于工地、办公、生活区;

二、对项目的工人根据不同的工种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活动。

组织“反三违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活动要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作好活动的宣传。

第十三条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日讲评,每周总结班组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先进事例及主要经验教育,针对不安全因素,发动群众提出整改措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活动内容有:

1.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行为;

2.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做好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爆破物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值班管理

第十四条值班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

二、夜间、节假日、防汛期间,各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值班,并提前将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报告给项目法人的安全部门。

三、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通信畅通,不得喝酒,不得擅离职守。

值班人员应填写好值班记录,要求详细记录值班当日发生的情况,来信、来访、来电时间及内容,处理答复内容等,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第五章安全会议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会议是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各项具体安全操作的计划。

第十六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会,做好记录、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的,有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机料员、安全员、施工队队长及班组长等人参加的生产安全工作管理会,布置生产任务及安全操作的事项。

一、讨论制订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

二、分析和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及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四、传达、贯彻业主或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五、研究布置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事情;

六、讨论处理因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严肃处理违章肇事责任人员。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各工程项目必须安全图表制度上墙,落实责任,各负其责,认真管理,以制度管人。

工地必须配设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在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毕后,安全员对工地所在全体在岗人员进行分工种统计,做好工地人员花名册。

基本内容包括: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岗位等。

第二十条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织进行技术、安全生产交底会。

会议内容要交底到班组,并签订《生产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要求双方协商签订,要有班组长的签字加手印、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中安全员检查、巡视工作要落到实处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新工人、实习、代训或变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没合格者,不准单独操作。

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机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凭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工人工作基本要求:

一、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标志齐全可靠。

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地,施工中不准穿高跟鞋、裙子、拖鞋、打赤脚、赤膊、敞衣工作、不准饮酒。

二、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无关本岗位工作的事,调整检查设备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证操作,不准酒后操作。

三、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禁止开动本工种以外的其它设备。

四、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场、所、工地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

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及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参照《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实施。

第七章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化学类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交接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区域和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按规定采取防雷击措施。

四、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职工管理、守护。

五、储油罐、储油桶、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等禁止曝晒,储油罐必须安装呼吸阀。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二、雷管禁止与炸药、导火索同车运输、同库存放。

三、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由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管理员监督的请领、审批制度。

五、工地待用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堆放,专人看守,并将当天剩余爆破器材交回库房。

六、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进行大型爆破或者在人口稠密的村镇、水库、桥梁、名胜风景及其它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必须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七、不得将爆破器材交由分包商管理。

分包商如因工程需要使用爆破器材的,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派爆破员(或安全监督员)监督使用。

八、严禁非施工使用爆破器材。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私用、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第八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有机驾人员、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焊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国家其它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每2年由施工单位送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一、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应建立安全学习考勤制度,作好安全学习记录。

三、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以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五、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学习、安全教育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挤掉。

第三十三条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和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三十四条凡是新工人、实习、代训或转岗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入场前“三级教育”:

“一级教育”由项目经理组织讲解,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二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讲解现场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三级教育”由所在班组进行“岗位教育”,讲解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班组安全制度、劳动纪律等。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易燃、易爆、高温、高压、起重、电气、高空作业、金属焊接、车辆驾驶、机械操作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进入操作岗位。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教育

一、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日进行班前教育,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日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参观教育、事故现场会议教育、违章人员学习班教育等,普及安全知识、防尘知识、防毒知识。

二、各项目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及群众性的安全活动。

克服骄傲自满、麻痹大意的思想,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第三十七条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一、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若有关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未对其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操作人员有权不接手此工作。

第十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施工队长、施工员等全体员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施工队长、施工员应按照技术负责人的交底内容和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在正式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第四十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1、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

2、对各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

3、讲明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交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千篇一律口号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作业条件的变化具体进行。

第四十一条与其他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章劳动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江门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十四条业主、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各项目的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收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各项目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落实。

第四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添置发放劳保用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挪用、克扣职工劳保用品,劳保用品的发放要登记造册。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工作人员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四十六条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完好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劳动保护设施的完好有效。

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其所需经费、设备物资要给予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要统计、造册,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一旦发生中毒、工伤、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严肃处理,预防事故再发生地。

第十二章安全检查管理

第四十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施工机具、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七个分项内容进行检查。

业主、监理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日检查。

第四十九条检查方式:

一、检查:

通过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领导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治安、消防、基础资料、机械设备状况、驾驶员资格和“三违”行为等)等,经常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警钟,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和职业病消灭在发生之前,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督查:

相关部门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督查各项目的整改情况,督查要有记录、有责任人签字认可,要有督查的结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条安全检查是揭露和解决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工伤事故,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污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的有效方法,通过检查暴露问题,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业主、监理统一安排整改。

第五十一条项目工程的安全员、班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班组的工具、设备、安全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工作要形成安全日志。

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或领导,由项目经理督促并落实人头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当场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复查。

对复查不合格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三条业主、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五十四条业主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轻伤和重伤在15天内,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在30天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或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广大员工。

第五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四章工程安全奖惩管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功绩者,业主和项目经理部奖励100~1000元。

一、有效防止了一次火灾事故的;

二、制止了一次恶性案件发生的;

三、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案件侦破重要线索的;

四、抢险、排险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为保护财产做出贡献的;

六、查破相关盗窃案件,按追回财产价值的20%奖励破案有功人员;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业主、项目管理等部门直接给予50~200元罚款,并给以警告或责令停止作业: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且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者;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安全装置、设施者;

三、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具、用品者;

四、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作业者;

五、违章指挥或者强迫他人作业者;

六、酒后或穿拖鞋驾驶车辆、操作机械者;

七、无证私自驾驶车辆或者操作机械者;

八、违反爆破器材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

九、私自占用、阻塞消防通道者;

十、故意损失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者;

十一、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线者;

十二、其它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责任大小依据比例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失。

一、事故全部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10%;

二、事故主要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8%;

三、事故次要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4%;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并处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下列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把机械、车辆交给他人操作驾驶者;

二、无证私自驾驶车辆或进行机械操作者;

三、擅自使用车辆、机械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者;

四、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操作机械者;

五、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用于教练者;

六、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安全装置或设施者;

七、私拿、私用、私藏、私带、赠送爆破器材或危险化学用品者;

八、侵占、盗窃、盗卖、诈骗、哄抢公、私财物者;

九、殴打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物者;

十、阻挠排险、抢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生产工作秩序者;

十一、其它个人行为造成公共财物或公司财物损失者。

第六十一条重、特大事故,对发生事故、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查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奖励、表彰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适应于恩平市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部分内容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DL5162-200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若有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恩平市马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七十条本细则至二○○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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