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docx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违章行为
第四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分三种类型:
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五条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管理违章:
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
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
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
1、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组织措施与三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
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
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规定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看守;
8、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0、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3、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4、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5、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6、人工立杆不按规定使用抱杆,无专人统一指挥;
17、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18、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未使用绝缘牵引绳;
19、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20、施工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施工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三、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第六条根据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分为三级违章、二级违章和一级违章。
三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现象。
二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现象。
一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并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现象。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凡进入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凡发生违章行为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
第九条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
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
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
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各类典型违章现象详见“青县电力局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附表)。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中列举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六条关于违章等级的规定,参照“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认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对局及上级通报的违章现象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重复发生的,按相应考核标准的2至5倍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考核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