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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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1.《关于解决省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的报告》鄂检发装字【2013】5号;

2.《省发改委关于省检察院群众来访综合受理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836号;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总平面图;

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平面图。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

1.1.2项目承办单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1.1.3建设性质

改扩建

1.1.4项目建设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内

1.1.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徐平佳

资格证书编号:

工咨甲22120070029

1.2承办单位简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是湖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其上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设置有三级:

省级人民检察院1个,市、州、分院15个,县级院落112个。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查机关的控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辖区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负责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负责办理由省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办理下级院刑事赔偿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指导下级院群众工作。

1.3报告编制范围及依据

1.3.1编制范围

接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我公司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搜集整理信息及现场踏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该项目的特点及各方面因素,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最终形成本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报告编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2.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

3.项目建设方案

4.环境与生态影响分析

5.节能

6.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管理

7.工程招投标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3.2编制依据

1.《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2.《关于解决省检察院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的报告》鄂检发装字【2013】5号;

3.《省发改委关于省检察院群众来访综合受理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836号;

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1.4研究结论

1.4.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的建设符合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控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湖北省检察院控申工作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因而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1.4.2建设条件

项目的建设条件及材料运输等条件良好。

1.4.3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

各项配套条件良好。

1.4.4项目实施进度

该项目改扩建面积为1830.92平方米,建设期为5个月。

1.4.5环境保护

项目本身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一类。

在项目建设中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主要是噪声、粉尘及污水。

但这些不利影响是可控制的,且会随着项目的建成而终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积极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将这些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做到不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项目使用过程中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只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进行排放,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1.4.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该项目总投资524.8万元。

其中:

直接工程费用402.4万元,其他费用74.7万元,预备费47.7万元。

该项目资金筹措:

全部由省预算内投资解决。

1.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详见表1-1。

表1-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指标

备注

1

改扩建面积

1830.92

2

建设工期

5

3

建设投资

万元

524.8

4

资金来源

省预算内投资

万元

524.8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一方面,给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民诉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发展机遇

(一)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回归,有利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了一直以来的片面性表述(“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回归到宪法层面的完整法律监督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检察监督作用的重视和肯定,在立法上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使民事诉讼监督在检察机关三大监督职能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为打破“重刑轻民”的局面,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诉讼监督职权的扩展,有利于增强民事诉讼监督实效,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修改后民诉法从监督范围、对象、方式、手段等各方面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使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格局,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监督需求,又将多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立法,扫清了制约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些法律障碍,这对民事检察工作强化监督实效、树立监督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有利于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促进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赋予检察机关更丰富的监督职能和崭新的工作任务,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这些将成为市级院和基层院未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基层院将彻底改变因无抗诉权而无案可办的薄弱局面,在同级监督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层级监督格局,实现四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平衡、协调、科学发展。

二、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控申工作方面面临的形势

(一)接待受理申诉案件工作量大幅增加

首先,法律关于申请抗诉的条件规定将增加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数量。

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当事人都有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诉讼权利,绝大多数当事人必定会选择再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均必须予以审查。

据统计,仅今年1至3月,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就接待群众来访404件52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93.3%和41.7%。

其中民事申诉23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06.7%,增长极为明显,是去年省院受理的全部民事申诉案件的3至5倍。

因此,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将为检察机关带来成倍增加的申诉案件。

其次,修改后《民诉法》关于申请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次数的规定将增加省级院和市级院作终局性审查的案件量。

虽然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同级监督,但是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都是经过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驳回再审或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原审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并经审委会启动再审的可能性极低,加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很弱,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的当事人通常选择申请抗诉。

有抗诉权的高检院、省级院及市级院将必须对所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生效裁判的案件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终局性处理。

此外,修改后《民诉法》关于新职能的规定将增加新类型案件数量。

修改后《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这意味着以往很多无法监督的案件将全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当事人申请监督法院调解活动、审判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等案件必定会大幅增加。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根据我省民事申诉案件办理职责的分工,检查机关控申部门负责民事申诉的形式要件审查,在民事申诉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将案件材料转交民事诉讼监督部门审查是否受理,对控申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提出了新要求。

(三)检察机关息诉维稳压力明显增大。

按照修改后《民诉法》先申请再审再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监督实际上成为这类案件当事人的最后一个司法救济途径,大量的法院信访案件将成为检察申诉案件,但由于这些案件已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再审后维持原判,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的比例较低,检察机关作出息诉处理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加之其他监督类型案件中也有一定比例的息诉案件,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维护审判权威的息诉维稳压力加重。

对于民事案件,检察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精力和时间对申诉人做释法说理工作,最终才能平息纠纷。

从目前湖北省院受理的民事申诉看,有一部分是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对这部分案件,检查机关将不予受理。

对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也不可能全部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由于民事诉讼涉及大量的利益纠纷,当事人的主张一旦得不到支持,不会轻易息诉服判,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初访变重访、个访变群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原有的信访秩序必将受到严重冲击,检察机关维稳的压力大大增加。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用房及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文件,结合省院实际情况,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包括二大类用房:

接待涉检信访群众工作用房和案件管理工作用房)最低需要1750平米,由于省检察院机关办公用房为2000年立项建设,按当时建设标准规划是有控告申诉专业用房210平方米,已不能满足检察工作职能对控告申诉用房的要求。

为做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受理工作,省检察院提出了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改扩建工程,以建立统一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七合一”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实现接访、信函、电话、网络、视频、案件受理六种受理方式的“六整合”,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章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

3.1建设地点

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大院内。

主要是对现有的举报中心、东北角的内部用房和计财处办公楼的1-2层进行改造和局部建设(具体布局详见原总平面图)。

项目建设条件较好,项目用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3.2建设条件

1.区域稳定性及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区划图(1990)》和《湖北省地震烈度区划图》资料划分,本工程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

2.水文地质特征

根据区域水质调查资料及采样水进行水质分析表明,项目用地地下水对混凝土及混凝土中钢筋无腐蚀性。

3.气候条件

项目所属区域为中纬度地区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季风气候明显,冬冷夏热,雨热同季,四季分明,雨水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

本地区春季升温快,雨日多;初夏暴雨多,湿度大,雨量集中;盛夏(7月中旬至8月)晴热少雨,高温高湿,日照强,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南风;秋季多晴少雨,气温比较稳定,以偏北风为主,寒潮过后天气回暖时,早晚有霜冻现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2.7米/秒,基本风压值:

0.40KN/m2

本地区年均气温17.0摄氏度,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03.7小时,平均每天5.5小时。

年平均日照率为45%,年平均降水量为1282.8毫米,年际变化大。

4.交通运输条件

该项目场地所属省检察院机关大院内道路规划合理、完善,且南面紧临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运输十分便捷。

5.市政条件

建设场地所属省检察院机关大院市政配套设施齐全。

(1)供电。

项目周边供电设施齐全,电压稳定,完全可满足该项目要求,只需就近引入即可。

(2)供水。

项目周边供水管网安排合理,水源充足,水质达标,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只需在供水主管开口,安装进入中心的供水管网即可满足用水。

(3)排污。

项目周边污水管网布局合理,只须在污水主管开口,安装好项目区内污水管网,污水通过污水管排入市政污水主管,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6.环境保护条件

项目属于党政机关业务办公用房,产生的环境污染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只要定点收集,定期处理,基本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7.建筑材料及施工条件

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主要从武汉市内选购,部分设备、装饰材料等在性价比优越的条件下可以从周边城市采购,完全可以满足工程的要求。

项目所处地段公路网发达,交通方便,运输条件较好。

综上所述,该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到位,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4.1建设规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文件,结合省院实际情况,综合受理接待中心用房需包括二大类用房。

一是接待涉检信访群众工作用房16种,具体是:

1、来访侯谈大厅,2、接谈室(两间),3、咨询室,4、情绪疏导室,5、听证室,6、视频接访室,7、案件研讨室,8、检察长接待室,9、申诉赔偿复查询问室,10、举报接待室,11、12309电话接访室,12、网络接访室,13、信访档案、文印室,14、警务办公室,15接待人员办公室,16、来访专用卫生间,以上16种功能性布局用房最低需1000平方米。

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用房6种,具体是:

1、案件受理大厅(对公),2、律师接待室,3、律师阅卷室,4、案件卷宗保管室,5、工作人员办公室,6、资料室。

以上6种功能性布局用房最低需750平方米。

上述功能性布局用房最低需1750平方米,该项目拟定建设规模为1830.92平方米。

4.2改扩建方案

该项目主要是为了省检察院建立统一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七合一”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实现接访、信函、电话、网络、视频、案件受理六种受理方式的“六整合”,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而建设的,是在省检察院现有办公用房基础上进行局部改扩建,以满足控申工作的现实需求。

该项目改扩建面积为1750平方米,通过对省检察院机关大院东北角内部用房(1层)、举报中心(1层)以及计财处办公楼(3层)的1-2层进行改造和局部建设来实现。

具体改造方案如下:

1.对机关大院东北角内部用房进行内部拆除重新进行改造装修布局后,建成受理接待中心(案管区),主要针对全省地市区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社会律师等提供对公控申工作服务;

2.对现有举报中心进行内部拆除重新进行改造装修布局,并在举报中心西面靠北部分新建残疾人卫生间,完善功能,建成受理接待中心(涉检信访群众接待区);

3.在举报中心和计财处办公楼之间新建连廊,并对计财处办公楼1-2楼进行内部拆除重新进行改造装修布局后,建设案件研讨室、申诉赔偿复查询问室及控申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4.对整个受理中心进行安全系统及信息化建设。

4.3土建工程

4.3.1平面布局

1、受理接待中心(案管区)

受理接待中心(案管区)通过对原有院区东北角内部用房的内部拆除和重新改造布局建设形成,在临雄楚大街的一面设出入口,内部布局主要为服务大厅、律师接待室、律师阅卷室、资料室、案件卷宗保管室、资料管理人员办公室及卫生间等用房。

受理接待中心(案管区)建筑面积406.86平方米。

2、受理接待中心(涉检信访群众接待区)

受理接待中心(涉检信访群众接待区)通过对原有举报中心的内部拆除和重新改造布局建设形成,在临雄楚大街的一面设出入口,并在建筑西面靠近出入口出新建无障碍卫生间,完善建筑功能。

内部布局主要为服务大厅、咨询室、视频室(检察长接待室)、疏导室、接谈室、12309室、听证室、办案(1、2)室及卫生间等用房。

受理接待中心(涉检信访群众接待区)建筑面积430.36平方米。

3、受理接待中心(控申工作办公区)

受理接待中心(控申工作办公区)通过对原有计财处办公楼1-2层的内部进行拆除和重新改造布局建设形成。

一层主要为门厅、接待人员办公、警务办公室、案件研讨室、申诉赔偿复查询问室及卫生间等用房,该层建筑面积为496.85平方米。

二层主要为控申工作人员办公室、案件研讨室、信访档案室、文印室及卫生间等用房,该层建筑面积为496.85平方米。

4、在受理接待中心与计财处办公楼之间新建连廊实现两个办公区的联通。

4.3.2主要装修做法

一、楼地面装修做法

1、地-1

玻化砖地面,用于楼梯间、走廊、门厅及大厅等公共地面。

具体做法如下:

(1)8-10厚防滑玻化砖,水泥浆擦缝或1:

1水泥砂浆填缝;

(2)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遍;

(3)35厚C20细石混凝土,内配直径3@50钢丝网片;

(4)干铺无纺聚酯纤维布或0.2厚塑料膜保护;

(5)20厚挤塑聚苯板(燃烧性能B1级);

(6)干铺无纺聚酯纤维布或0.2厚塑料膜保护;

(7)80厚C15混凝土垫层。

2、地-2

陶瓷地砖地面,用于卫生间地面。

具体做法如下:

(1)8-10厚地砖铺平拍实,缝宽5-8,1:

1水泥砂浆填缝;

(2)20厚1:

4干硬性水泥砂浆;

(3)1.2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四周沿墙上翻1800高;

(4)刷基层处理剂一遍;

(5)300厚1:

8水泥加气混凝土碎渣填充找1%坡,坡向地漏;

(6)1.2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7)80厚C15混凝土。

3.楼-1

防滑地砖楼面,用于卫生间楼面。

具体做法如下:

(1)8-10厚地砖铺平拍实,缝宽5-8,1:

1水泥砂浆填缝;

(2)20厚1:

4干硬性水泥砂浆;

(3)1.2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四周沿墙上翻1800高;

(4)刷基层处理剂一遍;

(5)15厚1:

2水泥砂浆找平;

(6)50厚C20细石混凝土找1%坡,最薄处不小于20;

(7)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表面清扫干净。

4.楼-2

防滑玻化砖楼面,用于卫生间以外所有楼面。

具体做法如下:

(1)8-10厚防滑玻化砖,水泥浆擦缝或1:

1水泥砂浆填缝;

(2)20厚1:

4干硬性水泥砂浆;

(3)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遍;

(4)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表面清扫干净。

二、内墙面装修做法

1、内墙-1

乳胶漆墙面,用于楼梯间内墙面。

具体做法如下:

(1)刷素水泥浆一遍(内掺水重3~5%建筑胶);

(2)15厚1:

1:

6水泥石灰砂浆,分两次抹灰;

(3)5厚1:

0.5:

3水泥石灰砂浆;

(4)满刮腻子二遍,砂纸磨光;

(5)刷底漆一遍;

(6)面刷乳胶漆涂料二遍。

2、内墙-2

花岗石内墙面,用于除楼梯间外的所有内墙面。

具体做法如下:

(1)刷素水泥浆一遍(内掺水重3~5%白乳胶);

(2)30厚1:

2.5水泥砂浆,分层灌浆;

(3)20~30厚花岗石板(背面用双股16号铜丝绑扎与墙面固定),水泥浆擦缝。

三、顶棚装修做法

1、顶棚-1

轻钢龙骨石膏装饰板顶棚,用于除卫生间以外的用房。

具体做法如下:

(1)钢筋混凝土板,底面清理干净;

(2)轻钢龙骨标准骨架:

主龙骨中距900~1000,次龙骨中距500或600,横撑龙骨中距500~600;

(3)500X500或600X600厚10~13石膏装饰板,自攻螺钉拧牢,孔眼用腻子填平。

2、顶棚-2

水泥砂浆顶棚,用于卫生间。

具体做法如下:

(1)钢筋混凝土板,底面清理干净;

(2)7厚1:

3水泥砂浆;

(3)5厚1:

2水泥砂浆。

(4)面层二次装修确定。

四、踢脚装修做法

具体做法如下:

(1)刷素水泥浆一遍(内掺水重3~5%白乳胶);

(2)17厚2:

1:

8水泥石灰砂浆,分两次抹灰;

(3)3~4厚1:

1水泥砂浆加水重20%白乳胶镶贴;

(4)8-10厚玻化砖铺平拍实,水泥浆擦缝。

4.3.3节能设计

该项目主要用途为日常办公,无生产污染项目。

由于是改扩建项目,因此对节能环保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所有外窗均采用断热铝合金材质及中空玻璃,楼内公用照明利用节能灯,使其达到绿色、环保、节能的要求。

所有建筑材料上致力于新技术和节能技术的应用,适应区域性气候特点。

4.4公用工程

4.4.1给排水工程

4.4.1.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4.1.2室外给水

1.水源

(1)水源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道的供水压力暂按0.25Mpa。

(2)就近从省检察院机关大院内市政给水管道上接引入管供水。

2.用水量

(1)生活用水量:

最高日10m3/d,最大小时,1.875m3/h,平均小时1.25m3/h。

(2)主要用水项目及其用水量,详表4-1。

(3)消防用水量,详表4-2。

(4)总用水量(含消防水量):

最高日用水量155m3/d。

表4-1工程各单体用水量汇总表

名称

数量

用水项目

用水定额

人数

或床

位数

(P)

最大日

用水量

(m3/d)

用水

小时

数(h)

平均时

用水量

(m3/h)

时变

化系

数(K)

最大

时用

水量

(m3/h)

备注

办公楼

50L∕人·日

200

10

8

1.25

1.5

1.875

小计

10

1.25

1.875

未预见水量

10%

1

0.125

0.1875

总计

11

1.375

2.0625

表4-2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

消防系统名称

消防用水量

标准

火灾延续

时间

一次灭火

用水量

备注

1

室外消火栓系统

20

2h

144

由市政管网供水

合计

20

144

3.给水系统

(1)室外采用生活用水与室外消防用水合用管道系统。

(2)两路给水引入管设倒流防止器,与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环状给水管相连接。

(3)管材

a.管径DN≥100mm者,采用内外涂环氧钢塑复合管,沟槽连接;

b.管材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的要求;

c.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工作压力为1.0MPa;

d.水表井和阀门井均采用塑料成品井。

井盖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和盖座。

4.消防系统

(1)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城市自来水;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5L/s;

(3)室外采用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管道系统;

(4)室外消防采用低压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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