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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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

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

(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一种有偿为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

为更好地指导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和验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湘粮行〔2017〕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一章总则

一、建设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遵循市场规则,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作为,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科学有效地搞好规划设计与技术指导,并在建设标准、政策方面给予引导扶持,积极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二)科技支撑,创新驱动。

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创新突破,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鼓励采用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和推广的先进、高效、低耗、环保、经济、安全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大力提高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科技含量。

大力发展先进适用安全环保烘干技术,提升产后服务中心软实力,加强人员素质技能的培养。

全面增强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能力。

(三)多元筹资,加大投入。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积极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各方面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切实发挥建设效能。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施设备功能和建设规模。

要合理确定项目服务半径,充分利用现有粮食仓库、厂房、设施设备等资源,原则上不新占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提质改造、设备更新、完善功能推进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全面提高粮食产后服务能力。

(五)示范引领,稳步推进。

积极探索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经验,选择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县作为前期试点建设单位。

通过示范带动,在科学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产后服务中心建设。

二、建设总体模式

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采用“市县申报、省局统筹、先建后补、分级建设”方式。

由省粮食局统筹,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协调,以县为单位组织建设。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产后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规划布局。

(一)项目申报

1、申报要求

(1)当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充裕,本项目没有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同类项目资金支持,能够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一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筹集补助投资资金到位,项目建设热情高,并能够提供承诺。

(3)单独建仓、修仓以及附属设施建设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4)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和省属、市直企业按在地原则,直接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县级实施方案,一并给予支持。

中央补助投资计入本县补助总额。

2、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县级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县市区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项目基本情况,确保当年将启动项目能够在下达任务后一年内全部完成建设。

在充分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后,将建设项目名单、实施方案、承诺函一并上报市州粮食、财政部门。

市州粮食、财政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标准和要求,联合行文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并同时出具项目建设承诺函,确保项目建设真实有效、配套资金到位,并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申报资料

(1)申报文件;

(2)实施方案、承诺函;

(3)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

(4)设计图纸。

(二)项目审批

按照国家下达我省项目资金计划,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结合上年度项目建设实际,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科学统筹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请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全面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先建后补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按需配备清理、干燥、输送等功能。

项目在通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其中: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30%,地方财政补贴不超过30%。

(四)分级建设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规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按三级建设。

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表1: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具体分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建议依托主体

粮食经纪人、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

粮油加工企业、工商资本、农业合作社等

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建议功能定位

“三代”

侧重代清理、代干燥、代短期储存

“五代”

代清理、代干燥、代短期储存、代加工、代销售

“五代”

侧重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

建议建设数量

每县5-15个

每县3-5个

每县1-2个

服务能力

不低于1000亩

不低于10000亩

不低于20000亩

三、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内容,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按需配备清理、干燥、输送等功能。

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内容

1、粮食(湿粮)接收设施:

建设粮食接卸、输送、存储设施和适用车型计量的汽车衡(30t-100t)。

2、快检设备及检测室:

满足粮食分等定级常规指标的检测要求,有条件的宜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指标检测设备。

3、清理和烘干系统:

配备满足清理效果要求的清理筛、烘干系统(成套设备,含输送、除尘、热源、配电、控制、烘前和烘后缓冲仓)、配套硬化地面、罩棚、配电及除尘用房。

4、配套仓房:

原则上利用和改造已有收储企业的库房。

对于确因功能需求需新建周转仓房的产后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年烘干量配套建设周转仓。

5、交易销售系统:

应配套可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交易终端。

6、配套运输车辆: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可结合粮食收获需要,选择性配套部分与机械收割匹配的运输车辆。

7、配套道路及外网:

满足服务中心内外运输交通、水、电、通讯配套要求。

8、加工厂房及设备改造:

对于具备代加工功能的服务中心,可结合已有加工厂房进行改造升级或新建满足适度加工要求的厂房、成品库房及装备。

9、农户科学储粮装具:

支持主产区为有需求的农户配置如热浸镀锌钢板组合仓、彩钢板组合仓等科学储粮新装具。

10、配套仓房改造:

充分利用已有仓房设施。

根据需要,可对仓房的屋面保温防水、地面防潮、墙体防潮气密、门窗、电气进行改造,对配套进出仓设备及信息化管理进行功能提升。

(二)各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规模(见附表2)。

四、建设选址

(一)充分考虑结合现有基层收储库点,并结合粮食生产、流通布局,以方便农民售粮为目标。

(二)应优先考虑在粮源稳定、商品量高、土地流转程度高及收储干燥清理等产后服务能力不足的区域,与规模化种植区域和优质稻种植区域衔接。

(三)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避开高压走廊、已有管线及暗沟渠;场地避免洪水威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远离污染源。

(四)应具备公路运输条件,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条件,并尽量兼顾或依托乡村、城镇的交通运输、设备维修、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五)应综合考虑合理的粮源辐射范围及运距,避免扎堆建设和重复建设。

(六)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其服务能力应与需求相匹配。

五、建设主体要求

(一)主体类型

建设主体应为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独立主体或多个独立主体的联合体。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3、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三)特殊条件

1、粮食收储企业应运行良好,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粮食仓容≥1万t,稻谷年收购量≥1万t。

2、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应≥2万t,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

3、农业合作社成员应≥100户,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粮食产量≥500t,现有粮食仓容≥500t。

4、种粮大户土地流转规模应≥1000亩,粮食产量≥500t,现有粮食仓容≥500t。

第二章技术要求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的建设、验收及日常操作维护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一、典型工艺流程

(一)烘干工艺流程

输送机(或卸粮坑→提升机)→初清筛→提升机→烘前仓→输送机→

提升机→输送机→干燥机→提升机→输送机→烘后仓→输送机→汽车

热风炉→引风机→脱硫除尘设备→烟囱

可根据使用需要及场地情况,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清理工艺流程(适用于干粮)

1、固定式清理系统(适用于Ⅱ、Ⅲ级产后服务中心)

来粮→汽车衡→输送机(或卸粮坑→提升机)→圆筒初清筛→振动清理筛+垂直吸风道→提升机→缓冲仓→输送机→汽车

2、移动式清理系统(适用于小型规模Ⅰ级产后服务中心)

来粮→汽车衡→移动式接粮机→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移动式圆筒初清筛→移动式胶带输送机→汽车

二、设备要求

优先选用国家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烘干机品牌(见附表3),或经省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审查鉴定的新设备新产品。

(一)清理设备

1、圆筒初清筛

(1)应选用双层圆筒初清筛。

(2)大杂清除率≥90%;小杂清除率≥60%;下脚含粮率≤2%。

(3)其它要求应符合标准《双层圆筒初清筛》(NY/T2844-2015)和《圆筒初清筛》(LS/T3503-1988)。

2、振动清理筛

(1)应选用双层筛板,筛板为冲孔耐磨钢板。

(2)大杂去除率≥85%,小杂清除率≥60%,下脚含粮率≤2%。

(3)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粮油机械振动清理筛》(GB/T26894-2011)。

(二)干燥机

1、应选用低温循环批式干燥机,优选的供热方式为蒸汽式供热。

2、降水干燥速率应≤0.8%/h。

3、应配制全自动在线水分测定仪(测量精度≤±0.5%),必要的温度传感器(测量精度≤±0.5℃)、料位传感器、干燥机和燃烧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等,并能与自动控制显示仪联动操作。

4、使用寿命应>10年。

大修周期应≥3年。

5、烘干时常规稻谷受热温度≤50℃,优质稻受热温度≤45℃。

烘干后质量指标要求见表3。

6、烘干机其他指标符合《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JB/T10268-2011)要求。

表2烘干后稻谷质量指标要求

序号

指标项目和运行性能

单位

指标

1

烘干前后品质、色泽变化

烘干后粮食品质接近晾晒效果,色泽无变化

2

干燥前后破碎率增值

%

≤0.3

3

干燥前后爆腰率增值

%

≤2

4

干燥后与干燥前发芽率的百分比

%

≥90

5

平均出机温度

≤环境温度+8;

6

出机粮食水分不均匀度

%

降水幅度≤5,≤1;降水幅度5-10,≤2;(进机粮食水分不均匀度≤3)

(三)热风炉

1、所用锅炉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有关规定,达到环保要求。

2、燃煤热风炉。

应配备烟气脱硫除尘设备,使用无烟煤作为燃料。

热风温度波动范围、热风炉热效率应符合《热风炉质量评价规范》(NY/T464-2001)的要求。

3、生物燃料热风炉。

采用立式转动排灰炉排或机械传动的链条炉排,有自动供料、温控、燃烧和排灰,故障报警等功能。

热风温度波动范围、热风炉热效率要求应符合《热风炉质量评价规范》(NY/T464-2001)的要求。

(四)输送设备

1、斗式提升机

(1)畚斗采用防静电的耐磨高分子材料。

畚斗带采用聚脂尼龙(EP)带芯。

(2)提升带线速度:

湿粮≤2.5m/s;干粮≤2.0m/s。

(3)破碎率增值:

湿粮≤0.15%/次;干粮≤0.3%/次。

(4)其它指标应符合《粮食斗式提升机》(LS/T3514-1992)、《垂直式提升机》(JB/T3926.1~14-1999)的规定。

2、带式输送机

(1)在受粮食冲击和摩擦的部位应采用可拆换的高分子耐磨衬板,室外输送机应加可拆卸防雨(防尘)盖,输送带应采用聚酯尼龙橡胶带。

(2)输送带线速度应≤2.5m/s;输送机倾角应≤15°。

(3)其他指标应符合《带式输送机》(GB/T10595-2009)和《粮食带式输送机》(LS/T3515-1992)的规定。

(五)钢板仓(缓冲仓、周转仓)

1、优先采用装配式钢板仓,锥底镀锌钢板仓的底斗应满足不同粮食自流出仓的溜角要求。

2、应配备有高、低料位器。

3、应配有检修平台、护栏、爬梯、扶手、仓门、闸门等。

4、设计应符合《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11)的规定。

(六)溜管

1、材料宜采用3mm钢板或玻璃等其他耐磨材料制作,长度大于5m的溜管和弯头处须设有缓冲装置或缓冲材料。

2、溜管角度要求:

稻谷≥45°;杂质、灰尘≥60°。

(七)粉尘控制系统

1、在卸粮坑、初清筛、清理筛、干燥机排粮口、输送机卸料口和提升机进料口设置吸尘点,吸出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和清理,避免二次污染。

2、配置充足空间的沉降室,满足粉尘集中排尘及雾化处理或水幕、喷淋等处理。

3、粉尘浓度要求:

室内≤l0mg/m3;室外工作环境≤15mg/m3。

(八)检化验设备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宜配置满足日常运营服务的粮食基本的快速检化验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卫生指标的检测设备。

检化验设备要求如下:

表3检化验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配置

台(套)数

备注

1

粮食扦样器

1

2

粮食分样器

1

根据收粮品种配置

3

谷物筛选器

1

4

谷物容重器

1

5

测水用粉碎机

1

6

实验室砻谷机

1

7

实验室碾米机

1

8

快速水分测定仪

1

9

烘箱

1

10

电子分析天平

2

11

电子数显台秤

1

12

其他

1

(九)电气及控制系统

1、应设有独立的配电箱,应设置照明,满足夜间作业要求。

2、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的规定,并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移动设备漏电保护。

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3、能有效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规定。

4、粉尘爆炸危险区内所有设备、机架、管道均应做防静电接地。

5、应设总等电位连接系统,电源进线处均应设过电压保护。

6、配电装置用能够承受持续1秒钟30kA的冲击电带来的热磁影响而不受损坏。

7、紧急情况下设备应启动声光报警,报警鸣响20秒。

(十)土建及钢结构工程

1、干燥机及配套罩棚、缓冲周转仓的基础应根据当地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同时满足设备的荷载要求。

2、配套罩棚:

宜采用轻型门式刚架结构,结构计算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正规计算程序。

当罩棚用于存粮时,地面应设置有防潮层,罩棚地面高于室外地坪300mm。

3、所有的钢结构件和维修平台等,均应采用热轧型钢制造,密封罩和防护罩采用冷轧钢制造。

所有用于支撑设备的钢结构件,应均能够承载各种作业的正常荷载、风力及其它荷载所引起的振动。

4、所有钢结构均应进行喷砂除锈表面处理,并进行喷漆(包括底漆、中间漆和面漆)或镀锌处理。

(十一)农户储粮分散式储粮设施设备

1、彩钢板组合仓、热浸镀锌钢板组合仓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要求。

2、根据需求可配备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系统等仓储设备。

(十二)加工设备

1、碾米机应符合《粮油机械铁辊碾米机》(GB/T26897-2011)的要求。

2、胶辊砻谷机应符合《粮油机械胶辊砻谷机》(GB/T29898-2013)的要求。

3、大米色选机应符合《粮油机械大米色选机》(GB/T29884-2013)的要求。

4、抛光机应符合《粮油机械大米抛光机》(GB/T34788-2017)的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Ⅱ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产后服务所需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至少1人具有粮油保管员相关资质、1人具有粮油检验员相关资质。

(二)Ⅲ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具备开展产后服务所需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其中至少2人具有粮油保管员相关资质、1人具有粮油检验员相关资质。

(三)各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均应配备1名及以上安全生产专员。

四、储存仓房要求

(一)储存仓房建设应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版的要求。

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的要求。

(二)需维修改造的仓房应按《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的规定改造。

设计结构安全的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Ⅰ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储存仓应配置机械通风配套设备;Ⅱ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储存仓应配置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等配套设备;Ⅲ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储存仓应配置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环流熏蒸等配套设备,有条件的宜配置低温储粮系统。

(四)有条件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宜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仓储视频监控系统、辅助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实现与业务及管理单位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程质量追溯。

第三章编号规则

为便于项目分类统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应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湖南省粮食局统一编号并标识。

编号规则为“LSCHFW(粮食产后服务)”+“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烘干规模代码(3位数)”+“经营主体代码”+“顺序码(2位数)”。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执行。

烘干规模代码、经营主体代码见表5,顺序码从“00”到“99”,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编码。

表4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代码

类别

代码

烘干规模

360T/D

500

240T/D

300

120T/D

200

经营主体

粮食收储企业

SC

农民合作社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HZ

DH

NC

粮油加工企业

JG

粮食经纪人

JJ

工商资本

ZB

其他

QT

注:

T/D为吨/天,为烘干中心的日处理能力(日烘干能力为装机容量*2批次计算)

第四章项目验收

一、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设设备规格、性能、材质、技术指标符合项目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设备安装调试和空载联动试车均应验收合格,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验收意见;

(三)设备安装调试和空载联动试车完工验收记录,缺陷整改报告及有关设备检验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并已分类整理完毕;

(四)计量设备取得合格证明;

(五)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审核并形成审计报告;

(六)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验收流程

三、项目验收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备查文件

1、项目立项书(备案、批复等)、土地、规划、环评报告等;

2、项目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

3、实施方案变更备案表(实施方案有变更的提交);

4、项目验收申报书。

(二)工程验收资料

1、建设单位的建设总结报告;

2、施工单位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记录;

3、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4、安装调试单位的调试总结报告;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6、工程财务报告及相关票据。

(三)设备验收资料

1、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和测试报告、验收记录、空载联动记录;

2、设备订货合同;

3、设备与材料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四、验收的组织

(一)现场技术验收

技术支撑单位组织现场技术验收。

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二)竣工预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预验收。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局成立竣工预验收组,对本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

1、竣工预验收组一般下设工程小组、财务小组和资料小组;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备生产与安装调试单位等代表作为被预验收单位列席,负责解答预验收委员会的质询。

(三)竣工验收

1、项目县所有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预验收通过后(不含预验收未通过且通过短期整改仍无法通过),由项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2、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审核预验收资料结合一定数量比例(不低于30%)的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3、经审核预验收资料后,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市区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小于30%。

4、经项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项目预验收可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四)整体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局提供所有验收材料1份。

2、省粮食局以审核验收资料和现场检查(按一定比例抽查)的形式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整体验收。

五、项目技术验收主要内容

项目的技术验收应包括完成情况验收、质量验收、操作培训、操作规程验收等四大部分。

(一)项目完成情况验收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和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建成,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

项目整体的产能、烘干品质、清理效率等关键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配套水、电、气、以及安全等其他基本设施建设是否能保障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良好运转。

(二)项目建设质量验收

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的验收包括干燥机、热风炉、输送设备、清理设备、除尘系统、空气压缩系统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部件的质量、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

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对设备质量、性能参数、技术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参考的主要项目见下表。

表5验收参考的主要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烘干机

四、清理设备

1

处理量(降水)t/d(%)

1

处理量t/h

2

干燥机单位耗热量kJ/kg

2

大杂清除率%

3

烘干出机粮色泽及外观质量

3

小杂清除率%

4

干燥机破碎率增值%

4

下脚含粮率%

6

稻谷爆腰率增值%

五、电气控制系统

7

出机粮温度℃

1

设备防护等级

8

干燥不均匀度%

2

系统功能

9

在线水分测试仪精度%

六、其它

10

热风管道保温层厚度mm

1

成套设备破碎率增值%

二、热风炉

3

粉尘浓度mg/m3

1

热风炉热效率%

4

噪声dB(A)

2

热风温度波动范围℃

5

钢板仓容积(容料量)m3(t)

3

热风炉保温℃

6

溜管

4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7

标牌

5

烟尘排放浓度mg/m3

8

涂漆与外观质量

6

林格曼黑度级

9

单机使用说明书和成套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三、输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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