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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华帝国的基层控制

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

“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质疑

内容提要:

在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

但是那时的乡村当然并不处于“无政府状态”,那么当时的“国家”是怎样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

在汉魏之际、隋唐与明清间的几次较大的变革中这种控制有些什么变化?

宋以后、尤其是入清后的乡村宗族与所谓乡绅同朝廷、官府或所谓“国家”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这种关系的演变与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意义又有什么关联?

在中国(而非在西方)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建构”或乡村“去自治化”的过程,还是一个“乡村自治”或“去一元化”的过程?

抑或是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各自都需要现代化?

这是本文提出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中国由一个宽仁无为的朝廷来统治,社会秩序主要靠伦理道德来维持,而这些伦理基建于血缘家庭-家族的亲情友爱和长幼尊卑——这本是古代儒家经典描绘的一种理想秩序。

有趣的是,古代儒家知识分子注目现实时常常并不那么乐观,从汉儒以至清绅,乃至被称为民国时期新儒家典型的梁漱溟等人面对现实所发的议论通常都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民风浇薄”、“有司贪虐”为主调。

传统已失,盛世难再,圣道不行,乘槎浮海——自孔子以来的这种愤懑有人赞其为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有人讥之为今不如昔的倒退哲学,但无论别人如何褒贬,“伦理社会”并非现实则是不言之明的。

然而晚清“东西文化碰撞”以来,作为现实的“伦理社会”却首先在以发现(新奇可爱的或怪异可恶的)“东方文化”为职责的西方汉学那里得到了证明。

这当然不仅由于文化决定论的先见,也的确有大量的经验支持:

当时已是个人本位市民社会中的西方人来到中国,尤其来到明清以来宗族最为活跃而西方人又最易到达的东南沿海时,“伦理社会”的经验感知的确是俯拾皆是。

然而这种近代东南型的“伦理社会”是怎样形成的,它在“中国传统”的更大空间与更久远时段上是否以及如何存在,人们并没有想清楚。

而在西方人心目中,“民族国家建构”(statemaking或statebuilding)又的确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传统政治的“非国家性”与近代化过程中“国家权力向传统社会渗透”因而成了一个重要的话语范式——尽管从中世纪领主林立的“非国家状态”下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西方经验是否适用于中国,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论证。

最后,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注重田野调查的社会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发展把人们的视线更多地引向作为田野调查对象的微观社会,“小共同体”、“地方性知识”、“小传统”、“地方性崇拜与祭祀圈”这类概念成为讨论的中心。

这对于厌恶了“宏大叙事”的空疏学风、注重人文研究的社会科学化的当代学界来讲实有重要的正面价值,但是无庸讳言,这种专注于“非国家的”微观社会的视角本身就是以社区、村落、家族等等的内在凝聚力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而如果要对这种前提本身进行审视,这种微观视角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所谓凝聚力的有无本是个相对的概念,如果没有更大范围的视野提供的横向(不同文化间)与纵向(不同时代间)的比较,所谓国家权力的作用也好,宗族村落的自治也罢,都只能是说有即有、说无亦无了。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关于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paradigm)。

温铁军先生把它概括为五个字:

“国权不下县”,其实完整的概括是:

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早在20世纪初,马克思·韦伯就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看法:

“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

……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

”[1]有中国学者把这个观点归结为:

“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

”[2]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如著名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

“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

[3]

有人更进一步总结说:

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

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

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

[4]因此,传统乡村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5]。

连接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

但是,乡绅往往会偏重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

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

正如G·罗兹曼所说:

“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

[6]正因为如此,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之中。

以这样一种眼光看历史,晚清至民国的乱世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缺乏有效控制便被看作“传统”的常态,而国家强化这种控制的努力则被视为由“传统”向“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然而这个进程与我国历史上多次重演的“乱世-治世”进程究竟有何异同?

晚清-民国政府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有限,但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不也很有限么,难道那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国家权力达不到省、县一级?

而历代王朝在恢复大一统治世的过程中强化对地方以至基层的控制,是否也具有“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意义呢?

的确,从“国家-宗族”二元模式中容易导出两个推论:

或者以强调文化特殊论的“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者以强调“国家压倒宗族”的“现代化”性质来论证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都是“进步的”“民族国家建构”。

——在最近一次讨论会中一位学者甚至认为:

商鞅-秦始皇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现代化”的,只可惜当时这种设计过于“超前”了,得不到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

当然,这种排斥“西方”法治却固守同样来自“西方”的“民族国家建构”论的态度在逻辑上的矛盾一望可知,而同样来自西方汉学的“国家-宗族”二元模式本属一种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学理性分析,它本身并不包括上述现实取向。

但这也说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再认识与对现实中乡村改革的认识是相关的。

二、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

从历史学角度看,仅以晚清论“传统”的局限性是明显的。

但明清以前社会留下的微观实证资料有限,仅从文献史料中讨论乡村社会,往往难免差池。

因此从王国维以来,以甲骨、简牍、文书、档案等实物史料证史的“史料革命”成为新史学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于非精英层的社会、经济史更是如此。

而20世纪末发现、1999-2000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尤其引人注目。

走马楼吴简之所以重要,一是因其数量大,其总量约十万枚,超过我国全国此前发现的历代简牍之总和(9万余枚)。

[7]二是其内容最多的是赋税、户籍类简牍,而这对分析当时乡村社会状况十分有用。

仅就如今已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和即将公布的第二批赋税户籍简共12700余枚简牍而论,就涉及了东汉末年至孙吴初长沙郡一带约二十个乡、三四十个里、近二百个丘(自然村)、数千户上万居民的区域,已经不是一两个自然村的田野调查案例可比,而是至少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面貌。

而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走马楼吴简的特殊意义还在于:

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聚族而居、举族迁移、宗族宾客谱牒郡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宗主督护等等现象史不绝书。

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

同时在地域上,我们知道晚清至民国的长沙地区宗族活动虽远不如广东、福建那么盛,却比多数北方地区更活跃。

而就两湖地区而论,长沙府属各县与汉阳府属各县又是这个地区宗族活动相对最发达之处。

[8]如果这个地区以前历史上曾经如此“非宗族化”,那么清代以来的宗族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视为“传统”就是个问题了。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只能对这批简牍已发表的部分,主要是《嘉禾吏民田家莂》进行分析。

[9]“嘉禾吏民田家莂”为孙吴嘉禾四、五两年长沙地区编户齐民向政府交纳的赋税(米、布、钱等)的年度结算单据存根。

它们出土于走马楼22号古井遗址,已发表的共有2141枚大木牍,基本上每户一牍,除去四、五两年二度重复出现者,共涉及吏民1532户。

这些吏民隶属16个乡、24个里的143个“丘”。

按目前吴简研究者多数同意的看法,乡、里是当时国家划定的基层行政建置,而“丘”则是自然聚落。

另一方面,这1532户户主属于113个姓氏。

从聚落的角度看,这些人户呈现出极端的多姓杂居状态,其杂居的程度已经达到显得不自然的程度,令人怀疑是否有人为地“不许族居”政策的结果。

(如下所述,秦汉时是有这种政策的。

当然,这1500多户远不是这143个自然村居民的全部。

由于简牍散乱和毁失,大部分丘的居民显然比田家莂中保留的户数为多。

但由简单的概率推理可知,就族姓的散居程度而言,如果我们以“聚落中第一大姓占聚落总户数的比率”作为统计指标的话,则户数越不全,越有可能夸大聚居程度,也就是使计算出的散居状况比真实情形更小的几率,要比出现相反误差的几率大得多,换句话说即这种误差是单向性的[10]。

因此如果现存样本显示出族姓聚居,则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而现存样本如果显示出散居状态,则实际上散居的程度可能更甚。

那么这些样本是如何分布的呢?

先来看143个聚落的姓氏分布状况:

表1

143丘、1532户的姓氏分布

丘名

户数

已知姓户数

姓氏数

最大姓及户数

最大姓占总户数%

丘名

户数

已知姓户数

姓氏数

最大姓及户数

最大姓占总户数%

三州丘

10

10

7

邓潘谢各2

20

桐山丘

5

5

4

下伍丘

33

31

17

胡5

15

桐佃丘

1

1

1

下和丘

7

7

3

邓5

71

桐唐丘

8

8

5

李3

3.8

下俗丘

11

11

4

五6

54.5

栗丘

11

10

7

烝3

27

大田丘

1

1

1

莫丘

4

3

2

上伍丘

1

0

租下丘

9

9

7

上利丘

3

3

3

仓丘

5

5

3

上平丘

2

2

2

逢唐丘

8

7

5

上和丘

10

10

3

谢7

70

郭渚丘

32

32

16

逢5

15.6

上夫夫丘

9

9

6

李4

44

旁丘

1

1

1

上汝丘

24

24

16

黄5

20.8

唐中丘

2

2

2

上俗丘

32

32

18

张7

21.9

浸丘

1

1

1

上口丘

1

1

1

浸顷丘

4

4

4

己酉丘

11

10

10

专丘

5

5

4

小赤丘

25

24

13

五5

20

顷丘

10

10

6

烝潘各3

30

夫丘

25

23

9

烝谢各5

20

区丘

35

29

16

黄谷各6

17

五唐丘

20

20

12

周8

40

常略丘

11

10

3

烝5

45

中唫丘

20

18

9

吴6

30

略丘

17

17

9

烝5

29.4

公田丘

9

9

9

唫丘

10

10

4

吴6

60

巴丘

1

1

1

梨下丘

13

13

10

廖3

23

艻丘

3

3

3

进渚丘

2

2

2

平丘

1

1

1

淦丘

14

14

13

平攴丘

33

31

15

烝7

21

寇丘

10

10

5

周5

50

平畛丘

29

29

17

唐4

13.8

楮丘

1

1

1

平渔丘

2

2

2

楮下丘

9

9

6

胡3

33

平阳丘

10

10

5

吕4

40

淇丘

1

1

1

平乐丘

43

43

19

谷烝盐邓各4

9.3

湛上丘

7

7

5

郑3

42.9

石下丘

76

73

26

烝19

25

湛龙丘

10

10

8

郑3

30

石羊丘

1

1

1

湖田丘

11

11

10

伍社丘

11

11

8

李3

27

温丘

20

19

10

黄4

20

合丘

2

2

2

贺丘

1

1

1

李渔丘

1

1

1

杨丘

1

1

1

杕丘

2

2

2

杨渔丘

26

23

13

区潘各4

15

杕伻丘

13

12

10

高3

23

梦丘

31

31

12

吴9

29

杕倚丘

1

1

1

新成丘

7

7

5

陈烝各2

旱丘

17

17

8

张谢各4

23.5

新畛丘

2

2

2

旱中丘

3

3

3

新唐丘

7

7

6

里中丘

11

11

8

朱3

27

廉丘

14

14

10

文朱黄区各2

14

吴丘

1

1

1

廉下丘

1

1

1

利丘

53

51

11

烝16

30

资丘

2

2

1

何丘

20

19

15

五谢殷烝各2

10

苘丘

13

13

7

郑5

38

伻丘

32

30

17

张4

17

厌下丘

1

1

1

伻上丘

5

5

5

盐丘

1

0

伻下丘

1

1

1

盐沱丘

3

2

1

伯丘

3

3

3

仆丘

23

22

13

廖9

39

阿田丘

1

1

1

语丘

5

5

5

武龙丘

7

7

7

尽丘

10

10

5

巨4

40

林渔丘

27

27

14

何宗各4

14.8

绪丘

2

2

2

英丘

1

1

1

绪下丘

3

3

3

松田丘

26

25

12

鲁7

26.9

绪中丘

28

27

14

张邓各4

14

杷丘

12

12

6

石4

33

横渔丘

3

3

3

东丘

3

3

2

横溪丘

1

1

1

东夫夫丘

15

15

8

邓4

26.7

谷丘

1

1

1

东溪丘

4

4

4

捞丘

10

10

6

陈烝蒴邓各2

20

东薄丘

4

4

4

虑丘

6

6

5

和丘

1

1

1

暹丘

6

6

5

周陵丘

1

1

1

刘里丘

57

53

9

殷16

28

於丘

1

1

1

溃丘

8

8

5

谢3

37.5

於上丘

7

7

7

乔丘

4

4

3

泊丘

2

2

2

弹丘

1

1

1

波丘

1

1

1

弹渔丘

38

38

14

邓7

18

函丘

9

9

7

番3

33

朴丘

7

5

4

弦丘

44

43

17

潘10

22.7

霖丘

4

4

3

胡萇丘

5

5

4

龙丘

13

13

10

烝3

23

南疆丘

11

11

10

锡丘

2

2

2

汝丘

14

14

11

黄杨谢各2

漂寸丘

14

14

8

番5

35.7

昭丘

5

4

4

高鸟丘

12

10

10

侠丘

9

9

8

让何丘

3

3

3

度丘

26

24

19

吴唐烝黄潘各2

断口丘

2

2

2

前龙丘

1

1

1

香中丘

1

1

1

桐丘

10

9

5

番3

手中丘

1

1

1

桐下丘

1

0

从上表中我们看到:

几乎所有的丘人户姓氏都很分散。

随便举例:

伻丘32户17姓,最大姓张,只有4户;武龙丘7户,7姓;林渔丘27户14姓,最大姓何、宗各4姓;弦丘44户,17姓,最大姓潘10户;弹渔丘38户,14姓,最大姓邓,7户;汝丘14户,11姓,无最大姓,黄杨谢各2户,余皆每姓一户;南疆丘11户,10姓;龙丘13户,10姓;栗丘11户,一户佚其姓,余10户7姓;侠丘9户,8姓;桐山丘、胡苌丘,都是5户,4姓;暹丘、虑丘,都是6户,5姓;朴丘7户,2户佚其姓,余5户4姓;高鸟丘12户,2户佚其姓,其余10户,10姓;於上丘7户,7姓;其余如东溪丘、东薄丘都是4户,让何丘3户,锡丘,泊丘都是2户,这些丘都是每姓一户,昭丘5户,1户佚其姓,其余4户也是4个姓。

总体而言,以下特点十分明显:

第一,所有各丘中户数与姓氏之比平均不到2,亦即如果一村有40户则姓氏将在20个以上。

在143丘中已知姓氏户数与姓氏之比超过2的只有15个丘。

第二,大多数丘无法明显地分辨出第一大姓:

它们或者是每姓一户(如己酉丘、高鸟丘等)或者户数比姓氏数只多一两户(如淦丘14户有13姓,湖田丘11户有10姓等),或者有若干姓氏的户数完全相等(如度丘26户,2户佚其姓,余24户分19姓,吴、唐、烝、黄、潘五姓各有2户,余皆每姓一户。

何丘20户,1户佚其姓,余19户分属15姓,五、谢、殷、烝四姓各有2户,余亦每姓一户。

类似的还有三州丘、平乐丘、廉丘、汝丘、捞丘等)。

相反地,能分辨出明显的第一大姓的仅有46丘,即三分之一多一点。

第三,现存户数在30户以上的13个大丘中,第一大姓占全丘户数比例平均不过20·7%,即五分之一强,其中最高的是利丘,为30%,连它在内只有3丘超过25%。

另一方面,第一大姓占全村户数不到20%的则占这类大丘的将近半数(6个)。

第四,现存已知姓氏户数很少的那些丘中,绝大多数都是每姓一户,而很少多户同姓的。

例如残存2户的丘共12个,只有一个丘2户同姓,余皆2户异姓;3户丘共9个,其中7个是3户3姓,而没有一丘是3户共姓的。

4-7户的丘有22个,其中18个都是每姓一户,或户数仅比姓氏多一。

另一方面,与多姓杂居于一丘相应的是一姓散居于许多丘,村无主姓,姓亦无主村。

在田家莂涉及的113个姓中,有多达70个姓完全分散,即或者每村只有1户(已知居所户数与分布村数相同或只比后者多一两户),或者完全平均分布于若干村而且每村户数都极少。

还有43姓相对分散,即可以分辩出该姓户数较多的村。

其中除了忩姓3户聚居1村、几个极小姓(杜、逢、米隹、林、鲁、宗、勇)半数以上户数居于一村外,户数稍多的姓居住都很分散。

10户以上的姓中,只有殷氏一姓居住相对集中,在殷姓27户中5户佚其居所,其余22户分居6丘,其中16户居住在刘里丘,为该丘第一大姓,虽然只占该丘已知户的四分之一强,但已使殷氏成为这些姓中唯一相对聚居的。

其余所有各姓的居住则非常分散:

已知户数最多的烝氏共143户,其中10户佚其居所,其余133户分居53丘,最多的石下丘也不过19户。

黄姓117户,13户佚其居所,其余104户分居48丘,最多的利丘不过13户。

这几姓就算是聚居程度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姓最大聚居地户数都不足田家莂中出现的该姓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如陈姓62户,其中13户佚其居所,其余49户分居38丘,最多的平乐丘仅3户;李姓79户,10户佚其居所,其余69户分居39丘,最多的刘里丘仅5户。

邓姓83户,其中6户佚其居所,其余77户分居49丘,最多的弹渔丘仅7户。

唐姓59户,4户佚其居所,其余55户分居30丘,最多的平畛、弹渔、石下3丘仅各有4户。

表2

113姓之居所分布

姓氏

户数

已知居所户数

分布丘数

最多之丘及户数

姓氏

户数

已知居所户数

分布丘数

最多之丘及户数

2

2

2

10

9

7

伻丘3

1

1

1

51

46

28

梦丘7

34

31

17

弦丘5

37

29

17

漂寸丘5

2?

1

1

78

65

38

弦丘10

1

1

1

1

1

1

62

49

38

平乐丘3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3

3

1

平乐丘3

2

2

2

草忩

3

3

2

1

1

1

1

1

1

5

5

5

83

77

49

弹渔丘7

1

1

1

2

2

2

13

13

10

杷丘4

1

0

1

1

1

6

5

3

小赤丘3

1

1

1

1

1

1

4

4

3

3

2

2

2

2

2

1

1

1

2

1

1

14

11

6

郭渚丘5

2

2

1

3

3

2

6

6

6

11

7

4

伻丘3

2

2

2

1

1

1

59

55

30

弹渔等三丘各4

1

1

1

5

4

4

14

12

5

区丘6

4

4

4

4

4

4

7

7

6

8

8

7

6

4

4

1

0

34

32

25

上汝丘3

23

22

14

林渔丘4

5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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