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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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投诉举报办案工作流程
(一)登记立案 1、投诉 ①投诉人以来访方式投诉的,首问监察员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②投诉人以来电方式投诉的,首问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认为属劳动争议事项的,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认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超过2年期限的投诉,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认为需投诉人前来登记投诉的,直接告知投诉人受理机构、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投诉人坚持投诉的,首问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③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
④投诉人以网络方式投诉的,案卷档案管理员应当收集、登记投诉事项、投诉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登记编号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
2、举报 ①匿名投诉、未提供真实姓名的投诉以及未提供真实有效通讯方法导致无法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投诉,视为举报。
②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首问监察员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作出解释。
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举报不予受理。
3、补充证据 首问监察员在审查举报、投诉案件相关证据时,如发现证据不足的,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补充材料告知书》,告知举报、投诉人补充材料。
4、案卷登记 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登记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
5、指办意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签署下列意见:
①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进行初步调查; ②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③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④指定或者委托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⑤不予受理。
6、回避 被指定的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认为需要回避的,按规定回避,并由负责人重新指定监察员。
7、立案 经初步调查,需要立案查处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②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8、案件移送 ①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②查办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应当按《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9、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投诉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投诉人,并将有关文书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存档。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投诉内容、要求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②投诉人所提供、反映的内容或要求及其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③投诉人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④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⑤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⑦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或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调查取证 1、书面调查取证 ①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②送达当事人。
③按规定调取证据材料。
2、实地调查取证 ①两人以上同行,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监察事由。
②被调查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按规定回避。
③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
④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异地调查取证 报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承办监察员可直接赴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向涉案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取证。
4、委托审计 ①承办监察员书面提出委托审计报告。
②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③制作委托审计文书。
④送达受托人并负责接收相关的审计报告。
5、证据保全 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②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③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6、中止调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需要中止调查的,由承办监察员书面报告中止理由,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7、延长时限 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由承办监察员书面报告延长理由,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8、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②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④不属于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撤销立案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审批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行政强制及处理、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②7日内送达。
③督促改正,并记录在案。
④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的,由承办监察员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32条的规定办理,并将改正情况记录在案。
2、一般案件处理、处罚 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审批表》。
②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
③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④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⑤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⑥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司法救济渠道。
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记录》,交由当事人签字。
⑧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⑨监督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并记录在案。
⑩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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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监察员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32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3、重大案件处罚 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重大案件处罚,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审批表》。
②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组织集体审议,提出处罚意见。
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④送达处理、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司法救济渠道。
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记录》,交由当事人签字。
⑥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⑦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⑧监督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并记录在案。
⑨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案件处罚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②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③案由; ④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 ⑤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⑥结论意见。
4、文书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当事人时,应由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理由。
5、行政复议或诉讼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延期或分期履行 ①由当事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请求。
②经承办监察员审核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7、执行 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
②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③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申请强制执行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在决定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期为二个月,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结案归档 1、案件办结后,由承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2、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
3、经案卷档案管理员检查后,办理移交手续。
4、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