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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思想史报告寇斯定理及其影响

經濟思想史報告----寇斯定理及其影響

v內容大綱

壹.寇斯的生平

貳.寇斯的理論

一.寇斯定理

二.傳統經濟分析的盲點

三.廠商與市場

四.交易成本的存在

叁.寇斯定理的例子

肆.寇斯與庇古的比較

一.庇古的理論

二.寇斯的理論

伍.制度經濟學派

一.緣起

二.發展

三.主要論述

四.總結

五.制度經濟學所面臨的問題

陸.參考資料

柒.組員名單

1、寇斯的生平

RonaldHarryCoase(1910-)

1.性別:

2.誕生:

1910年12月29日於Willesden

3.國籍:

英國(British)

4.婚姻:

1937年與M.Hartung結婚

5.學歷:

1932年倫敦大學學士;1951年倫敦大學博士

6.研究領域:

經濟學

7.經歷:

1932~1934年丹迪經濟暨商業專校助理講師

1934~1935年利物浦大學助理講師

1935~1938年倫敦經濟學院助理講師

1938~1947年倫敦經濟學院講師

1947~1951年倫敦經濟學院高等講師

1951~1958年布法羅大學經濟學教授

1958~1964年佛吉泥亞大學經濟學教授

1964~1970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經濟教授

1964~1981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教授

1991年堪薩斯大學法律與經學榮譽客座教授

198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教授榮譽教授及法律與經濟學資深研究員

8.最高學位:

經濟博士(London經濟學院,1951年)

9.獲諾貝爾獎年度:

1991

曾前往美國訪問,並從事論文研究,直到1951年才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他研究一般經濟理論,工業組織與公共政策。

10.主要經歷:

London經濟學院導師,教師

Buffalo大學教授

Virginia大學教授

*Chicago大學教授

11.主要著作:

企業性質(TheNatureoftheFirm)(1937);英國廣播;獨佔的研究(BritishBroadcasting:

AStudyinMonopoly)(1950);社會成本問題(TheProblemofSocialCost)(1960);企業,市場與法律(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1988);經濟學、經濟學家論文集(EssayonEconomicsandEconomists)(1994)。

12.主要貢獻:

1.研究交易成本和財產權對商場及社會的影響。

2.發表著名的「社會成本問題」論文。

3.提出法律學者應注意有效市場重要性與談判代替訴訟。

4.新制度經濟學的開山始祖。

13.得獎貢獻:

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研究。

14.重要著作:

《英國的廣播:

壟斷的研究》、《廠商、市場與法律》、《經濟學與經濟學家論文集》。

15.生平:

COASE為家中獨子,父親在郵局擔任電報員,母親婚前也在同一地方任職。

雙親都在十二歲之後即輟學,但卻極有教養,只是對學術工作一無所悉,也不感興趣。

成長過程並無人指導閱讀,因此無法分辨嚴謹的學者與浮誇的術士。

雙親雖無法與他共享志趣,但一直支持他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母親並教導他要誠實與真誠,全心遵奉母親的教誨,對他的工作意義重大。

在批評別人的時候,總是試著了解他們的立場,以避免產生誤會。

年幼之時,因腿疾必須穿上鐵鞋行走,因此上的是殘障學校。

2、寇斯的理論

1.寇斯定理

在研究公共政策時一般人最熟知的「寇斯定理」──假如交易成本不存在,而且產權畫分清楚,那麼法律如何訂定就無關緊要。

因為人們可以不花費任何成本去取得權利、分割權利或結合權力,以提高產品價值。

寇斯同時也提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可以買賣,最後取得這些權力的人,往往是對這些權利評價最高者。

解決此地究竟要設工廠或繼續享受寧靜生活的爭端,就交給市場機能,工廠主人可以選擇花一筆錢補貼居民,居民也可以選擇花錢讓工廠不能設在此地,如果能將產權畫分清楚,則兩方買下權利所花費的價格是相同的。

若不界定起始點之權利關係,有關這些權利之移轉或重新整合的市場交易就不可能產生。

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造成損害之企業是否必須為其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不過,如果價格制度之運作不必花費任何成本,則最後的結果(此結果將使產值臻至極大),並不會受到法律規定的影響。

寇斯認為,由於擁有權利的人是否與別人簽訂契約,最後的結果是透過市場交易達成,唯權利的轉移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成本必須扣除。

也因此,交易成本在決定權利如何被運用的過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寇斯定裡的背後,有關交易成本的引申,所受的重視度卻不如寇斯預期來得大,寇斯對其感到相當無奈。

本來是為了簡化說明所舉的一個例子,但卻被學界推崇為「寇斯定理」,因為在《廠商、市場與法律》一書中,寇斯說道:

「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才是我最想把經濟學家們帶離的世界」。

而他也認為經濟分析中應仔細推敲的部分,還有更多需努力的地方。

二.傳統經濟分析的盲點

寇斯對於經濟理論中有關廠商、產業以及市場的部分特別感興趣,卻對傳統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不滿意。

如前所述,經濟學家在研究消費行為時,假設消費者追求效用極大化,但「效用」卻是實際上不存在的物體,經濟理論裡所謂理性而追求效用極大的消費者,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人大相逕庭,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假定大部分的人都在追求什麼的極大。

以消費理論的角度來看,寇斯認為目前的經濟學或任何的科學都尚未有能力處理人類的偏好問題。

其次,在從廠商(生產者)來看,傳統經濟學的廠商「實際上可以定義成是一條成本曲線與需求曲線,而廠商理論只不過是廠商如何訂定最適價格與生產要素組合的一套理論罷了。

」廠商為何會存在?

在傳統經濟學中不見探討。

至於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經濟學家更沒有交代是在何種制度下進行。

三.廠商與市場

寇斯的觀點是,經濟學家的眼裡只有消費者而沒有人,有廠商而沒有組織,甚至有交易卻沒有市場。

更進一步地說,廠商與市場其實是矛盾的兩種存在。

簡單來說,所謂「市場機能」就是透過市場的交易,買賣兩方可以雙贏,且能得到最大的總滿足。

而廠商則是把許多人(員工)集合在一個地方,互相間不做交易,而且顯然這樣做可以提高大家的滿足(否則廠商也不會存在了)。

如果市場機能是對的,那麼員工們應該各自回家生產,再拿到市場上與其他人交換;如果市場機能真能創造最大的滿足,人們應該趨之若鶩,廠商也就不應該存在了。

四.交易成本的存在

1.何謂交易成本

所謂交易成本,指的是「使用價格機能的成本」,也就是在公開市場進行一項交易的成本。

為了進行一項市場交易,人們必須尋找願意與他交易的對象,把進行交易的意願以及交易的條件告訴他們、與他們議價並敲定價格、簽訂契約、進行必要的檢驗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規定等等。

交易的完成需要蒐尋訊息的成本、議價與決策的成本、以及檢驗與執行的成本。

例如,財產權或契約權的界定、監督與執行都須使用資源,而這些必要的活動皆隱含交易成本的支出。

所以財產權的配制決定了社會行為與經濟結果,而交易成本是影響財產配置與執行的關鍵因素。

故在考量經濟的進程時,應將交易成本重新定位,並融入新古典與交換模型中。

要瞭解不同制度下的表現,並不必要放棄正統的經濟理論,不過,確實有需要把交易成本引進經濟分析之中,因為經濟體系中有很多事情就是設計來減少交易成本,或是克服交易成本所造成的障礙。

而改變法令對於經濟體系的運作會有什麼影響,仍有許多是我們尚未瞭解的。

2.解開廠商與市場存在的矛盾

為了調解廠商與市場存在之間的矛盾,寇斯給我們的答案是「交易成本」。

而人們為了因應交易成本的問題,所採取的做法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廠商的出現。

寇斯指出生產活動雖然可以透過個人間的契約關係獨立進行,但由於個人間簽定契約需要交易成本。

因此只要這些交易活動在廠商內部進行的成本小於在市場上進行者,廠商就會出現,把這些原本經由市場進行的交易,改由廠商來安排。

在廠商內部進行交易的成本等於在市場進行交易的成本時,廠商的規模就達到極限。

交易成本也是決定廠商購買什麼、生產什麼以及銷售什麼的因素。

而且廠商內部的自行交易能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

而廠商亦代表著一種將生產活動組織起來的方式,能夠用以替代市場交易。

在廠商內部,許多相互合作的生產要素,彼此之間討價還價的活動被消除掉了,行政手段取代了市場交易,成為內部決策的方式。

有了廠商,生產活動的調整,不必透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議價來進行。

廠商將會取得各方的法定權利,而生產活動的調整,不再是透過契約將權利重新組合起來,而是經由行政手段決定這些權利應該如何使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表示,不經由市場,改透過廠商內部來進行一件交易,所需的行政成本必然會低於市場交易的費用。

 

参.寇斯定理的例子

假設有一條河流,河流上游的工廠排放汙染物,使下游的養魚者遭受損失。

此時若將此河流的財產權判給工廠,養魚者願意支付金額要求工廠減少汙染量,只要此金額能彌補工廠減產的損失,且小於養魚者的原本損失,那麼不必政府介入,即可使工廠減少汙染。

上述情形,將財產權判給養魚者,也能得到相同的結果。

肆.寇斯與庇古的比較

●庇古:

1.政府應該採取行動

庇古《福利經濟學》一書中的作法。

此種作法得到的結論是如果煙氣傷害到某些人,則工廠應該1.負起損害賠償責任2.被課稅3.趕出住宅區。

福利經濟學,探討政府在管制經濟體系之運作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庇古的基本看法是,如果經濟體系出了毛病,解決的辦法就是政府採取某些行動。

他所關心的問題,就是能否藉由政府部門的介入,來提昇國民所得。

認為委員會可以根據任務的需要特別選定適當的人擔任;任期也可以是長期的;服務的地區可以適當的調整;任命的資格也可免於選民的壓力。

2.經濟的探討在於該如何運用政府的力量提高人民的福利

庇古:

「縱使在最進步的國家裡,仍然會有不足或不完美之處……有許多的障礙,阻撓社會資源配置……獲致最高的效率。

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問題,就是這些障礙之所在……我們的研究,主要是基於實務上的目的。

我們試圖釐清,政府現在有哪些方法可以採行(或現在雖然無法採行,但將來終會有可能採行),用以控制經濟力量的運作方向,進而提高經濟福利,並由此提昇全體人民之總福利。

」庇古的基本想法應該是這樣的:

有人認為,不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預。

但經濟制度運作得像目前這樣好,是因為政府採取一些措施的結果。

不過,現在仍然有些不完美的地方。

●寇斯的觀點:

1.政府不應該介入消除外部性

簡單來說,外部性定義為一個人的決策對未參與該決策者所造成的影響。

「外部性」的出現,並不代表政府就有正當的理由介入經濟活動。

寇斯認為,個人與廠商未將外部性消除掉,唯一的理由就是由於這樣做的好處會被其造成的損失抵銷掉了。

這些損失包含安排這項交易所需的成本如果政府介入之後,消除「外部性」的成本仍高於其好處,則很明顯地最好還是讓外部性繼續存在。

2.完美的租稅制度施行困難

當代經濟學家所謂的政府介入,通常指的是課徵租稅或者直接管制廠商或個人的活動。

經濟學家附和庇古的說法,認為那些造成不良影響的人,應對那些受害者負起賠償之責。

如果要依據損害程度課徵租稅的話,則同時對那些因為他們的出現而造成這家工廠必須為損害負責以致生產成本上升的人課稅,應該是有好處的。

但任何租稅制度的採行,都是困難重重的;一個好的租稅制度,也許是無法推行的制度。

假定能將該制度付諸實施的話,資源的配置可以達到最適(但事實上,這些稅制方案是無法施行的)。

就這一點而言,寇斯認為這些稅制只是些夢想罷了。

當代經濟學家往往只考慮到租稅手段,而且他們構想非常精細。

租稅的課徵,應該恰好等於損害的額度。

因而必須隨損害程度調整。

由於他們不主張將租稅收入支付給受害者,因此與賠償受害者之損失的作法有別。

但是經濟學家通常似乎都未曾注意及此,而常將此二種解決辦法混為一談。

再者,採用租稅解決煙氣污染或類似問題的構想,將會面臨諸多困難:

計算的問題、平均損害與邊際損害之間的差別、不同財產受損害程度的相互關聯等等。

縱使租稅調整到恰好等於額外排放一陣煙而造成鄰人財產受損之程度,這個租稅不必然會帶來最適的情況。

最後,課徵的租稅會隨著該地區居民之增加而增加。

這將導致該工廠所使用之生產要素的產值下降。

沒有課徵租稅,也許會造成太多的煙氣排放出來,而太少的居民居住在工廠附近;但課徵了租稅,也許會造成太少的煙氣排放出來,而太多的居民居住在工廠附近。

我們沒有理由認定,這二種結果中的任何一個必定是較為可取的。

3.傳統經濟學分析的缺失

對於解決損害的問題,經濟學家之所以未能獲致正確的結論,其根源,在於目前福利經濟學所用的分析方法有些基本的缺失。

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改變研究的方法。

分析私人產出與社會產出之間的差異,將使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制度上某些特別的缺失,以致往往使我們相信,能將這些缺失去除的措施,一定都是有益的。

這使我們忽視了採取這些矯正措施可能造成制度中的其他地方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所造成的損害,可能比原先的缺失所造成者還要來得嚴重。

伍.制度經濟學派

一、緣起

一直到20世紀,經濟學家把經濟體系中的3個重要的主體──消費者、廠商(生產者)以及政府的內部運作方式視為給定,無法形容或分析。

也就是說,在偏好給定的情況下,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廠商追求利潤極大化;政府的運作邏輯則是基於公眾利益。

20世紀後半,經濟學家開始矯正此一缺失,從「交易成本」來探討廠商為何存在,以及存在形式的研究方法,一般稱為新制度經濟學(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

新制度經濟學或新制度學派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名詞。

它泛指那些考慮交易成本而發展出來研究實際制度的理論。

照寇斯的說法,這才是經濟學應該採取的作法,因為「現代的制度經濟學研究真實的人,這些人的行為受限於實際制度所造成的限制條件。

」而這個由Coase所形成的觀念已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發展的主要動力。

二.發展

制度經濟學的形成和發展已經有百年歷史。

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形成時期﹐以凡勃倫﹑康芒斯和米契爾為主要代表。

●第二階段為過渡時期﹐以艾爾斯﹑貝爾﹑米恩斯﹑加爾布雷思等為主要代表。

●第三階段為發展時期﹐以寇斯﹑諾思﹑威廉姆森﹑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等為主要代表。

如今﹐制度經濟學已經形成了一個流派眾多﹑成分復雜的龐大理論體系。

雖然加爾布雷思等人的理論曾經被稱之為新制度經濟學而風行一時﹐但時過境遷﹐現在新制度經濟學成了以寇斯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派的專有名詞﹐而把寇斯之前的一律稱為舊制度經濟學。

三.主要論述

1.新制度經濟學派v.s舊制度經濟學派

與舊制度經濟學相比﹐新制度經濟學的最大創新是把制度分析納入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軌道。

與新古典經濟學相比﹐新制度經濟學最具新意的則是引入制度因素分析修正了新古典的缺陷。

新制度學派以新古典批判者的面目出現﹐研究的是新古典經濟學中所忽視的制度因素﹐但其理論研究的立足點﹑出發點和歸宿點都是新古典經濟學。

即憑借新古典的分析架構和分析方法﹐從新古典理論的缺陷出發進行制度因素研究﹐補充了新古典體系的不足或完善了新古典理論體系。

正因如此,有人把新制度經濟學看成是新古典經濟學的一個分支。

2.新制度經濟學派v.s新古典學派

●內化制度

與新古典主流學派不同的是﹐寇斯把制度因素作為一個重要的變量引入到經濟分析中﹐通過交易費用一般化分析﹐論證了交易活動和企業制度的稀缺性﹐揭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形成的影響﹐以及交易費用和權利分配對于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響。

這樣﹐寇斯定理就比較清楚地闡明了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企業存在的原因和產權制度的重要性。

簡單地說﹐寇斯定理實質上是探討產權制度或制度一般對經濟運行效率的影響。

●修正假設

新制度經濟學最大的創新﹐是對新古典體系理論前提或假定的批判和修正。

任何理論體系都建立在某些前提條件之上﹐如果前提條件不成立﹐整個理論體系就有傾覆的危險。

因而對理論前提的批判﹐往往具有致命性的攻擊力﹐同時也最有可能出現根本性的理論創新。

寇斯嘲笑新古典經濟學是“黑板經濟學”﹐批判的鋒芒首先指向”新古典體系的理論前提不符合實際情況”。

A.我們都是經濟學家口中理性的消費者嗎?

在寇斯﹑諾思和威廉姆森等人看來,首先,現實社會中的經濟人並不具有完全理性﹐而只是有限理性。

所謂有限理性是指:

人在知識﹑預見力﹑技能和時間上是有限度的。

具體說﹐人的有限理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A.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

B.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無所不知。

這意味著面對現實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人們不可能在簽約階段上考慮到所有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的調整方案。

由此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有限理性是交易費用理論所依賴的認知假設。

有限理性概念中的主觀理性部分導出了最小化(交易費用)動機﹐而對認知能力有限的認識則鼓勵了對制度的研究。

B.消費者在極大化甚麼樣的效用?

現實社會中的經濟人不僅具有利己性的一面﹐也有著利他性的一面。

利他性突出表現為非財富最大化動機﹐而非財富最大化動機往往具有集體行為偏好。

人類行為動機是雙重的﹐一方面人們追求財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們又追求非財富最大化。

人們往往要在財富與非財富價值之間進行權衡。

這種權衡過程實質上就是在這兩者之間尋找均衡點的過程。

人類歷史上制度創新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人類這種雙重動機均衡的結果。

總之﹐由于推翻了完全理性和單純追求自利的行為假定﹐也就從根本上修改了新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基本假定。

同時﹐這也為把經濟人行為分析引入制度理論體系﹐打開了一條寬敞的道路。

四.總結

在修正後的基本理論假定的基礎上﹐新制度學派從歷史﹑現實與理論相結合上﹐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創新。

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提出和確立了新的基本理論命題。

即全方位地論證了制度是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中的內生變量﹐探討子制度變遷的規律及其對經濟發展和運行效率的影響﹐提出了許多富有啟發性的理論觀點。

儘管人們對寇斯定理的理解及其表述多種多樣﹐但在有關新制度經濟學基本命題的看法上卻完全一致﹐即制度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從而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經濟效率。

在以寇斯為代表的新制度學派看來﹐制度的功能就在於降低交易費用、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並提供激勵機制,以及減少機會主義和搭便車行為。

簡單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減少交易成本﹐減少個人收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差異﹐激勵個人和組織從事生產性活動﹐最終導致經濟增長。

著名經濟學家T‧W‧舒爾茨甚至認為﹐制度所執行的功能具有經濟價值﹐每一種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經濟價值。

總之﹐制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變量﹐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性因素。

而人類社會之所以難以達到“柏拉圖最佳境界”﹐根本原因在於制度缺失。

如果說新古典經濟學解決的是資本﹑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缺失及其配置問題﹐那麼新制度經濟學就是要解決制度缺失及其創新等問題。

五.制度經濟學所面臨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以寇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新古典主義的分析框架內展開的﹐同樣不可避免地帶有一系列的理論局限性。

如果不考慮新制度經濟學對資本主義制度辯護的性質﹐僅僅從其理論邏輯來看﹐在“經濟人”基本假定方面和“制度節省交易費用”基本命題方面都存在悖論。

在經濟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學派的確比新古典學派更接近現實﹐或者可以說前進了一大步。

但是﹐他們所說的具有有限理性和非財富最大化動機的經濟人﹐仍然不是現實社會中的真正的人﹐他們所標榜的“從人的實際出發來研究人”與現實仍然有相當大的距離。

根本原因在於﹐他們仍然是從人的一般性來進行分析的﹐仍然分析的是抽象的個體﹐捨棄掉了許多人的社會性行為特徵。

簡言之﹐新制度學派一方面希望突破新古典的局限﹐從人的實際出發來研究人﹐一方面又受新古典的局限﹐不可能正視現實人的社會性﹔一方面改良了經濟人的非現實性特徵﹐一方面又不能不拘泥于超現實的經濟人假定﹐這就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第一大悖論。

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命題上也是存在悖論的﹕一方面。

制度確實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個成本高昂的經濟變量﹐難以預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費用的作用。

新制度經濟學看重制度因素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是可以理解的。

問題在於制度是有成本的﹐並且是一個成本很高的經濟變量。

因此﹐對於制度降低交易費用﹐不可絕對化理解。

而對制度的成本或代價﹐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陸、叁考資料

●參考書目:

梁碧峰編著,《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個人小檔案(1969-1996)》,滄海書局,1997年5月初版,頁53。

●參考書目:

伯列特、赫許合編;黃進發周宜芳譯,《18位諾貝爾經濟家的故事》,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0日第一版第2次印行,第12章寇斯

●R.H.Coase著;陳坤銘、李華夏譯,《廠商、市場與法律》,遠流出版公司,民國84年初版。

●TpddG.Buchholz著;馮勃翰譯,《經濟大師不死─因為被你搞懂了》,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2月初版,第8章。

●龔唯平 來源﹕《經濟要參》(2004年第6期)

柒.組員名單

A94260028簡筑君A94260032黃珊樺

A94260042朱麗容A94260054莊竣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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