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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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备注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
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
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
在同一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用人单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位连续
工作满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年以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上,当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事人双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方同意
延续劳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动合同的;的,如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果劳动
者提出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订立无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固定期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限的劳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动合
同,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订立
无固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
3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款:
者主要负责人;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
(二)工作内容;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劳动报酬;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劳动纪律;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限。
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题的通知》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定服务期。
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出约定。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费用。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的原则约定。
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
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
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
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不得超过二年。
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无效: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同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订立的。
动者权利的;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8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劳动合同: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劳动条件的;
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者本人: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
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
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
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
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1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动合同: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
内的;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