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版合同融资资金监管协议对押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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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版合同融资资金监管协议对押协议

中国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4201、02、03单元

电话:

+8675583790336传真:

+8675523824200邮编:

518100

 

资金监管协议

()KMCZ字第号

甲方:

注册号:

持牌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

监管签约律师:

住所地:

电话: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叁佰万元人民币资金支付提供监管服务。

本协议所称“资金监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管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丙方就所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收取监管服务律师费。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资金

1.1甲、乙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管资金。

自本协议生效且监管资金存入丙方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届满(下称“监管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由丙方进行监管。

1.2本协议的监管资金为:

监管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人民币(¥:

万元整)。

1.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管账户。

甲方监管资金转出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监管资金转出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监管账户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丙方已开立的以下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账户名:

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

账号:

411312

第三条监管服务和律师费用

3.1在监管期间,除非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丙方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管资金。

3.2监管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甲、乙各方应按照下述约定向丙方支付监管服务律师费:

(1)收费标准:

基础费人民币玖仟元+具体金额监管金额乘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不足十五日按协议约定以实际监管的自然日天数计收);

(2)收费方式:

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丙方就收款数额开具发票;

(3)账户名称:

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

(4)开户行:

中国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

(5)账号:

743259098293

3.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监管服务律师费由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四条监管期限

4.1资金监管期限为个工作日。

4.2甲、乙双方未能按时将监管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的,不影响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监管服务律师费。

第五条监管资金的支付

5.1监管期满,根据委托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满足以下付款条件之一,丙方对监管资金进行支付:

5.1.1乙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给甲方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并完全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支付首期款义务并向丙方出具银行书面放款通知后,丙方即向监管银行提出将监管资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的申请,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A、账户名称:

B、账号:

C、开户银行名称:

.

5.1.2乙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给甲方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并完全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支付首期款义务并向丙方出具银行书面放款通知后,丙方即向监管银行提出将监管资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的申请,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A、账户名称:

B、账号:

C、开户银行名称:

.

5.1.3乙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给甲方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并完全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甲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支付首期款义务的,由甲方向丙方出具书面的付款通知后,丙方向监管银行提出将监管资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的申请,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A、账户名称:

B、账号:

C、开户银行名称:

.

5.1.3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给甲方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或办理的股权出质手续不符合前述规定的,经甲方确认并由甲方向丙方出具书面的付款通知后,丙方即向监管银行提出将监管资金人民币叁佰万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的申请,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A、账户名称:

B、账号:

C、开户银行名称:

.

(丙方不承诺监管银行履行职责的时间)。

5.2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确定的监管资金金额,也不得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第六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6.1委托人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定资质;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自己的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6.3委托人甲、乙双方向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合同、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

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丙方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6.4甲方承诺,监管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6.5委托人甲、乙双方承诺,基础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对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管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6委托人甲、乙双方承诺不以监管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6.7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归丙方所有。

6.8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丙方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丙方的相关承诺

7.1丙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

丙方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形式审查,而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

丙方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2丙方应仅作为资金监管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管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7.3丙方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管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丙方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或证人,对于丙方因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误工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丙方对监管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丙方不应受到任何与监管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7.5甲、乙双方同意对丙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管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丙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八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8.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基础合同及时提供给丙方。

8.2经委托人和丙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8.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委托人与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委托人和丙方已经按照本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8.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管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乙方具有其他违反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款合同》义务的行为,按《借款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均与丙方无关。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动乱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

10.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以解决:

任何一方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1.3与本协议无关的仅属于甲、乙双方履行《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得将丙方列为被申请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证人,违反本条之甲方或乙方若在仲裁(诉讼)中败裁(败诉),自愿向丙方进行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2.2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2.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

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丙方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2.4甲、乙双方应按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准确提交《“资金监管”付款人确认/拒绝付款书》,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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