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班前安全教育材料路基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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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班前安全教育材料路基类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材料

(路基篇)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主要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2008年4月28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1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11月28日)

2、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6)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专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4、有关从业人员的其他条款

1)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女职工和未成人的保护

  

(一)女职工可依法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月经期的保护

  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怀孕期间的保护

  (1)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2)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3)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

  (4)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解雇女工。

  3、产前保护

  (1)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3)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

  4、哺乳期的保护

  (1)单位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2)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3)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4)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由解雇女工。

  5、平时的保护

  单位不应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大幅度连续负重劳动。

  

(二)未成年工(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有毒有害、繁重体力以及对其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3、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其上岗前、工作满一年以及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上岗就业。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要求

1)工程技术人员在接受安全培训取得内部安全资格后方可进入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

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合理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扣好帽带,并穿着统一服装。

3)电工、起重工、电焊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工程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作标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

5)施工项目组要坚持每天的班组班前安全快会制度,根据当天任务讲清安全注意事项,班中要检查,班后要组织清理,并按照要求做好快会记录和检查记录。

6)不准带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班前、班中不得饮酒。

工作时间不准嘻戏打闹。

7)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使用梯子登高时要有防滑设施,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住梯子;人字梯中部要有结实的牵绳拉住。

8)发生事故及时报告,重伤或死亡事故首先急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2、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必须布局合理、堆放整齐、符合安全、文明卫生的要求,对散落的管件、废料、建筑垃圾应及时整理。

2)施工现场周围、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现场的孔洞、变配电所、木工房、仓库以及易触电、坠落、碰撞或射线伤害等危险处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所有安全设施及标志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

3)危害工人健康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内。

4)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内,以减轻噪声对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危害。

5)施工现场危险区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雨、雪天气,应及时排除路面积水、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7)运输车辆,应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行驶。

运输车辆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乱停放,严禁客货混装和带人行驶。

3、现场与个体防护

1)施工现场的“四口”“五临边”必须采取围栏、盖板、安全网进行防护,正在防护的建筑物出入口,多层交叉作业,必须设防护棚或隔板。

施工现场所有的通道口、预留洞口等危险处所,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凡在2米以上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栓挂牢固,严禁栓在不牢固的物体上。

如作业上方无栓挂点,应设置安全拉绳或安全栏杆。

3)现场从事喷漆、打磨除锈等作业,必须按规定配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有毒有害物质容器内、坑道内作业前必须取样分析,其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标准,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出入容器必须使用金属爬梯并派专人监护。

4、施工用电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高低压线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构件及其它杂物;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布局,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

3)在建工程以及施工中起重机臂杆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

4)现场架空电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铝线,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挂在树上、钢脚手架上以及其它金属设备上,严禁用金属丝绑扎电线,现场电线的架空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缆线不得随地拖;

5)施工现场应使用内装漏电保护器的标准型配电箱,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和不易碰撞的地方,移动式配电箱应装在坚固的支架上,开关箱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开关箱、配电箱的引出线应一律设在箱体下底面,接头处无破损漏电现象,箱内宜保持清洁,箱外应有防雨措施,工作完毕应锁好箱门;

7)各种电机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按要求接地或接零,在容器内施工应使用安全电压,易燃易爆仓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灯具;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操作人员穿戴绝缘护具;

8)现场临时用电应该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二级保护(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上配漏电保护器);现场各种机电设备,安装电源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经过漏电保护装置并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9)每台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用”;配电箱、闸刀箱,必须门锁齐全,闸刀盖扭齐备,严禁一闸双用或多用以及动力、照明合用。

10)施工单位应使用各自的配电设施,如确需动用他人设施时,需征得他人同意,并加强使用期的管理,保证安全完好状态;

11)电焊机、电锯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平稳、牢固、接地良好,防护保险装置齐全有效;

12)电焊把线、电源线、气瓶管线禁止混在一起,避免把线接头处过热而导致危险。

5、防火防爆

1)施工现场须设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必须充足,灭火器定期换药,防火器材应设置明显、易取之处,并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2)各类材料仓库、木工作业场所以及其他禁火的地方,均应挂有“严禁烟火”警告牌,禁火区严禁吸烟;

3)现场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应齐全有效;

4)乙炔、氧气等压力气瓶的安全附件,必须保持完好,分别存放,存放点距明火10米以上,若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气瓶必须竖放,并设架搭棚,防止暴晒和雨淋;

5)现场易燃品仓库同永久性建筑、临建设施及各类木材堆场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0米,与锅炉房、厨房及生产用火源距离不少于30米;

6)严禁在易燃易爆和不能动火的地方吸烟或烤火,高空施焊必须按特殊工作环境进行施焊。

6、密闭空间作业

  密闭空间是指其所有出入口的空间受到限制或通风状况差的区域,比如大水箱、下水道、地窖、槽罐、储藏箱仓、船的底舱等。

在密闭空间中作业很容易发生事故。

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氧而导致窒息,或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后中毒。

进入密闭容器作业,要注意做到以下四条:

1)检测:

事前用仪器检测,或用鸡、小白鼠放入至少10分钟,对其生理情况进行观察;

2)通风:

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少于30分钟),确保新鲜空气进入;

3)配合:

至少两人一组,一人进入作业,另一人在看得见的情况下监管,以便随时接应;

4)防护:

进入人员最好配备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一般口罩无效。

7、高处作业

  在离地2米以上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高度越高,危险性越大,稍有不慎,亟有可能造成致人致已事故。

  高空作业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从事登高悬空作业人员,一定是通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才上岗。

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戴安全帽,衣着要灵便;

2)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

3)所用物料和工具要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

材料、工具不要随意抛掷、丢弃,凡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先行拆除或固定,防止落物伤人;

4)要检查临边洞口的护栏、踏板是否安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禁止冒险作业。

5)要使用坚固梯子登高,上部要有三个梯级高出平台;梯子连接部分至少重叠三级梯级;梯子与地面夹角小于75°,梯脚要稳定可靠。

8、机械加工

  工厂生产离不开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易造成碰撞、夹击、卷入、刺伤、剪切等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

要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一是机械设备本身应符合安全要求;二是操作机械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一)冲压机械

1)冲压机械的危险部位就是模具之间的区域。

2)冲压机械必须装有保护装置,如:

防护栅栏、拨手器、双手活动按钮、红外线光电保护器等。

一旦人的肢体进入危险区域,机床自动停止运行。

所以,这些装置是我们的保护神,不能损坏或拆除;

3)上班前,操作工着装要整齐,衣服要“三紧”,即领口、袖口和下摆都要束紧。

穿工作鞋,戴工作帽,长发要盘入帽中;

4)开动机器前,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有无异常,机器开动后,先空运行一会儿,无异常时,再开始加工;

5)机器开动后,要集中精力,每一个操作动作都要按照操作规程去做。

注意劳逸结合,避免长时间加班;

6)切勿为了加快加工速度而拆除安全装置,或将其设定在无效状态,或不使用所配备的替代手的专用工具。

7)下班后,要做好设备和环境的清扫、整理工作。

(二)金属切削机械

  金属切削机械是一切机械的制造母机,主要有车床、钻床、刨床、磨床等。

其常见事故为机器绞缠、工件飞散撞击、切屑烫伤划割、砂轮碎裂崩伤等。

其安全操作的要点有:

1)操作工穿紧身工作服,袖口紧束,长发盘入帽内,旋转设备禁用手套;

2)电气安全接地;转动机构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例行保养,发现隐患立即停车检修;

4)刀具接规格选用,刀具、工件装夹牢固可靠;

5)各类切屑应用钩子清除,缠在工件或刀具的切屑要停车清除;

6)下班后(或维修时),要切断电源,手柄停在空档位。

刀具、成品或半成品摆放有序。

9、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特性可以简单地分为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和腐蚀物品三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许多化学品具有危险的特征,但是,只要我们了解和掌握它们的性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不管接触哪种化学品,都要学会看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这些资料上都有该种化学品性能、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方法等的介绍。

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不要用化学品溶剂去洗手,更不要误服。

如果皮肤接触到了,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

3)易燃易爆场所是禁止使用明火的。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明火,如焊割等,一定要事称得到批准,并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

平时在此类场所内,不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的鞋。

4)危险化学品在搬运时一定要小心,特别是硫酸等腐蚀性物品常用陶瓷容器盛装,容易发生意外。

运输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能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一般仓库内存放。

5)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具有国家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三无”危险化学品。

6)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回收单位和部门处置。

严禁各类危险化学品混放或自行处理。

10、消防安全

  火灾是失去控制的燃烧。

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有可燃物、有供氧源、有火源,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可以预防火灾的发生。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事故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爆炸性火灾多;

  2、大面积流淌性火灾多;

  3、立体性火灾多;

  4、火势发展速度快。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措施和灭火方法:

  1、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气瓶站等要害部位,严禁烟火;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应修设备转移到安全地方去维修。

必须在原地维修时,要经批准,现场有人监护,准备好灭火器材,确保万无一失;

  3、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如防爆照明灯、防爆电机、防爆换气扇等;

  4、易燃物较多的单位,必须划定禁烟禁火区域,或禁止吸游烟,或全厂区禁烟,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5、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按单位的防火等级配足消防器材,教育职工会使用、会维护;

  7、生产场所、经营场所,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出口和通道畅通,不能在出口或通道上堆放物品。

出口处不能在工作(营业)时间上锁。

应急照明灯、指示灯平时要处在充电状态,不能关闭电源。

  8、按规定铺设电线和使用电器设备,防止因超负荷而引起火灾。

  (三)火灾征兆的识别:

  1、烧焦的味道;

  2、“起火”的呼叫;

  3、烟气的警告。

11、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范了行人、车辆各自的行为准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执法依据。

为确保出行安全,我们每个员工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一)常见的交通设施:

  车行道――是汽车行驶的地方

  人行道――是行人行走的地方

  人行横道――是行人横过车行道的地方

  交通信号灯――是指挥行人和车辆的交通设施

  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是行人横过车行道的又一措施

  高速公路――供汽车行驶的道路,行人绝对禁入

  

(二)骑自行车(电动车)安全

  自行车和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

电动车的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

不能逆向行驶,所载物品不能超宽、超长、超高、超重。

过路口时,按灯行走;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

在雨天、大风天、雾天和夜间骑行更要小心。

  (三)乘车安全

  乘坐公交车要依次候车,上车后坐稳扶好,不能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向窗外抛掷物品;乘坐摩托车时要带头盔。

不论乘火车、汽车,都不要携带烟花等危险物品。

  (四)行走安全

  雨天横过马路更需注意,先调整好雨帽、雨伞的角度,看清楚来往车辆。

要充分预见到机动车驾驶员在雨天视线受到影响和刹车距离长等情况。

  夜间行走,应尽量选择在照明的地方靠右行走,不要在路中央停留或行走。

  (五)驾车安全

  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违章驾车造成的。

在这些违章者中,大多数是知道交通规则的,但没有自觉去遵守,以致酿成苦果。

所以,驾车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下或吊物下作业、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车间、工地)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浆等一切物件。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无其他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子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地)作业。

9)严禁在靠近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鞋进行机动水磨石等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

10)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和木工棚、仓库内吸烟、生火.

2、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的防爆设施。

 3、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它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对生产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机动设备,监护仪器(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4、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5、起重吊装“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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