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瑞景灌注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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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瑞景灌注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东湖瑞景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东湖瑞景小区1#~18#住宅楼、人防、地下车库、幼儿园和辅助性用房工程

2、本合同施工范围:

5#楼、10#~18#楼灌注桩施工。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工程地点:

马鞍山东湖公园南侧,九华路北侧,康乐路东侧,江东大道西侧。

5、合同价款总额(暂估)10500000.00元(人民币)。

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

6、工期

6.1灌注桩开工日期2012年11月8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7日。

7、质量

7.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合格率100%。

7.2施工作业依据:

《东湖瑞景一标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东湖瑞景桩基施工图纸》、《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122008)、《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施工作业技术交底》、《东湖瑞景钻孔桩施工方案》。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鉴于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提供给乙方现场踏勘的机会,乙方必须接受工程现场的开工条件。

8.2将施工所需的用电和用水点提供给乙方。

8.3向乙方提供标高点和坐标点。

8.4向乙方提供确认的图纸一套。

8.5为乙方施工提供各种政府、上级主管、派出所、市容所需的证件、批文。

8.6组织双方进行图纸会审,组织施工方案论证、评审。

8.7组织召开周列会。

8.8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沟通,文件收发、工程会议。

8.9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做到作业前交底、作业过程中监督检查、作业后验收。

8.10及时将设计变更转发给乙方,并进行作业计划更改。

8.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违规违纪不听劝阻的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

8.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标准的临时设施、安全维护、工人食宿、作业人员劳防用品佩戴等提出整改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8.13甲方有权对没有按时参加会议的乙方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每缺席一次每人处罚500元。

8.14检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操作证、机操工操作证,要求乙方更换无证的作业人员,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次一人处罚500元。

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进场进行地貌勘察,依照图纸和地勘报告进行方案设计。

9.2自行对机械作业场地道路的硬化处理。

包括机械进退场现场道路铺设。

9.3按照甲方提供的水电点位,安装施工所需电箱、水龙头、架设电缆、水管。

架设的电缆和水管必须进行标识和保护。

乙方使用的水电费按照表数使用量缴纳。

9.4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招募的工人必须健康并符合年龄要求。

施工工人必须体检。

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安全作业交底。

9.5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并提交问题,对发包人的技术交底切实给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工作。

9.6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9.8乙方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9.9通过甲方处理好与土方及基坑支护专业的沟通协调工作。

9.10严格按照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

9.11按照地方规范要求做好资料、材料检验复试,正本四份上交甲方。

9.12向甲方提交5套竣工图纸。

9.1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14在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5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月进度工程量。

10、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10.1乙方须在开工前10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0.2在任何时候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计划的检查,如果在甲方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10.3开工后发生设计变更的有增加工作量的,经与甲方协商可以合理延长工期。

10.4因政府全市大检查或大整顿可以相应延长工期,但乙方不得计算其他的损失。

10.5不可抗力,可以延长工期。

10.6临时性停电、停水不延长工期。

10.7在进行基础桩施工期间,可能有周边地基压密注浆、淤泥换填、砼垫层施工,即使受此影响也不得延长工期。

10.8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拖延的天数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作甲方已确认。

11、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11.1本工程没有预付款,乙方也不交保证金。

11.2进度工作量每月10日前申报,月底前支付工程款,桩基施工结束后支付至70%,检测合格后付至85%,在全部检测合格的前提前下春节前可付至结算额的95%,余款5%自桩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11.3结算方式:

11.3.1采用全费用单价法,单价中包括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规费、风险费、原材料检测费、机械进退场费、泥浆外运费、临时性停电停水的机械和人工的歇工费等所有费用。

11.3.2工程计算规则,按照灌注桩实际浇筑深度乘以桩的截面积,桩顶规范要求的增打部分体积不计算在工程量内,但已包括在报价单价中,钢筋笼已包括在全费用单价中,不再另计。

11.3.3结算价=∑桩实际砼体积*全费用单价。

11.3.4全费用单价为1360.00元/立方米。

12、停工、窝工:

如非甲方主动要求乙方停工,其他行为的停工责任都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主动要求的停工,乙方有权签证窝工和工期顺延,窝工的工资不分工种一律按照每天80元结算,如停工超过15天,乙方必须自行进行劳动力调配,甲方也不承担超过15天的窝工费用,对乙方的周转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也不补偿。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百年一遇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3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5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5.3具体安全事宜另见安全协议书。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施工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量变更、材料变更等情况时,在核定中均采取双方现场确认制度,需要甲方、乙方、监理、建设单位在核定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7、施工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乙方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甲方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乙方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乙方。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办理付款手续。

18、争议:

18.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8.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马鞍山人民法院起诉。

19、合同解除:

1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19.2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19.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9.4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甲方可以书面告知乙方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9.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9.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量结算支付手续。

工程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乙方应及时撤离现场。

乙方未及时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9.7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9.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导致解约,结算方式按国家通用条款执行。

20、甲、乙双方项目管理成员:

20.1甲方项目经理赵硕,工程师何宗于,安全员李衍东,质量员房圣凯,分管工长张国超。

20.2乙方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安全员,现场负责人。

21、违约责任:

21.1甲方违约责任:

21.1.1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乙方可以追讨,甲方应及时付款,如拖延付款时间超过30天,甲方将接受乙方的停工条件,但不承担停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进行煽动性聚众闹事。

如持续不支付进度款,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21.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经乙方书面提出7天后,还没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将提出相应损失的索赔。

21.2乙方违约责任:

21.2.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最高不超过结算金额的5%。

21.2.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监理验收标准的,需加强对施工班组的技术指导,编制施工质量技术控制措施交甲方审核,并对施工质量缺陷无条件返工整改,并加快施工时间,不得延误工期,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甲方可以委派第三方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清退不合格的管工和施工班组,清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由乙方承担,并及时更换新的施工班组,引起的工期拖延由乙方承担。

乙方另需承担监理部门的质量罚款。

21.2.3乙方必须在自己承包的施工范围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甲方会定期检查,发现不足会责令整改,如拒绝整改,乙方将承担罚款,罚款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1.2.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21.2.5乙方未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甲方有权向乙方的劳务人员咨询每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如乙方没按进度款比例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花名册结合现场清点核对人数在下个月直接发放到乙方的劳务人员手上(该进度款额不得大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60%),乙方将在发放的工资表上签字并认可。

21.2.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经甲方多次要求,仍拒绝履行义务时,甲方单方面有权另行安排他人进行该条款的工作,乙方将承担双倍于该项义务的费用,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乙方另需承担由此引起安全、质量、进度、不良影响带来的责任后果。

2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特别约定:

22.1乙方先有21.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乙方无法事态平息,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先乙方施工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的90%进行结算。

22.3甲方21.1.1、21.1.2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如21.1.1、21.1.2上所述违约责任,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正常履行。

 

23、补充条款:

未清事宜,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24、本合同正本4分,双方各执2分。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竣工验收通过,并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安徽省马鞍山市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5、附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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