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协议中合同协议股东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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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协议中合同协议股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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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当下述任何一项事项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1)X作为一方或Y作为另一方根据FCAM公司章程条款许可的方式处理他们在FCAM的全部股份,结果X作为一方或Y作为另一方不再拥有FCAM的股份;
(2)提交FCAM破产申请三十天后,并且在这三十天内该破产申请未被取消;或将全部或实质上全部FCAM资产分配给债权人之时;或当任命FCAM全部或实际全部财产接受人或托管人之时;或在FCAM自动或被动解散之时;
(3)所有以
(2)中描述事件的发生与X相关,而非FCAM;
(4)Y,而非FCAM发生了与上述
(2)所描述的相关事件;
(5)X根据9.4条款终止本协议,或
(6)Y根据9.4条款终止本协议,或
(7)如果商标许可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两或其一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一百八十(180)天仍未生效。
9.3如果当墨西哥法律不再允许Y拥有FCAM发行并认购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49%);或因商标许可协议条款或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延长商标许可协议或附加商标许可协议,如果FCAM和Y之间签署了这种协议的话;和/或提前终止技术服务协议和/或FCAM和Y订立的附加技术服务协议,X将有权选择问Y至少提前(90)天之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9.4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应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协议终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条件是另一方实质性地违反了本协议和/或FCAM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并且在书面通知书交于违约方九十(90)天内违约未得纠正。
在违约方努力改正其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因下面违约方自身不能控制的事件造成纠正时间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三百六十(360)天,在计算时间时应扣除因这些事件造成的延误。
这些事件例如不可抗力、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疏忽、遵从政府当局的要求规定、命令、火灾、风暴、洪水、地震、公共敌对行为、战争、反叛、起义、暴乱、破坏、入侵、检疫限制、罢工、停工、运输障碍和延误及禁运等。
一方行使终止权利不能影响该方根据本协议因享受的任何权利,除非另有原委。
任何一方没有或推迟行使本协议赋予其的终止权利并不构成对其就其它或引发的违约行使终止权产生影响。
9.5一旦依据协议9.2的(3)或(5)或9.3条款终止本协议,X将被认为将Y拥有的FCAM所有股份根据FCAM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的出售给X。
9.6当出现9.2
(2)的情况(除非FCAM主动解散或被动的解散),双方都将作为FCAM的股东行使各自的股票权使得尽可能的迅速主动解散FCAM。
9.7当出现本协议一方根据FCAM公司章程将其拥有的FCAM股份全部出售给另一方的情况时,任何FCAM欠出售股份方的欠款或出售方欠FCAM的欠款均将与支付所出售的股份价款同时到期并得以偿付。
另外,在出售方对FCAM负债给予担保的情况下,仍旧是FCAM股东的一方要么使得出售方免除对该债务的担保,要么对售方的债务给予补偿。
第十条技术资料的使用及保密
为了协议双方和FCAM的最大利益,互相达成如下规定;
(1)协议双方应保证向PCAM提供的技术决窍和知识或由Y向FCAM提供的机器设备只能为了生产产品由FCAM独家使用;FCAM提供的机器设备只能为了生产产品由FCAM独家使用;FCAM不能将该技术决窍或知识或设备供第三方使用,另外FCAM不能复制任何这类设备。
(2)X将保存并对Y提供给FCAM用于建立FCAM的任何和全部资料和知识给予保密。
(3)除非墨西哥法律另有规定,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将本协议或FCAM与Y订立的任何协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样也不允许FCAM作任何透露。
(4)在非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知识公开之前,上述各方对本协议和FCAM与Y订立的任何协议及任何一项具体的技术资料、决窍或知识的保存、保密或禁止非授权使用或泄露应尽责任均使这些协议得以存在,避免终止。
第十一条竞争和分销
为了避免降低FCAM的价值,协议双方将在本协议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待有除FCAM外其它个人或公司的股票或在其享有利益,如果这些个人或公司在墨西哥现在或将来生产和/或销售与FCAM相同类型或相同规格的合同产品和/或这些个人或公司根据与本协议不同的方式从事生产或/或销售该产品的话。
Y通过其自己贸易渠道根据____和FCAM之间的协议选择进口在墨西哥使用和销售的该类型合同产品例外。
Y和FACM将在相互认为方便的时候订立一个进口____或其它类型或规格的与FCAM能向其客户提供____全套产品,但这种销售要符合上一段落所述的例外情况。
第十二条总条
12.1通知
为达到本协议目的,任何本协议涉及的通知应使用被认为有效的英文和____作出。
A.如果派人递送,送达之时应视作收到;
B.根据以下提供的地址用航空邮件寄出,或本协议之后一方书面提供给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用挂号或登X:
____Y____并要求返回收条,预付邮资。
以这种方式寄送应理解为收件人在邮件寄出之日后其十个工作日内收到的邮件。
12.2仲裁
协议双方同意对于解释和执行本协议中双方间产生的分歧,差异或争议将尽其努力友好解决。
但是,万一这些分歧、差异或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它们将提交并最终通过___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仲裁由任何一方提出。
仲裁员根据该商会规则任命一名或多名。
仲裁程序用英文进行。
视具体情况,根据仲裁员意见作出的判决可要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向该法院申请接受裁定并给予执行。
12.3继任和委派人
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各方和他们各自的继任和委派人构成利益和约束。
在本事先取得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自主或采取法律行动委托或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任何未经同意的委派或转让无效。
12.4协议整体性和修改
本协议双方订立的本协议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事宜具体整体性。
当本协议生效之时,本协议将替代并废除其它所有与本协议涉及事宜有关的协议、谈判、承诺和文字。
本协议可修改、修订、替代或取消。
本协议和有关的条款、条件上有根据本协议设各方的书面文件才能放弃。
任何一方一次或多次放弃本协议任何一个条件并不构成以后进一步放弃任何条件。
12.5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建立和执行将适用墨西哥法律。
12.6条款标题
本协议中所用条款标题只为了查阅便利,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能影响对本协议的有效解释。
12.7协议语言
本协议和任何本协议的附加合同或协议都将用英文书写并寄送。
该英文文本,尽管会被译成英文以外的其它语言,在出现其它语言文本与英文文本不一致的情况时,起决定和控制作用。
12.8去除公司标志
A.本协议各方同意,当Y以任何理由不再参加FCAM时,立即把Y名字从FCAM公司名称中去除,并停止使用Y或类似有关名字。
B.当X在FCAM发行并认购的股票中持有量不足百分之四十九(49%)减三(3)时,只要X出具书面要求,上述A中提到的义务即告成立。
12.9去除公司标志
A.本协议各方同意,当X以任何理由不再参加FCAM时,立即把X外字从FCAM公司名称中去除,并停止使用类似名字。
B.当X在FCAM发行并认购的股票中持有量不足百分之五十一(51%)减了(三)时,只要Y有书面要求,本条款上述A中提到的义务即该成立。
12.10罚款
如上述第12.8和12.9款规定的任何一项条件发生,则X或Y将在不超过九十(90)天的期限内要求FCAM的其他股东服从依此二条款规定并履行义务。
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上述义务的履行,则FCAM将向X或Y支付每月相当于50,000美元的常规性罚款。
该项罚款仅是为了没有及时依据联邦区民法典1846章和其它章节条款及共和国其他州相关章节完成义务
因此,X和Y同意,视具体情况,X或Y在要求上述义务得以履行的同时附加或独立要求罚款得以支付。
12.11生产计划
如果经本协议双方批准的生产计划需提交墨西哥政府批准,墨西哥政府将在一定的条件和条款下批准该计划,然而在任何一方看来这样的计划难以实施,协议双方将就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进行友好洽商。
协议各方在以上文首所写日期正式订立本协议,此证。
XXX公司YYY公司
代表:
_____代表:
_____
[2]
中外合资企业股份确权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务指南频道股票_金融常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到我国投资经营的外商越来越多。
在对外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审判实践予以解决。
下述案例是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国企业主张股权,终因没有证据,法院判决未支持。
[案件]
原告:
卢堡中国有限公司(系加拿大国上市公司)
被告:
济南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被告:
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案由:
中外合资企业股份确权纠纷案
[案情]1994年1月15日,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卢堡)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加拿大卢堡以英文名称在该协议书落款处表述为“NOBLECHINAINC.”,并由李聚顺签字。
同年1月30日,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
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435.4万美元,中方投资974.16万美元,占40%;外方投资1,461.24万美元,占60%;任何一方若向第三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该合同上合资外方落款为“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ForandonbehalfofNOBLECHINAINC.李吉祥AuthorizedSignature(s)”。
1994年4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外经委)以济经贸投(1994)90号批复了前述合营公司合同、章程,颁发了外经贸鲁府济字(1994)0646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批准证书载明的合资外方为“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次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1994年4月10日,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卢堡)委托李聚全代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000万元。
济南啤酒集团的收据载明交款事项为“项目投资”,交款人为“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同年7月21日,香港卢堡委托卢堡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卢堡)代为签署有关设备投资协议及代开信用证合同。
随后,深圳卢堡与合营公司签订了设备投资协议并对外支付了约定的信用证项下款项558万马克。
合营公司的收据载明的交款单位为“卢堡中国集团”。
同年10月14日,深圳卢堡受香港卢堡委托向济南市啤酒厂以预付设备款为名电汇300万元人民币。
1995年10月18日,深圳卢堡受香港卢堡委托再次向合营公司交付800万元人民币。
济南啤酒集团承认收到上述投资款计3,100万元人民币。
1997年5月6日,香港卢堡致函合营公司称,将在合营公司的外方投资名称由香港卢堡变更为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沿海公司)。
同年5月8日,济南啤酒集团、香港卢堡和香港沿海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三方及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香港卢堡向香港沿海公司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份。
同日,济南啤酒集团和香港沿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将原合营合同、合营章程及合同附件中的合营外方全部更正为“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合营合同总则部分和第一条及合营章程中的总则部分和第三条之中的原香港卢堡名称均变更为香港沿海公司。
同年6月11日,济南市外经委以济外经贸投字〔1997〕79号批复同意合营公司外方转让全部股权。
同年6月,合营公司换取了合资外方为香港沿海公司的营业执照。
香港沿海公司成为合营公司股东后,向合营公司认缴出资11,000,187.83美元。
1998年3月24日,山东济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8)鲁济二会验字第165-8号验资报告,确定合资双方认缴资本全部到位。
1999年10月,济南啤酒集团重新登记的名称为济南啤酒公司。
1998年12月,加拿大卢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决确认加拿大卢堡在合营公司中的外方股东身份及其相应的投资,判决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加拿大卢堡主张该公司是合营公司的股东,拥有合营公司的股权。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中外合营企业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案合资外方提交的商业登记证外方是香港卢堡,济南市外经委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合资方为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政府部门批准的合资外方不是加拿大卢堡。
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资合同,合资外方是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有公司董事会授权,李吉祥签字。
合资合同只有中文版本,应以中文为准。
合资协议书及合资合同落款处的英文为授权签名章,而非法人公章,加拿大卢堡既没有董事会对合资项目的决议,董事会也没有授权,其以英文印章为据要求确认合资股东的理由,证据不足。
在济南啤酒集团的可行性报告等一些文件中,出现了加拿大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名称,但登记注册地均为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不是加拿大卢堡的登记注册地,而这些合资企业文件的起草工作照合资合同约定均由合资中方济南啤酒集团担任,出现不一致,过错在济南啤酒集团。
为解决名称混乱问题,1997年5月8日,合资公司各方在《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中将合资外方统一更正为香港卢堡,不是加拿大卢堡。
总之,除有意向性质的合资协议书出现过加拿大卢堡的名称外,其它法律文件再未有加拿大卢堡名称。
事实证明,加拿大卢堡从未成为合资合同方。
另一方面,加拿大卢堡所出示有关出资的证据看,该公司划到中农信北京证券营业部的资金,经查实是其存款,有催收利息的函件为证。
从中农信北京证券营业部划到潍坊碱厂的资金是香港卢堡从中农信北京证券营业部的借款,有借款合同及借据为证。
至于从潍坊碱厂划到深圳卢堡等单位的资金,时间均在1995年4月之后,但香港卢堡早在1994年2月就合资出资事项已与济南啤酒集团达成协议,并于1994年4月11日开始注资,与加拿大卢堡所举的证据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加拿大卢堡作为上市公司进行合资重大事项,没有信息披露,没有出资会计报告,没有出资的证据。
所以,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证明,加拿大卢堡主张是合营公司的股东,证据不足。
(二)合营公司合资各方达成转让股份协议,经董事会议通过,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因加拿大卢堡不是合资企业的股东,而就合资企业的股份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起诉香港沿海公司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可。
加拿大卢堡对其他三被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加拿大卢堡诉讼请求。
[评析]该案涉及加拿大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多个公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案情纷繁复杂。
加拿大卢堡主张在合营公司中有股份,属于权利确认之诉。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加拿大卢堡应该向法院举证,相关证据包括两方面:
一是其作为合资外方而应具备的合同等相应文件,包括进行合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二是其向合营公司出资情况。
从前述案情看,加拿大卢堡只提交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其它相关合同成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没有提供。
通常,国际贸易之间的协议书属于意向性质,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另行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作为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于加拿大卢堡是上市公司,公司的重大经营事宜还应该信息披露。
另一方面,加拿大卢堡提交了两份划款凭证。
法院已经查实这两份划款均与合营公司无关,之外没有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据。
相反,合营公司从发展过程看,合资外方经过了由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卢堡、香港沿海公司等公司的演变,签订中外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合资外方名称变更、政府审批以及出资数额情况真实。
这样,加拿大卢堡就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反映了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了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是该案审判值得肯定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