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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中庭空间的面积计算。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设置在首层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5.1.1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0

7.0

9.0

三级

7.0

8.0

10.0

四级

9.0

10.0

12.0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5.3.3老年人建筑及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0

20.0

20.0

15.0

医院、疗养院

35.0

30.0

20.0

15.0

学校

35.0

30.0

22.0

20.0

其它民用建筑

40.0

35.0

25.0

22.0

20.0

15.0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2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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