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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法经典案例

篇一:

继承法案例

案例一:

刘惠良遗产继承案

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

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

(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哪些人是受遗赠人?

(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二:

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

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嘱人黄永彬去世。

之后,张学英即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2001年4月25日,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关于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公证。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

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支持。

200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考文章:

1、萧瀚:

《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

2、金锦萍:

《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

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20xx年。

3、范愉:

《泸州遗赠案评析: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判解研究》,2002,2。

4、许明月,曹明睿:

《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判解研究》,2002,2。

5、郑永流: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

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21,4。

6、何海波:

《何以合法?

——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21,3。

7、何兵:

《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

析“二奶”继承案》。

8、何兵:

《法意与民情:

从“二奶”继承案说开去》。

9、《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21,5.

10、余同斌:

《试论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北大法律信息网,2021,4,2.

11、余净植:

《旧案重提:

“泸州遗赠案”两种分析路径之省思》,《法学论坛》,2021,23(4)。

案例三:

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

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卢小燕的名字登记。

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案例四:

杭州保姆受赠百万遗产案

1992年,吴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来到了叶瑞亭老人的身旁,没想到7年以后,叶瑞亭老人竟立下遗嘱,将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遂引来了老人两个亲生女儿的不满,一场旷世“官司”由此拉开?

?

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老人的两份遗嘱,即自立遗嘱和公证遗嘱(只公证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

老人的两位亲生女儿却认为,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而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菊英只能继承住房,而不能继承诸如字画、玉戒、银行存折等其余财产。

篇二:

java继承经典实例

继承经典实例

学习,就要学最经典的实例,本例是我在多年授课过程中所采用的,希望对大家有所用处。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

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继承,也就是传说中的望父成龙。

classCircle

{

intx;

inty;

intr;

Circle(){}

Circle(intr1)

{

this.r=r1;//this.r=r1;

}

Circle(intx1,inty1,intr1)

{

this(r1);

this.x=x1;

y=y1;

}

doubleZC()

{

return2*3.1415926*r;

}

doubleMJ()

{

return3.1415926*r*r;

}

}

classColumnextendsCircle

{

inth;

Column(){}

Column(intx,inty,intr,inth)

{

super(x,y,r);

this.h=h;

}

doubleMJ()

{

return2*super.MJ()+super.ZC()*h;

}

doubleV()

{

returnsuper.MJ()*h;

}

voidDisp()

{

System.out.println(MJ());

System.out.println(V());

}

}

classDemo1

{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c[])

{

Columnc1=newColumn(0,0,3,3);//intx=10;Columnc2=newColumn(0,0,13,33);c1.Disp();

c2.Disp();

}}

抽象类的综合应用

classA//代表该类可以在本包内使用,在其它包中不能使用

{

}

abstractclassB//三种抽象类

{

}

abstractclassC

{

}

abstractclassD

{

}voidf1(){}abstractvoidf2();voidf(){}System.out.println(“aaaaaaaaaaaaaaaaaaa”);

/*

classE//含有抽象函数的类一定是抽象类

{

abstractvoidf();

}

*/

publicclassDemo6//代表该类可以被外面所使用(其它包)

{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c[])

{

Bb1;//抽象类可以声明对象,但是不可以实例化

Bb2=newB();

}

}

继承构造函数实例:

classA

{

}

intx;A(intx1){}x=x1;

classBextendsA

{

B(){super(x);//error构造函数需要确定的数值在此x是不确定的//x=10;

}

}

权限经典实例

发布时间:

2021-06-0817:

57:

24

1、private修饰词,表示成员是私有的,只有自身可以访问;2、protected,表示受保护权限,体现在继承,即子类可以访问父类受保护成员,同时相同包内的其他类也可以访问protected成员。

3、无修饰词(默认),表示包访问权限(friendly,java语言中是没有friendly这个修饰符的,这样称呼应该是来源于c++),同一个包内可以访问,访问权限是包级访问权限;4、public修饰词,表示成员是公开的,所有其他类都可以访问;Demo3.java

packageAAA;

publicclassDemo3

{

publicvoidf1()

{

System.out.println(“1111111111111111”);

}

protectedvoidf2()

{

System.out.println(“2222222222222222222”);

}

voidf3()

{

System.out.println(“333333333333333333333”);

}

privatevoidf4()

{

System.out.println(“5555555555555555555555”);}

publicvoidf5()

{

f4();

}

}

Demo4.java

packageBBB;

importAAA.*;

classA

{

voidff()

{

AAA.Demo3d1=newAAA.Demo3();

d1.f1();

//d1.f2();//受保护的不能够通过对象来访问}

}

classBextendsAAA.Demo3

{

voidff()

{

f1();

f2();

//f3();//error缺省的不能在其它包中访问}

}

classDemo4

{

}

Demo5.java

packageAAA;

classDemo5

{

publicvoidf()

{

篇三:

继承法案例1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

甲男遗产有哪些?

(3)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

(3)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

遗嘱有效。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

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宝石是甲男一方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宝石属甲男一方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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