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务扩充配电技术原则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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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务扩充配电技术原则初稿

广州供电局业务扩充配电技术原则(初稿)

第一章导则

1、供电方案审批是业扩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供电方案审批的技术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市负荷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2、本技术原则适用于广州供电局及局属各区(市)供电局业扩工程的供电方案的审批。

3、本办法由广州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场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客户的报装资料

客户在办理新装、增加用电容量等业务时,应与供电方联系并办理手续,除提供用电申请报告和客户申请表之外,同时还相应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后退还原件):

一、零散用电报装

1、住宅用电

1)详细地址(街道号、公安门牌号)。

2)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3)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4)采用银行储蓄代划电费的客户应提供开户行及帐号。

5)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2、非住宅用电

1)详细地址(街道号、公安门牌号)。

2)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3)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4)采用银行储蓄代划电费的客户应提供开户行及帐号。

5)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6)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二、统建住宅和非住宅用电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

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报建工程审核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三、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一般指:

《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或政府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可替代性文件。

四、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不同的主体,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也有差异:

1、公司、企业:

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团体:

《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4、居民客户: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驾驶证、户口本、回乡证等。

第三章各电压等级负荷的审批权限

客户报装用电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广州各区(市)供电局审批权限由广州供电局规定。

审批权限的更改,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局情况通知。

1、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大容量的用电申请,按《35千伏及以上用电客户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二区、二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番禺、花都、从化、增城),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新装或增容客户由二区、二市供电局自行审批。

35千伏电压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新装、增容由二区、二市供电局按照广州供电局《35千伏及以上用电客户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区供电局供电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新装或增容在100千瓦以下的客户报装(双电源客户除外),由各区供电局审批。

4、凡是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客户报装,则转送广州供电局。

5、城区双路电源供电的客户用电申请,不论容量的大小,均由广州供电局审批。

第四章双电源的审批原则

1、“10千伏双电源”是指:

两路10千伏的上级电源分别来自不同的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同电缆通道。

2、双电源(或多电源)客户的增加,将给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管理、设备检修等带来一些困难或增加事故隐患。

因此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客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核、严加控制。

3、原则上供电部门只对如下性质的客户(即属一类负荷)提供双电源供电:

1)突然停电,将严重影响政治、军事及社会治安的客户;

2)突然停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客户;

3)突然停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客户;

4)突然停电,将造成设备严重破坏,经济损失巨大的客户;

5)其他有特殊供电要求的客户;

4、双电源客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路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求双路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容量等。

批复客户使用双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明确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5、双电源的备用容量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容量,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6、除供给客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部门提供的备用电源只能作为客户生产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用户的保安电源。

第五章变电站的设置和站的出线原则

一、变电站的设置原则

1、用户专用变电站

1)用户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40000千伏安之间的,可考虑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供电;4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必须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2)对于特殊用户,用户的接入系统的谐波、冲击电流等对配网冲击过大,10千伏不能满足其供电要求的,应由用户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3)用户的专用变电站应以终端站的型式接入系统。

4)专用变电站在接入系统时应提供发展规划部提供的同意接入报告,其谐波、冲击负荷对电网影响应采用措施治理。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户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1)居住人口在2万及以上,或住宅单元达到5000户及以上,最终负荷达到2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变电站新出线的设置原则

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常负荷电流宜控制在导体安全载流量的2/3以下,超过时应采用另出馈线。

新出线按上述原则,根据导线的截面和用户的用-电性质不同,原则上制定出须变电站新出线的标准。

铜芯电缆标准截面(平方毫米)

额定电流标准(安培)

安全经济运行电流标准(安培)

240

480

320

300

552

370

240双电缆

560

375

1、由于新建小区的负荷主要是居民用电和相关与其配套的公共设施为主,而且居民的用电量季节性强,昼、夜的负荷曲线波动大,在用电高峰期负荷将会激增。

要保证新出馈线在相对的时间和范围内有一定增长空间。

新增住宅小区宜按以下要求新出馈线供电:

1)变压器装见容量在6000-8000千伏安之间的宜新出单条240mm2电缆供电。

2)变压器装见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宜新出双条240mm2或单条300mm2电缆供电。

2、非住宅用户变压器的装见容量达到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宜由变电站新出10千伏专线供电。

3、大型商业、办公和工业用电的负荷特点大功率用电设备的使用,一旦送电,大功率机组整台投入使用,馈线电流将会大幅度上升。

为确保馈线在满足今后现有负荷自然增长和新增用电负荷的需要后,在运行中还有一定的负荷裕量。

新增大型商业、办公和工业宜按以下要求新出馈线供电:

1)变压器装见容量在3500-8000千伏安之间的宜新出单条240mm2电缆供电。

2)变压器装见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宜新出双条240mm2或单条300mm2电缆供电。

4、对于已运行线路,10千伏电缆导线的负荷电流达到或超过上述安全经济运行电流,邻近的用电报装负荷居民大于1500千瓦或非居民大于1000千瓦时,应适当调整负荷。

5、以居民小区或工业园的方式开发的,按最终规划用电负荷考虑电源的接取点。

6、10千伏配网的供电线路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市区一般控制在1500米以内,郊区则不超过2500米,村镇地区最大不宜超过4000米。

第六章10千伏结线方式

一、公配网的结线方式.(以单条240mm2作为导线的截面标准)

1、架空线的支线宜采用辐射式结线。

结线如下图所示:

2、“二减一”结线方式。

1)架空线一般采用“二减一”分段的结线方式。

主干线一般分二至三段,按所接的配电变压器总容量每2000-3000千伏安分一段。

其结线如图所示:

2)、电缆一般采用“二减一”环网供电方式,两回馈线原则上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段母线或者不同变电站,正常情况下,每回馈线的最高负荷应控制在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50%以下。

其结线如图所示:

3)、互为备用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每一条馈线都在线路中间以及末端装设开关互相连接。

正常情况下,每条馈线的最高负荷应控制在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66.7%,其结线如图所示:

图互为备用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二、用户专用变压器10千伏结线方式。

(以单条240mm2作为导线的截面标准)

1、单路电源供电

2、双路电源供电

1)“二减一”结线方式

A、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0-15000千伏安宜采用两路电源互为主供备用的供电形式。

结线如图所示:

B、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0以下千伏安的宜采用一主一备的形式供电。

备用电源应正常运行时不带负荷。

宜从开关房接取。

其结线如图所示:

2)有专用备用线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5000-20000千伏安的,宜采用“三减一”供电方式。

三回馈线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段母线或者不同变电站。

正常情况下,其中两条馈线的最高负荷可达到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100%,剩下的一条馈线作备用。

当其中一条馈线故障后,通过电气联锁恢复供电。

其结线如图所示:

3)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40000千伏安的双电源用户,如条件所限不能自建110千伏变电站供电的,宜采用两套或以上的高压系统供电。

结线方式根据容量不同,可参考上述三种形式。

第七章供电方式

1、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供电系统。

住宅用电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

2、居民住宅用电,一般由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

3、各类高层住宅建筑(指十二层以上)10千伏电源宜采用环网供电,每个环网点公用变压器的台数不能超过3台。

1)应使用干式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两台及以上供电,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630千伏安、800千伏安、1000千伏安,公用变压器容量上不超过1000千伏安,但当只安装一台变压器时,单台公用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千伏安。

2)高层公用变压器只对本高层建筑物的住宅用电供电,不再向外供电。

3)公用变压器房在具备技术条件且客户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设置在负一层。

配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符合防潮、防进水、排水、消防、电气设备检修吊物、巡视通道等要求。

4)公用变压器后设客户专用低压配电房,由专用低压配电房新敷低压母线至每层,在各层靠近电缆竖井适当位置安装表位,并在首层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5)高层住宅的电梯、水泵、消防、应急照明等用电属一类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电梯、水泵,梯灯应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低层(12层及以下)住宅楼和零散住宅用电。

1)公用变压器规格选择为:

400千伏安、630千伏安,公用变压器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30千伏安。

2)公用变压器房设置于建筑物首层。

并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更改的要求。

3)在首层设电表房,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如有电梯、消防等一类负荷的,应要求客户自备发电机作为电梯、消防的保安电源。

5、别墅群小区

1)每座别墅以低压“供电到户”。

别墅群小区宜设置公用电房。

2)别墅群小区宜采用电缆供电方式。

6、非住宅用电。

1)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60千瓦时,原则上应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2)容量在100千瓦-160千瓦之间的,应另设低压配电房。

3)城区范围内,专用变压器应根据电网规划,安装在室内电房,由10千伏电源以高压电缆接入。

农村偏僻地区专用变压器的入室容量可考虑放宽到315千伏安及以上。

4)基建用电宜采用箱式变压器。

电源点的接取应贯彻安全经济的原则。

5)双电源用电和专用变压器新装和增容的总容量达到或超过800千伏安时,需加建高压房,装断路器柜进行保护。

6)商业、工业的新增和增容合计的永久用电达到或超过315千瓦的,需加装负荷控制装置。

7)由于施工的范围大,临时基建用电由多台变压器组成时,各台变压器的低压供电范围应明确,不能交叉,避免造成双电源供电。

7、计量方式。

1)住宅用电采用低压计量,实行一户一表,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2)住宅10kW/户以上的采用三相四线电能计量表,10kW/户及以下的采用单相电能计量表。

3)12层及以下,或未设电梯的12层以上的住宅楼应在首层预设专用表房。

有电梯12层以上的住宅楼宜分层在靠近电梯井适当位置安装表位。

4)、住宅用户每梯15户及以上的应设专用表房。

专用电表房按8-10户每平方米设置,操作通道安全净距单列未1.2米,双列未1.8米,高度不小于2.5米。

房内应自然通风,光线良好。

5)非住宅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

315千伏安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加收变损。

6)临时基建用电变压器容量800千伏安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

800千伏安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加收变损。

安装预付费装置。

7)专用变压器的用户,每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同一用户不同电价类别的,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按容量大小确定子、母表关系,不再设置孙表。

8)由专线供电的用户,采用高压计量,计量装置装设在用户端的,加收线损。

8、功率因素

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执行范围为:

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非居民用户。

2)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90考核。

3)100-160千伏安(千瓦)工业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办公、商业用户和电排灌站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5)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0考核。

9、产权分界,分界点之前(包括分界点)以前电气设备资产无偿移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无偿维护,以后电气设备(计量装置除外)资产属甲方,由甲方维护管理。

1)10千伏公用开关柜接电的和10千伏专线供电的:

客户进线10千伏电缆01头(不包括01头端和进线电缆)为分界点。

2)10千伏公用架空线接电的(电缆入线):

开关刀闸负荷侧之前的为分界点。

3)10千伏公用架空线接电的(专变台架):

10千伏架空线T结点之前的为分界点。

4)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楼

A公变住宅用电:

客户电能计量表之前的为分界点。

B有低压配电房的非住宅用电

a.由公变房直敷专用低压电缆入线:

客户进线400v电缆01头(不包括01头端和进线电缆)之前的为分界点。

b.由低压架空线或电缆分接箱入线:

客户进线电缆(架空线)的02头(包括02头端和进线线路)之前的为分界点。

C无低压配电房的非住宅用电:

客户电能电能计量表之前的为分界点。

5)12层以上住宅楼

A公变住宅用电:

公变房内的低压总开关之前的为分界点。

B非住宅用电:

公变(或综合)房内的低压总开关之前的为分界点。

第八章公用电房的设置原则

1、开关房应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配置,两开关房之间距离不宜少于150米。

站出线的第一个结点必须新建开关房。

2、开关房一般采用两路进线,房内的开关柜位等于或少于2个时,应另安排位置新建开关房。

3、开关房必须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并应满足电缆进出的要求。

布置可分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宜采用双列布置,其净空面积应满足:

双列:

长*宽*高≥6米*4米*3.5米;单列:

长*宽*高≥6米*3米*3.5米。

4、公用开关房、变压器房一般设置负荷中心处,位于建筑物首层,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更改的要求,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不宜设置在洗手间,浴室后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高层住宅的公用变压器在具备技术条件且客户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将变压器房设置在负一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房地面等防水措施,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没公用变压器房的可能性。

单台变压器房净空的一般规格为:

长*宽*高≥6米*4.5米*3.5米。

6、高压设备(柜)与油浸式变压器放在同一房间时,高压设备(柜)与变压器之间应设立的隔离墙。

7、每间公变房(综合房)内变压器的台数不超过2台。

每台变压器应有各自独立的通道和进出门口。

8、对于新建筑小区(或旧城区),每栋住宅户数为30户以下,设置公用变压器房可以结合临近区域的配网情况,灵活确定。

30户-100户时,至少设置一间公用变压器房,如此类推,确定公用变压器及电房的数量;

9、电房内不得有其他无关坑池及管线通过,电房门的设置及电房外应具备地下电力电缆走廊和变压器进出的通道,电房的应设置在靠路面或靠车道,并有自己独立的进出通道。

第九章专用电房的设置原则

1、高压配电房。

1)专变容量超过630千伏安或采用双电源供电的,应设专用高压房,并设单独值班室专人值班。

2)高压室长度大于7米时,应有两个出口且门口应向外开。

2、专用变压器房

1)非居民用电用户报装新、旧容量合计达到160千瓦及以上的,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2)单台专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1600千伏安。

3、户外台架及开关设备

1)户外或半户外设备周围应设不低于1.7米高的固定围栏。

2)户外架空线分段和联络开关应采用六氟化硫断路器和真空开关,开关设备需频繁操作时宜采用断路器。

3)柱上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250千伏安,对地距离不低于2.5米。

高压熔断器对地距离不低于4.5米。

安装地点应避开车辆碰撞和重污染地区。

4、低压配电房

1)专用变压器和高层住宅低压配电部分应设置的低压房。

高层建筑的住宅配电房和非住宅配电房应各自独立。

2)低压配电房长度大于6米,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房两个出口间距离超过15米时,应增加出口。

第十章配电变压器

1、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配置。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等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

2、市区内配电变压器应放置在电房内。

室外台架配电变压器应逐步改为室内公用变压器,最终取消台架配电变压器。

3、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可采用箱式变,永久用电不采用箱式变。

配合电网改造需要在满足市政要求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箱式变压器。

4、柱上配电变压器应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安装。

第十一章380-220伏低压线

1、以配电变压器或小区配电室为单元,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配电范围,不交叉、不重叠。

每台配电变压器的低压出线以2~4路为宜。

2、低压配电线路实行分区供电,要有明确的供电范围。

从电源点到进户点的供电半径,市区一般控制在200米以内(负荷密集地区则建议不超过100米,中等密集区建议控制在150米以内),郊区则不超过250米,村镇地区最大不宜超过400米。

3、接户线、表后线均应选用铜芯线。

接户线应根据用户总装表容量的大小来选择,但最小不得低于10mm2。

4、低压电缆一般采用槽合、排管和电缆沟的敷设方式。

槽合、排管和电缆沟应布置在建筑物退缩位靠道路侧。

5、广州市高层住宅建筑物宜采用插接式母线在竖井内敷设。

第十二章容量计算

1、普通住宅:

1)、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

4千瓦/户。

2)、建筑面积81-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

6千瓦/户。

3)、建筑面积121-150平方米的住宅:

8-10千瓦/户。

2、高级住宅:

高级住宅或别墅可按12-20千瓦/户。

3、办公楼、招待所可按80-100瓦/平方米计算其标准。

4、商场、宾馆可按100-120瓦/平方米计算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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