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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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六章公共设施

第七章工业、仓储

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附录I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貌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2.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2.2.3中心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m2/人控制。

2.2.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

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2.2.4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

公共绿地

≥9.0

≥7.0

2.2.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表2.2.5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2.2.5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6的内容和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6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

(m2/人)

1

R

居住用地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

M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2.2.7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7格式:

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2.2.7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占总规划用地比例(%)

1

城市总规划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

3

特殊用地

其中

军事用地

保安用地

4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发展备用地

水源保护区

生态敏感区用地

露天矿用地

备注

20××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20××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第三章居住用地

3.1各项居住用地比例

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1.1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注:

摘自国标GB50180-933.0.2.2条

3.2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

居住规模

层数

中心城区

镇区

居住区

低层

28~40

28~44

多层

18~25

18~29

多层、高层

17~26

17~30

小区

低层

26~27

26~31

多层

18~25

18~29

中高层

14~20

14~24

高层

10~15

10~19

组团

低层

21~30

21~25

多层

14~20

14~24

中高层

12~16

12~20

高层

8~11

8~15

注:

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

项目

面积

(m2)

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住宅用地

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公共绿地

总计

注:

[1]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3.2.4

项目

计量单位

总量

所占比重

[%]

人(或户)均

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其中

1、居住区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②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③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2、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居住户数

总户数

人/户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

小于100㎡

101---130㎡

130㎡以上

居住人口

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m2/人

m2/人

配建总停车位

车位/户

①停车库车位

②停车场车位

注:

[1]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界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

[3]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住宅旁绿地。

[9]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准则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3.3居住建筑

3.3.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集体宿舍、自建住宅、别墅、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等,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或建筑总平面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3.2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居住建筑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3.3.3居住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

3.3.4居住建筑布局须满足日照要求。

3.3.4.1自建住宅、别墅、普通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城区统一规划的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3.3.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3.4.3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3.4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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