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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

1、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中 山 市 规 划 局2010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 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 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

2、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第二章 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以及各

3、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

4、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

5、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

6、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

7、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8、、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

9、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

10、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

11、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T42河

12、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

13、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

14、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

15、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

16、貌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G22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

17、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

18、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2.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2.2.3中心

19、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 m2/人控制。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4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2.2.4类 别 名 称用地指标(m2/人)居 住 用 地1828.0工 业 用 地10.025.0道 路 广 场 用 地7.015.0绿 地其 中:公 共 绿 地9.07.02.2.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5的规定。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表2.2.5类 别 名 称占 建 设 用 地 的 比

20、例 (%)居 住 用 地2032工 业 用 地1525道 路 广 场 用 地815绿 地8152.2.5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6的内容和格式。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6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1R居住用地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2C公共设施用地3M工业用地4W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9D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2.2.7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7格式:城市用地汇总表表2.2.7序号类别名称面积(公顷)占总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规划用地

21、2城市建设用地3特殊用地其中军事用地保安用地4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发展备用地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用地露天矿用地备 注 20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20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三章 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用 地 构 成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注:摘自国

22、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居住规模层 数中心城区镇区居住区低 层28402844多 层18251829多层、高层17261730小 区低 层26272631多 层18251829中高层14201424高 层10151019组 团低 层21302125多 层14201424中高层12161220高 层811815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摘自国标GB50180-93。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

23、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3.2.3 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项 目 面积(m2)比例 (%)人均面积(m2/人)住 宅 用 地配套公共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住宅区公共绿地总 计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3.2.4项 目计量单位总 量所占比重%人(或户)均总建筑面积万m2m2/

24、人其中 1、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万m2m2/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万m2m2/人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万m2m2/人 2、其它建筑面积万m2m2/人居住户数总户数户人/户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户小于 100户 101-130户130 以上居住人口人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m2/人m2/人配建总停车位个车位/户其中 停车库车位个 停车场车位个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界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 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

25、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不包括住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准则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3.3 居住建筑 3.3.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集体宿舍、自建住宅、别墅、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等,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或建筑总平面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3.3.2

26、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以上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居住建筑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3.3.3 居住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3.3.4 居住建筑布局须满足日照要求。3.3.4.1 自建住宅、别墅、普通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城区统一规划的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小时)。3.3.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3.4.3 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3.4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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