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04讲代理制度概述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中止仲裁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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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04讲代理制度概述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中止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三单元 代理制度

 

【考点1】代理制度概述(★)(2015年单选题)

1.代理的特征

【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提示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提示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考题·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2015年)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答案】C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点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2009年判断题)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

代理权的滥用

(“有权”但“坑爹”)

无权代理

(“无权”却“乱来”)

①自己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双方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

(1)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2)选项BD:

属于代理权滥用;(3)选项AC:

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解释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考题·判断题】甲公司长期委托张某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因张某有过错,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张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2009年)

【答案】√

【解析】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张某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例题·单选题】2014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15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

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考点3】代理关系的终止(★)(2013年单选题、2016年多选题)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2013年)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答案】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选项C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

【考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2016年)

A.代理事务完成

B.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期间届满

【答案】ABCD

代理小结

 

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2017年判断题、2018年多选题)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题1·判断题】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17年)

【答案】×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题2·多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基本原则的有(   )。

(2018年)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原则

C.公开仲裁原则

D.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

(1)选项AC:

不能仲裁;

(2)选项B:

不适用《仲裁法》。

【考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是(   )。

(2017年)

A.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C.离婚纠纷

D.行政争议

【答案】A

【解析】

(1)选项B: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

(2)选项C: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财产性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

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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