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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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编号:
DC-BO-BLH-GC-HT-12-0250
鸥鹏·璧兰河1号项目4#5#楼
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重庆璧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4月30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重庆璧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与乙方就璧兰河1号项目4号、5号楼土建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任务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鸥鹏·璧兰河1号项目4#5#楼土建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市璧山县双星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
工程规模:
5594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范围内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工程、地梁以上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楼梯栏杆、楼地面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室外装饰装修、生化池、室外构架、以及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其它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和室外管网工程(含中庭范围内管网)及道路工程(以附图划分范围为准)、环境附属工程(环境挡墙、构筑物、水池等)、车库顶板刚性层及其以下工程项目等除甲方直接分包的内容以外的所有甲方指定工程以及甲方要求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构架、室外管网工程(含中庭范围内管网)、车库顶板刚性层及回填及其以下工程项目、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其它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等其他内容。
甲方直接分包内容除外,甲方分包内容具体如下:
(一)甲方直接分包内容
●精装修工程(样板房、售楼部、大厅、裙楼外墙、电梯前室及公共通道等精装修内容)
●平基土石方开挖
●电梯
●空调
●消防工程(含通风)
●弱电工程(含光彩工程)
●道路及园林景观工程
●燃气工程
●供电工程
●自来水工程
(二)甲方指定分包内容:
●门窗工程
●阳台栏杆工程
●进户门(含单元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510(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12年5月1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所采用的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施工图预算暂定包干价:
64841211元(其中土建61965564元,安装2875647元),(大写):
陆仟肆佰捌拾肆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附件预算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招标书及相关资料
2、投标承诺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补充条款
8、本合同附件
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10、图纸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和行政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4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璧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各附件协议生效后生效。
甲方:
重庆璧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日期:
2012年4月30日日期:
2012年4月30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应对照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约定。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的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须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