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套表某电子厂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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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套表某电子厂人事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套表)某电子厂人事管理制度
下午13:
00~17:
20(11月~3月)晚餐及休息17:
00~18:
00(11月~3月)
下午13:
00~17:
20(4月~10月)晚餐及休息17:
30~18:
30(4月~10月)
加班18:
00~22:
00(11月~3月)夜班22:
00~08:
00(11月~3月)
加班18:
00~22:
30(4月~10月)夜班22:
30~08:
00(4月~10月)
二.员工每日上下班应亲自打卡.并将出勤卡放于指定卡箱内.不得随身携带或携出厂外.违者每次减发出勤奖金2元.
凡因公外出外未能打卡或忘记打卡.应提出”申请单”说明原因时间.经单位
主管证明送人事单位.否则以当日未出勤论.忘记打卡者每次扣出勤奖金2元.
三.不得委托他人打卡.违者每次双方均以旷工半个月论.
四.出勤卡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当日均以旷工论.如对出勤卡有疑问时.请洽询人事课处理.
第1條考勤规定
类别
事由
处理
迟
到
迟到1~2分钟
迟到3~15分钟
迟到15分钟以上
每次扣2元
每次扣5元
须办理请假.2天内未请假者.当日以旷工计
早
退
早退15分钟以内
早退15分钟以上
每次扣5元
须办理请假.2天内未请假者.当日以旷工计
旷
工
1.未请假者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工者
2.满假不到职.又未续假者
3.委托代人卡
4.涂改卡片者
5.组织调动.擅不到职或拒不工作者
6.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冈位
7.出工不出力.生产时间不从事生产.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出产者.
1.扣发当日工资(即本薪’职务加给’生活津贴)
2.旷工连续三日者开除.
3.双方扣当月1/2工资.
4.当月全勤及绩效奖金不发放.
5.申诫一次.
6.旷工时间<=16小时扣当日薪资的3倍.扣完当月全勤奖金.
7.旷工时间<=16小时开除.
第八条请假规定
一.目的
为使本员工因事须请假时.能遵循一定作业程序,以利人员出勤管制.
二.核准权限
1-3天内部门主管签核.3天(含3天)以上需由经理.副总签核.
三.内容
1.员工请假程序
(1)向单位助理或人事课领取个人”请假卡”.
(2)详填假别.请假原因.请假时间.
(3)依核准权限呈请核准.
2.人事登记
(1)请假核准后.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先打下班卡.
(2)请假人员须将已核准之”请假卡”送人事部登录.
(3)如果提前一天请假者.需将请假卡提前一天交于人事课登录.
(4)请假人当天若仍回厂上班.则返工作岗位前仍须打上班卡.以利人事课核算.未打卡者依忘记打卡每次扣全勤奖2元.
(5)请假人以1小时为单位.并以整点.半点为核算标准.
例如:
12:
20打下班卡,则以10:
30开始计算.
10:
40打下班卡,则以10:
30开始计算.
10:
20打下班卡,则以10:
30开始计算.
10:
40打下班卡,则以11:
00开始计算.
(6).如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到工者,当天以旷工计,如请假期满不到职,又未续假者,未到职日以旷工计,续假可请职务代理人办理请假手续
3.假别规定
类别
事由
说明
备注
事
假
员工因事故需亲自处理时,请假天
数全年不得超过14天,年中到职者
按比例计算,超过天数后当年其它月份全勤奖金不发.
1.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每日减发全勤奖金25元.
3.请假期间薪资不计
1.事先提出请假.
2.不含一年一次返乡日数.
普
通
伤
病
假
1.因患病或受伤无法正常工作
2.请病假需经课主管认定
3.全年不得超过30天,年中到职者按比例计算,超过天数后当年之其它月份全勤奖金不发
1.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请假一天扣全勤奖金10元
3.请假期间薪资不计.
病
假
1.上班时间因生产作业时发生意外伤害.
2.若为违反作业规定或故意者不算.
1.公伤期间薪金照发
2.公伤认定,须经各级主管审核,会同人事主管认定
3.请假以一小时为计程算单位
4.请假扣款
(1).请事假时间
请假时间≦8小时,扣请假期间薪资的1/2.
>8小时,扣请假期间的底薪.津贴.
(2)请病假时间
请假时间≦8小时,扣请假期间薪资的1/4元.
8-16小时,扣请假期间的底薪.津贴.
注:
请病假>4小时,必须有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休假
1.本厂每周日休假.
2.以上假日公司得视业务需求,弹性调整放假日期或加班.
第十条.薪资
1.薪资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薪资结构.薪资核算.发放等规定,每月10日前后不定期发给.
2.离职员工薪资每月16日之后,亲自领取或凭委托书给人事课,委托他人领取者,委托书须盖有公司人事之公章.
3.离职员工,总经理视情形而定是否同意当天结算薪资.
4.试用期未满期间,公司有权观察该员工是否适用,可在试用期间内随时终止聘用.试用期正常为三个月,厂长或总经理视情形可以缩短.
5.试用期满期之后,该单位主管主动提出是否调薪,调薪幅度视能力而定.
6.工作满一年,主管视情形调整薪资升降不定,如有特表现可提前调整薪资.
第十一条加班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因工作上需求,须超时工作时,有所遵循特订本法.
2.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全体员工
3.责任
1.人事课:
负责加班之审核,时数之统计及加班费之计算.
2.各单位:
负责员工加班单之申请及审核.
4.内容
1.加班之申请与核准:
各单位需要加班时,由员工或助理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单位主管或经理核准.厂长核准,再还给申请单位填写实际加班时间.再送到经理室签核,人事课事后核算加班费.
2.补报加班
(1).员工出差时,若因业务需要而加班,得于次日返回工作处所后,补办加班手续.加班时间之起算按个人原单位之工作时间为准.
(2).员工于申请加班时间内,扔未能完成工作,以致加班时间超过原申请时数时,应于次日补办再延时部份加班之核实手续.
3.加班时间:
(1).延时加班:
自18:
00起算.
(2).假日加班:
上午0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夜间18:
00起.
4.加班时数需过一小时(含)以上,才能申请加班,加班时数之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
5.如出差因工于用餐时间仍得继续工作者,得申请加班,但须扣除用餐时间0.5小时之加班时数.
6.员工加班时数之计算,以出勤卡与加班申请单上之数据为核算标准,若两者有差异,以两者中较低者,视为加班数.
7.加班管制:
(1).主管应确实审核员工加班之申请及加班之成果,督导加班工作之纪律,并注意加班时数之控制.
(2).员工加班时.若有擅离职守,睡觉或其它违反上班纪律情事,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3).员工加班若有虚假报加班时数或涂改出勤卡.加班单者,一经查证属实,将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之处分.
(4).加班申请单之审核,须由主管亲自处理.
8.加班费之计算
(1).加班费如下:
直接人员:
试用期:
1.5元.正式:
1.5-2元
间接人员:
试用期:
元.正式:
元
直接人员:
凡直接与生产有关之人员(生产部所有人员)
间接人员:
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者.
9.出差者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经理级以上签准,并与工厂识别证一起交于守卫,才能出厂.回厂时需由门卫在出差单上证明时间,并打卡,出差申请单交回人事登记.
10.出差人员车费实报实销,
11.门卫.清洁人员.等相关人员遇法定假日而上班时可申请加班费.
第十二条
一.人员管制
1.所有人员进出厂区均须佩挂识别证并穿工作服.(例假日,间接单位人员不在此限.)
2.员工出入厂规定:
上班时间直接人员不得外出,如必须外出需有外出单;间接人员外出,必须在外出登记薄上确实填妥数据,并经主管同意核准后方可外出.
3.员工进出厂房,仓库区严禁携带私人手提带等物品.
4.严禁员工服仪不整或穿着拖鞋上班及进出工厂大门.
(1)本厂员工申请外宿时间,除每周六或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它时间不准外宿.
(2)欲申请外宿者,须填妥外宿申请单,经理以上主管同意后,送门卫会签,并于外出时交宿舍门卫.
二.物品管制
1.员工行李、包裹出厂时,须凭“放行条”须经理核准,门卫人员应详细检查检查。
2.发现打卡锺、照明、消防、水电器等各项公共或门禁相关设备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管理单位处理。
3.厂内物品携出,须确认“放行条”经由厂长、副厂长、总经理任何一人核准。
4.厂外物品入厂再出厂,入厂时应详细登记物品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以备出厂时查验。
三.访客管制
1.应征人员:
首先登记审核其身份证件,指引期于会客室等候,并通知人事人员处理。
2.来宾(含厂商)
(1)请访客下车于登记簿上应填被访者姓名、事由及时间。
(2)须通知被访人,经同意访客入厂后,指引于会客室等候。
(3)访客严禁进入工厂,除本厂最高主管同意,并指定人员陪同者除外。
(4)厂商或访客携带样品、设备或零件入厂登记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以备出厂时核对。
3.政府官员
应先确认单位及身份,立即通知行政主管前往接待,引导至会客室
4.持有本厂特别通行证者或本厂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及其所引导之重要客户,请引导到会客室,同时,立即通知行政主管或经理级以上之主管处理。
四.防火防盗
1.各保安人员应牢记厂区电力配置及应变方式。
2.各保安人员应熟悉灭火设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3.机动监看厂区重要区域。
4.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动作及应变措施。
5.门卫队长每小时至少应巡逻各岗哨1次以上。
6.发现厂区或周围有异载现象,应立即通知其它人员共同戒备,并通知相关主管处理。
7.确保夜间照明灯光,发现故障应立即通知总务人员修复。
五.车辆管制
1.任何车辆进入厂区,先登记车号及车型,请其于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2.广场装、卸货须有相关人员在场管理。
3.车辆出厂须详加检查。
4.厂车外出须在“厂车使用登记簿”上填写,经总经理核准(台籍干部亦适用。
5.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厂车。
6.厂商送货若仅部分卸货,其尚须携出者,务必在进厂前向保安室登记品名及数量。
7.任何车辆出厂拒绝受检,应立即通知主管单位处理。
8.厂车外出时,应受门卫检查车内。
9.厂车派出使用,规定行政部主管核准方得有效。
六.整理整顿
1.保持保安室外周围地面、设备及桌面整齐清洁,严禁乱堆物品。
2.严禁非保安人员在保安室中逗留及聊天。
七.工作精神
1.服装仪容整洁,精神要饱满,待客要有礼貌。
2.上班期间严禁看报、杂志或小说,不可听收音机,吃东西或抽烟。
3.应保持机动,不可一直坐在座位或呆在固定地点;员工上下班、休息时间及人员访客进出,均须站立在大门口值勤。
4.保安人员代表本厂执行公务,须秉公持法精神,不纵、不循私。
八.其它
1.紧急事件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主管。
2.保安人员上班须依照输值表上岗,交接须准时,严禁自行私下换班。
3.服从相关主管之指示办理事务,并接受相关查核及测验。
4.督导员工宿舍秩序,依规定时间关闭灯火。
九.惩戒
保安人员必须确定遵守上列规定执勤,如发现未尽职守时,依人事管理规则加倍处分,如因而造成公司损失时,须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立即开除送公安单位法办。
十.公司于假日及正常上班时间外,为维护厂区安全及各项项秩序,得指派指定人员轮流值班。
十一、排定值勤人员因故无值勤者,须事先觅代理人,交经人事单位同意,否则以擅离职守记过处分。
十二、晚上及假日值勤期间视同加班,发给加班费。
十三、值勤任务、职守时间等相关规定另订之。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员工考核
本公司得就员工工作情形及绩效表现办理员工考查核,绩首席奖金发放依据.
第十四条教育训练
为配合公司发展加强人力培训,所举办之员工各项教育训练,员工有参加义务,并列为升级考虑,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五条人员出入厂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落实本厂门禁管制,使员工进出厂区能进行一定程序,特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全体员工。
三、内容(程序)
1.员工进入厂区一律佩带厂证,未佩带者禁止进入。
2.员工进、出厂大门须服装仪容整洁,严禁服仪不整或穿着拖鞋,违者不准进出厂门。
3.严禁携带个人手提袋或包进入厂房及仓库等区域。
4.上班时间外出(含因公外出及请假外出)申请程序。
(1)填写外出申请单,详述出厂时间、地点及事由。
(2)呈各级主管查核,经理核准,如为请假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5.员工携公物出厂须有放行条,厂车出厂须凭填厂车登记簿,并详填隋车人员名单。
6.任何车辆出厂均须由大门保安人员检查车厢及行李厢(贵宾除外)。
7.员工出厂携带包裹、行李或皮包者,须接受大门(宿舍)保安人员检查。
8.员工申请外宿规定:
(1)本厂员工申请外宿时间,除每周六和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它时间不准外宿;经理核准即可。
(2)欲申请外宿者,须填写外宿申请单,经由经理同意后,并于外出时交宿舍门卫。
9.有下列情形视同重大违规,一律开除。
(1)出厂时拒绝保安人员执行各项检查规定,而强行出厂者。
(2)私带工厂物品出厂者。
(3)翻越围墙进出厂区者。
(4)辱骂、殴打保安人员者。
(5)使用打架方式解决问题之双方。
(6)员工随地吐痰。
10.员工出厂时须遵守各项法令,如发生任何意外,厂方不负任何责任。
11.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餐厅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本厂员工用餐时,能遵守秩序及讲究卫生,特订本办法以为遵循。
二、内容
1.用餐时间
(1)早餐:
07:
00~07:
30(假日延到08:
00)
(2)午餐:
12:
00~12:
30
(3)晚餐:
17:
30~18:
00
2.超过上述时间仍未至餐厅用餐,无饭菜可进食者,请自行处理。
3.用餐时须依规定排队打菜,严禁插队或争先恐后,违者须重新自队伍最后排起。
4.打饭取汤时要依自己的食量酌予取用,并避免掉落地面造成浪费。
5.一律需于餐桌就位用餐,严禁边走边吃,或于餐厅外其它地方用餐。
6.用餐后需将桌面菜渣清理干净,始可离开,并将其倒于指定地点。
7.严禁于饮水机、凉房内或其它非指定地点清洗餐具。
8.餐厅电视开放时间:
(1)平时中午12:
00-13:
00
(2)平时晚上17:
00-22:
00
(3)假日07:
30-22:
30
(4)开放时间外严禁私自使用
9.凡违反上述规定,且经劝诫不从者,每次罚10元。
10.严禁于餐厅内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抽烟.酗酒或赌博,违者依
厂规处分。
11.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宿舍管理办法
一、宿舍起居作息规定
寝室熄灯时间:
晚上11点,如有加班,依加班返回宿舍时间延长一小时。
二、各寝室由管理部总务课推派寝室长一人,负责环境内务及人员管理之安排。
三、室长职责
1.排定寝室环境整洁,垃圾清理之值日人员。
2.寝室内务反映之要求,并协助本办法执行及推动。
3.寝室内务反映及室友之反映。
4.凡担任室长者,每月参加室长会议。
5.室长须善尽上述职责。
6.寝室公物(如:
笨斗、扫帚、衣柜等,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四、员工逾时返回宿舍规定:
1.住宿人员需于23:
00之前返回宿舍。
2.凡逾时返厂者,逾时30分钟内罚20元,30分钟以上每逾时30分累计一次,超过晚上24:
00未归者,视同擅自外宿处分。
3.擅自外宿者,罚50元。
五、宿舍人员违反下列规定者,一律开除,并送公安单位法办。
1.赌博.偷窃.打架.吸毒.喝酒.闹事或携带违法凶器或美工刀等。
2.向同仁强行借款(物)或勒索恐吓
3.蓄意破坏公物,并须照价赔偿。
4.携带异性进入宿舍或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5.翻入围墙进入厂区者,并视同小偷处理。
六.违反下列规定者,每次罚20元,累犯三次者开除。
1。
擅自带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者。
2.无故或借故辱骂各级干部,不服从指挥,经查属实者。
3.于非吸烟区吸烟者。
4.于宿舍内进行炊事者,并没收相关设备。
5.在寝室内喝酒者。
6.不服从室长及其它宿舍管理人员纠正者。
7.擅自接用私人电话者。
七.违反下列规定者,每次罚5元。
1.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安宁者。
2.个人座位不整洁,或毛巾衣物任意挂放,未保持整齐清洁者。
3.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或擅自移动宿舍公物者。
4.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各类垃圾或随地吐痰者。
5.担任值日人员,负责清洁服务,工作不尽职者。
6.洗澡或洗衣物时浪费水,且纠正不改者。
7.离开宿舍时电灯,电扇或其它电源未关者,当日值日生处分。
8.熄灯后不就寝,仍在说话者,听音乐或做其它影响他人安宁者。
八.个人钱财、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
九.住宿同仁外出及申请外宿规定,须依本厂相关办法办理。
十.退宿规定:
1.离职当天即应搬离宿舍,并将床铺内务柜整理清洁,经检查合格后始可离开。
2.离厂时须经大门守卫检查行李及携带之物品,确认无误后始可离厂。
十一、本厂为维护宿舍之整洁及安全,将不定期派人员对宿舍进行各项检查。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依本厂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厂自公告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奖惩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奖励区分为下列三种:
1.嘉奖
2.小功
3.大功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绩效卓越,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或发奖励金。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节省物料或对发料利用成效者。
3.遇有变故,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4.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具有其它效大功绩,足为其它从业人员表范者。
五.本公司从业人员之惩罚区分为下列四种:
1.申诫
2.小过
3.大过
4.开除
六.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予以申诫。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导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8.在厂区内未配带识别证三次者。
9.破坏环境卫生者。
七.有下列事迹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予记过或视情节罚款:
1.擅离职守,致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3.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
5.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制造私人对象者。
(如:
使用公司计算机打私人文件)
10.造谣造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八.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得予记过或罚款。
1.对上级批示未报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地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机取巧隐瞒朦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5.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6.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九.有下列事迹者,经查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得不经预告给予解雇之:
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遭受损害者。
2.对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违反劳动合同情节重大者。
4.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本厂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6.无正当理由、旷工三日者。
7.各种假期内未经公司许可,而往他处工作者。
8.聚众要力,妨害生产秩序者。
9.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足以破坏劳资情感者。
10.在厂区内赌博(含宿舍)
11.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
13.侵占公有财产或营私舞弊。
14.在厂区内有伤风化行为者.为
15.在厂房、车间、仓库非指定场区吸烟
16.在工作中喝酒或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年度内累积满二次大过者。
18.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者。
19.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者。
20.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21.门卫值勤中睡觉犯满3次。
十.前项各款本公司从知悉解雇原因之起解雇,并不发给该员工之薪资作为惩处。
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奖励方式依下列规定计算之,于当月薪资发放。
1.记嘉奖一次者总共:
10元
2.记小功一次者总共:
50元
3.记大功一次者总共:
100元
十二。
惩罚方式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1.记申诫一次者扣10元
2.记小过一次者扣50元
3.记大过一次者扣100元
第十九条离职
一、公司所属员工离职,匀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下列规定之天数提出申请。
1.试用期满之作业员3天前后提出.
2.试用期满之文员及干部15天前提出或完成工作交接。
3.签约人员按签约规定。
二、经批准离职者须依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缴回识别登记公司借予之公物,未缴回者扣缴该项成本费,手续完全办妥后方可离开。
三、离职人员不发给绩效奖金、年节奖金及其它非薪资项目之奖金或津贴。
四、未于规定天数提出申请或手续,未办妥即自行离职者,以旷工解职办理,并不发给薪金,其薪资纳入员工福利。
五、任职未满六个月离职者,本厂扣回发给之制服、寝具等成本费。
六、离职者应于离职两个月内亲自或委托他人领取薪资,超过期限将不发给该项薪资,其薪资纳入员工福利。
第二十条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依政府法令,本厂其它规定办理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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