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通用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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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通用版本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2015年11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内容
1.16)
买方名称:
地址:
1.17)
卖方名称:
地址:
1.13)
货物名称: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详见附件清单)
1.12)
合同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清单)
1.19)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8
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伍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7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通用条款第7条
8
备品备件要求:
免费提供齐全完备的设备工具
9.2
保证期:
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年限
9.4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
10和22
索赔及赔偿要求:
通用条款第10条和第22条
11
付款方法:
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付款条件:
所有的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
质保期后一个月之内,市政府采购中心若未收到使用方(甲方)提供的任何书面异议,则视为质保合格,财政局将直接向供货方(乙方)支付质保金。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检验和测试
6.1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地点进行。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启运前通过了买方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伴随服务
7.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并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7.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与“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服务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所有服务条款。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8.备品备件
8.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8.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需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备品备件要求”所需的备品备件。
9.保证
9.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9.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9.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9.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0.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1.付款
11.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2.价格
12.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3.变更指令
13.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3.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4.合同修改
14.1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5.转让
15.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分包
16.1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卖方履约延误
17.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7.3除了合同条款第20条的情况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8.误期赔偿费
18.1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伍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