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分包的工程与总包配合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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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分包的工程与总包配合条件

精装修分包工程与总包配合条件

 

第1条工程概况

1.1质量目标:

结构长城杯,乙方配合甲方达到业主要求。

1.2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精装修承包商必须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结构和设施的状况(包括可能存在的施工误差)、现场的通道、仓储和临设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无论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精装修承包商被视为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本工程的,应当能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情况并全面了解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且已做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对精装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和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招标人及总包方不受理因精装修承包商自身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掌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精装修承包商进场后须7日内完成现场复测及总包的交接工作,精装修承包单位须接受预留预埋现状,交接后于现场已完成结构需要增加预留预埋或新开孔工作由精装修承包商进一步深化后按照业主和设计单位正式审批的图纸施工,但经业主及设计单位/审批的图纸并不免除精装修承包商自身复核而未发现的错误,导致预留预埋及综合管线布置的错误,均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业主及设计单位不接受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索赔。

如果总包提供的现场由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精装修承包商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不能满足设备组装的实际需要时,精装修承包商必须考虑场外加工租地和中转性储存货场,以便大型设备能在进入本工程现场前有一个稳妥的靠近现场的仓储地和组装场。

精装修承包商合理租地的费用应在其投标价格中作充分的考虑,但精装修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总包免于任何与精装修承包商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

除此之外,精装修承包商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精装修承包商负责。

第2条施工总体要求

2.1分包单位施工阶段需完成,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样板先行原则:

在开始大面积施工前,首先需要进行样板施工,待业主确认样板后,方可按确认的样板展开施工,样板费用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

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报价清单、计算书、图纸、材料/供货商/分包商文件在精装施工图纸经业主及设计单位确认后20日内提交,并积极参加与自施部分的谈判,总包方配合;精装修系统完工之前运输及安装期间所需的所有保护材料。

所提交的施工计划表须结合现场实际土建速度,同时还需要满足工期约定的精装修施工的进度计划及抢工措施,并与总承包方的项目进度相配合,不能因此向业主/总包索赔。

同时需要与总承包方及其它方在施工上协调,若因精装修承包商与其它工序协调不到位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

工程竣工后,提交16套竣工资料,有关具体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2.2检验和试验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以及出具试验报告;除非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时完成;对试验项目,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试验室的委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所有精装修相关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应包含在精装修承包方范围内。

2.3测量放线何定位:

总包方可以提供精装修承包商现场现有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精装修承包商未进行复核而导致其自身施工的错误,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

除此以外,因此精装修承包商安装过程中所需的一切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均由其自行负责。

因此承包商每施工段须配备若干名测量人员配合总包方的测量人员和仪器进行测量放线工作,服从总包方指挥和工作安排;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总包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精装修承包商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总包方、监理工程师许可;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应自行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精装修承包商应特别重视本工程各单位工程之间定位和放线的相互校核和闭合检查工作,各个楼层定位标高和定位轴线的控制线或控制点的测量工作都必须进行相互校核和闭合检查,如果发现任何超出国家有关规范允许的偏差或本工程总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或设计人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偏差,精装修承包商应立即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报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进行纠偏整改;只有在同一楼层定位和放线闭合校核或偏差整改工作经过总包方、监理工程师检查核准后,精装修承包商才可以继续进行任何后续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施工;

第3条双方的责任

3.1总包方的责任

负责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每层仅提供一个二级电箱)(含临时消防系统),若各专业承包商因自身施工需要须增加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其接驳方案须报总包批准后,各专业承包商方可进行临水临电的接驳;

开工前向精装修承包商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提供现场已有的道路设施;

提供精装修承包商现有的基准定位轴线;

负责垃圾从现场垃圾站外运;

审核精装修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但总包方/监理的审核并不免除精装修承包商的相关责任;

3.2精装修承包商的工作职责

1.精装修承包商必须严格服从总包方的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噪音、文明施工、工期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业运输、吊装和施工方案、主要设备进场计划等相关资料由总包审核;

2.精装修承包商应承诺为满足总包方提供的进度节点机招标文件中要去的工期、质量要求,会随时按总包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精装修承包商采取增加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3.总包方随时有权对精装修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精装修承包商履约不力时(如:

精装修承包商不具备工程之施工能力或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要求时,及时向业主汇报;

4.精装修承包商负责保管自有及总包方移交委托精装修承包商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精装修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精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

精装修承包商须按照总包要求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负责自身承包商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避免损坏其他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下一道工序保护上一道工序;在成品移交的过程中,总包方不接受过程移交,只接受整体验收移交;

5.精装修承包商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施工手续及雇佣公关人的政府性收费,并交纳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精装修承包商自行承担,并赔偿总包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6.精装修承包商需配合总包方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制作,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总包方要求填报各种技术及商务资料并达到总包方及有关要求;所有申报并获得总包方审批的文件、资料、材料、设备等,并不能免除精装徐承包商之所有责任;

7.总包方现场已有的架手架,专业分包可免费试用。

精装修承包商需要自行搭设所有精装修所需脚手架、挂架、挑架及防护架等辅助设施;架手架等成品材料进场或退场前需办理物资进、退场手续,由总包物资部批准后方可进、退场。

搭设脚手架的材料、费用和使用安全由精装修承包商自负;

8.精装修承包商应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对工程进行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精装修承包商在中标后所编制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经总包方审批后方可贯彻执行,以确保完善该质量体系,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总包方将向精装修承包商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期上的损失;

9.精装修承包商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精装修承包商、业主、总包方、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总包方免除因精装修承包商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10.精装修承包商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水电费(包括调试、试车用的一切水电费,含蓄冰池、消防池等所需的一切水电费)。

施工中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精装修承包商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11.精装修承包商必须在每月18日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将当月完成工程量、工程进度款申请报送总包审核,严格执行总包的工程款会签制度;要求中标人由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精装修承包商不得因延期付款而借故停工或延误工期,精装修承包商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继续正常施工;因精装修承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拖延,最终导致总包因此未能获得业主承诺的工期奖励或受到业主给予的罚款等损失,精装修承包商须赔偿总包方的此类一切损失;

12.精装修承包商须根据总包方的整体施工总控计划提前安排各项工作。

提供与精装修各专业预留洞图纸、设备运输路线和现场计划,以便编入墙体深化图纸后上报业主审批,预留洞与套管外壁的距离控制在10cm以内,如有妨碍设备运输的门和墙体构筑物,需要提前通知总包作适当预留(在不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情况下)。

如精装修承包商原因为提前通知预留运输通道,后期发生的拆改费由该精装修承包商承担。

13.精装修承包商负责与精装修相关的(包括套管内外)所有孔洞的封堵,包括管井水平封堵等施工,并需满足防火、隔音等国家规范要求,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精装修承包商负责;由于封堵不及时由其他单位封堵所发生的费用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14.在屋面、首层楼板、机房、卫生间等所有有防水需求的部位的施工防水施工完成后,精装修承包商需在上述部位进行新开洞的,应负责开洞后的封堵及洞口封堵处的防水接口处理,同时接受总包及监理单位的验收,但该等验收并不免除精装修承包商因洞口封堵处防水接口漏水造成的一切责任,因洞口封堵处防水接口漏水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精装修承包商承担。

15.精装修承包商所应对所有有他或他的分包人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配备不少于五人的精装修专职安全员,按总包规定做好安全交底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报总包审核存档。

根据需要设置精装修作业面之安全所有设施、现场照明、维护设施并满足总包要求,安全专人巡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员声明财产的安全。

若精装修承包商发生故事,应由精装修承包商全权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书面报告给总包方,并不能影响业主和总包方的正常工作和声誉。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须提前通知总包方,在得到总包方的审批后进行拆除,完成当天的施工内容后及时恢复防护设施,并报总包方验收;所有专业机房临时门由精装修承包商负责供应安装和维护,钥匙由本专业分包统一管理。

为方便管理,需在机房施工单位开具施工单后方可进入;

16.精装修承包商须服从总包制定的《分包管理手册》要求。

为统一管理,出入现场的人员需办理出入证,并承担工本费。

为配合总包的CI要求,精装修承包商须佩戴指定的安全帽,在接受检查时统一着装;

17.精装修承包商上报的所有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和材料报批等技术及商务资料需与业主、设计单位、总包方签字,具体签字形式另行商议;分包单位的上发文件需采取主送总包,抄送业主、监理的形式;上报的图纸需报总包、监理审阅同时上报业主及设计单位,总包、监理、业主及设计单位对图纸的审阅并不免除精装修承包商的责任;

18.为满足总包方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政府检查等引起的人员、材料、机械等的投入;精装修承包商须安排专职人员参加由总包、监理召开的每一期生产例会、安全质量例会、监理例会等相关会议;

19.如结构施工期间总包方现场已有的大型机械有空闲时间,可供中标人使用,使用计划需要按照总包的统一编排进行;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按总包合同服从总包的整体管理;结构封顶后的垂直运输费用由各专业分包自行承担。

20.精装修承包商的设备吊装方案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的正式审批,由资深的专业设备吊装单位进行大型设备的吊运和就位,在此期间由专职安全员进行专项安全交底和协调,保证设备运输的安全可靠;精装修承包商负责设备基础的施工;

21.针对文明施工,精装修承包商须服从总包的文明施工管理,首先做到工完场清,垃圾清远至现场指定的垃圾处理站,由总包统一处理。

为配合各项检查机完全文明施工,各专业分包需提供3人由总包统一管理,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如不服从总包的管理,将按照合同扣除相应工程款或罚款,总包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清理,再发生的费用将在本承包工程价款中相应扣除;

22.精装修承包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场内外临建设施方案,并报业主/总包方审批,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23.精装修承包商负责接驳自施区域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在动用电气焊施工前开具动火证,现场作业配备合格灭火器、水桶和防火布等消防器械,并配备看火人;

24.精装修承包商需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己供的机具和材料,若发生遗失情况,如有需要总包方可协助报案处理。

精装修承包商严禁在现场进行材料的二次加工,施工剩余的有用材料需与总包及业主办理进出场手续,废料由分包负责送到总包指定地点,由总包统一处理,成品材料的出入场需办理出入场手续;

25.由于工程进行分段竣工,因此精装修承包商需严格进行管道打压和灌水试验和管理,在管路系统试压灌水前需提供试验方案和应急措施。

总包方不接受发生任何理由的漏水和跑水现象,则由精装修承包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索赔;由于工程施工中,工程的整体防水系统未完成,专业承包商应做好防水等成品保护,因下雨、跑水造成的损失,总包方及业主不接受因此造成的任何索赔。

如非乙方原因经甲方亦不予增加。

第4条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4.1本招标工程要求精装修承包商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消防措施、组织协调等多方面有详细的说明,配备适量的专职安全员和质量员,在组织机构中明确各人员的职责范围。

4.1.1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包括一份以横道图表示的进度计划,精装修承包商必须确保本工程在本须知第4条中所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后附节点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合同规定的各个阶段性交工时间)内如期完工;

4.1.2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

4.1.3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要点和技术措施(尤其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部分);

4.1.3.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扬尘控制措施方案。

本招标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和标准,其中施工环境管理计划或环保方案依照ISO14000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还应有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的具体措施;

4.1.3.2其他主要技术方案要求。

包括冬、雨季施工方案、现场安全保证措施、消防保证措施等;

4.1.3.3精装修系统使用维护及保修服务;

4.1.3.4与业主、总包、监理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措施,尤其是与其它装饰分包和机电工程承包人的配合措施及相关承诺;

4.1.3.5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现场组织机构构成、项目经理及主要岗位人员、职责、授权范围;公司总部与现场组织机构的关系以及对现场组织机构的授权范围,项目经理级主要岗位人员的工作简历等;

4.1.3.6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的方案、措施及整体工程移交前对总承包人的支持和配合的相关措施和承诺;

4.1.3.7精装修工程加工制作和安装方法及技术措施;

第5条分包合同协议的签署和与总包方签署的其它协议

精装修承包商应在进场时与总包方签署符合总包方程序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现场施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协议和条例。

但是本招标文件特别约定:

精装修承包商在进场后与总包方签署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或合同组成部分,均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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