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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几种特殊的婚姻形态

清代几种特殊的婚姻形态

作者:

转载彭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的文章2006-12-2909:

02:

25发布于:

博客中国分类:

转载

20215315

摘要:

这是我在人大上社会学时,一位历史系的研究生做的关于清代几种特殊婚姻形势的报告。

当时听报告的时候,真的是毛骨悚然,虽然是讲的是几百年前的事,却依然使我感到不寒而栗,原来世间还有如此悲惨事。

这一段时间,我因为学业上,生活上的困难,心情很低落,对未来也充满了忧虑。

当我听了这个报告之后,我才意识到,其实,我所遭受的,又怎能和别人相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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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养媳

(一)童养媳的概念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

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

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

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其待年情况,从下表可知一二:

 

地区

童养媳姓名

丈夫姓名

进入婆家年龄(岁)

资料来源

江苏镇洋

周氏

蔡延爵

5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长洲

杨氏

钮成惠

6

乾隆《苏州府志》卷六十九《列女》

江阴

何冰姑

陈世荣

9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十五《记陈烈妇事》

吴江

陆氏

贺邦达

12

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贺烈妇传》

湖北云梦

某氏

袁树声

13

嘉庆《芜湖县志》卷十二《宦迹》

吴江

龚氏

凌某

15

光绪《吴江县志》卷二十五《列女》

镇洋

周氏

许观澜

16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二)清代童养媳流行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赔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

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赔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

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

(三)清代童养媳的生活状态

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

……

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

……

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

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

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铻。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

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

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恶婆毒打童养媳情形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

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

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

“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

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武阳合志》卷二十八)。

n(四)现代社会的童养媳现象

福建一个小村竟有“童养媳”近千当地人见怪不怪

福建一个只有4300多人的小山村,竟有近千名“童养媳”,当地人见怪不怪。

直到最近一位老师将其“童养媳”妻子活活砸死,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个神秘的“童养媳村”。

教师砸死结发妻

2月中旬,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派出所接到坪洋村村民朱春腾报案,称儿媳朱秀美被儿子朱世文打死。

据赶往现场的勘查人员介绍,死者头部有十几处大小不一的钝器撞击的伤口。

据了解,朱世文1974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仙游师范学校,后在径里小学任教。

其妻子朱秀美1978年出生。

朱世文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对记者说,朱秀美出生4天后就被抱到朱家作“童养媳”,结婚前两人以兄妹相称,婚后经常吵架。

他坦言,许多“童养媳”结婚后,只是为了生活和繁衍后代,没什么感情可言。

自己因为和朱秀美感情不好,就有了外遇。

据径里小学校长曾金清介绍,朱世文是该校教导主任、业务骨干,在学校表现相当不错,只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与人交往不多。

出了这件事后,大家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村里近千“童养媳”

坪洋小学吴校长告诉记者,以前因村里交通闭塞、经济落后,村里女孩只有嫁出去的没有嫁进来的。

村民为了解决儿子讨不到老婆的问题,就到外地抱养或买来女孩作“童养媳”。

“童养媳”大多来自福州长乐、闽侯等地。

坪洋村有900多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抱“童养媳”,村里大大小小的“童养媳”近千名。

据村里食杂店蔡老板讲,村里20多岁的女孩一半是“童养媳”,估计有近千人。

1970年到1980年,一般家里有几个儿子,就抱养几个“童养媳”,并大多会和“哥哥”结婚。

径里小学校长曾金清说,学校高年级学生中“童养媳”较多,低年级则较少。

记者在径里小学作了一个调查,在朱世文曾当班主任的6年级里有学生60人,女生33人,其中“童养媳”14人,占女生数的42.4%;五年级有学生63人,女生31人,其中“童养媳”7人,占女生数的22.6%。

当地部门不干预

东海镇党委书记陈清水表示,坪洋村“童养媳”是比较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童养媳”自由恋爱的也不少,但也有为报答养育之恩,即使和“哥哥”感情不好,也不好拒绝婚事的。

对此我们没有权力干预,只能问她们是不是自愿的,只要她们口头表示自愿,我们就要给她们办结婚手续。

据东海镇派出所所长陈喜彪介绍,坪洋村全村人口4300多人,在户籍上注明为“养女”的共有361人。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郭延说,“童养媳”现象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有关条款,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对人性是一种摧残。

二、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清代社会对寡妇贞女再婚的看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

传统社会认为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能再婚。

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

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

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

如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

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

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

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

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50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岁以上守寡已达15年的(《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二)。

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在这个政策下,旌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

(二)清代寡妇贞女的生活状态

寡妇的悲惨生活

封建势力的压迫,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造成许多悲剧。

    最惨的是殉夫制度。

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清吴友如绘《古今谈丛图·节烈可风》,表现烈妇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

……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同治《休宁县志》卷五)。

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县志》卷七)。

 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

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说: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

  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同治《宁国县通志》卷一),“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嘉庆《旌德县志》卷一)。

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

如武进郑马氏29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室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二),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

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昔有妇以贞节被旌,寿入十余.临殁,召其子媳至前嘱曰:

“吾今日知免矣.倘家门不幸,有少而寡者,必速嫁,毋守.节妇非容易事也.”因出左手示之:

掌心有大疤,乃少时中夜心动,以手拍案自忍,误触烛缸,贯其掌,家人从未知之.(<情史类略>)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

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

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三)清代寡妇贞女的再婚问题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

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四)。

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

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尔在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

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

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下层民众中存在着。

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如太仓张祥麟对妻陶氏说:

“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

”(王宜畲《太仓州志》卷二十三)。

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有公婆劝寡媳出走的,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民国《南陵县志》卷三十五)。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穷人。

清代寡妇贞女再婚的几种特殊形式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

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三)。

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

因此,有的寡妇家拥有较多丈夫遗留的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孀妇改嫁。

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乾隆《苏州府志)卷七十一)。

其二,为夫家所卖。

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

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嘉庆《宁国府志》卷三十二)。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

南汇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夜间抢人,强行嫁卖(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

三、冥婚

(一)冥婚的概念

冥婚,就是中国旧时民间为已死亡子女寻求联姻的婚俗。

纯粹是一种迷信,但也反映了人们对婚姻的看重,认为未婚而死或独赴阴间是极大的不幸,男子在冥间也须有妻妾侍奉。

实质上,这是一种名存实无,颇为荒唐的婚姻形式,又叫阴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

起源很早,至少在先秦时期就已流传开来。

自古以来,冥婚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男女双双生不成婚,殉死合葬。

第二种是尚未嫁娶的少男少女,由父母包办,遵照“六礼”,完成冥婚。

第三种是活女死男,强行守空寡的冥婚。

(二)清代冥婚的状况及社会原因

  在山西,男方要像儿子在世一样给女方送礼,女方也给男家送奁具。

冥婚日,把用纸扎的男女结婚人放到彩舆中,迎以男家举行典礼.因为有嫁奁,男家争与富家亡女结冥亲,有时还为此打官司,可见这种婚姻在清代的盛行.(<清稗类钞>第5册,第1996页)

 冥婚的流行,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做父母的觉得未给子女成亲对不住他们,而且未结婚的不能立后,甚至不能入祖坟,更是觉得心里不安,所以要给他们举行冥婚.同时又由于迷信,怕夭亡的子女未毕婚事,前来作崇,会闹得家宅不宁,为慰藉亡灵,而给子女作冥婚.当然,冥婚之后,多了一种亲戚关系,可能有利于家庭的发展.

(三)现代社会的冥婚现象

    

纽约时报黄土高原上的中国农村依然盛行冥婚

在黄河沿岸的黄土高原炙热的峡谷里,那些自己还没结婚的孩子死去之后,他们也给自己的孩子烧点钱,以便日后能用的着。

为了确保他自己的儿子在死后能过的舒适,一些悲伤的父母甚至寻找死去的女人做他儿子的阴间妻子,找到这些死尸后,便将他们葬在一起,让他们死后成婚。

一位该地区葬礼领导说,这样的事情在这里经常发生,特别是一些十几岁甚至更年轻的年青人死后。

这种农村的习俗被称为冥婚。

做此类研究的学者认为这起源于中国古代对死去先辈的一种礼拜形式,中国古人认为,人死后会一直存在,活着的人有责任照顾他们的需要,不然后果就不堪设想。

传统的中国信念也认为,没有婚姻的一生是残缺的一生,这也是很多父母担心自己未婚儿子死去后生活会不快乐的原因。

在跨越了陕西和山西两省的黄土高原不同的乡村作随机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这里几乎所有人都认同这样的习俗。

他们说,儿子未婚死去后,他的父母就依靠非正规的朋友和家庭关系,或其他联系比较紧密地关系找到一个刚死去了独生女儿的家庭,为这两个死去年轻人举行婚礼。

在中国,为商业用途销售或购买死尸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自愿交易,通常也有现金交易,似乎是一种很含糊的死尸交易种类,而且,这些都是家庭之间静悄悄的交易,无人知晓。

在一些乡村,如果一个男孩在12岁或更大岁数是死去就有资格获得一个阴间配偶。

所有接受采访的人中,没有一个认为这种传统可耻或恐怖。

其实,这被涂描成一个父母对自己死去子女的一种责任,反映传统的对家庭忠诚的价值观。

为了破除迷信,中国共产党做过长期的艰辛努力,成果显著。

但是黄土高原这里古老传统一直留存,说明该地区处在极度孤立状态。

在中国其他农村地区,很难了解到这样的习俗是否一直被沿袭。

有时在河中央可以看到一些淹死的女孩,这些女尸甚至可以卖到几千块。

一般,一个家庭购买一具女尸为自己死去的儿子举行冥婚需要花费1万元,相当于1200美元,这是一个普通农民近四年的收入。

冥新娘家庭认为这些钱就是嫁妆,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她不死的话,这些钱他们肯定会收到。

由于存在这样的冥新娘市场,该地区会零散听到坟墓被掘的报告。

今年,在陕西,一个男人就亲手抓到两个打算掘他妻子坟墓的盗墓人。

今年,一个来自阳泉的女人就出资要求购买一具另一个城市的医院丢弃的15岁少女死尸,为她死去的弟弟完婚。

这个女人说,她的弟弟鬼魂总是来到她的梦里,要求她为他迎娶妻室。

郭裕华(音译),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她的主要研究课题就是民间传统和黄土高原的葬礼习俗,称冥婚这样的传统院子对死者的害怕和同情。

她说,那些死去了女儿的家庭与死去儿子家庭一样,希望给自己的孩子承担一些义务。

死去女儿的家庭认为,将她们的尸体卖掉,可以让他们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因为传统上会认为女儿在自己族谱上是没有位置的。

郭裕华说:

“中国文化是一种父权文化,女人一般被认为不属于他的父母。

她必须结婚,并生下自己的孩子,这样她在自己丈夫的族谱中才有一席之地。

未婚而死去的女人等于白来了这个世界一趟。

 

叶世荣举行冥婚(2002-10-25)

  香港乐团Beyond成员叶世荣的女友许韵珊前日举殡,叶世荣哀悼爱人,虽然两人未正式注册结婚,但叶世荣已视对方为妻子,并在灵堂进行冥婚仪式,为女友戴上结婚戒指。

  许韵珊于本月1日在寓所浴室倒毙,与叶世荣阴阳相隔。

叶世荣与女友曾一起生活多年,两人有如夫妻一样,并计划年底注册结婚,两人虽然未注册,但叶世荣的家人已视许为叶家媳妇。

在双方父母同意之下,叶世荣以“丈夫”身份为许韵珊设灵。

  叶世荣送给“爱妻”的陪葬品包括一件白色礼服,当作婚纱,还有自己的唱片。

他忍泪水说,今后只要努力工作才能令许韵珊开心,以后他会更努力,他计划作一首歌送给“亡妻”。

(《联合早报》

四、清代其他的特殊婚姻形态

 

(一)转房婚

(二)一妻多夫

(三)租妻婚

(四)太监宫女婚

本文作者:

彭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

文本出处:

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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