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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笔记

济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设立条件:

1,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并且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查官,警察,以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物时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队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超过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往来有效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5,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的商标或者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宜

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之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债务人盛情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源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投资人在其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起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特点:

1,有普通合伙企业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有5个不许

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时合伙企业有别与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一,合伙人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出资,认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钱私自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起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的,需要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以后,依合伙企业法和修该后的合伙企业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需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处理合伙企业事务

2没有约定的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出决议

损益分配,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产,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产企业的全部债务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既不优先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以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结算。

 

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机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自愿退伙:

可以退伙,协议约定,全体同意,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带来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

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资格丧失,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是有

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的特殊规定

1,人数规定,2~50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

3,协议,

4,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权利:

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同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其他原因

清算

全体合伙人清算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制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算,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算,未确定的,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不同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

由双方通过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这里所称的境外人民币是指:

(1)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2)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计划权,资金筹措使用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外汇收入使用权,劳动用工管理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所需要的物资,原材料,其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采购还是在国际市场购买。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限制类的外商企业的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保护性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破坏自然资源和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的,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和技术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的销售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

外商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

1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只能以外币出资,而不能以人民币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实物出资: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者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出具其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任何一方不得已企业取得贷款或者租赁的设备出资,也不得以自己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出资i,不得已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提供担保

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方投资者可以使用场地使用权出资,未使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像中国政府缴纳产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一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应当与在中国境内取得同等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中外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仅通过去可证方式协议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国有或者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由国务院商务部门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者的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等级,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

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交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合同中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应当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3个月内缴清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按照约定期限缴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照约定缴付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出资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放弃在合同中一方的权利,自动退出投资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一个月内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申请批准寻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未缴付出资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

在一年以内付清全部金额并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出自之前不得区区的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需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原因:

1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份,2向关联方或者其他受让人转让3协议调整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4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职权人或者受益人以法律约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5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者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6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权7投资者不履行合同规章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股权质押: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将已交足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出质人,投资人不能将没有缴足出资部分股权质押,也不得将其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和其他投资者同意,不得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将该部分股权转让或者在质押给其他人。

质押审查,其他投资人同意质押的决议,质押合同,出资证明,注师的验资报告。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直接并购

并购增资

资产并购:

先设立后并购

先并购后设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并购有关联关系的,报商务部审批

2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重点行业或者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报商务部审批

3股权并购,并购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者出售额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并购:

一次性3个月,分期,6个月60%总期限一年,买资产买股权

从零开始投钱,一次性6个月,分期,第一期出资额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在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总期限两年

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1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2所有权无争议五质权3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4最近一年交易价格稳定。

5报商务部审批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懂得对外支付转股,架子,清算等资本项目。

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要求: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

股票发行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融资调回:

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1协议转让,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

2投资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份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3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的要求

1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达到5亿美元

2母公司有

3最近3年内没有收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投资者应当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其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后续管理

除以下情形者,投资者不得进行股票买卖

1持股期限3年届满后可以买卖,

证券法规定需以要约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输原因需要转让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

合并与分立的要求

1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生产经营之前不得合并分立

2有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与有限责任合并后为股份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和和有限责任在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也可以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公司约中国内资企业和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院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离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制度

特点:

1外国可以是个人,中国不能有个人

2一般不低于25%

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4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国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

协议章程规定与合同有抵触时,一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可以没有协议,但是必须有合同和章程。

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许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的合同:

合营企业的定力,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使用中国的法律解决。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认缴出资额之和,出资期限,一次性6个月,分期,3个月15%,两年内付清

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却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增资:

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经审批机关核准

增减注册资本应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10万以上,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50%但不得低于210万,420万即,210~500,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40%即,但不得低于500万,1250万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但是不得低于1200万元,3600万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没有股东会监事会,只有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协商伙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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