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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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永嘉县XX街道XX村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菅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股权依据《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2年4月15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29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总股数为8772股,其中现有股东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8600股,提总股数2%的设立专项股计172股,用于处置改制后遗留等问题。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1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金额享受对象: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3)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4)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5)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6)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8)全家外出多年而联系不上的,根据当年在家时的在册人口予以享受。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0)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尚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1)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2)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3)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4)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5)外村的离异妇女,与本村社员再婚,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本村将收回股权)。

(16)因入赘到本村的男社员,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本村将收回股权)。

(17)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18)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3)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4)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处罚后,本村将重新予以享受)。

以上6种不享受对象,还待村两委慎重考虑再重新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股权流转。

允许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转让交易。

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赠与的权利。

1、董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运行情况,也可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转让交易,同一股份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转让权;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持有人向本组织外转让股权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9%,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

5、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股权转让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股权持有人和股权受让人双方书面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公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

2、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3、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转让申请、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交易手续,并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由6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经社、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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