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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墙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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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料砌材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

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

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

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

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

(一)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五)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九条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

(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

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主体工程完工。

该工程为结构,建筑层数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墙体材料总用量为立方米,折合块标砖(按每立方米砌块折678块标砖计算),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为块标砖,包括围墙等无法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墙材用量。

现申请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

有关资料提供如下,请审核:

1、预缴基金收据,号码,金额为元;

2、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张(或货物证明);

3、施工图预算书复印件(墙体部分);

4、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5、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张,编号分别为;

6、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

7、外墙新型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

8、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厂家提供)。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全称:

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年月日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

(民用建筑工程)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共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元,该工程于年月日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并已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同时已于年月

日通过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现向贵办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现附《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请审核。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全称:

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

核验单位

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开工日期

建设项目

批准文号

计划竣工

日期

工程项目

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性质

结构类型

房屋层数

基金预

缴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预缴基金

总额(元)

基金缴

款日期

墙体材料使

用量(预算)

块标砖

墙体材料

实际使用

量(标块)

墙材使用总量

块标砖

新型墙材(已经过认定)使用总量

块标砖

其中:

新型墙材

使用量

品名

用量(折合标砖)

其中:

传统墙材

使用量

品名

用量(折合标砖)

核验结论

意见

参加各方

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质监单位

说明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建设墙革部门组织各方进行现场核验,或由墙革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核验;

本表各栏必须填写完整,方可作为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和结算的依据;

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包括主体建筑、辅助设施及围墙等全部工程用量;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墙革部门存根、第二联为财务、第三联为建设单位;

本表由省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

项目地点是否列入“禁实”城市:

年月日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盖章)

遵义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

欧远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

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云海塞纳阳光住宅小区17#.18#楼及地下车库

工程地点

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状元路

项目性质

结构类型

框架

房屋层数

-2+28-1

墙材实际使用量

墙材实际使用总量①

块标砖

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总量②

块标砖

已预缴基金金额(元)③

首次

返还基金

金额计算

新型墙材使用

比例④

④=②÷①

首次应返还的分项金额(元)⑤

⑤=③×④×70%×100%(或90%或70%或50%)(见说明1)

%

首次返还的基金金额(元)⑤

大写金额:

墙革与建筑节能

办经办人签字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审批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下属计财部门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签字

说明

1、取值多少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执行;

2、审核时应将申请、现场核验表附上;

3、小数点保留位数:

平方米为两位,标块为整数,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为两位;

4、表中墙材使用量均以换算后的标块为准;

5、填写要求:

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财务、第三联建设单位、第四联墙革节能管理机构;

6、本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交旧换新。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

(民用建筑工程)

年月日

建设单位

遵义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

欧远林

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云海塞纳阳光住宅小区17#.18#楼及地下车库

工程地点

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状元路

项目性质

已预缴专项基金①(元)

402610

首次已返还

金额(元)

本次结算金额②

②=①×30%

(元)

本次返还金额②

大写金额:

基金是/否

完全结算

建设方代表

签字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

经办人签字

 

墙革与建筑

节能办审批

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下属计财部门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签字

说明

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

表》、《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三表齐全,为基金结算依据;

2、本表由省建设厅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交旧换新。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

(工业建筑工程)

年月日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性质

结构类型

房屋层数

墙材实际使用量

墙材实际使用总量①

块标砖

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总量②

块标砖

已预缴基金金额(元)③

返还基金

金额结算

新型墙材使用

比例④

④=②÷①

应返还的分项金额(元)⑤

⑤=③×④×100%(或70%)(见说明1)

%

返还的基金结算金额(元)⑤

大写金额:

墙革与建筑节能

办经办人签字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审批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下属计财部门领导签字

建设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签字

说明

1、取值多少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执行;

2、审核时应将申请、现场核验表附上;

3、小数点保留位数:

平方米为两位,标块为整数,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为两位;

4、表中墙材使用量均以换算后的标块为准;

5、填写要求:

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财务、第三联建设单位、第四联墙革

节能管理机构;

6、本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交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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