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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验资报告

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

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类资管业务。

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

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

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

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3、备案程序

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基金系资管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

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以下分为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方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发行要求

1)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

2)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期货系资管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

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2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保险系资管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通知》),明确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3)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

(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1、委托人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2、投资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四)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向,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不得用于本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3、受益份额转让篇二:

定向资管计划尽职调查报告7-25

西部信托·中信证券定向资管单一资金信托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西部信托·中信证券定向资管单一资金信托上报部门:

证券业务部第一调查人:

牛婷第二调查人:

姚涛部门负责人:

姚涛上报时间:

2013年7月25日

第一章信托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运作模式...........................................1

一、项目背景.........................................1

二、信托设计方案.......................................1

三、关联交易的说明.....................................2

第二章委托人概述.............................................................................2

一、民生银行概述.......................................2

二、财务情况..........................................8

第三章资管计划管理人概述............................................................12

一、中信证券概述......................................12

二、财务情况.........................................18

第四章信托投资标的情况................................................................22

第五章项目存在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24

一、风险揭示.........................................24

二、风险承担.........................................25

第六章信托项目可行性评价............................................................26

第七章项目经理意见.......................................................................26

第八章部门结论...............................................................................27

第九章声明......................................................................................27

第一章信托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运作模式

一、项目背景

根据本信托委托人的委托,我部门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本次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西部信托·中信证券·民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二、信托设计方案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我部门初步拟定了如下信托方案:

1、运作方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作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指定我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中信证券设立的"西部信托·中信证券·民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该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是: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票据资产、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私募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资产收益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的比例为0%-100%。

2、信托类型:

单一资金信托。

3、信托期限:

30个月。

4、委托人预期收益率:

6.8%/年。

5、信托规模:

待定。

6、受托人: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7、委托人:

民生银行。

8、信托报酬:

按委托资产本金的0.2%/年费率计算。

9、保管银行: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10、保管费:

0.2%/年。

11、管理费:

0.6%/年。

三、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

第二章委托人概述

一、民生银行概述

(一)基本信息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在全国设立了三十二家分行,在香港设立了1家代表处,机构总数量达到590家。

主要业务有储蓄、贷款、外汇、基金、证券等,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2009年,民生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评选的"中国区贸易金融成就奖",民生银行在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荣获"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和"2009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奖";民生银行获得"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2009年度最佳营销与服务团队"奖以及"2009年最受尊敬银行"大奖。

2011年,荣获由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2011年最佳贸易金融创新银行奖"。

2012年,中国民生银行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和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在董事会正确领导下,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民营企业银行、小微企业银行、高端客户银行"三大战略定位,持续打造"特色银行"和"效益银行"经营目标,报告期内,集团营业收入突破一千亿元,达到1,031.11亿元,同比增加207.43亿元,增幅25.18%。

其中,净利息收入771.53亿篇三:

资管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尽职调查报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江西银行理财业务委员会:

我部拟认购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贰亿元整,以注资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该计划的调查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投资结构:

我部认购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与汉辰集团公司共同注资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公司认购我行理财产品,并办理质押,为汉辰集团远期溢价回购作质押担保,同时,华章汉辰担保公司为汉辰集团远期溢价回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二、计划要素

(一)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资主体:

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计划的规模:

贰亿伍仟万份;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份。

优先级份额(我行认购):

200,000,000份。

进取级份额(汉辰集团):

50,000,000份。

(四)投资期限:

12个月,6个月后为解禁期。

(五)本计划分级:

本计划通过资产及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分为

两个类别,即优先级、进取级;

优先级委托人:

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我行)。

进取级委托人:

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进取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进取级委托人为汉辰集团公司。

(六)杠杆比例:

杠杆比例(优先:

进取):

不超过4:

1。

(七)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

不低于【】%。

(八)投资范围:

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资;

(九)优先委托人保障措施:

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进取级委托人签署到期回购协议,华章汉辰担保公司对由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十)风险控制

(1)该资管计划中所涉及的共青城聚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辰集团,华章汉辰担保公司,以及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2)资金使用均在可控范围内,风险可控。

该资管计划中所涉及到的股份认购以及注资期间内所涉及的资金流向均在我行可控范围内。

江西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结束验资之后,资金将通过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并办理理财质押回到我行

第二部分项目介绍

一、管理人概况

1.公司介绍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是业内首批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作为国泰君安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里有限公司拥有业内最齐全产品线,既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权益产品、风险可控、收益适中的量化投资产品,也有低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

公司通过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分析,提供优化的资产配置服务,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公司的产品数量和种类均在全行业处于第一名。

截至2012年底,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位居券商资产管理行业前列。

2.公司优势母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拥有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研究所、海外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的全牌照业务,各项业务均位居行业最前列。

业务覆盖全面,综合管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大,满足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的创新业务已在业内树立优秀的品牌,尤其是套利对冲类创新产品享有很高声誉。

公司率先引入金融工程技术,参与交易所etf、权证、股指期货等创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开展了业内第一单定向资产管理和第一单股指期货套利资产管理。

2011年,公司发行国内首只对冲基金"君享量化",一日售罄;同年更创下一月连发5只对冲基金的发行纪录;2012年,发行国内首只高频统计套利量化产品;公司在产品数量、量化模型的设计及应用,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风控能力

管理人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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