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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昌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四月

第四篇产业技术政策31

第十二章突出贡献奖励政策52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把昌平打造成为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充分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对昌平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指导和促进产业调整与升级的作用,体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差异化、阶梯化的支持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由总则、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相关政策、申报程序及附则组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及其项目。

第四条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及职责

为确保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在促进区域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应,特成立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制定、实施、补充和修订;

2.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责成相关委办局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调研和评估;

3.负责对申请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已完成项目开展考评;

4.负责对不当获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已拨付资金的收缴和处理;

5.负责昌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与用途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

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5亿元。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突出贡献奖励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1.突出贡献奖励资金

突出贡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昌平区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2.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包括:

(1)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的发展。

(2)低端产业退出资金:

主要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的补偿与奖励。

(3)产业功能区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功能区的发展。

(4)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奖励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5)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6)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7)节能减排支持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8)高端人才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的奖励与支持。

(9)产业国际化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企业国际化发展项目。

(二)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1.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工作,并按程序报昌平区人民政府审批。

2.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初审后报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

3.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及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报请昌平区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类别或资金支持项目:

(1)资金使用效果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

4.对于列入年度昌平区重点工程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5.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得重复;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含两项,国家及市级资金规定地方配套项目除外);企业获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资金总额不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农业及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不受此限制)。

6.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及奖励标准执行。

7、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初审、调研、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篇产业结构政策

第六条产业结构政策旨在促进昌平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

产业结构政策由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和产业退出政策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第七条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坚持“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的区域发展方针,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特色产业。

第八条重点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由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出。

第九条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

(一)支持范围

重点推进能源科技、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链延伸,培育壮大符合昌平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

重点支持企业掌握核心技术进行新建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集群。

(二)支持办法

1.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重大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已在昌平区生产经营、且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新建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具体方式如下:

(1)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补助,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

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6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3.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昌平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被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引进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采购昌平区内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昌平区内中小企业加工零部件,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当年新建标准厂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企业争创名牌

对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并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可同时获得。

第十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范围

支持科技商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快速发展,吸引和培育总部经济企业落户,促进科技服务、高端商务、信息服务等企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办法

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发展

(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重点项目

对重点科技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对科技商务产业具有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给予支持。

原则上,补助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贷款本金3%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扶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与境外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向昌平区商务部门上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并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租房享受以下资金补助:

新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资金补助;新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每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

购、建、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一次性房屋内部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优先安排昌平区劳动力就业;对未享受国家及北京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

已获得市级服务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3)支持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建设

对为昌平区科技型企业成功登陆国内外资本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券商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支持软件企业通过相关国际、国内认证

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通过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4级、3级评估的软件企业以及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

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总部企业和全球500强在昌发展

对具有跨国性或跨区域性决策、管理、研发、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其在昌平区外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对总部企业以及全球500强在昌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奖励。

2.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

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注册地址在昌平区并在昌平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依照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2)对金融机构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支持

对实现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对新增龙头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从起租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

(3)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

其他不符合条件但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经昌平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4)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投资基金投资于在昌平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两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其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5)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昌平设立分支机构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注册,单独核算并在昌平区纳税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

3.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在昌平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企业,支持其近三年内已完成建设的以下现代物流体系项目:

公共物流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农产品及冷链物流、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中小物流企业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及信息化提升。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单位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的80%(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发展

(一)支持范围

支持都市型现代农业、旅游产业、会展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等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办法

1.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支持

(1)支持特色农业园区建设

对当年新建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实验园区、农机化示范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国家和省市级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昌平区特色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对当年评定为“农业部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评定为“昌平区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

(3)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

对投资建设以本地一花三果产品为主要原料,且能带动本地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项目,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

对通过国外认证或取得国外注册资格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引进农业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注册资本1‰至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等开展合作,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旅游产业的支持

(1)支持旅游产业推介及规划研究

对旅游宣传促销、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区域旅游合作、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每年投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每年的支持费用要经过审计决算。

(2)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发展

对旅游企业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创新提升旅游产品、更新改造、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区域内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标准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对于评为国家5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5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鼓励昌平区注册的旅行社积极开展地接工作。

对旅行社接待来昌平过夜的游客、年接待人次达到500人(含)以上的,按照10元/人/天实行奖励。

每年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4)支持昌平区旅游企业进行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

积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旅游商品。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针对旅游商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昌平元素,且市场前景广阔的,按照研发生产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旅游商品被评为“北京礼物”、“北京十大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单位设立旅游开放日

对设立开放日的单位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宣传推介奖励资金不超过宣传经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乡村民俗旅游开发及升级改造

依据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划分与评定》(DB11/T350-2006),经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对新评定的市级民俗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已通过评定的市级乡村旅游村、经北京市旅游委评定为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探索创新型新业态的企业、旅游村庄、成功升级,并得到北京市旅游委认可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与旅游结合的演艺活动

被昌平区旅游委认定为“昌平区标志性旅游演艺项目”、在昌平驻场演出一年以上、年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含)的项目,其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项目所需的服装、道具制作、设备购置、场租支出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8)支持昌平区旅游企业对外宣传

昌平区旅游企业参加国家、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等宣传促销活动的,按参展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提升昌平旅游形象的重大活动

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活动总投资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会展产业的支持

(1)支持举办大型专业展览

对在昌平区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大型专业展览,给予承接的展览场馆招展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1-2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2-5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2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5-8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3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给予50万元的支持。

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含)以上,达不到三天的按补贴标准的60%予以兑现。

同一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为鼓励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在昌平区累计举办6届以上的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支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展会直接服务

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在昌平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昌平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会展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含)万元的展台设计搭建公司(从事展览会展示设计、展台搭建工程业务)、会展物流公司、会展广告公司(利用会展广告载体的广告业务)、会议服务公司(从事会议礼仪服务、翻译服务、打字印刷等会议服务业务)、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对从事展会业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第1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70%给予支持,第2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支持。

(享受此项政策,就不再享受昌平区对企业特殊贡献奖励政策)

(3)支持会展项目申请国际认证

支持在昌平区注册的相关机构或在昌平区举办的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

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举办大型商业性会议

对在昌平区举办的商业性会议,给予承接的会议场所引进会议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国内商业性会议,承办实际会期达2天(含)以上(且住会2夜(含)以上),其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人数在1200人(含)(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以上的,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引进会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际商业性会议,对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且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的国际性商业会议,其实际会期达2天(含)以上(且住会2夜(含)以上)的,按照每个会期境外参会人数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引进会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0个商业性会议。

(5)支持展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专业展馆设施的建设及改造项目,其建设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及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贴息为每年50%,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额不超过60万元,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贷款担保须由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承保,补贴担保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

(1)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企业

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昌平区后,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

对于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文创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实施完成并获得区级(含)以上奖项的,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出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国内外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在昌平区发展

对于入驻昌平区且注册会员在50家(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于协会开展的行业活动按照活动总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

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融资

对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贷款本金20%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贷款贴息的利率均以银行放款日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测算依据。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获得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的,对其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中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宣传推广

对昌平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参会人员规模在500人(含)以上、总投资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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