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69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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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169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要点

3基本规定

3.0.3工程勘察单位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为依据,按照现行规范规程,对勘察方法、工作量进行合理布置,无勘察任务委托书及勘察技术要求不得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委托单位章、设计单位章)

3.0.5工程勘察单位应做好下列基础管理工作:

1原始资料的编录、整理工作,确保记录的真实与准确;

2确保各种勘察设备、仪器的完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类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5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

4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勘察纲要

4.1.2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的要求相适应: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对工程规模较小、场地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合并勘察阶段或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对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4.1.6施工勘察是施工期间因设计、施工需要进一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或基坑、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勘察工作。

施工勘察宜与现场检验和监测相结合进行。

4.2.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重要性等级;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以上等级划分标准可按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性等级

场地等级

地基等级

4.2.2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

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4.3.2勘察纲要编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勘察任务委托书和勘察技术要求;

2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书有关要求应与勘察任务委托书一致。

4.3.4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与要求,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勘察工作布置,各种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和深度,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工作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对大型工程尚应制定投入的人员与机具设备,勘察工作进度计划,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等。

5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5.1.3对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建筑物和需验算地基变形的丙级建筑的勘探手段应采用钻探取样为主,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为辅的方法。

对位于江河低级阶地及与江河低级阶地相类似的平原地区或高级阶地浅部土层地段,按承载力设计的丙级建筑物、基坑工程,钻探手段可侧重采用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并与钻探取样相配合的方法。

5.1.5地基变形计算应按湖北省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1.6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13.2.4条规定确定。

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评价其稳定性。

建筑物位于斜坡场地或挖方边坡坡顶附近时,应按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稳定性验算。

5.2房屋建筑

5.2.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近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值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必要时提供其变化幅度;

7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2.2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5.2.4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5.2.5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量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5.2.6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的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5.2.7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2.6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的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5.2.8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注:

1)主要土层是指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持力层和主要压缩层;

2)对可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应提供土的室内试验指标,难以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也可采用原位测试数据;

3)原状土试样数是指可提供参与统计的试验指标的数量;

4)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单栋建筑物提供数据数量的要求可适当减少。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5.3桩(墩)基础

5.3.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3.2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桩宜为12m-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大于2m时应加密勘探点;

2对摩擦桩宜为20m-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5.3.4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d-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以加深穿透;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软弱夹层,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5.3.6对埋深大于3m,桩径不小于800mm,且埋深与墩身直径之比小于6或埋深与墩扩底直径之比小于4的刚性基础可按墩基础计算。

5.3.7墩底端阻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墩身有效长度不超过5m时,墩端土的端阻力特征值可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按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进行深宽修正;

2墩基础的埋深超过5m且墩侧土强度较高时,当采用公式计算、室内试验指标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载荷试验除外)确定墩底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时,可乘以1.1的调整系数,岩石地基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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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对推荐采用桩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桩基宜选用中、低压缩性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当建筑物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对变形要求严格时,不宜推荐采用桩端置于高压缩性土层中的摩擦桩;

2同一结构单元内的桩基,不应推荐选用压缩性差异较大的土层作为桩基持力层,不应采用部分摩擦桩和部分端承桩型;

3由于欠固结软土、湿陷性土和场地填土的固结,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引起桩侧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或建议采取消除负摩阻力的措施;

4岩溶地区的桩基,当岩溶上覆土层稳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桩基持力层。

当必须采用嵌岩桩时,应对岩溶进行施工勘察;

5夯扩桩的沉桩深度不宜大于24m,人工挖孔桩挖孔深度不宜大于25m;

6采用钻孔灌注桩后压降工艺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宜超过同类非压浆桩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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