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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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工作,防范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环节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发放是对已获批准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包括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向批发银行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品种的授信合同审核和逐笔发放风险审查。
第三条本行在分行信贷监控部内设置放款管理岗、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押品与档案管理岗。
具体职能包括授信法律审查、审查发放、额度管理、押品管理、通知放款及档案管理六个环节。
第四条本行信贷监控部审查发放管理人员须经总行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其中放款管理岗不得兼任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
第五条本行总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全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负责全行批发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及总行业务营销部门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
第六条本行分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分行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负责对分行业务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业务营销部门职责
一、负责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时未发生大的变化;
二、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并对所有放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质押的存款、票据等来源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对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和定期检查,监控贷款用途,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
第八条信贷监控部职责
本行对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所有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均由信贷监控部执行。
一、授信法律审查
(一)负责审查授信业务是否根据本行相关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并已经批准;
(二)负责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有效。
二、审查发放
(一)负责本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包括对授信额度的先决条件检查、建立、变更、终止、冻结、解冻及日常监控等;
(二)负责审查贷款条件是否落实,并确保在授信授信批复有效期、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放款;
(三)负责审核提款用途是否合理,用信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性;
(四)负责审查是否需要协审部门协审,且协审部门意见已落实。
三、押品与档案管理
(一)负责核定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本行相关规定和审批要求;
(二)负责押品的冻结、解冻及日常出入库。
押品的具体保管部门和保管方式等内容按照本行押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负责按照本行授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授信档案进行保管。
四、通知放款
(一)负责审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发放审查工作是否全部有效执行;
(二)负责制作《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并由信贷监控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上签字,方可向业务营运部门发送。
第九条业务营运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产品政策及营运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操作;
二、协助信贷监控部对保证金帐户和抵、质押品入库情况进行确认;
三、负责对涉及国际业务的授信业务进行专业技术性审查,既在审查发放前由业务营运部门对单证材料的有效性、外管政策的合规性及业务条款的专业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负责根据信贷监控部的放款指令(即《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办理放款手续,并及时准确进行放款检查和操作。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各类制式合同的制订、修订、废止;
二、负责本行非制式合同的起草、审查;
三、负责相关法律咨询,并对授信批复通知书明确要求协审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负责对合同的使用、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发放风险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营销部门审查内容:
一、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时是否发生大的变化。
二、负责落实授信条件,组织授信放款资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放款申请表及放款所需资料,对所有放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负责使用本行制式文本,如非本行制式文本的书面材料,必须经分行或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同意。
四、负责与客户共同办理核保,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审验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是否有效,有无逾期或不良信息,如有应暂停放款。
贷款卡查询信息应作为授信档案资料留存。
六、审核质押的存款、票据等来源合法性;对客户保证金来源(股东投入、自有资金、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入等)情况作重点核查,确认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如实填制《保证金来源确认书》或《质押物来源确认书》,管户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确认书上签字。
证实保证金来源的资金凭证及确认书应作为授信档案资料留存。
七、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相关办法操作,并填制《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审批表》或《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批表》及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管户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信贷监控部审查内容:
一、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内容
(一)授信业务是否已经批准,是否为有权人审批,授信审批意见与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二)审核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审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明书、授权书、核保确认书等,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有效。
核定是否需要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补充法律限制条款;
(四)审核非格式文本是否经法律合规部审定,文本填项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本行合同签署的要求;
(五)审核审批意见中的限制条款或监管意见是否已经落实;监管部门或本行相关部门是否有限制该客户放款的提示或知会;
(六)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最新的法律、监管要求;
(七)与客户经理共同与客户完成相关抵、质押物登记相关手续。
二、审查发放岗审查内容
(一)审核业务营销部门报送的放款资料及其手续的齐全性、真实性以及填项的正确性,审核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是否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审批表》签署意见;
(二)审核是否已经落实审批意见,尤其是担保条件(押品、押品入库凭证、保证金转入通知书等)是否已经落实并符合要求,票据真实性业务营运部门是否已确认,质押存单是否已冻结;
(三)审核是否符合授信额度限额、各业务品种使用限制、起止期限、使用余额等控制要求;根据审批意见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关联交易和关系人进行额度控制;是否存在相关部门提示客户担保出现预警(如保证人出现问题、跌价)须要停止额度使用、控制额度或补充、增加担保等因素;
(四)审核放款资料是否符合提款条件,授信用途是否合理、与授信审批用途是否一致,授信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五)审核管户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是否在《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审批表》或《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批表》签署意见;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办法进行发放审核;
(六)审核协审部门审核意见是否明确、是否同意发放,有无保留意见;授信业务审查发放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审查业务营运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七)审验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是否有效,有无逾期或不良信息,如有应暂停发放。
三、押品与档案管理岗审查内容
(一)审查、管理押品,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出入库保管手续,并登记押品台帐;
(二)对押品台帐定期与业务营运部进行账实核对;
(三)根据押品价值变化的信息以及警示(可由相关部门提供),对押品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押品项下的额度控制,确保押品的足值;
(四)管理、收集、整理授信档案,根据授信资料清单核对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性和归档的及时性;对已结清授信业务的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卷宗归档;
(五)登记授信档案的调用借阅情况,并确保归还资料的完整性;
(六)未尽事宜,按照本行押品管理办法及批发授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四、放款管理岗审查内容
(一)负责对授信法律审查岗和审查发放岗审查内容进行复核;
(二)负责对授信业务的抵、质押权利凭证出、入库保管手续复核;
五、信贷监控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查内容
(一)负责所有批发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的核定,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程序是否履行完毕;负责对授信业务发放前授信文本资料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最终审批;
(二)负责签发《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
第十三条业务营运部门审查内容
一、核对《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是否为信贷监控部有权审批人签批,是否加盖放款印章,核对放款印章和有权审批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卡是否相符。
若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还需核对信贷监控部是否出具了《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发放通知书》或《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发放通知书》。
二、核对放款资料上的借款人名称、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合同号、业务种类、账号、授信额度编号等信息是否与《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及操作系统一致。
三、负责对放款资料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产品营运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和操作。
第四章放款工作的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本行总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分行信贷监控部授信审查发放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十五条本行信贷监控部对业务营销部门授信审查发放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有权不再受理对授信审查发放制度执行不力的业务营销部门的审查发放业务。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在办理授信审查发放时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与授信审查发放有关的管理规定时,信贷监控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或分行行长)及风险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或分行风险总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监控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