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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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市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l.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5.1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l.5.4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治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2.2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3 专家组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2.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辖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有可能造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一致,共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 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关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将风险源排查作为日常工作,并组织重点风险源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依托现有的环保、建设、水利、卫生、水文等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市、辖市(区)相互协调、支持的环境监测网络

3.4.2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

3.4.3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地表水水质流动监测车、大气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24小时监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Ⅰ、Ⅱ、Ⅲ级事件,Ⅳ级事件由各辖市、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Ⅰ、Ⅱ级事件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事发地各辖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及时报告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由政府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协同水利、农林及当地环境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5.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4.5.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上报批准;

(2)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污染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 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6.3 队伍保障

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

以环保部门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消防、医疗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4 技术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5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确保自身安全。

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中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6 教育培训

通过多种媒体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应急队伍等应急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6.7 演习演练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7

奖惩

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劢。

对在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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