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1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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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136号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
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成效评估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一、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评估: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
二、一般整治项目评估:
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
三、“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评估。
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
第五条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
第六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问题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其它项目可委托市(地)级环保局评估。
第七条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境监测,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
第八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负责查阅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按照评估指标和相应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按程序报所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第十条环境成效评估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
(二)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
(三)项目实施前的环境监测报告、项目验收后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环境成效评估采用计分法,评估总分为100分。
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估分值分别为:
优≥90、90>良≥70、70>中≥60、60>差。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环境成效的责任主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对辖区内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本省(区、市)年度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实施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政策环境成效情况开展抽查并进行总体评估。
评估结果将报送国务院,并将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参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将对总体评估结果较差的省(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
××省(区、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
附:
╳╳省(区、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
年月日
环境保护部制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评估专家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所在地”:
按省、市、县、乡镇逐级填列。
2.项目所在地的主要产业结构是指种植业、养殖业、乡镇工矿企业、旅游业等的主要情况。
3.“项目类型”:
在所属评估项目类型后的方框内划√。
4.“项目解决的主要环境问题”:
在所属内容后的方框内划√。
(二)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
项目评估专家组依据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所列指标和评分说明逐项打分。
(三)评分说明
1.根据《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对指标打分。
表中所列各指标分值为完全完成指标要求时的最高分值,完全未完成指标要求的计零分,部分完成指标要求的则根据完成情况适当打分。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进行评分。
3.一般整治类项目评分按照治理内容分为专项治理项目评分和综合治理项目评分。
(1)专项治理项目评分
参照《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的要求,“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两项分值不变。
“环境整治效果”项中专项治理内容的分值调整为该项的总分值,专项治理内容各项指标分值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专项,其环境整治效果分值为60分,分项指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值均为60×[3÷(3+3+4)]=18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分值为60×[4÷(3+3+4)]=24分。
(2)综合治理项目评分
参照《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的要求,“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两项分值不变;“环境整治效果”项分值不变,并按所涉及的几项治理内容的分值比例进行分配,各项治理内容下级指标的分值按上述同样方法进行调整。
如综合整治项目只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三项任务,则饮用水源保护分值为:
60×[20÷(20+10+10)]=30、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指标分值均为60×[10÷(20+10+10)]=15;此时饮用水源分项的下级指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水源地水质、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指标均为30×[5÷(5+5+5+5)]=7.5分。
4.“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分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评估结论
依据评估得分确定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提出评估意见,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评估组人员
填写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组所有成员的信息,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由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的项目,省、市两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都必须对项目评估结论签署意见,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的项目,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环境成效评估报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四、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留存一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所在地
(项目涉及个乡镇,共计个行政村)
人口(人)
户数(户)
面积(亩)
农民年人均
纯收入(元/年)
主要产业结构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实施年限
年
“以奖促治”资金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万元
政府配套资金万元
自筹资金万元
项目带动其它涉农资金
万元
项目类型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非示范省)
□一般整治项目
□“问题村”环境治理
项目解决的主要环境问题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项目环境成效评分表
指标名称
要求
得分
任务完成情况
(20分)
1.环境整治目标完成情况(5分)
达到了项目申请预定的目标
2.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5分)
≥95%
3.资金投入产出比(5分)
东部3:
1,中部1:
1,西部0.5:
1
4.农村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5分)
在项目所在乡镇设立了环保机构、配备了专职环保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环境整治
效果
(60分)
饮用水源保护
(20分)
5.饮用水卫生合格率(%)(5分)
≥100%
6.水源地水质(5分)
满足水源地水质要求
7.饮用水源安全保障(5分)
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
8.水源地污染源治理(5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得到治理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10分)
9.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3分)
100%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分)
≥70%
11.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4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生活污水处理
(10分)
12.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
≥60%
13.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0分)
1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分)
≥70%
15.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10分)
16.污染源治理(5分)
土壤、水环境污染得到治理或明显缓解
17.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5分)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落实
环境质量状况
(20分)
18.水环境质量(15分)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水体环境得到改善,消除河流、沟塘的黑臭、堵塞等问题
19.大气环境质量(5分)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改善
环境成效评估得分合计
评估结论(给出环境成效情况总体意见,重点说明项目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专项环境问题的解决程度、社会效益和资金效益等,并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
评估组组长(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二、评估组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位
签字
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
四、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