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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政策法规税收制度.docx

伊朗政策法规税收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摘录)

  (1988年2月通过,包括截至2002年2月16日的所有修改)

  目录

  第一部分纳税人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部分财产税

  第一章不动产年税

  第三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空闲住房不动产税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荒芜地产税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四章遗产税

  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印花税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三部分所得税

  第一章不动产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至第八十条

  第二章农业所得税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至九十二条

  第四章营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至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法人所得税

  第一百零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意外收入税

  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八条

  第七章不同来源的总收入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四部分各种规定

  第一章免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章合理费用和开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章计税指标和系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章通用条例

  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五章纳税人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第三方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七章税务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二条

  第八章纳税通知

  第二百零三条至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征税

  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三部分税务核定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第一章税款核定机构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至二百四十三条

  第三章税务纠纷仲裁机构

  第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五十一条

  第四章最高税收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六十条

  第五章最高税收纪律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六章税收纪律委检查机关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部分纳税人

  第一条下述人包括在纳税范围中:

  1、凡财产所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对于他们在伊朗的动产或不动产,均按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纳税。

  2、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3、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4、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法人。

  5、任何非伊朗国籍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以及通过转让特权和其它权利或培训、技术援助或转让电影影片(按价格或放映费或其它方式)从伊朗获得收入。

  第二条下述人员不包括在本法纳税范围:

  1、各部委和政府机构;

  2、由政府提供预算的组织;

  3、市政机关。

  注1:

资本的全部或部分属于上述各款中提到的机构和人员的公司,其收入或利润部分不适用于本条。

本注解不影响上述公司享受本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的免税。

  注2:

这些人员的收入(从经济活动中获得,例如从工矿、商务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中获取,或从商誉中获得,也可能从非公司渠道获得)应按有关税率纳税。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负责相关管理事务的人员就上述活动中所得收入的部分应履行他们的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分别就各项收入的纳税义务,否则这些人员和有关的纳税人将负有连带的几种纳税义务。

  注3:

凡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的免税许可的,适用于本条。

  第三部分所得税

  第三章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

(代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或代表住在伊朗的某个人)在国外任职期间从伊朗境内得到的工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应交纳工资税的收入是指:

在扣除欠资之前和减掉本法规定的各项免税款额之后的工资(固定工资或计时工资或基本工资)和与职业有关的补贴(不管是长期或临时的)。

  注1:

应交纳工资税的非现金收入按下列情况定价计算。

  1、带家具的住房和未带家具的住房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住房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现金补贴例外)的25%和20%。

  2、配有司机的专用汽车和未配司机的专用汽车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此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的10%和5%(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的现金补贴除外)。

  3、其它非现金奖励相当于工资支付人为此花费的金额。

  第八十四条任何从一个或几个来源所得工资的人,包括受《劳动法》规定管辖的工人,工资年收入不超出《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制定的工资表中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百五十倍,则免予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1:

此注解删除

  注2:

此注解删除

  第八十五条根据《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0,000里亚尔的职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超出上述金额,超出部分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税率纳税。

  第八十六条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此类款项的支付者有责任在每次开支时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所涉及的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以后只需办理变更部分。

  注:

如纳税不是由主要的工资支付人交纳,交纳人将不考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按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

  第八十七条多交的工资所得税根据本法规定将予以退回,条件是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至该年底(相当公历3月20日)向居住地税务所提出领薪人的书面申请。

  上述税务所有责任在申请呈交3个月之内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确实多收了税款,而且申请人在该税务所没有别的税务欠款,则从当时收税处退还多余的税金。

如果请求人有税务欠款,则多收的税款即算在上述欠款中,余额将退回。

  第八十八条如果从在伊朗没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国外某人处领取工资,那么工资领取人有责任在领取工资30天之内,根据本章规定将有关税款交到居住地税务所,并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将有关自己所得工资的纳税申报单交到上述税务所。

  第八十九条除根据本法规定免予纳税的人员外,为外国公民颁发出境签证、延长居住签证或劳动许可签证时要出示已纳税证明,或合同方伊朗法人业主和外国业主或伊朗第三方法人的书面纳税承诺。

  第九十条如果工资支付人没按期交纳税款或未足额纳税,那么纳税人当地税务所有责任连同本法第八十二条注解涉及的罚款一同计算,在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向工资支付人催缴税款。

本条法令对本法第八十八条的纳税人也同样适同。

  第九十一条下列情况的工资收入免予纳税:

  1、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使馆馆长和馆员、外国政府特别代表团团长及成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于纳税;及从联合国领取的工资的联合国代表团及其驻伊朗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免予纳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属机构除外)。

  2、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领馆馆长和馆员,以及外国政府文化机构的职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

  3、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为进行无偿的文化、经济和科学技术援助而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派往伊朗的从本国政府或国际机构领取工资的外国专家免于纳税。

  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驻外使馆、领馆的当地雇员,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领取工资,只要他们不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

  5、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退伍金、赔偿金、赎金和付给后裔的抚恤金免予纳税。

  6、与工作有关的旅差费和出差补贴免予纳税。

  7、此条删除

  8、在工地或工厂内提供给工人使用的住房、在工地或工厂以外由工人使用的廉价住房免予纳税。

  9、所获得的身体损害补偿和治疗一类的保险金免予纳税。

  10、新年奖金、年终奖金,总数在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免予纳税。

  11、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根据特殊条例由雇主提供给国家公务员的住房免予纳税。

  12、雇主根据票证单据直接或通过工资领取人为自己的职员或其职员的赡养人的医疗费而支付给医生或医院的款项免予纳税。

  13、付给职员的非现金补贴,免税额最多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二。

  1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无论是正规军还是保安部队的全体人员、按情报部雇工法招聘的人员、两伊战争中的伊斯兰革命烈士和被俘人员的薪金收入免予纳税。

  15、删除

  16、删除

  17、农业部下属的特别航空服务公司的操作和专业人员的基本工资从本条款通过之日起予以免税。

  第九十二条在农村以及计划和预算组织列出的贫穷、边远地区任职的政府机构和各部委的职员的工资所得税免除50%。

  注:

军队和保安部队干部在本法开始执行之前的工资所得税欠款予以免除。

  第四章营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减掉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

  注:

人为或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司所得的收入和合伙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属本章规定范围。

  第九十四条本章涉及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其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加上其他各项在另外章节中未规定为纳税款额的收入,再减去《合理费用和开支》一章中有关的合理费用与开支之后的总额。

  第九十五条业主应保管有关审核工资和应纳税金额的文件。

根据工资审核,业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经营的业务登记在商业法规定的分帐和总账中,并按记帐的规定和标准保存帐目和相关文件。

  B.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的经营业务登记在收支帐册中,帐册样本由税务组织印制并提供。

  C.不适用于上述A、B款规定的业主,应根据税务组织的规定要求和格式保存他们的收支概况记录。

  注1:

税务组织如果进行了审核,将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通过一家广告注册机构在拉斯米报或某一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向纳税人公布第九十六条A和B中新增加的职业种类(包括下一年)。

  注2:

本法实施细则和会计手册是税务部门在征求了国家会计协会的意见后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里面明确帐册文件和资料保管方式、财务登记方式和如何根据业务种类做年终报表。

  注3:

删除

  第九十六条

  A、第九十五条所述A中规定的业主如下:

  1、持有商业经营执照的人和所有的进、出口商。

  2、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或将要颁发建厂和生产许可证的厂主和生产部门的业主。

  3、矿山开采人。

  4、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管理、咨询、信息、计算机软硬件和系统设计服务部门的业主。

  5、教育机构、业余学校、自由大学、大学和高校的所有人。

  6、医院、妇产院、疗养院、精神病院、诊疗所的所有人。

  7、三星级以上饭店所有人

  8、经纪人、批发商、大商店、金融中介、国内商品和进口货物分配商和仓库所有人。

  9、国内或国外贸易机构和工业企业的代表。

  10、陆、海、空客货运输部门所有人。

  11、工程咨询机构的所有人。

  12、营销和广告机构的所有人。

  B、本法第九十五条所述B中规定的业主如下:

  1、工业作坊的所有人。

  2、建筑公司、技术和工业企业、测绘、测量和技术审核监督机构的所有人。

  3、印刷厂、复印、装订、绘图服务办事处的所有人。

  4、信息中心的所有人。

  5、司法机关的辩护律师、专家和正式翻译、法律顾问、正式会计、工程系统组织成员。

  6、准备和提交研究计划的研究员和专家。

  7、中介和执行人。

  8、文化艺术中心和职业中心的所有人。

  9、电影院、戏院、体育娱乐中心所有人。

  10、摄影、配音、剪辑和其他电影服务机构的所有人。

  11、拥有诊所的医生、牙医和从事兽医业的兽医。

  12、化验室、放射室、理疗室、脑电图室、室、整容室及其他提供医用和非医用卫生服务机构的所有人。

  13、旅馆的所有人。

  14、招待所、餐馆、配餐车间提供接待服务和餐具租赁中心的所有人。

  15、文件公证处的所有人。

  16、合法修理厂和机动车维修站的所有人。

  17、汽车展销厅的所有人和租车服务部门。

  18、金银首饰制作和销售商。

  19、钢铁销售商。

  注1:

财经部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把A中的业主的职责变成为B中业主的职责。

  上述内容将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由财经部予以书面通知,通知所涉及的人应在通知发布的第二年开始执行。

  注2:

本条提到的“所有人”是指企业在其帐户下进行经营活动的人。

  注3:

在其营业范围还进行本章涉及的其它经营活动的,该纳税人应根据本法有关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中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将通过最高一级(机构)裁决定:

  1、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资产负债表和盈亏明细帐或收支盈亏明细帐(两种情况之一)。

  2、纳税人拒绝按有关审核人员的书面要求在其办公地点提供帐薄或记帐凭证。

(办公地点对法人来说即指其法定住所,除非纳税人事先书面通知有关税务所自己的办公地点和提供帐薄和记帐凭证的场所)。

  在执行本条时如果纳税人的部分票据不能出示;而该票据与支出有关,则不能将其算到合理支出中;如果与收入有关,则将通过裁决核定该部分的应纳税收入。

  3、如果税务所认为单凭所提供的帐本和票据或由于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无法审核收入和确定应纳税额,那么,应将情况及充分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将该案交给由财经部长选派的三名审计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调查。

纳税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前往上述委员会,视情况采取措施解决审理困难,并就遵守合法标准和条例的方式提交书面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有责任在上述一个月到期后10天内,将自己的意见连同指示和必要、足够的理由通知有关税务所,以便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

委员会的意见多数同意后生效,少数委员的意见也应记在会议纪录中。

如果委员会宣布否决有关税务所关于纳税人帐薄不能用以调查的意见,也应将情况通知税务管理检查机关。

  注1:

执行本条第3款时,将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涉及的调查期限增加两个月。

  注2:

根据被审计的文件,一旦确定了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税务管理部门有责任根据被审计的文件或帐目,确定应纳税收入。

如果有文件足以证明收入来自不公开的经营活动,这些收入将由最高一级仲裁机构进行审核,与原来的应纳税收入一起纳税。

  第九十八条关于最高级裁决审核,审核人员要在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从政府或非政府的各类机关搜集所需的情况后,首先选定本法内容中适合纳税人活动内容和状况的一项或几项条款,并将选择这类条款的理由连同详细说明记录在调查报告中,然后用选定的条款中规定的系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

如果采用几项条款的系数,则从这些系数的计算结果中得出的平均数即为应纳税收入。

  注:

删除

  第九十九条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第七十六条及该条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批准本法日期之前接到的投标,从确定应纳税收入和交纳4%的比例税率方面,依然适用该税法的条例。

  注:

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第七十六条及该条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伊历1366年12月3日与1367年12月29日(公历1988年2月22日至1989年3月20日)之间接到的投标,从确定应纳税收入方面,适用本法的规定,只有在所得税率适用于征税期于1367年(公历1988年3月21日至1989年3月20日)结束的合同的情况下,该年规定的税率才将应用。

  第一百条本法所涉及的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式样为每个经营单位和每个所在地区分别填报税务年度内的、有关自己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单,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交给经营地所在税务所,并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税率交纳税款。

  注1:

对于经营种类要求其在一处或几处地点建立办事处或商店的工厂或生产单位,纳税人有责任将自己各项经营活动所得的总收入填在一张纳税申报单上交给工厂或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所。

  注2:

对于本条所涉及的没有固定经营地点的人,从递交纳税申报单的角度,其居住地即被视为营业地。

  注3:

民间公司由合伙人中的一个递交纳税申报单,则不意味着免除了其它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它不妨碍提交共同纳税申报单。

  注4: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单包括分类帐和总帐薄、资产负债表、盈亏帐目或收支表(根据税务组织提供的样式制作)。

  注5:

删除

  注6:

国家税务局对某些年度某些地区的一些收入来源,在考虑了协会的意见后,确定与本法第九十五条C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数额,并征收税款。

如果从一个税务年度的年初开始或在此期间,纳税人中断了经营活动或由于某种意外的原因丧失了工作能力,并且此事又为税务纠纷仲裁委员会所证实,则应纳税的收入按他经营的时间核算并征收有关税款。

  注7:

删除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涉及的纳税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纳税申报单,其应纳税年收入在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内部分免予纳税(1382年以后执行),超出部分按本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税率交纳税款。

  注:

对于民间公司,无论自愿或非自愿组成,合伙人最多享受两个免税名额。

免税部分将在他们之间平等分配,每个合伙人股份的余额将分开征税。

如果合伙人之间有婚姻关系,配偶将视为单一合伙人,对丈夫免税。

在一个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他的后裔作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将享受死者应有的免税。

免税将在继承人之间平等分配,从分配给每个人的收入部份中扣除。

  第一百零二条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有责任在递交纳税申报单时,除交纳自己的税款外,还要将投资人股份收入的所得税(不享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免税)扣除,并作为记在投资人帐上的税款划到税务帐上,并将收据交有关税务所和投资人。

  注:

如果投资人是银行,则免交合伙人扣除投资人税款的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法庭辩护律师和在专门诉讼案中担任律师的人,有责任在委托书中限定律师酬金,并在委托书上贴相当于其5%的印花税票。

印花税数额根据情况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下面规定的数额:

  1、在索要钱财的诉讼和事务中,印花税额为每个程序税目表规定的律师酬金的

5%。

  2、关于不是索要钱财或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确定索要价值的诉讼案,以及须按法庭意见确定律师酬金的刑事诉讼案,印花税为律师酬金条例规定的每一程序律师酬金的至少5%。

  3、在刑事诉讼案中,对索要钱财的个人诉讼,依本条第1款条例内容而定。

  4、对于由非司法性的专门机关审查并解决的诉讼案和财产纠纷,且没有专门规定律师酬金税目表的,如税务纠纷、扩展道路应付的市政税及此类诉讼,只从纳税角度,律师酬金数额如下:

  争议财产在1000万里亚尔以下,律师酬金为其5%;

  争议财产在1000-3000万里亚尔之间,律师酬金为其4%;

  争议财产在3000万里亚尔以上,律师酬金为其3%;

  其中的5%交纳印花税。

  本款内容对于接受委托在本款所指的专门机关中处理诉讼和纠纷的人(甚至不是辩护律师)也同样适用,但处理纠纷涉及的对象若是纳税人的雇员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子孙和纳税人的配偶则除外。

  注1:

如不按本条行事,则不能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在任何法庭或上述专门机关聘请律师,除非是由不需要在委托书上贴印花税票的国家各部、机关、公司和市政府、国家或市政府的下属机关指定的律师。

  注2:

国家各部、机关、国营和市属公司及国家、市政下属机关有责任从支付给律师的律师酬金中扣掉5%作为律师的税款支出,并在10天之内将其交给当地税务所。

  注3:

如果在贴了印花税票之后,诉讼事务委托给了别的律师,则新的律师不负责在委托书上贴印花税票。

  注4:

如果法庭确定的律师酬金或律师酬金损失超过或少于用于委托书印花税的数额,那么法庭检查长有责任将确定的数额通知有关税务所以便计算其差额。

  第一百零四条无论盈利或非盈利性的国家各部、机关、市政府及其下属机关和所有法人,以及根据第九十五条A中规定的自然人,有责任在支付下列服务项目时(就诊费、住院费、化验费、放射治疗费、仲裁、咨询、专家指导、会计服务、财务和行政管理、写作、文学著作、作曲、音乐演奏、戏剧和歌唱演出、绘画、经纪代理业务、非金融服务费,场地和建筑物的清理、办公室和计算设备的租赁、任何种类的机器、工厂和冷藏室的租赁、电梯和中央冷暖空调的保养与维修、任何形式的建设和技术安装工作、建筑的设计和安装、绘图、土地测量、技术计算的监督、运输合同和电影放映费的支付),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5%作为领取人的税款,并在30天之内划入由财经部确定的帐户,将收据交给支付人,并在这段时间内将收入人的纳税情况连同姓名、住址交给有关税务所。

  银行通过奖励合约为农业、住房修复和建设所提供的便利服务将不按本条款扣除5%税款的规定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将与有关代理机构签订的奖励合约的副本在签订合约的日期起30天内送达有关的税务所。

  注1:

在履行本条涉及的事务时,如果雇主签署了合约,则有责任在合约签署30天之内将合约副本呈交当地税务所的税务检查办公室,同时收取回执。

  注2:

如果本条所述的收入来源完全免予纳税,则在事先征询财经部意见的条件下,免予按上述形式扣缴税款。

  注3:

如果本条提到的款项存入了司法财会机关或类似组织中,或由执行机关征收,那么存款人将免予扣除税款义务,本条规定的义务由指示支付上述款项的主管人承担。

  注4;关于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6月20日-7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的第七十六条和在执行本法之前提出的该税法的修正案所涉及的承包合同,雇主有责任按该条规定行事。

  注5:

税务组织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前通过拉斯米报纸或某家发行量大的报刊登出广告宣布从下年度开始时加入本条款的其他服务项目的名单。

  注6:

在纳税人没有支付本条款规定的税款情况下,税务组织可以提醒他们,在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后,要求他们支付税款。

如果他们拒绝支付税款,税务组织可以通过第四部分第九章的执行方法征得税款。

同样,对于所有使用政府信贷的政府执行机构、非政府的公共协会、其他组织和机构以及本法申明的其他机构如不支付税款,税务组织可从它们的银行帐户中扣除应纳税税款。

  第五章法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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