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修改之商铺房屋租赁合同0415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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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修改之商铺房屋租赁合同04152

中鼎·万商汇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协议: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中鼎·万商汇租赁合同》。

2、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3、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4、租赁房产:

指玉林市中鼎万商汇项目商业物业,具体铺位位置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二条及附件一(商铺平面示意图)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期间:

指本补充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租赁期限。

6、租赁房产交付之日:

指乙方签署《商户收铺确认书》之日。

7、日租金:

指按本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除以三十天得出之数额计。

8、租赁年度:

指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租赁年度。

9、租赁房产原状:

指租赁房产在《商户收铺确认书》中所确定的租赁房产状态。

10、不可抗力:

指在租赁期间非因甲方和/或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

(1)自然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如水灾、旱灾、暴雨、暴风雪、地震、台风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中国法律修订、政府政策调整、变化等。

11、中国法律:

在本合同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之行政命令或文件等。

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

(3)本合同履行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政府部门条例等。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广西省玉林市二环北路及高速路口交汇处中鼎·万商汇层号(铺位编号:

)的房产租赁给乙方使用(以下称“租赁房产”)。

租赁房产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双方确认以此作为计算租金及有关费用的依据。

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产用于商业用途,经营的业态为:

,品牌为: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出示公司或办事处的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办毕为实现上述租赁房产用途所需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并承担经营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同时须将其合法取得的于租赁房产内正常经营所需的有效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递交甲方查验存档,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须按照该营业执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领取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使用该场地,如要调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并按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房产用途的报批手续(如有),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租用租赁房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具体租期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租金自年月日

起计。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具体租赁条件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新的租赁合同须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签订。

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方或双方明确不续租,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仍未签订续租协议的,则甲方有权带领其他承租意向人考察租赁房产。

甲乙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按照正常经营的最后经营的三个月的固定装修状态并且完整清洁的交回租赁房屋(固定装修状态是指:

水、电相关系统、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须保留固定装修间隔,不得损坏或拆除建筑物之本体结构及基础设施,不得损坏租赁房产内的原有装修、设备、设施等任何物品(甲方的办公设备等其他属于甲方的可移动物品除外),但是自然原因以及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除外;乙方恢复原状、缴清所有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未能按时移交该铺的,甲方有权按日收取双倍租金直至乙方将该铺移交甲方之日止。

同时因乙方未按时移交该铺引起造成甲方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也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产的租金计算标准为:

年月日—年月日租金:

人民币元/平方米/月(以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总额:

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

自年月日(计租日)起租金每年递增%,租金递增后,乙方应按递增后的租金支付。

即年月日—年月日,每月租金(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

年月日—年月日,每月租金(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

年月日—年月日,每月租金(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

租金交付时间为每月交付一次,乙方应于当期租金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下期租金。

乙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租赁房产使用权时,不能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如乙方逾期交纳当月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等任意费用达七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因此而终止后,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于本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本合同约定应交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如变更收款帐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向甲方预交个月的租金、个月管理费。

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应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

如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乙方毁约,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届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恢复原状、交还租赁房产并结清合同约定全部应交款项,同时一个月内乙方无任何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在前述事宜处理完毕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予以无息退还。

承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经通知后,甲方可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影响甲方同时行使其他任何补救权利:

(1)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政府主管部门税费等其他应付款项的;

(2)乙方进行的经营活动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追索或乙方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未能自行妥善处理,导致甲方作为业主方承担相应责任的;

(3)本合同因乙方单方原因提前终止、解除的;

(4)乙方经营发生假冒伪劣、欺诈等问题,导致索赔或政府处罚的;

(5)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或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使用。

交付租赁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房产移交情况,并签署《商户收铺确认书》予以确认,交铺日期和状态以收铺确认书为准。

确认书签署之日,为租赁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租赁房产的,本合同期限由双方书面确认后顺延。

第十条如甲方在租赁房产交付之日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办理租赁房产交接的,则属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乙方在该日办理了租赁房产的验收、交接手续,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视为实际交付日,并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免租装修期(如有),且乙方须自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合同约定之应交全部款项。

第十一条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为天,在该段时间内装修及运营,甲方不收取租金。

免租期内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等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免租期属一次性优惠,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约。

甲方可根据实际租赁情况分期给予乙方,免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装修产生的所有垃圾由乙方自己处理,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装修完毕并对外营业,如超期,则每超期一日乙方还须按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因乙方装修延误导致相关影响的违约金,由乙方现金交纳。

如乙方无合理理由且事先并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延迟对外营业达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甲方选择不予终止本合同,乙方则须按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不仅须承担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平均租金向甲方补交免租期间的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进场进行装修前个工作日将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交甲方审核,并办理相关的进场装修手续,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将相关图纸与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始装修施工。

本租赁房屋的二次消防(即装修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安装,并由乙方负责消防报审、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乙方安装的消防设施应与整个项目的消防系统保持正常联动;乙方须将本租赁房屋的消防竣工图及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一套交甲方存档备案。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结构、间隔、排污系统、防水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卫生设备、其他公共设施和设备等。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租赁物业的外墙、上壁及顶部等,不得展示或树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切断、或者连接租赁物业的任何管道。

如乙方违反本条上述约定,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

否则甲方有权拆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风险、损失、索偿、开支、诉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如果政府任何部门对租赁房屋装修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需依法修改装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以批准的装修设计图为标准。

如验收不合格,应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请验收,如因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甲方要求整改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房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房屋的结构、墙体发生损坏妨碍安全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原因导致的结构、墙体损坏及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结构、墙体外的其它维修费用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危及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应自该损坏或故障发生之时1天内进行维修或赔偿,并及时修缮完毕,乙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维修或赔偿以及未及时修缮完毕,甲方可代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甲方在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紧急情况下可与承建商及相关工作人员携带所需的工具、仪器、设备及物料进入租赁房产进行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工程,但施工前甲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保证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因租赁房产租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公证费由合同需要公证的提出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甲方负责供水、供电,税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每月8日前向甲方缴纳。

如乙方逾期交纳当月水费或电费达七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也有权停止乙方有关设施及资源的使用,包括停止供水、供电等处理,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欠缴费用及滞纳金为止。

电费计算方式:

水费计算方式:

当政府供电、水务部门、燃气部门调整收费标准时,乙方的费用标准则在上述调整当日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乙方管理费每月合计为人民币:

万仟佰元(小写¥:

元)。

如以后上述费用标准有变化,则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交纳。

交付时间为每月交付一次,乙方应于当期管理费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下期管理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签订、备案登记以及履行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登记费等,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租金、水电费、排污费以及其他费用均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五个日历天时,甲方有权停止其相关设施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空调/冷却水、水、电等服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影响乙方对租赁房产使用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乙方不得依此作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抗辩理由,由此并不影响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保证对租赁房产拥有完整的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保证不将租赁房产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产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作为住宿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不在租赁房产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保证在租赁房产内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

乙方保证不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租赁房产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做出危害甲方、租赁房产及相邻物业的任何举动。

第二十五条双方保证于本合同内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正确,并保证双方有权利和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各项费用后,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必须共同办理并完成有关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营业秩序及管理与维护的进行,乙方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应签订《管理公约》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制定颁布的管理制度。

如乙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情节恶劣者,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房产租赁期间因商品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

合同期内如乙方在租赁房产所经营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以医疗鉴定为准),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并须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名誉损失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乙方保证不将杂物、货品、垃圾或其他对象堆放或放置于租赁房产外妨碍观瞻,或阻塞广场、大堂、楼梯或其他公共场地、通道等。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之规定,该等物品则视为乙方遗弃,甲方可派员清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店铺外观、屋内及其所有窗户清洁卫生。

如该店铺外观或其窗户卫生情况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指定清洁公司清洗,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十条为了保障项目的公共安全,乙方需要使用燃气时,须向甲方提交燃气使用申请及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向燃气公司报批;经燃气公司批准后,由燃气公司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可使用燃气。

以上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一条乙方是租赁房产的消防责任人,保证无条件服从甲方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管理并签订消防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使用甲方或“中鼎万商汇”项目的整体名称、字号及商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社交活动、宣传、商品包装、印刷、刊登广告、制作徽章等商业活动或行为,但可使用于业务或商品包装的地址用途。

第三十三条商铺运营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及店铺内顾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必要时乙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降低风险。

第三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房产全部或部分,或将租赁房产以联营或合伙方式转让、转租给他人,不论乙方有无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乙方为企业法人,其更改名称时亦需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另行签订合同,否则视同转让行为处理。

如乙方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而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的,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后,乙方应与成立后的企业向甲方共同确认本补充协议适用于成立后的企业,否则视同转让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保证,乙方订立本合同时在甲方处留存的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乙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留存一份至甲方。

第三十六条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商标、图片、宣传文字等资料,以供甲方作宣传之用;甲方有权选择使用上述商标、图片等,并对上述宣传文字作适当之编辑、修改和删减。

就上述资料之提供以及甲方之宣传,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应当在上述资料上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予以确认,同时乙方保证:

上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误导或隐瞒,亦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租赁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

在租赁房产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待租赁房产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费用,本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本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赁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应在5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租赁房产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房产。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约定,合同期内甲方均有权选择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产用途;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房产转租、转让、转包、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经营种类;

(3)乙方发生被国家行政机关查封、吊销营业执照、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含被先予执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负面新闻被相关媒体披露报道等。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事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预先通知甲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须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1)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租赁房产的使用权与本合同所述不符;

(2)因甲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租赁房产无法实现本合同约定使用用途;

(3)甲方无故延迟交付租赁房产达一个月以上。

第四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条款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预先以书面通知乙方。

并可于通知期届满时限制乙方营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租赁房产的水、电及空调等的供应。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及时迁离并交回租赁房产,截止至乙方迁出日租金等合同约定应交款项依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结算。

如乙方逾期仍不迁离或交还租赁房产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强制收回,对乙方原在租赁房产内的物品视为乙方遗弃,乙方上述物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依法行使其提前收回租赁房产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再经乙方同意、乙方或第三方到租赁房产见证等任何条件为前提而收回租赁房产。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或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租赁房产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将原固定装置与设备完好无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交回甲方。

如乙方未按租赁房产交付时之原状将租赁房产交还甲方,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租赁房产恢复原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留置在租赁房产内所有财产视为乙方遗弃,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乙方留置在租赁房产内的全部财产。

第四十二条乙方延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及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处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不排斥甲方依法主张、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回租赁房产、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甲方因向乙方催收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上述费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如由工作人员上门传送,则收件方应书面签收。

如以邮寄方式寄发,则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投递,投递地址为本合同写明地址,租赁房屋交付后,租赁房屋地址也可作为乙方收件地址。

邮件发出五日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一方改变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如不通知仍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甲方以人手发送至租赁房产或于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营运、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被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页)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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