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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法律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

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

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依照特定程序制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 

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有3层含义:

(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两层含义:

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原则: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

人-机-环境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件;通常为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

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未建立依法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2 、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为标志)  

1、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法定标准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

)  

(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由于普通法)  

(三)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的、可分的) 

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今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方针原则、制度规范。

   

三、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部“生命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四、《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设立了11种行政处罚)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六先”:

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

隐患预防、监督执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包含4个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主体;

2、依法管理是行为准则;

3、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必要措施;

4、确保安全生产是根本目的。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必须是主要决策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有3点好处:

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有充分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的: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处2w~20w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责任协议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

   

(4)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1、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4、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

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主要5职责:

有关事项审批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监管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道路建设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

(使其职能社会化、市场化、法律化)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

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5点)  

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拒绝非法或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依法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5点)具备条件取得中介服务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不得欺诈和虚假;按照委托完成服务事项;接受政府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2点) 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类。

自然灾害事故:

不能预见、不可抗御、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导致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  

1、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6种)行政处罚主要对国家机关及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9种) 

2、刑事责任:

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涉及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实现科技兴安、科技保安)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形式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掌握3点:

难以统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始终要具备并不断补充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个方面法定安全资质条件的规定  

1、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5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招收、重新上岗、转岗)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验收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8个环节: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规定  

设计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点要求:

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各种危险物品是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一)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规定、建立制度、采取措施、接受监管)  

(二)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由有关部门审批并监管)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要求:

1、登记建档,摸清底数;2、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3、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审查监管制度:

1、必须依法备案;2、监管部门有权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多个承包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除了“及时如实报告”列为主要职责外,单独规定为:

 

1、立即组织抢救; 

2、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1、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2、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是必要补充;4、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2、依法缴纳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3、发生事故后,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享有补偿金;  

4、获得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依有关规定。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对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不得因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此降低„„  不适用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驾驶员。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两部分。

  

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条件和程序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或验收  

2、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  

3、对已取得批准的,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品牌和单位)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违法行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三)紧急处置权(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暂停)(四)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严格执法、保守秘密、不得影响、书面记录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对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造成后果负责;3、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  

(一)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举报受理(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5个“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一)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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