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上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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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上课讲义

复习重点:

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表现:

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信托的基础是信任、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案例P4)、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

信托财产—名义上所有权转移,实质上不转移。

还有广义信托财产—包括本身和收益。

1信托客体,既包括原有信托财产,也包括增值财产,通常称前者为信托财产,后者为信托收益。

名义上财产多有权的转移,实际上还在委托人手中。

2作为信托之标的物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或者为实现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3信托设立时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否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获得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有权对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受益人享有财产的收益权。

而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

信托与银行贷款、委托代理的区别联系—PPT上有

(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本质不同。

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信贷“以偿还写付息为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

2.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中的银行与借款人或贷款人是双边信用关系。

3.基本职能不同。

信托是财务管理职能,代人理财,信贷是融通资金。

4.业务范围不同。

银行信贷主要是融资,而信托可以把融资和融物结合起来。

5.融资方式不同。

信托直接融资,银行间接融资.

6.收益分配不同。

信托中受托人的收入是固定的,而银行的利息收益,除了给付存款利息后,可以有较大的余地。

7.承担的风险不同。

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风险,而银行信贷是由放贷银行承担风险.

8.清算方式不同。

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一旦信托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要交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而银行存款则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一旦银行破产,存贷款等业务所涉及的财产则要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参与清算。

(二)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信托是三方当事人,而委托代理是两方当事人.

2.成立的条件不同。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必须要有确定的、合法的信托财产。

3.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委托代理的财产所有权不转移。

4.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信托财产能受到保护。

在委托代理业务中则不同。

5.受托人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

而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

公益信托概念及目的、特点(与私益信托及公益法人比较)--当事人包括五个方面,后两个方面联合有事。

★论述,有案例,概念、知识点,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比较。

1概念:

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方式。

委托人(捐款人)为了公益目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捐助的款项,使该笔资金得以有效地运用于某项特定公益事业。

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2特点

与私益信托比较:

(可能论述)

1.目的不同:

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2.受益人确定性不同: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只是规定受益人的范围,而每一时期具体的受益人要根据契约规定的收益条件确定。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设立信托时就确立的,不管该受益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

3.设立手续不同:

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为依据,只要有了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后,信托关系即可成立。

4.监督不同:

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私益信托主要受法律监督。

5.终止不同:

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由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代管。

私益信托可以中途解除契约,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

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都是为公益事业服务。

1.设立方式不同:

公益法人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而公益信托则不必.

2.运作方式不同:

公益法人有专职董事和职员,而后者没有.

3.存续限制不同:

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设立的,开销较大,而后者正好相反.

4.财产运用不同:

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后者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

5.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

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限制.

公益信托主体(当事人):

包括:

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受益人、经营委员会。

(一)委托人:

公益法人必须不违背其章程规定,才能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

个人和法人均可,多为信托公司.

受托人除了完成信托财产的管理等私益信托共有的事务外,还有特殊的事务:

如,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

(三)受益人:

是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社会大众。

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等为受益人。

(四)信托监察人:

因为信托受益人不确定,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设置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五)经营委员会:

由与信托目的有关领域的有识人士组成,负责公益信托目的的把关,向受托人提建议。

财产监护信托—概念加☆对受益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的责任。

是信托人(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表面上是财产监护,但是目的在于护养人,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老年人或重病者的治疗、康复等。

与财产管理信托存在区别。

A.主体

①委托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亲友、法院指定或其自己等。

有时是其本人。

②受托人:

通常就是监护人。

一般由法院指定。

多由信托机构担任。

③受益人:

为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

B.客体:

即信托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

财产管理信托—具体的保管、处分等。

管理信托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不变更财产的方式或形态,并收取是项财产的固有收益和应支付的必要费用。

做到这种财产不致有任何损失,这就是管理信托,或称财产管理信托。

监护信托与财产管理信托有明显的区别。

前这种在对人的责任,如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教育与培养,对禁治产人的辽养与康复等。

当然,既然要养护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的。

财产管理信托则重在对物的责任,即接受信托财产对其进行管理和运用。

遗嘱信托概念、比较遗嘱信托与遗嘱—联系

遗嘱信托:

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员,是身后信托。

A.主体:

委托人:

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

受托人:

根据遗嘱而指定的受托人

受益人:

若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被指定的受益人已死亡则遗嘱信托不能生效。

B.客体:

遗嘱信托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财产

C.种类:

遗嘱执行信托和遗嘱管理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是死者(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处分及其他事项做出安排,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管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

遗嘱:

1)定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的特征:

----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具备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做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3)遗嘱人的有效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我国,遗嘱能力是指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表决权信托

即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他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信托在国外的基本发展情况—主要是现状。

可能出论述。

阶段不用看

(一)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是最早开展信托业的国家。

从受托主体看,英国的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非营利性的个人信托时期(13C-19C中)

•有偿的法人信托时期(19C末-20C初)

•1886年,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是英国最早开展法人受托的机构。

•营利阶段(20C20S后)

•1925年,英国颁布《法人受托人条例》,真正确立了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信托。

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仍以个人受托为主,业务量占全部信托业务的80%以上,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

因此,英国建立的信托业务制度可以说是民事信托业务制度。

英国的法人受托业务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较小。

除此之外,英国证券投资信托得到很好地发展。

英国较常采用的是“养老基金信托”、“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

(二)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从英国引进,是全球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

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18C末19C初开始)

•如1822年成立的农业火险及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

•专营信托机构的建立

•1853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

•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阶段

•1913年,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壮大。

•二战后,国家加大干预经济的调节力度,促使信托创新,如公司债券信托、退休和养老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法人信托的国家。

目前,美国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齐头并进,二者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交替发挥作用。

现在美国的信托观念深入人心,已成为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

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的信托制度从美国引进,但是信托业发展最快、信托立法最完善的国家。

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起步阶段

1900年,从美国引进信托业务,制定了《兴业银行法》,正式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

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6年,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东京信托株式会社设立。

●法制化阶段

1922年,《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颁布,使日本信托业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分业经营阶段

20C50S,日本战后经济转入增长时期,信托业重新得到发展。

1953年,大藏省提出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确定商业银行为短期金融机构,信托银行为长期金融机构,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

●混业经营阶段

20C90S,日本开始金融改革,伴随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各大信托银行进行合并重组。

至今,日本信托业务品种丰富,信托财产已扩大到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形式。

投资信托发展迅猛。

日本信托立法最完善。

动产信托(运行)及其分类—包括员工、年金、商务。

企业维护劳资关系、员工权益,促进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1动产信托:

由设备的所有者(多为设备的生产商)作为委托人,将设备委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

2分类:

a动产信托根据对动产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不同分为管理动产信托、处理动产信托和管理与处理动产信托三种。

1管理方式(出租型)动产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信托,将动产出租给用户的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

在信托期间,用户只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到期时信托财产交还给委托人。

2处理方式(即时处分型)动产信托: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完成动产的出售。

3管理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先出租再出售):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不仅要在信托期间管理设备的出租,还要在信托到期时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给客户。

(最基本)

b按所运用的信托财产的不同分为车辆及运输设备信托和机械设备信托。

1车辆及运输设备信托:

车辆信托、船舶信托、汽车信托等。

最早运用的是铁路车辆信托,目的是铁路公司利用信托形式来购买车辆。

具体是铁路公司在10-15年内分期付款交纳租金,到期时车辆归铁路公司所有。

目前最主要的动产信托业务是船舶信托,即造船企业通过船舶信托的方式来销售船舶,及时收回资金。

2机械设备信托中主要涉及建筑机械、机床、医疗器械与计算机等可以独立使用、单位价值相对较高的设备,其中计算机信托成为动产信托中的第二大种类。

员工持股信托:

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

职工持股信托是采取信托方式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以职工持股会或企业为委托人,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以购股资金及购买的股权为信托财产,以为职工持有和管理股份或股权为信托目的设立,待职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可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商务管理信托:

也叫表决权信托,即由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将其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信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的信托。

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特征及与企业年金比较的优势

1)年金信托是指企业作为委托人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机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产品,属于资金信托。

2)特征

A.受益人的保护制度:

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B.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

受益人不得转让收益权、不得以收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收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

C.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

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

D.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为受托人严格遵循年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也可以约定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由受托人自行决定投资方式。

3)与企业年金比较的优势:

A.信托财产保障制度:

企业所交付的年仅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

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

B.信托灵活性优势:

信托制度本身具有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C.专业理财优势:

信托公司拥有大量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运用年金资金效率更高,能够有效满足年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D.资金运用优势:

范围广泛、投资组合多样,能够合理的分散投资风险。

E.信托设立的方便性:

该信托设立专门账户,手续简单,操作方便。

人寿保险与人寿保险信托的区别联系—人寿信托的业务类型:

代理和理财

人寿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信托有三种形式:

定期保险(对在一定时期内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储蓄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是否死亡,保险人均付给保险金额的保险)

人寿保险信托(保险金信托):

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的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美国首创。

是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办理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

以保险业务为基础,是保险和信托业务的结合。

委托人是投保人,受益人是保险的受益人,受托人是信托机构。

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信托公司的职责)

--信托机构依约领取赔款或依约缴付保险费

--为委托人保管保险单

--代为管理与运用保险赔款,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有的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信托机构将其他财产与死后寿险赔款一并受托管理运用,帮受益人理财。

投资基金及其分类,如比较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分类:

开放和封闭,股XX和XX,XX和货XX。

1)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信托,又称基金信托,简称基金。

由于具有集中零散资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流动性强等特点,从而能有效分散风险、增加收益。

它投资于证券,通过出售其股份获得资金,并将其从证券投资中得来的收入分配给其股东。

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分类:

A.按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公司,基金本身就是投资公司,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有股份公司特征。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trustagreementofindenture),由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它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虚拟公司,直接表现为一种投资信托。

契约型基金又细分为:

单位型和基金型

B.按基金受益凭证变现方式划分基金信托可以划分为开放型基金(open-end)和封闭型基金(closed-end)。

开放型基金。

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的基金单位总份数不固定,基金总额也不封顶,可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

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投资策略决定退回基金单位,或增加该公司的基金单位份额。

封闭型基金。

是指基金经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的发行总额,在初次发行达到了预定的发行计划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追加发行新的基金单位。

基金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办法,在二级市场进行竞价交易。

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的区别

第一,发行规模不同。

第二,变现方式不同。

开放型基金可以直接向基金发行机构赎回,而封闭型基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能向第三者转让和在证券市场出售,只有期满后,投资者才能直接向基金公司赎回单位所代表的金额。

第三,交易价格计算的标准不同。

这两种基金除首次发行时的计价(其售价都是按面值加5%左右的首次认购费)方式一样外,以后再交易时就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

开放型基金的价格一定等于其资产净值,而封闭型基金的价格可能因市场状况而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情形。

第四,投资策略不同。

开放型基金因基金单位可以随时赎回,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来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及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封闭型基金由于在封闭期内没有赎回压力,从而基金资产可以全部用于长期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

当前,在金融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投资基金发展历史较长的国家和地区,开放型基金远远多于封闭型基金。

C.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划分为成长型、收益型和平衡型基金等.

成长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的长期增值为目标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成长性的普通股。

其股票价格预期上涨速度要快于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于股价综合指数。

收益型基金是以获取最大的当期收益为目标的基金,它不强调资本的长期利得和成长。

其投资组合主要包括利息较高的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收益型基金包括两种特殊基金,即固定收入基金(Fixed-incomeFunds)和股票收入基金(Equity-incomeFunds|).平衡型基金是介于成长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之间且兼具两种基金特点的基金类型,是以净资产的稳定、可观的收益适度的成长为目标的基金。

其特点是具有双重投资目标,谋求收益和成长的平衡,因而,风险适中,成长潜力也不是很大。

D.按基金投资国别与地域划分

1国内基金是指把资金只投资于国内有价证券,切投资者多为本国居民的一种基金。

2国家基金是指在境外发行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筹集资金,然后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的基金。

3区域基金是把资金分散投资于某一地区各个不同国家资本市场的基金。

这种基金的风险较、国内基金和国家基金小。

4国际基金也称全球基金,它不限于国家和地区,将自己分散投资于是、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上,从而能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

E.按基金投资标的划分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专门基金、衍生基金、套利基金、雨伞基金和基金中的基金等类型。

并购:

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MergerandAcquisition)的合称,其实兼并与收购有一些差别。

1.兼并又称合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公司重新组合成一家公司的行为。

可以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类型2.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实现控制该目标公司的行为。

可以分为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类型。

对冲基金:

又称套期保值基金,是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利用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进行对冲交易的基金。

这种基金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风险,因此也称避险基金。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即金融租赁,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又称操作性租赁。

是指出租人既为承租人提供所需物件,又负责提供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同时还承担租赁标的投资风险的一种短期租赁业务。

出租人需反复出租设备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传统租赁基本上属于经营租赁。

杠杆租赁—概念、当事人、当事人业务联系、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

1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标的购置款项20%--40%的资金,运用财务杠杆原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

出租人以拥有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向贷款人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向贷款人作担保的一种租赁交易。

多用于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

类似银团贷款。

2杠杆租赁中主要有7个当事人:

——物主出租人;(产权分摊者,多由数家公司与银行共同组成)

——承租人;

——制造供应商;

——物主受托人;

——债权人(贷款人);

——合同受托人;

——经纪人(包租人)。

3对当事人的有利之处

(1)对物主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物主出租人虽然只投资了租赁标的20%--40%的价款,但拥有租赁标的的所有权,因而可以享受残值以及100%投资的税收优惠,从而获得了“杠杆收益”。

租赁标的剩余60%--80%的资金为不可追索的贷款,如果承租人违约,被清偿的仅限于租赁标的,不涉及物主出租人的其他财产,物主出租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的益处

债权人(贷款人)虽然只投放了相当于租赁标的的60%--80%的资金,却获得了价格高于贷款的租赁标的的第一留置权(担保权优于所有权),贷款比较有保障。

单一投资租赁—租金构成?

由出租人自身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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