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车辆货箱总成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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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车辆货箱总成技术条件
载货车辆货箱总成技术条件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发有效
分发日期:
2001年09月13日
为有效地控制载货车辆货箱总成的质量,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载货车辆敞开式货箱总成及其零部件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可作为货箱生产、质量检验工作的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检验规则是一项基本要求,各类检验具体实施时允许与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但其抽样方法、判定原则、检验项目至少不能低于本标准检验规则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2001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车身研究所、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袁军成、靳宝生、陆勤柱、石同军、刘斌。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车身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箱总成及其零部件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种载货车辆(包括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货摩托车、拖拉机变形运输机等,下同)所装用的敞开式货箱总成(以下简称货箱),但不适用于封闭式货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2—1991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LY/T1296—1999载货汽车锯材
QC/T223—1997自卸汽车性能试验方法
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518—1999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QCn29015—1992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QC/T29058—1992载货汽车车箱技术条件
Q/FTB039—2001车辆产品油漆涂层技术条件
Q/FTB102—2000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货箱:
载货车辆装置货物的箱体。
3.2货箱栏板:
货箱底板四周上部立板的统称。
3.3边板:
货箱两侧的栏板。
3.4后板:
货箱后部的栏板。
3.5前板:
货箱前部的栏板。
3.6栏板锁栓:
固定栏板的锁栓。
3.7开启式栏板:
自卸汽车卸货作业时,可以自动开启、关闭的货箱栏板。
3.8栏板锁紧装置:
自卸货箱能自动开启、关闭并可靠锁紧栏板的机构。
3.9自卸货箱:
自卸车专用的货箱。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货箱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1.2货箱各部位应装配正确,调整适当,不使用任何工具应能轻便打开和关闭并有效锁止栏板,开启式货箱在栏板启闭过程中应无异响、卡滞等现象。
4.1.3货箱用螺纹紧固件紧固处,除设计另有特殊规定外,其拧紧力矩应符合QC/T518的规定。
4.1.4货箱前板的结构
a)除自卸车、载质量1t以下的载货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外,货箱前板必须有符合GB7258要求的安全架;
b)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自卸货箱前部必须有伸到驾驶室上方的防护挡板。
4.1.5栏板锁栓和栏板锁紧装置
a)货箱的栏板锁栓应调到松紧度合适后固定,保证锁栓转动灵活,操作轻便,锁紧可靠,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自行开启。
b)自卸货箱边板及后板的栏板锁紧装置应装配正确,调整适当,并应符合QCn29015的规定。
4.1.6货箱材料
a)货箱所用材料应以普通碳素钢(σb≥295N/mm2)或高强度低合金钢(σb≥490N/mm2)为主;当货箱采用热轧钢板制造时,热轧钢板需经除锈、去氧化皮处理后使用。
b)采用木材、竹材、塑料等材料时,应保证设计结构强度及使用寿命要求,其中木材还应符合LY/T1296的规定,含水率应不高于18%。
4.1.7货箱焊接、铆接要求
4.1.7.1货箱及零部件采用点焊加工时——
a)点焊焊点应均匀,并符合图样要求;
b)各零、部件焊点中未熔合焊点数不得超过焊点总数的3%;
c)在1m的长度内未熔合焊点不得超过2个,且不得有连续2个焊点未熔合;
d)点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清除焊渣、毛刺;
e)焊缝起止两端的焊点必须牢固可靠,不允许出现虚焊、过热等焊接缺陷。
4.1.7.2货箱及零部件采用手工电弧焊或CO2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时——
a)焊缝应连续、平整,不允许有烧穿、未熔合、漏焊等焊接缺陷出现;
b)咬边深度不得大于板厚的20%,并应清理焊渣、飞溅;
c)除起弧与收弧处允许有气孔和凹陷外,其余焊缝不允许有密集性气孔和裂纹存在。
4.1.7.3货箱及零部件采用铆接加工时——
a)被铆合的零件必须贴紧,在三倍铆钉直径的尺寸范围内,其间隙不得大于0.2mm;
b)铆钉头应紧贴零件表面,铆钉头直径不得小于铆钉直径的1.4倍;
c)铆钉头不应压歪和压裂,被铆件表面铆成头压痕深度不得超过0.2mm。
4.1.8货箱涂漆
4.1.8.1货箱涂漆前的处理按工艺要求进行。
4.1.8.2货箱涂漆按Q/FTB039的规定进行。
4.1.9货箱装配要求
a)货箱底板分总成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长的0.5%,但最大差值不允许超过20mm。
b)边板与后板之间,边板与前板、边板与中立柱(指分段边板)之间,前板、边板、后板与底板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并且符合表1规定。
表1板间间隙
自卸货箱板间间隙
其它货箱板间间隙
≤3mm
货箱长度
板间间隙
≤5m
≤5mm
>5m
≤6mm
c)边板与后板、边板与前板、边板与中立柱(指分段边板)的高度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板间高度差
货箱类别
高度差,mm
皮卡、高档载货汽车货箱
2
其它载货车箱
3
d)除设计另有规定的货箱外,货箱的前板、后板、边板都应垂直于底板,其垂直度为5:
1000,不允许向外倾斜。
e)自卸货箱各运动部位和摩擦面均应涂以润滑脂。
4.2性能要求
4.2.1货箱结构应具有防渗水和防存水性能。
4.2.2货箱的耐腐蚀性应符合Q/FTB039的规定。
4.2.3自卸货箱前板伸到驾驶室上方的防护挡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按5.3.2规定的静载荷垂直作用在防护挡板的前部,防护挡板不应损坏或变形。
4.3可靠性要求
4.3.1货箱边板及后板经过表3规定的开合次数后,其铰链部分不得损坏,边板和后板不得出现扭曲、凸凹等影响开合的变形。
表3边板及后板开合次数
货箱类别
边板及后板开合次数,次
锁栓或栏板锁紧装置使用次数,次
皮卡、高档载货汽车货箱
6.0×103
6.0×103
重型载货汽车货箱
4.0×103
4.0×103
自卸汽车货箱
4.5×103
4.5×103
经济型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货箱
4.0×103
4.0×103
其它载货汽车货箱
5.0×103
5.0×103
4.3.2货箱的锁栓及开启式栏板的锁紧装置的使用次数应满足表3规定的次数,达到使用次数后,锁栓或栏板锁紧装置不应发生变形、过度磨损及功能失效现象。
4.3.3货箱扭转疲劳次数
货箱扭转疲劳次数应符合表4规定。
表4货箱扭转疲劳次数
货箱类别
扭转疲劳次数,次
皮卡、高档载货汽车货箱
1.2×105
经济型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货箱
1.0×105
其它汽车货箱
1.1×105
完成扭转疲劳试验后,车箱应无变形,左、右、前、后栏板焊点、焊缝不应开焊,螺纹连接件不得松动,纵梁横梁等主要零部件不得损坏。
4.3.4自卸汽车货箱完成倾卸作业及栏板开合、栏板锁紧装置可靠性试验后,车箱总成各主要件不得失效,地板、纵梁、油缸支座、翻转支座无明显变形并能满足货箱举升和回落到原位的要求。
翻转轴、边板及后板销无断裂、变形及明显磨损。
栏板锁紧机构各零部件无断裂、明显变形、功能失效等现象。
4.3.5自卸货箱按QC/T252的规定、其它货箱按GB/T1332的规定进行道路可靠性试验后,货箱的横梁、纵梁、底板、边板、后板不应出现变形、断裂,以及货箱出现开合不畅、无法锁紧栏板、焊缝开裂、翻转机构开焊、货箱破损、变形等故障。
5试验方法
5.1边板及后板开合可靠性试验
5.1.1货箱边板及后板开合可靠性试验按QC/T29058—1992中4.4的规定进行。
5.1.2自卸货箱总成边板及后板的开合可靠性按QC/T223—1997中4.6的规定进行。
5.2扭转疲劳试验按QC/T29058—1992中4.2的规定进行。
5.3自卸货箱前板防护挡板强度、刚度试验
5.3.1将自卸货箱置于一平台上,测量防护挡板相对平台的尺寸坐标。
5.3.2按表5的规定将重物置于防护挡板刚度、强度最弱处(由设计人员确定),30min后测量防护挡板坐标尺寸与未加载前对比。
表5作用载荷的要求
车辆类型
作用载荷,kg
作用面积,cm2
N1
100
500~800
N2
200
800~1200
N3
300
1000~1500
5.4锁栓装置及自卸货箱的栏板锁紧装置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5.4.1自卸货箱边板和后板栏板锁紧装置性能及可靠性试验与5.1.2的试验一同进行。
5.4.2货箱锁栓装置的性能及可靠性试验与5.1.1的试验一同进行。
5.5货箱加工质量检查
5.5.1目查各焊点、焊缝、铆接情况,应符合4.1.7要求。
5.5.2未熔合焊点检查按QC/T29058—1992中5.5.1的规定进行。
5.6涂漆层检验按Q/FTB039—2001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
5.7防渗水试验按QC/T29058—1992中4.3的规定进行。
5.8道路可靠性试验
5.8.1货箱的道路可靠性试验按GB/T1332的规定进行。
5.8.2自卸货箱道路可靠性试验按QC/T252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货箱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本公司的进货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每件货箱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为:
4.1.2、4.1.3、4.1.4、4.1.5、4.1.7、4.1.8中油漆涂层外观质量及漆层厚度、4.1.9、4.2.1。
6.2定期检验
6.2.1定期检验6个月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的时间间隔一般应为(5~7)个月。
6.2.2定期检验项目为:
4.2.2、4.2.3、4.3.1、4.3.2、4.3.4。
6.2.3定期检验应从本评定周期内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抽样基数不低于抽样数的20倍。
6.2.4判定
6.2.4.1若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验该项,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
6.2.4.2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并中止供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与供货。
6.2.5定期检验完成后,货箱生产厂应及时将有效的检验报告送本公司相关质量控制部门。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内容。
6.3.3抽样
从在本评定周期内生产的并经质检部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抽样基数为抽样数的10倍。
6.3.4判定
6.3.4.1对4.2、4.3中的项目若一件货箱有两项不合格或有两件货箱各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4.2对第4章中的其它项,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4.3若3件样品同时具有相同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4.4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并停止供货,待检验合格后再恢复生产和供货。
6.3.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停产一年以上或转厂生产时;
b)结构、工艺、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
c)定期检验与型式检验出较大差异时;
d)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改进后或本公司提出要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时。
6.3.6型式检验一般应在公认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或在本公司认可的具有检测能力和手段的机构进行(此时必须有本公司的人员参加监督)。
6.4进货检验
6.4.1进货检验采取分批检验的方法进行,以每50件为一批(不足50件按50件计)。
6.4.2进货检验项目为4.2.3和6.1.2规定的项目。
6.4.3抽样
从50件样品中(不足50件按50件计)抽取5件进行检验。
6.4.4判定
6.4.4.1若有不超过3件货箱各有一项不同项不合格,允许对该项一次加倍抽验,若仍有3件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不合格。
6.4.4.2若有超过3件的同一项不合格,或有超过3件的不同项不合格,应判定为本批不合格。
6.4.5进货检验不合格,允许逐件对货箱进行进货检验,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严禁入库、装车、使用。
6.5对于未涂漆的货箱,出厂检验和进货检验时均不检验4.1.8及其它相关项目。
7标志、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在货箱前板外表面右下角距底板200mm部位应打刻符合Q/FTB102规定的标识。
7.2运输
7.2.1货箱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防止油漆面受到酸、碱、化学物品腐蚀,并应防雨雪、防潮、防碰撞及擦伤等各种损伤。
7.2.2每个货箱之间应用软木块隔垫,防止货箱之间产生相对运动、划伤、碰撞、变形。
7.3贮存
货箱应贮存在防雨雪、防潮湿、通风、干燥的环境中,并应与腐蚀性物品隔离,货箱存放与提取时应避免磕碰、损伤。
8质量保证
货箱总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18个月之内或装车行驶在30000km之间,由于制造质量出现的损坏,应由分供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