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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健康评价指南

2020年8月

目 次

前 言 I

一、总体要求 1

(一)总则 1

(二)基本规定 2

(三)工作流程 3

二、评价指标体系 5

(一)评价指标 5

(二)指标评价方法与赋分标准 8

三、河湖健康调查监测 32

(一)监测范围与监测点位 32

(二)指标获取方法与计算频次 39

四、评价 48

(一)评价赋分 48

(二)评价分类标准 52

(三)河湖健康综合评价 53

五、河湖健康评价报告编制 54

(一)河湖健康评价报告内容 54

I

(二)河湖健康评价专题图 56

(三)河湖健康评价报告附表 56

附件:

1.参考点确定方法 57

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58

3.河湖健康评价公众调查样表 61

4.河湖健康评价赋分表 62

5.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严重程度分类表 66

II

前 言

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

“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充分征求了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的意见,并通过了专家审查。

本指南结合我国的国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4个准则层对河湖健康状态进行评价,有助于快速辨识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参考本指南提出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结合本地河湖自然地理、社会环境和服务功能等差异性特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I

一、总体要求

(一)总则

1.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科学评价河湖健康状况,指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不包括入海河口)的健康评价。

3.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设置合理,体现普适性与区域差异性,评价方法、程序正确,基础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评价结果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

实用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符合我国的国情水情与河湖管理实际,评价成果能够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有效服务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所需基础数据应易获取、可监测。

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开放性,既可以对河湖健康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对河湖“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或其中的指标进行单项评价;除必选指标外,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备选指标或自选指标。

4.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本指南引用有关规定主要有:

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河湖〔2019〕

9

42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

水利部办公厅《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办河湖函〔2019〕394号)

水利部办公厅《“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7〕1071号)

水利部办公厅《“一河(湖)一档”建立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8〕360号)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SL395-200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

SL167-2014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5.河湖健康评价除应符合本指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二)基本规定

1.河湖健康评价应以本指南确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反映河湖健康总体状况,也可采用本指南确定的指标进行单项评价,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

2.河流健康评价可以整条河流为评价单元,也可以各级河长负责的河段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单元长度,一个评价单元可以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通过对各个河段进行评价后,综合得出评价单元的整体评价结果。

湖泊健康评价原则上以整个湖泊为评价单元,可以通过分区评价后,综合得出湖泊的整体评价结果。

3.河湖健康评价应根据河湖特征,依据本指南确定评价指标及指标权重分配方案。

本指南不能涵盖某些特征(如重金属污染、河湖淤积等)明显的河湖时,可以增加自选指标。

4.河湖健康评价应根据确定的评价指标,搜集相关基础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复核。

当基础资料不满足河湖健康评价要求时,应通过专项调查或专项监测予以补齐。

5.河湖健康评价应以行业历史数据资料和专项调查监测数据为依据,按照本指南规定的方法对评价指标计算赋分,依据本指南规定的权重对准则层进行计算,对河湖健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河湖健康存在的问题和治理修复建议。

6.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河湖健康状况分为五类:

一类河湖(非常健康)、二类河湖(健康)、三类河湖(亚健康)、四类河湖

(不健康)、五类河湖(劣态)。

(三)工作流程

1.河湖健康评价按图1.3.1所示工作流程进行。

(1)技术准备。

开展资料、数据收集与踏勘,根据本指南确定河湖健康评价指标,自选指标还应研究制定评价标准,提出评价

指标专项调查监测方案与技术细则,形成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大纲。

(2)调查监测。

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调查与专项监测。

(3)报告编制。

系统整理调查与监测数据,根据本指南对河湖健康评价指标进行计算赋分,评价河湖健康状况,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

图1.3.1 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流程图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

1.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1.1、表2.1.2。

2.“备选”指标选择原则:

省级河长湖长管理的河湖原则上全选,市、县、乡级河长湖长管理的河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有防洪、供水、岸线开发利用功能的河湖,防洪达标率、供水水量保障程度、河流(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和岸线利用管理指数指标应为必选。

表2.1.1 河流评价指标体系表

目标层

准则层

指标层

指标类型

河流健康

“盆”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

备选指标

岸线自然状况

必选指标

河岸带宽度指数

备选指标

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必选指标

“水”

水量

生态流量/水位满足程度

必选指标

流量过程变异程度

备选指标

水质

水质优劣程度

必选指标

底泥污染状况

备选指标

水体自净能力

必选指标

生物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备选指标

鱼类保有指数

必选指标

水鸟状况

备选指标

水生植物群落状况

备选指标

社会服务功能

防洪达标率

备选指标

供水水量保证程度

备选指标

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备选指标

岸线利用管理指数

备选指标

通航保证率

备选指标

公众满意度

必选指标

表2.1.2 湖泊评价指标体系表

目标层

准则层

指标层

指标类型

湖泊健康

“盆”

湖泊连通指数

备选指标

湖泊面积萎缩比例

必选指标

岸线自然状况

必选指标

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必选指标

“水”

水量

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

必选指标

入湖流量变异程度

备选指标

水质

水质优劣程度

必选指标

湖泊营养状态

必选指标

底泥污染状况

备选指标

水体自净能力

必选指标

生物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备选指标

鱼类保有指数

必选指标

水鸟状况

备选指标

浮游植物密度

必选指标

大型水生植物覆盖度

备选指标

社会服务功能

防洪达标率

备选指标

供水水量保证程度

备选指标

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

备选指标

岸线利用管理指数

备选指标

公众满意度

必选指标

(二)指标评价方法与赋分标准

1.“盆”

(1)河流纵向连通指数

根据单位河长内影响河流连通性的建筑物或设施数量评价,有生态流量或生态水量保障,有过鱼设施且能正常运行的不在统计范围内。

赋分标准见表2.2.1。

表2.2.1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赋分标准表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单位:

个/100km)

0

0.25

0.5

1

≥1.2

赋分

100

60

40

20

0

(2)湖泊连通指数

根据环湖主要入湖河流和出湖河流与湖泊之间的水流畅通程度评价。

按照公式

(1)计算。

åNsCISQ

CIS=

n=1 n n



(1)

n=1

n

åNsQ

式中:

CIS——湖泊连通指数赋分;

Ns——环湖主要河流数量(条);

CISn——评价年第n条环湖河流连通性赋分;

Qn——评价年第n条河流实测的出(入)湖泊水量(万

m3/年)。

每条环湖河流连通状况的赋分标准见表2.2.2。

表2.2.2 环湖河流连通性赋分标准表

连通性

阻隔时间(月)

年入湖水量占入湖河流多年平均实测年径流量比例

(%)

赋分

顺畅

0

70

100

较顺畅

1

60

70

阻隔

2

40

40

严重阻隔

4

10

20

完全阻隔

12

0

0

(3)湖泊面积萎缩比例

采用评价年湖泊水面萎缩面积与历史参考年湖泊水面面积的比例表示,按照公式

(2)计算。

历史参考年宜选择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与评价年水文频率相近年份。

赋分标准见表2.2.3。

ASI

=æ1-

ACö´100

÷

AR



(2)

ç

è ø

式中:

ASI——湖泊面积萎缩比例(%);

AC——评价年湖泊水面面积(km2);

AR——历史参考年湖泊水面面积(km2)。

表2.2.3 湖泊面积萎缩比例赋分标准表

湖泊面积萎缩比例(%)

≤5

10

20

30

≥40

赋分

100

60

30

10

0

(4)岸线自然状况

选取岸线自然状况指标评价河湖岸线健康状况,它包括河

(湖)岸稳定性和岸线植被覆盖率两个方面。

其中河(湖)岸稳定性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19

BSr

=(SAr

+SCr

+SHr

+SMr

+STr)/5



(3)

式中:

BSr——河(湖)岸稳定性赋分;

SAr——岸坡倾角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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