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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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自诉: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属于“三类自诉案”的案件;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直接不予受理案
行政诉讼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合法但不合理;
法律政策变更问题;
行政复议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不保护的案件:
①国家行为(战争、外交等);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行政复议终局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⑦劳动仲裁;⑧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能告原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不保护的案件: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
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自诉案:
(说服撤诉或驳回)
①不符合自诉案起诉条件的
②证据不充分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解案的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受理
行政诉讼不受理
比较复杂,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调节好撤诉又再诉的,受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受理(协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诉(视为撤诉)案的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受理。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
自诉案、公诉案: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有新证据的除外,应当受理。
基层管辖
一般的一审案
中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效力异议案;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仲裁裁决撤销案;
涉外仲裁保全案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高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原告、被告提出
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未给出说法,当事人又上诉至中院;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院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决定自己审理;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级别管辖的转移)
能。
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案件;
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案件报请上审;
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交给下审,但必须报自己的上级审批
不能。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再审
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和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申诉再审;
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生效裁判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原生效裁判法院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结合民诉中再审的相关知识点——>向上级申请,向本级申请再审用一审还是二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三种情况不限时间: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态度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能判无罪的,应该中止原判的执行,可以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无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
(1-5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2-5人)
5、第三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行政复议案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除外;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赔偿除外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子(“六类”,体现出重视调解的原则):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以调解的案子:
1、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可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3年以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过失犯罪,除渎职罪外判7年以下的可调解。
上诉期限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
附民案原审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4、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代。
1、原告
2、被告、
3、有独三、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4、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判决:
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个月。
死刑案、附民案、“交重流取”案,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为。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例外: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维持原判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合法的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民隐瞒作废)。
不真实的证据
⑧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⑨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⑩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⑧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合议庭3人以上即可
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即可
1、简易程序:
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
一审3人;二审3—5人;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3—7人;死核、死缓复核:
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到庭否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3、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3、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工作停止否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不公开审理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离婚案经当事人申请;
4、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但除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申请公开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的案件;
3、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
(可公开、可不公开)
4、未成年;
国密、个隐、商秘
不得公开质证;
不得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商秘、个隐涉及公共利益除外)、不得公开听证
不得公开质证;
此类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
是否准许撤诉
宣判前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
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
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附民案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附民案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附民案不收费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补充侦查;
3、申请回避。
4、拒绝辩护。
5、变更、追加起诉。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诉讼中牵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⑧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
⑨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诉讼中牵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④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⑤被告人脱逃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告时赦他死)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⑤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
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
拘传的适用条件
无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
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如果依职权进行先予执行是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因此要进行赔偿),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则要求申请人执行回转和赔偿。
(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际中,并不能因为执行回转没有全部兑现就适用国家赔偿)
——
可以口头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口头,由机关代写;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
申请行政、司法赔偿可以口头;
申请回避可以口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可以口头,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对执行标的物异议的可以口头提出;
附民案可以口头起诉;
上诉可以口头;
申请回避可以口头;
传唤可以口头(未被羁押的嫌疑人);
部分裁定、决定可以口头做出;
一审的开庭
应当开庭;
行政复议书面审理;
应当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可以协议不开庭;
应当开庭;
二审的开庭
书面审理;
需开庭:
事实证据不清
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民诉》第169条
需开庭:
①检察院抗诉案;
②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③死刑上诉案件;
④其他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合法的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