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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自诉: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属于“三类自诉案”的案件;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直接不予受理案

行政诉讼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合法但不合理;

法律政策变更问题;

行政复议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不保护的案件:

①国家行为(战争、外交等);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行政复议终局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⑦劳动仲裁;⑧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能告原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不保护的案件: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

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自诉案:

(说服撤诉或驳回)

①不符合自诉案起诉条件的

②证据不充分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解案的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受理

行政诉讼不受理

比较复杂,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调节好撤诉又再诉的,受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受理(协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诉(视为撤诉)案的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受理。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自诉案、公诉案: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有新证据的除外,应当受理。

基层管辖

一般的一审案

中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效力异议案;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仲裁裁决撤销案;

涉外仲裁保全案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高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原告、被告提出

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未给出说法,当事人又上诉至中院;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院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决定自己审理;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级别管辖的转移)

能。

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案件;

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案件报请上审;

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交给下审,但必须报自己的上级审批

不能。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再审

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和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申诉再审;

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生效裁判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原生效裁判法院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结合民诉中再审的相关知识点——>向上级申请,向本级申请再审用一审还是二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三种情况不限时间: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态度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能判无罪的,应该中止原判的执行,可以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

(1-5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2-5人)

5、第三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行政复议案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除外;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赔偿除外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子(“六类”,体现出重视调解的原则):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以调解的案子:

1、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可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3年以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过失犯罪,除渎职罪外判7年以下的可调解。

上诉期限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

附民案原审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4、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代。

1、原告

2、被告、

3、有独三、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4、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判决:

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个月。

死刑案、附民案、“交重流取”案,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为。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例外: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维持原判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合法的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民隐瞒作废)。

不真实的证据

⑧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⑨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⑩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⑧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合议庭3人以上即可

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即可

1、简易程序:

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

一审3人;二审3—5人;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3—7人;死核、死缓复核:

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到庭否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3、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3、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工作停止否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不公开审理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离婚案经当事人申请;

4、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但除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申请公开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的案件;

3、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

(可公开、可不公开)

4、未成年;

国密、个隐、商秘

不得公开质证;

不得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商秘、个隐涉及公共利益除外)、不得公开听证

不得公开质证;

此类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

是否准许撤诉

宣判前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

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

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附民案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附民案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附民案不收费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补充侦查;

3、申请回避。

4、拒绝辩护。

5、变更、追加起诉。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诉讼中牵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⑧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

⑨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诉讼中牵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④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⑤被告人脱逃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告时赦他死)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⑤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

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

拘传的适用条件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

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如果依职权进行先予执行是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因此要进行赔偿),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则要求申请人执行回转和赔偿。

(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际中,并不能因为执行回转没有全部兑现就适用国家赔偿)

——

可以口头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口头,由机关代写;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

申请行政、司法赔偿可以口头;

申请回避可以口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可以口头,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对执行标的物异议的可以口头提出;

附民案可以口头起诉;

上诉可以口头;

申请回避可以口头;

传唤可以口头(未被羁押的嫌疑人);

部分裁定、决定可以口头做出;

一审的开庭

应当开庭;

行政复议书面审理;

应当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可以协议不开庭;

应当开庭;

二审的开庭

书面审理;

需开庭:

事实证据不清

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民诉》第169条

需开庭:

①检察院抗诉案;

②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③死刑上诉案件;

④其他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合法的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偷听绿豆涨价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⑦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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