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33号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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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33号概要

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市(州)班车(包括机场客运专线班车)客运价格;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客运价格。

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客运价格。

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

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公布执行。

道路客运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营运里程图表中未核定营运里程的,可由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实测核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3、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六条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

计时单位为小时。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计价规则

第九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型等级和营运方式分别计算。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三)客车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

第十条营运方式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章运价标准

第十一条跨省和市际班车客运运价

(一)座位客车基本运价,指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高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9元;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1元;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6元。

(二)卧铺客车运价,指卧铺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运价在相应等级座位客车运价基础上加价20%。

第十二条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省际客运运价

跨省班线客运票价,原则上按起运地规定的运价计算,也可实行对等分段原则计价。

按对等分段计价的,省内运输里程的票价,按我省规定运价和相关规定计算,省外运输里程的票价,以运输经营者提供的到达地(包括途经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夜班车客运运价

在当日20点以后始发并于次日凌晨6点以前到达终点站的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五条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

(一)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

其运价以同类车型班车客运运价为参照,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

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六条特殊时期票价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当地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道路客运应急方案,具体确定特殊时期的客运票价。

第五章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八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

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

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计时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九条车辆通行费

(一)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按规定标准向旅客收取。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1、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

2、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二十条我省实行公路客运票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的方法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办法按附表二。

农村客运的燃油附加费加收办法,由各市、州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油价变动并结合国家对农村客运的补贴政策等情况制定。

第六章客运票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机场专线班车客运票价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核定。

跨省、市、县班车客运票价,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运价标准(县际班车客运按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实际计费里程及其他费用等进行测算确定。

县(市)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客运票价计算

客运公布票价=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乘车里程+通行费+站务费+燃油附加费。

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旅客包车运费

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费=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儿童票及优待票

(一)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10—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二)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全额的50%计算。

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五条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每人每票起码票价为1元。

票价超过1元不足10元的,尾数为0.01-0.24元的舍去,尾数为0.25-0.74元的取舍为0.5元,尾数为0.75-0.9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旅客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

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七章行包运价

第二十六条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

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

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第八章运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客运运价的监测,发现客运票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支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擅自在公布票价基础上进行上浮加价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低于成本价进行票价折扣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重[2003]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计件物品质量折算表

品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英寸以上)

50

残疾人车

100

儿童脚踏车(20英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20

摩托车

200-400

洗衣机

50-100

风扇

20

电视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

50

64-74厘米(25-29英寸)

80

74厘米(29英寸)以上

100

注:

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附表二:

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

O#柴油最高价格

燃油费标准(元/人票)

备注

50公里以内(含50公里)

51-100公里

101-200公里

201-300公里

301-400公里

401-500公里

每吨不足6150元

0

0

0

0

0

0

运距501公里以上及柴油最高价每吨7650元以上,依此类推。

6150-6649元

0.25

0.50

1.00

1.50

2.00

2.50

6650-7149元

0.5

1.00

2.00

3.00

4.00

5.00

7150-7649元

0.75

1.50

3.00

4.50

6.00

7.50

7650-8149元

1.00

2

4

6

8

10

8150-8649元

1.25

2.5

5

7.5

10

12.5

8650-9149元

1.5

3

6

9

12

15

注:

1、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采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并按运营里程分段联动办法,具体以国家核定我省市场O#柴油全省统一零售最高价每吨5650元为基础,凡最高价每上涨500元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0.005元,上涨不足500元不收取(或调整)燃油附加费。

当油价回落时,亦相应下调燃油费标准。

50公里以内线路燃油附加费标准,各市、州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表规定标准内进一步细分区段核定具体标准。

2、农村客运(指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的客运班线)燃油附加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相关补贴政策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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