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其国家的本质,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知道该国领导层决定发展核武器计划的真正动机。
很可能整个计划只是用来获得某种平衡或国际社会的让步,而不是真正建造能够使用的核武器。
然而,这并不能证明以下观点是错误的:
即朝鲜完全是出于对其改变了的政治环境的绝望才这么做的。
支持它的两个主要大国——苏联和中国,一个已经消失,被对历史和意识形态的联系不甚关心的亲西方的俄罗斯所取代;另一个也更注重新的经济机会。
这种政策的转向对朝鲜的经济和安全前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朝鲜加强其地位的愿望是它加速发展核武器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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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98年5月印巴恢复核试验给核不扩散体制制造了一个十分有趣的难题。
严格地说,这并没有给核不扩散体制制造任何难题,因为印巴本身都不是构成该体制的主要条约的签字国,因此印巴恢复核试验不能将之视作违背国际协定。
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印巴核试验(以及以色列)将对核不扩散或战略评估产生微不足道甚至不产生影响,因为这些国家早已拥有在短时间内制造核武器的能力,这是世人皆知的事实。
然而,实际上,印巴决定由模糊状态向公开的转变必将对核扩散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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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影响是这将加剧南亚地区的核武器和弹道导弹的军备竞赛,更不用说随之而来的种种危险了。
影响不仅仅限于政治方面,因为试验使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如弹道导弹的部署变得更加可行了。
这将把攻击预警时间由几天降至几分钟,从而增加危机中错误估计所带来的危险。
a>jI_)L 我们很难确定印巴核试验将对南亚外核扩散问题带来什么样的长远影响。
这或许将为双方加入核不扩散体制创造机会,因为印巴双方也在不同场合暗示愿意加入核不扩散体制的一个或多个机构。
这似乎不可能,仅就《核不扩散条约》而言,因为这等于是正式承认印巴为核国家。
除了造成立法困难(如《核不扩散条约》是否需要重新谈判?
应达到何种适度?
)外,这还将表明如果一个国家宣布其核地位发生变化(也许在退出《核不扩散条约》后),核不扩散体制将随之做出变革。
即使可行,这也必将降低该体制的可靠性。
在证明各自的实力后,印巴双方可能同意加入核不扩散体制中不影响其战略前景的部分条约,比如限制可裂变物质的产量,或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第八章核武器的扩散条约》。
而且,过去双方一直以对方同意加入条约作为先决条件,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因此前景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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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南亚核试验进一步突出了核不扩散体制在处理未被承认的核国家时所面临的困难,由于这些国家准备继续保持他们的核模糊地位,因此这些困难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
在不久的将来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便是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印巴(和以色列)继续作为实际核国家(但不合法)被排除在核不扩散体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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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出现朝鲜危机和伊拉克揭秘、印巴恢复核试验的影响,但很少有人认为冷战后世界将会出现瞬时和普遍的核武器系统的扩散;但确实也存在这种忧虑。
冷战时代所形成的核不扩散体制在应付扩散所带来的新压力和挑战时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为了应付这种局面,人们制定了许多措施来强化核不扩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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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不扩散体制的新近补充$m0x8<7nu
如上所述,《核不扩散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是核不扩散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它们也招致了广泛批评。
批评并非毫无根据,例如,伊拉克在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签字国并且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制度监督的情况下竟然发展了核计划,这是现存体制存在缺陷的最好例证。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首要反应是利用这个机会对其安全保障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结果是决定采取强制权力来执行特别检查(该新措施的首要成果便是要求朝鲜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进入一些关键地点,而朝鲜对此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危机的爆发以及最终的谈判解决方案)并且采取其它额外措施来强化和推进安全保障制度。
对伊拉克危机所引发的改革便是所谓的“加强和提高安全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计划”,即世人皆知的“93+2”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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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建议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该机构早已通过的那些措施,即各国已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的尚未执行的标准安全保障制度协议。
第一部分措施于1995年6月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委员会通过。
第二部分属于补充授权,它要求成员国同意该机构认可但不包括在现存协定中的一些措施,从而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
这些措施包括执行突然检查的权力、无限制搜查任何地点的权力、为核查人员提供多次连用签证以及其它类似于联合国伊拉克特委会所拥有的权力,它们大大扩大了安全保障制度的范围和深度,并使得该机构更加独立并拥有新的权力,而且使得安全保障制度变被动为主动。
额外协议(这些建议的正式名称)已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它将在各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该协议已经在一些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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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在仍存在着许多忧虑。
这些新权力的出现必将产生新的职责,如果得不到新的经费来源,这必将使得国际原子能机构本已捉襟见肘的经费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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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核不扩散体制的另一个主要进展是在1995年6月纽约扩大会议上所讨论的《核不扩散条约》更新问题。
该会议是一系列5年会议中的最后一次,正如条约本身规定的那样,它主要讨论与执行条约有关的问题。
该会(第五次)主要讨论条约是否应终止、对现存体制做一些变革再执行(也就是说,在一段时间仍举行系列5年会议,然后再执行其它评估方式)或获得永久地位一直执行下去。
尽管存在分歧,但纽约会议确认了最后一点。
这实际上是对核不扩散体制进行的一次信任投票,但会议强调了该体制现存的一些缺陷,特别是它的歧视性,某些与会者认为让步太多,相反核大国做出的回报太少。
其他人认为这十分有益,但却错过了改革的机会。
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全面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但大家一致认为这将大大强化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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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大国在《核不扩散条约》扩大会议上所作的答复之一是一个非官方的“义务”。
为了回报无核国家对延长条约的支持,核大国将很快结束《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成立一个核查机构以确保该条约1996年年底生效。
经过长期的争吵之后,与会国终于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这项建议实际上已提了许多年,但只是在冷战结束才达成了协议。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将为核不扩散提供帮助,比如它将阻止新式核武器的研制,因为这些武器无法进行可靠性试验。
然而应当指出,这不会阻止现存核武器的制造,也无法阻止扩散国拥有根据尚未试验过的式样制造的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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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还将有助于证明五个核大国继续履行《核不扩散条约》所规定的阻止并削减各自核武库的“诚意”。
除了对美、苏/俄罗斯的核力量进行大规模削减之外,它还为各自的垂直核不扩散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实际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不适用于无核国家,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签字国,它们早已被禁止获取任何形式的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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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能够起到的另一个关键作用将是把印、巴以及以色列纳入核不扩散体制。
然而,它们的加入远未确定。
印度一直坚持声明反对该条约,但当1998年5月它宣布进行核试验之后,它的确又声明愿意放弃未来的核试验,并仅限于计算机模拟,但前提是其它国家(最主要是巴基斯坦)也这么做。
在这一点上巴基斯坦宣布它将单方面遵守《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但前提条件是取消对它的经济制裁。
如果这三个国家加入的话,他们将最终成为核不扩散体制至少是部分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协定它们将很难研制新的核武器。
如果妥善管理的话,《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必将进一步强化核不扩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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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出口控制和“扩散”问题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在这些领域所做的努力面临不确定的后果。
特别是1994年多边出口控制协调委员会的终结,这给敏感技术出口控制方面留下了一个真空,这意味着急需建立一个新的继承机构。
这导致1995年12月《瓦森纳条约》的签定(30个国家)。
该新出口控制机构在阻止一系列毁灭性的高新技术武器包括隐形技术、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常规武器如便携式导弹,以及军民两用技术,如某类型先进机床的转让。
另一个目标是构筑阻止恐怖组织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的第一道防线。
刚提出的计划已经经历了许多麻烦,它在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时,许多与会成员国便出现了意见分歧。
如果这些有关范围和目的方面的内部分歧不使该机构失去效力的话,它必将成为核不扩散体制有益的助手。
然而,它仍将面临我们所讨论过的出口方面的许多困难。
]=VI"v 前苏联继承国家仍然是美国一系列重要双边计划关注的焦点,美国已扩大了1992年7月制定的《削毁武器和核不扩散协定》特别是合作性减少威胁(ctr)计划的范围。
该计划又称作“纳恩一卢格计划”,主要是通过为核弹头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乌克兰(现已完成)以及俄罗斯转移到安全储存地点,核弹头的削毁,扩散安全保障制度,国际工业的转变以及核科学家的再就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援,从而确保前苏联可裂变材料的安全。
但是,共同减少威胁计划本身也面临威胁,这些威胁主要来自美国国会的批评家,他们认为这不仅开支巨大而且对俄罗斯政府的可信度深表怀疑。
尽管存在这些担忧,但共同减少威胁计划以及与前苏联各国的其它合作措施(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的成功裁军)表明美俄有义务阻止前苏联解体所带来的直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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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对核不扩散体制面临压力所做的反应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最后一点,即地区核不扩散措施的不断成长与壮大。
最近的成就包括阿根廷与巴西停止各自核计划协定的成功执行(以“阿根廷——巴西审计与控制委员会”闻名),阿根廷和古巴加入《塔拉斯洛科条约》、美法批准《拉罗汤加条约》,1995年东盟地区论坛会议决定推动东南亚无核区以及1996年4月11日签订的旨在推动非洲无核区的《佩林达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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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看法^`5Yxpz
正如本章所述,对核扩散问题的历史回顾可能表明尽管在如何最佳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人们一致认为这是个严重的问题而且该体制的总的措施是正确的。
然而,有人对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的评估和处理该问题的总的措施都提出了批评。
在比较解决该问题的不同措施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核不扩散体制最普遍的批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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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不扩散体制从定义上来看是个禁止性体制。
它用来阻止或至少是减缓核武器的扩散。
在整个过程中,它总是倾向于出口方面,也就是说,它总是试图阻止可能导致获取核武器的行为、行动以及技术与材料的转让。
如上所述,出口方面在实现自我目标时总是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困难。
它们可能是些不可改变的、受限制的立法项目(或因为双用条款而失效),并且由于技术扩散遭到不断削弱。
对该措施的另一个批评是它转移人们对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