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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关系结课核不扩散机制的有关讨论

核不扩散问题1"~O"msb讨论

——核不扩散的历史与发展演变

`2Z4#$. 一、核不扩散的历史与发展演变A>ug'. 

自从最早开始分析研究核能武器的不足之际,人们便已致力于控制核武器的扩散了。

事实上,早在1945年7月16日美国在新墨西哥州阿拉莫戈多引爆第一颗原子弹的前一个月,有关控制该项新技术的第一个建议——“法兰克报告”便已提交美国最高决策层。

一年后(1946),美国又通过了“巴鲁克计划”和“1946年原子能法案”(即“麦克马洪法案”),这两项是旨在解决由核武器所引发的问题的尝试,并提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不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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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鲁克计划”在当时看来十分激进。

美国在一份提交给新成立的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的计划中呼吁将所有核行为国际化,所有核设施都(除那些用于小型研究和医疗核学生产外)应置于一个国际机构,即国际原子能开发署(IADA)的控制之下,它还将对所有涉及核的行动进行检查,并提倡和平开发核能。

该计划最激进的部分是建议停止对所有核武器的研究、生产和储存,这项建议最终导致了它的破产。

该计划使得苏联怀疑美国企图巩固其核垄断的地位。

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不得不宣布失败。

但是,“巴鲁克计划”对随后的核不扩散发展仍然至关重要,因为经过50多年,现在许多有关管理核武器的想法基本上反映在“巴鲁克计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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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巴鲁克计划”的破产,美国通过自身的立法——新通过的“麦克马洪法案”——来阻止核武器的扩散。

该法案以与“巴鲁克计划”核不扩散原则(核控制与技术的国际化)相反的理论为基础,也就是说,控制核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仅指一个国家)并且拒绝为他国提供技术。

这主要通过对所有核行为的国有化和阻止涉及核研究的任何技术的出口来实现。

“麦克马洪法案”表明了早期处理核不扩散问题的关键倾向——处置供给关系中的“供给方面”。

这同样适合于其最亲密的盟友,包括战时共同研制原子弹的合作伙伴——英国。

这同时也反映了这项措施的一个关键缺点——其他国家可能早已致力于自身的核研究计划。

然而,这在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宣布实行“和平原子”计划之前一直是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基础。

1946年形成的两项措施一直是处置核扩散问题的宗旨——控制与国际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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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原子”计划的出台主要源于单边努力的失败,苏联和英国于50年代分别试验了各自精心研制的核武器,法国和荷兰在核能源的民用方面亦处于领先地位。

美国的政策似乎自我封闭于不断壮大的国际核市场之外,人们不禁担忧:

苏联将缩小差距并占据控制地位。

hr$VVbOho 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宣布实行“和平原子”计划。

“和平原子”计划主要是通过美国提供核技术,帮助其他国家和平利用核技术,作为回报,美国将对受援国的核计划进行监督来确保这些技术不被用于军事研究。

这些核查便是人们所熟知的“安全保障制度”。

这些监督工作最初是由美方核查人员负责,但后来便由1957年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该机构现已成为核不扩散体制的一个主要国际组织。

随着联合国管理下的独立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立,安全保障制度以及现代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础业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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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早期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不全面,不安全的核技术转让仍时有发生。

加拿大、法国、英国、美国及苏联都在安全保障制度之外进行技术转让,这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印度、以色列和中国的核武器计划的发展。

到60年代其它几项新发展更证明了无限制核扩散所带来的恶果。

用于太空计划的远程火箭的发展(以及弹道导弹的发展)表明核武器可以覆盖全球。

两个超级大国核武库的飞速发展——以“垂直扩散”著称(种类、数量、威力)——以及不断加剧的冷战局势孕藏着核对抗的巨大危险,如古巴导弹危机。

另外,两个超级大国以及“核俱乐部”新成员们日益增加的大气层试验使得人们越发关注核武器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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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核国家仍在不断增加,这便使得许多人确信核武器的“横向扩散”——即技术向不曾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扩散——已无法阻止而且将达到让人震惊的程度。

法国于1960年进行首次核试验,接着中国也于1964年试爆了第一颗原子弹,从而使得“宣布核国家”的数目达到了5个。

印度抗议说,中国的核试验意味着它也该跟着发展核爆炸(为了“和平目的”,它坚持说。

)。

许多国家为进行武器发展创造技术空间,用于民事核技术的订单大幅度增加。

这些订单主要用于建造核工厂,但其中的某些技术和材料却是“双用的”(也就是说,既可用于民事也可用于军事)。

人们担忧在如此高度“扩散”世界的压力下,各国将迫切发展自己的核武器,而如果一旦它已拥有可转换的民用核计划,那么这种愿望将更加迫切。

Fh3Dc83~ 为了应付这种局面,人们于60年代制定了数项计划来弥补核不扩散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1963年通过了《部分核禁试条约》,该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和外层空间进行核试验(允许进行地下核试验)。

然而这主要针对的是“垂直扩散”,尤其是超级大国。

1967年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建立安全保障制度以来第一个针对“横向扩散”的国际协定。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正如它最先命名的那样,是一个地区性协定,它全面禁止拉丁美洲获得、发展和部署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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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同年就横向核不扩散又达成了一项最重要的协定,即1968年签署,1970年生效的《核不扩散条约》。

它已成为全球核不扩散体制的重心。

缔约国家同意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安全保障制度协议,授权该机构检查它们的特定民用核设施。

(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确保核材料不被用于制造核武器的一系列措施,如现场勘查、严密检查、储存控制以及总体监督,被称作“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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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_ 《核不扩散条约》签字国同意除了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对特定设施的核查外,还允许对不特定设施检查以及进行突然检查。

这些“备用”权力直到最近才动用(例如1993年初朝鲜的情形),但它们现在已形成强化不扩散核武器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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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核不扩散条约》将“核武器国家”定义为那些在1967年以前引爆了核装置的国家,即美国(1945年首次核爆)、苏联(1949年)、英国(1952年)、法国(1960年)和中国(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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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p 作为国际条约,《核不扩散条约》是很反常的,它允许有从根本上说是带有歧视性的两种类型的签约国:

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

该条约的核心部分是无核国家承诺维持现状,不拥有核武器并且同意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民用核设施和出口的核查。

作为回报,有核国家(美、前苏联、英、法、中)许诺帮助其和平使用核技术,并且承诺在将来不特定的日期进行全面核裁军。

《核不扩散条约》的歧视性政策使得许多国家拒绝签约。

#k|g9`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已发展核武器的国家恰恰正是那些未签约国家:

印度,1974年引爆了一个“和平”核装置,又进行了5次核爆炸试验——1998年5月11日3次,5月13日2次;巴基斯坦,为了回应印度最近的核试验,于5月28日也进行了5次试验,跟着又在5月30日进行了另一次试验;以色列,尽管它仍然继续采取模糊战略,但自从1986年10月伦敦《星期天泰晤士报》披露了以色列核专家莫迪凯•瓦奴奴提供的真相后,它被世人公认为事实上的有核国家。

许多签约国也对有核国家在全面核裁军方面所取得的有限进步深表不满。

然而,现已拥有180个成员国的《核不扩散条约》正在争取全体国家的加入,而且“当今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核不扩散]体制像它这样能够更加代表核不扩散或能够在外国的政府和立法中得到如此深入地贯彻落实。

”尽管它已取得了广泛的成功,但人们仍然对《核不扩散条约》的适宜性和范围表示担忧,尤其是冷战的结束为该体制带来了新的压力。

UK]{]- 对正在成长的核不扩散体制的压力一直持续到整个70年代,几件事情的发展越发引起反对核武器扩散国家的不安。

正如我们所提到的那样,印度于1974年引爆一个核装置,迫使巴基斯坦加速了其核武器计划。

台湾、韩国、伊拉克、南非、巴西以及阿根廷在此期间都寻求获取敏感核技术。

(巴基斯坦发展并试验了核武器。

南非也发展了核武器(可能与以色列合作),但此后它宣布放弃了核武器,在国际监督下拆毁了。

南非现在是《核不扩散条约》的成员国。

在美国的压力下,台湾和韩国被迫放弃了各自的核武器研究。

巴西和阿根廷从80年代中期开始结束了它们的核对立。

虽然巴西仍未参加《核不扩散条约》,认为它有歧视性,但在阿根廷一巴西审计与控制委员会之下享受同样的安全保证措施。

伊朗、朝鲜和利比亚都受到了有发展核武器野心的指责,其不扩散保证被视为可疑,尽管它们都是《核不扩散条约》的参加国,也都否认正在发展核武器。

)NXG}0`QVT 部分寻求获取核材料的尝试(应当指出,主要由那些愿意出口该项技术的国家提供)导致一系列弥补核不散体制不足的措施的出台。

这必须通过限制出口来控制“出口方面”的扩散。

=[tls^ 1971年成立的桑戈委员会是核出口国俱乐部(NSG)(通常被称作“伦敦俱乐部”)的前身。

这两个组织都由先进核国家组成并且致力于限制他们认为能够用于制造核武器的物资与技术的扩散,即所谓的“触发清单”。

0Ts_"p 某些发展中国家谴责这两个组织是打着核不扩散的旗号进行核垄断,违背了《核不扩散条约》承诺推广和平使用核能的宗旨和精神。

尽管遭受批评,这些组织却在限制它们所列的技术的转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它们仍然面临飞速发展的“双用”技术及其扩散的问题。

例如,在1978年,巴基斯坦购买用来发展其核计划的物品却没有违背核出口俱乐部的禁令。

这是因为这些物资——特种钢材和工厂设备同样拥有其它工业用途;然而如果这些项目包含在“触发清单”之中并且巴基斯坦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的话,那么巴基斯坦将无法建造起其核基础设施中最关键的部分。

这表明在单纯控制核扩散方面还存在着困难。

的确,想控制与核相关的技术和资源(如先进计算机和软件),这在快速全球化时代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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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 80年代经历了核不扩散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失败。

一方面,1985年《拉罗汤加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南太平洋无核区的建立。

对弹道导弹技术的担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一种“运载工具”)导致控制与导弹相关技术的扩散的“导弹技术控制体制”的形成。

尤其是80年代末,其它新发展又对核不扩散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些新的扩散威胁以人们十分熟悉的方式又引发新的反应来强化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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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不扩散体制当前面临的挑战

 有观点认为,冷战时期两极世界的消亡有可能导致核混乱和国际环境的不稳定。

随着超级大国之间对抗的消失,超级大国为其附属国和盟友提供的安全保护原则也随之消失。

这些义务的消失或削弱意味着那些被保护国家必将从其它地方获取其所需的延伸威慑保证。

此外,超级大国总是压制地区冲突和对抗(除非个别情况下符合它们的目的从而使之加剧)并且密切注视地区大国的崛起的情况将会改变。

随着超级大国从这些地区权力争斗中退出,这便增加了那些争当地区霸权国家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其野心的可能性。

(这反过来又给其敌手和邻国施加压力来寻求应付措施以巩固自身的安全)为了寻求一种实现地理政治目标的快速、合理的方法,这些国家可能考虑发展核武器。

作为回应,它们的对手同样也会考虑获取核武器。

两极向多极的转变带来的不安全可能导致核国家数目的飞速增长,从而破坏核不扩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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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合乎逻辑的担忧是:

除了这些国家面临各种各样新的获取核武器的消极压力外,冷战结束直接带来的建造核武器所需的材料、技术和技能的易获取性也大大促进了核武器的扩散。

尤其是经济困境、国内安全保障制度的削弱以及中央权力的减弱,前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将成为这些材料和技术的主要来源国。

这不得不引起决策者们的关注,因为我们很难发现并阻止一个国家的秘密核武器计划,同时它还将降低一个国家获取核武器系统的成本。

这同时也对目前核不扩散体制的“出口方”即“核出口俱乐部”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外,由于技术和科学知识的日新月异和广为扩散,一个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便是制造核武器的理论知识和技术也十分广泛且易于获取。

大部分技术的“双用途”性更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便是使得那些企图发展核武器的国家几乎没有什么严重的技术障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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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后,核不扩散体制经历了许多令人尴尬的揭秘。

如80年代末南非承认建造了核武器(这些核武器随后被销毁),以及海湾战争后人们发现伊拉克的核能力已发展到令人惊异的程度,伊拉克的核计划一直比较秘密而且已发展到几乎成功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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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朝鲜核计划危机也是例证。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朝鲜危机可以看作是致力于加强核不扩散体制的证据,但它也表明主要核不扩散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存在不足。

美国在这件事上的最终政策仍不明了,但其“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也招致许多观察家的批评,他们认为美国只有胡萝卜而没有大棒。

朝鲜能够争取美国谈判人员的让步更进一步增加了许多人的担忧:

核武器计划可能被当作一种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许多国家将把它当作引起大国重视并从大国那里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

朝鲜的事例表明对付一个坚定发展核武器国家仍将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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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其国家的本质,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知道该国领导层决定发展核武器计划的真正动机。

很可能整个计划只是用来获得某种平衡或国际社会的让步,而不是真正建造能够使用的核武器。

然而,这并不能证明以下观点是错误的:

即朝鲜完全是出于对其改变了的政治环境的绝望才这么做的。

支持它的两个主要大国——苏联和中国,一个已经消失,被对历史和意识形态的联系不甚关心的亲西方的俄罗斯所取代;另一个也更注重新的经济机会。

这种政策的转向对朝鲜的经济和安全前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朝鲜加强其地位的愿望是它加速发展核武器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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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98年5月印巴恢复核试验给核不扩散体制制造了一个十分有趣的难题。

严格地说,这并没有给核不扩散体制制造任何难题,因为印巴本身都不是构成该体制的主要条约的签字国,因此印巴恢复核试验不能将之视作违背国际协定。

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印巴核试验(以及以色列)将对核不扩散或战略评估产生微不足道甚至不产生影响,因为这些国家早已拥有在短时间内制造核武器的能力,这是世人皆知的事实。

然而,实际上,印巴决定由模糊状态向公开的转变必将对核扩散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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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直接的影响是这将加剧南亚地区的核武器和弹道导弹的军备竞赛,更不用说随之而来的种种危险了。

影响不仅仅限于政治方面,因为试验使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如弹道导弹的部署变得更加可行了。

这将把攻击预警时间由几天降至几分钟,从而增加危机中错误估计所带来的危险。

a>jI_)L 我们很难确定印巴核试验将对南亚外核扩散问题带来什么样的长远影响。

这或许将为双方加入核不扩散体制创造机会,因为印巴双方也在不同场合暗示愿意加入核不扩散体制的一个或多个机构。

这似乎不可能,仅就《核不扩散条约》而言,因为这等于是正式承认印巴为核国家。

除了造成立法困难(如《核不扩散条约》是否需要重新谈判?

应达到何种适度?

)外,这还将表明如果一个国家宣布其核地位发生变化(也许在退出《核不扩散条约》后),核不扩散体制将随之做出变革。

即使可行,这也必将降低该体制的可靠性。

在证明各自的实力后,印巴双方可能同意加入核不扩散体制中不影响其战略前景的部分条约,比如限制可裂变物质的产量,或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第八章核武器的扩散条约》。

而且,过去双方一直以对方同意加入条约作为先决条件,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因此前景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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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南亚核试验进一步突出了核不扩散体制在处理未被承认的核国家时所面临的困难,由于这些国家准备继续保持他们的核模糊地位,因此这些困难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

在不久的将来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便是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印巴(和以色列)继续作为实际核国家(但不合法)被排除在核不扩散体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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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出现朝鲜危机和伊拉克揭秘、印巴恢复核试验的影响,但很少有人认为冷战后世界将会出现瞬时和普遍的核武器系统的扩散;但确实也存在这种忧虑。

冷战时代所形成的核不扩散体制在应付扩散所带来的新压力和挑战时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为了应付这种局面,人们制定了许多措施来强化核不扩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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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不扩散体制的新近补充$m0x8<7nu 

 如上所述,《核不扩散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是核不扩散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它们也招致了广泛批评。

批评并非毫无根据,例如,伊拉克在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签字国并且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制度监督的情况下竟然发展了核计划,这是现存体制存在缺陷的最好例证。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首要反应是利用这个机会对其安全保障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结果是决定采取强制权力来执行特别检查(该新措施的首要成果便是要求朝鲜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进入一些关键地点,而朝鲜对此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危机的爆发以及最终的谈判解决方案)并且采取其它额外措施来强化和推进安全保障制度。

对伊拉克危机所引发的改革便是所谓的“加强和提高安全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计划”,即世人皆知的“93+2”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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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建议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该机构早已通过的那些措施,即各国已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的尚未执行的标准安全保障制度协议。

第一部分措施于1995年6月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委员会通过。

第二部分属于补充授权,它要求成员国同意该机构认可但不包括在现存协定中的一些措施,从而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

这些措施包括执行突然检查的权力、无限制搜查任何地点的权力、为核查人员提供多次连用签证以及其它类似于联合国伊拉克特委会所拥有的权力,它们大大扩大了安全保障制度的范围和深度,并使得该机构更加独立并拥有新的权力,而且使得安全保障制度变被动为主动。

额外协议(这些建议的正式名称)已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它将在各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该协议已经在一些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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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在仍存在着许多忧虑。

这些新权力的出现必将产生新的职责,如果得不到新的经费来源,这必将使得国际原子能机构本已捉襟见肘的经费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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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核不扩散体制的另一个主要进展是在1995年6月纽约扩大会议上所讨论的《核不扩散条约》更新问题。

该会议是一系列5年会议中的最后一次,正如条约本身规定的那样,它主要讨论与执行条约有关的问题。

该会(第五次)主要讨论条约是否应终止、对现存体制做一些变革再执行(也就是说,在一段时间仍举行系列5年会议,然后再执行其它评估方式)或获得永久地位一直执行下去。

尽管存在分歧,但纽约会议确认了最后一点。

这实际上是对核不扩散体制进行的一次信任投票,但会议强调了该体制现存的一些缺陷,特别是它的歧视性,某些与会者认为让步太多,相反核大国做出的回报太少。

其他人认为这十分有益,但却错过了改革的机会。

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全面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但大家一致认为这将大大强化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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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大国在《核不扩散条约》扩大会议上所作的答复之一是一个非官方的“义务”。

为了回报无核国家对延长条约的支持,核大国将很快结束《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成立一个核查机构以确保该条约1996年年底生效。

经过长期的争吵之后,与会国终于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这项建议实际上已提了许多年,但只是在冷战结束才达成了协议。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将为核不扩散提供帮助,比如它将阻止新式核武器的研制,因为这些武器无法进行可靠性试验。

然而应当指出,这不会阻止现存核武器的制造,也无法阻止扩散国拥有根据尚未试验过的式样制造的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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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还将有助于证明五个核大国继续履行《核不扩散条约》所规定的阻止并削减各自核武库的“诚意”。

除了对美、苏/俄罗斯的核力量进行大规模削减之外,它还为各自的垂直核不扩散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实际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不适用于无核国家,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签字国,它们早已被禁止获取任何形式的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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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能够起到的另一个关键作用将是把印、巴以及以色列纳入核不扩散体制。

然而,它们的加入远未确定。

印度一直坚持声明反对该条约,但当1998年5月它宣布进行核试验之后,它的确又声明愿意放弃未来的核试验,并仅限于计算机模拟,但前提是其它国家(最主要是巴基斯坦)也这么做。

在这一点上巴基斯坦宣布它将单方面遵守《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但前提条件是取消对它的经济制裁。

如果这三个国家加入的话,他们将最终成为核不扩散体制至少是部分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协定它们将很难研制新的核武器。

如果妥善管理的话,《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必将进一步强化核不扩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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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出口控制和“扩散”问题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在这些领域所做的努力面临不确定的后果。

特别是1994年多边出口控制协调委员会的终结,这给敏感技术出口控制方面留下了一个真空,这意味着急需建立一个新的继承机构。

这导致1995年12月《瓦森纳条约》的签定(30个国家)。

该新出口控制机构在阻止一系列毁灭性的高新技术武器包括隐形技术、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常规武器如便携式导弹,以及军民两用技术,如某类型先进机床的转让。

另一个目标是构筑阻止恐怖组织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的第一道防线。

刚提出的计划已经经历了许多麻烦,它在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时,许多与会成员国便出现了意见分歧。

如果这些有关范围和目的方面的内部分歧不使该机构失去效力的话,它必将成为核不扩散体制有益的助手。

然而,它仍将面临我们所讨论过的出口方面的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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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苏联继承国家仍然是美国一系列重要双边计划关注的焦点,美国已扩大了1992年7月制定的《削毁武器和核不扩散协定》特别是合作性减少威胁(ctr)计划的范围。

该计划又称作“纳恩一卢格计划”,主要是通过为核弹头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乌克兰(现已完成)以及俄罗斯转移到安全储存地点,核弹头的削毁,扩散安全保障制度,国际工业的转变以及核科学家的再就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援,从而确保前苏联可裂变材料的安全。

但是,共同减少威胁计划本身也面临威胁,这些威胁主要来自美国国会的批评家,他们认为这不仅开支巨大而且对俄罗斯政府的可信度深表怀疑。

尽管存在这些担忧,但共同减少威胁计划以及与前苏联各国的其它合作措施(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的成功裁军)表明美俄有义务阻止前苏联解体所带来的直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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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对核不扩散体制面临压力所做的反应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最后一点,即地区核不扩散措施的不断成长与壮大。

最近的成就包括阿根廷与巴西停止各自核计划协定的成功执行(以“阿根廷——巴西审计与控制委员会”闻名),阿根廷和古巴加入《塔拉斯洛科条约》、美法批准《拉罗汤加条约》,1995年东盟地区论坛会议决定推动东南亚无核区以及1996年4月11日签订的旨在推动非洲无核区的《佩林达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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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看法^`5Yxpz 

 正如本章所述,对核扩散问题的历史回顾可能表明尽管在如何最佳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人们一致认为这是个严重的问题而且该体制的总的措施是正确的。

然而,有人对核扩散威胁国际安全的评估和处理该问题的总的措施都提出了批评。

在比较解决该问题的不同措施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核不扩散体制最普遍的批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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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不扩散体制从定义上来看是个禁止性体制。

它用来阻止或至少是减缓核武器的扩散。

在整个过程中,它总是倾向于出口方面,也就是说,它总是试图阻止可能导致获取核武器的行为、行动以及技术与材料的转让。

如上所述,出口方面在实现自我目标时总是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困难。

它们可能是些不可改变的、受限制的立法项目(或因为双用条款而失效),并且由于技术扩散遭到不断削弱。

对该措施的另一个批评是它转移人们对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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