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标准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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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标准完整版

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由于乙方存储需要,就租赁甲方提供的厂房及配套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位于出租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平方米,办公楼及住宿楼面积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甲方需出具出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司鲜章给乙方。

3、甲方出租的厂房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由甲方保证。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现金递增幅度及结算方式

2.1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

2.2.1双方议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

2.2.2厂房共计月租金为12534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物业管理费共计3128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2.3租金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乙方于每计租月当月5日前将租金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在收款后开具当月租金发票交乙方。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纳租金总额的2‰。

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直至乙方补缴所欠款项为止;逾期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拖欠租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9生产生活用电的计价标准,根据乙方的用电申请另外签订《用电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2.10生产生活用水的计价标准,根据乙方的用水申请另外签订《用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三条合同保证金

3.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三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数额为人民币376020元叁拾柒万陆仟零贰拾元整(大写)],作为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遵守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结清各项应缴费用后,该租赁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3.2合同保证金计收方式为:

[厂房月租金×厂房建筑面积]×3。

第五条乙方应缴费用

5.1乙方须按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各项税费等。

5.2乙方须按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土地使用税费等费用。

5.3乙方须自行负责向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办理经营的一切手续,甲方可以给予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乙方在办理厂房装修施工审批手续时,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交纳相关费用。

5.5乙方若在装修时涉及的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空调及排污等系统的接驳、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6其它需要乙方缴交的各类、各项费用。

第六条整栋楼的交付

6.1厂房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乙方不得对楼房结构改动。

甲方负责提供60千瓦动力电源至乙方承租之厂房首层配电箱,乙方负责安装整栋楼消防、水电、电梯、地板、楼梯贴瓷片等配套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设施合同到期后全部归甲方所有,不补偿乙方。

6.2整栋楼免租装修搬迁期为150日历天,免租装修搬迁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计。

免租装修搬迁期为一次性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必须于免租装修搬迁期届满后(即从2019年1月1日计租)向甲方缴纳租金;

6.2乙方须于装修施工前十个日历天就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图、材料、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给甲方审核,乙方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批准后方可施工。

6.5乙方装修如涉及厂房内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空调及排污系统等设施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在装修期间破坏建筑物的外立面、结构、屋面防水等,对因乙方装修造成的上述破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其原有状态,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6乙方如需在厂房外立面或楼顶安装广告招牌等,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后,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广告位使用协议书》。

在《广告位使用协议书》中载明。

6.7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须报请甲方验收,以确定该装修工程符合批准的图纸设计要求。

如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厂房,同时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其他收费条款的执行。

第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及费用

7.1乙方提供并安装2吨客货梯一台,质量、品牌由乙方确定,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安全、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7.2乙方必须委派持有《电梯操作上岗证》的人员对电梯进行规范管理。

7.3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年检、年审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厂房及附属设施予乙方使用,承担厂房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及费用。

8.2本合同签订后,如厂房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甲方无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3厂房、宿舍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疏忽而损坏,甲方负责支付维修费用,若厂房在此期间不能营业,甲方应当同意相应减免乙方此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用电协议》、《用水协议》、《电梯使用协议》以及政府统一管理规章的前提下,对其承租的厂房享有使用权。

9.2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身安全、防火、安全生产、防盗、防损、卫生、劳资纠纷、税务等负有全部责任。

9.3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承担除厂房主体结构外的设施、设备、排水、清理化粪池的维修责任和支付费用。

9.4乙方应当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合法的用途;乙方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于非法用途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9.6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方租赁条件时方可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

9.7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9.8乙方不得将承租之厂房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间接或变相抵押、赠予或舍弃交予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合同约定承租范围内的物业进行转租、分租。

9.9乙方不得在厂房、宿舍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刺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不得违反环保部门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和废物。

噪声须控制在环保部门许可的范围内。

如乙方违反规定被环保部门罚款的,乙方须自行负责。

被勒令停产、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必须照常支付给甲方。

9.10乙方须确保安全生产,严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如违反相关规定,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9.11乙方须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

如因拖欠被员工举报,乙方须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乙方劳资纠纷造成对甲方设施和建筑物的损坏,乙方须向甲方全部赔偿。

9.12租赁期间,为节日装饰、消防演习、人防演习、防灾检查、房屋安全检测等需要,乙方应当遵从政府有关单位的停业安排,在此期间,乙方应照常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各项应缴费用。

9.13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厂房内货物财产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约定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货物、设备、办公、防火及其他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安全。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及经济赔偿。

9.1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生产经营的合法文件资料,并按乙方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守法经营。

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向除政府主管部门外的其他方泄露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9.15租赁期间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仲裁、诉讼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将租赁之厂房向任何单位、个人作任何抵押、担保。

9.16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厂房如需作进一步的修缮、改动、装饰或改变用途,或按主管部门要求需增加消防等设施的,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涉及),并且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

9.17厂房的主体结构如遭受自然损坏,或厂房的水管、电线线路、电器设备、防火装置、空调设备、厂房内的其他固定装置等如出现故障或损坏,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维修工作,因乙方过错或延误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应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触犯刑事法律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8在租赁期内,厂房任何门窗、水电、电梯、消防设施等如有损坏,乙方须在七天内自费更换;如因门窗玻璃等损坏可能造成对他人潜在伤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更换。

否则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所有赔偿责任;因上述等设施损坏造成的乙方的货物、设备、设施的水浸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9.19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投诉,乙方负责调解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提前退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保证金的违约金。

10.2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保证金的二倍违约金。

10.3若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拖欠应缴各项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时,甲方将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在决定乙方是否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经乙方的授权或默许使用租赁物之人、单位的任何过失或违约均以乙方本身违约论。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修改,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1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厂房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超过六个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在因本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所缴合同保证金在结清应缴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要求任何其他补偿。

11.3由下列情形发生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

⑵乙方在办理厂房交付手续时未缴清合同保证金;

⑶乙方未办理退租手续擅自撤离厂房;

⑷乙方擅自将所租赁的厂房、宿舍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赠予、或舍弃交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

⑸乙方逾期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在甲方特别通知的期限内仍拒绝缴纳,或故意拖延所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的;

⑹乙方非法在所租赁的厂房、存放、使用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或环保排放不达标的。

⑺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乙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生产设备或其它资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的。

(9)乙方不按厂房、宿舍的性质使用而导致厂房受到损坏的。

(10)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物业用途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亦可

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合同签订的厂房交付日起的三个月后仍不能交付的;

⑵厂房的主体结构如因甲方的疏忽而损坏,不承担维修责任,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厂房;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亦可选择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1.5合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面解除的,单方要求解除的,拟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

11.6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终止:

⑴合同期满;

⑵合同解除。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11.7本合同终止当天内,乙方须将厂房腾空,并将厂房大门的所有钥匙及厂房内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正常损耗除外)交回甲方,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后,发出同意离厂通知书。

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在所租赁厂房内添附的一切装修、固定设备设施和物件。

如有损坏设施应进行全面恢复或委托甲方代为修缮,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租赁厂房的固定设施变动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原。

第十二条通知

12.1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12.2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交付厂房。

12.3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有权签收有关通知,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签收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4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如不通知,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5甲方可以采用在乙方承租的厂房范围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通知张贴的第二天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应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媒或公众透露本合同内容。

14.2甲方超期限未能交付厂房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套设施的延误、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延误等,乙方免租期限顺延。

14.3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以前双方有关合同及其附件的标准内容而承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上的协议、谅解和通讯;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执行效力。

14.4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合同履行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含合同履行地备案)时,双方应按要求签订该租赁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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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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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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