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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概要笔记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 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内容的不同

类型

含义

表述

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一定行为

可以…

有权…

享有…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作某种行为

应当…

必须…

有…义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规范

禁止人们作一定行为

不得…

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

类型

含义

表述

强行性规范

义务非常明确,不允许做任何变动

义务性、禁止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

应当、必须、不得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任意性规范

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

授权性规范:

可以…

有权…

享有…权利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类型

含义

表述

确定性规范

内容非常具体明确

直接表述权利、义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内容尚未确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具体加以明确

……由某国家机关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

内容不具体,可以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参照……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具体形式

制定部门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得与上述三种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ZF规章

地方人民ZF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签署的

 

【第二节 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区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考】

  1.权利能力: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能否?

  2.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否?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况

年龄:

≥18;

16≤X<18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考】

年龄:

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年龄:

<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考】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考】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成立———效力———具体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形式问题 实质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类型

分类标准

可能考查点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以上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作出就成立

如遗嘱、抛弃财产所有权、免除债务、单方授权等【考】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

要式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是否有赖于其他行为的存在

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总结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

有效

(不因其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

纯获利益;

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考】

纯获利益;

可以独立实施的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

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

无效

×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抛弃所有权、订立遗嘱【考】3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行为能力的弥补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待定行为)

法定代理

四、无效民事行为

  1.全部无效

具体类型

注意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考】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抛弃财产、放弃权利等;

(4)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考】2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区别:

(1)欺诈:

导致对方错误认识

(2)胁迫:

导致对方内心恐惧

(3)乘人之危:

对方已经处于危难,落井下石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除外)

  2.部分无效

  合同中的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类型

理解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

①双务合同中;

②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

总结: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

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无效;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事的单方行为:

无效,如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考】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

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诉请撤销。

(诉讼或仲裁)【考】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

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

  1.类型

  

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和否认权

追认就有效

相对人

(1)催告权

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

(2)撤销权

(善意)

时间:

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主体:

善意相对人才享有

(善意:

不知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无权处分

  界定:

无所有权或未经所有权人授权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新司法解释)

  注意:

包括无权处分的股权买卖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二者区别:

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具有确定性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理解,区别于代表)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关系(委托)外部关系

  

(二)代理的特征

  掌握: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代理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考】

(2)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代理申请商标、专利等

【考】

不可代理的行为【考】

(1)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

(2)违法行为,如侵权

(3)身份行为,如结婚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面上看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

类型

根本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

考法1:

判断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判断规则

排除选项

1.以谁的名义?

——被代理人

2.是否有授权?

——没有

1.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

2.违法行为,如侵权

3.身份行为,如结婚

考法2: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待定【考】

  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

  追认或拒绝追认权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

主体

权利

注意

被代理人

(1)追认权和否认权

追认就有效

相对人

(1)催告权

催告后1个月内,被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

(2)撤销权

(善意)

时间:

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主体:

善意相对人才享有【考】

(二)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考】2

  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被代理人需承担合同的后果。

构成要件

常考法

排除情形

前提:

无权代理

辞职或解聘以后

 

客观上:

有授权的证据

1.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考】2

2.长期的交易习惯

盗用、伪造公章:

不构成表见代理

借用公章:

连带责任

相对人:

善意无过失

题干表述知情,就变成无权代理了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程序上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考】

——实体权利消灭

性质

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存在例外(口诀:

头存在——投存债)

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考】N

2.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主观标准: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考】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考】

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考】3

④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考】

4年

涉外买卖、技术合同【考】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考】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标准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考】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事由

考查点

中止(暂停)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

1.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考】2

2.后果: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考】

中断(重来)

1.债权人主张债权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考】2

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

(2)直接主张

①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能够到达对方;【考】

②公告: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考】

③金融机构:

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2.债务人承认债务【考】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第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

物的特征

考查点

1.有体性

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考】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考】2

3.非人格性

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考】

  

(二)物的分类

分类

要点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主物与从物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考】

3.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考】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考】2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3.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买卖、赠与、互易等。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

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

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考】

继承或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考】

法律文书/征收:

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ZF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考】

获得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

【考】

  

二、物权行为(理解)

类别

含义

债权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订立合同

物权行为

一定要导致物权的变化

买卖合同签订后交付标的物

【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

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

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合同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借用或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合同+通知到达第三人【考】

【注意】特殊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登记对抗【考】2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买卖

  交付:

所有权转移

  登记:

对抗要件

(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新增)

  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ZF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ZF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不能阻却物权变动)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考】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

(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总结

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必须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相对无需公示)

所有权

动产:

合同+交付

不动产:

合同+登记【考】

没有合同

①事实行为完成;

②裁判文书、征收决定生效;

③继承、受遗赠开始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登记【考】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

合同

不动产抵押:

合同+登记

动产质押:

合同+交付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其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

(略)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考试可能涉及:

集体所有的土地

  考法:

抵押财产的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抵押,两种例外)

  

三、共有

  1.共有类型的认定: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考】

  

  3.共同共有:

不分份额地共有

  

  

四、善意取得

制度价值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构成要件

1.处分人无权处分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交付他人占有(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考】

2.第三人为善意

3.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考】

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变更登记

法律后果

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考】

【考点拓展】1.注意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的结合

  

  【考点拓展】2.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考】

五、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前提——无主物

  1.天然的无主物

  2.被抛弃的无主物【考】

(二)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类型

法律后果

不动产与动产

附合

财产归属:

不动产所有权人,动产所有人获补偿【考】

动产与动产

附合

了解概念即可

价高者得,价低者获补偿

混合

加工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考】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考】

2.上交ZF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考】2

所有权人

可选择

1.返还请求权:

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考】

——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2.赔偿请求权:

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类型

  以使用他人的物为目的的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考】2

获得

无偿划拨

经县级以上ZF批准:

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转让时须经审批,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考】

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期限

无偿划拨

无期限限制【考】

有偿出让

(1)住宅用地:

70年;(期满自动续期)【考】2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

50年;

(4)工业用地:

5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

其他续期:

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订立合同、缴纳出让金。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概述(理解)

  1.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2.特点:

从属性;优先受偿性。

  

  4.流质、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2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特点

  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1.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例外

(1)土地所有权【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②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考】2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考】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考】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6)违法、违章建筑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案例)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考】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考】3

(三)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适用对象

不动产,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考】2

建筑物(包括在建的)【考】

荒地承包经营权【考】2

动产【考】

抵押权设定

书面合同+登记=抵押权【考】2

书面合同=抵押权+登记﹥第三人【考】

不登记之后果

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抵押权产生,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4)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

  

(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考】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考】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涤除权)

   2.抵押物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影响;【考】

  

(2)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类推“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

【考】2

  

(5)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考】2

  3.孳息收取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考】

  

(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考】

  ③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七)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

  总结:

  书面合同=抵押权产生+登记>第三人

  登记也不能对抗符合三个条件的买受人。

  

三、质权

(一)特点与类型

  1.特点:

转移占有的担保

  2.类型: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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