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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概要笔记.docx

1、注会经济法概要笔记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一、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照内容的不同类型含义表述例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一定行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作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一定行为不得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类型含义表述例强行性规范义务非常明确,不允许做任何变动义务性、禁止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应当、必须、不得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

2、务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类型含义表述例确定性规范内容非常具体明确直接表述权利、义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内容尚未确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具体加以明确由某国家机关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规范内容不具体,可以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参照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具体形式制定部门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

3、大及其常委会不得与上述三种相抵触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ZF规章地方人民ZF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签署的【第二节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区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考】1.权利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能否?2.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否?(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况年龄:18;16X18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

4、活来源,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考】年龄:10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年龄: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考】【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考】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成立 效力 具体的类型及法律后果形式问题 实质问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类型分类标准可能考查点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以上意思表示单方行为作出就成立如遗嘱、抛弃财产所有权、免除债务、单方授权等【考】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是否有赖于其他行为的存在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无效

5、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总结 行为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有效(不因其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纯获利益;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纯获利益;可以独立实施的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效力待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抛弃所有权、订立遗嘱【考】3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行为能力的弥补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待定行为)法定代理四、无效民事行为 1.全部无效具体类型注意(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2)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订

6、立遗嘱;【考】(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抛弃财产、放弃权利等;(4)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考】2(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区别:(1)欺诈:导致对方错误认识(2)胁迫:导致对方内心恐惧(3)乘人之危:对方已经处于危难,落井下石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除外)2.部分无效合同中的部分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可变

7、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类型理解(1)重大误解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2)显失公平 双务合同中; 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总结: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如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考】2.法律后果(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诉请撤销。(诉讼或仲裁)【考】(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六、效力

8、待定合同1.类型法定代理人追认权和否认权追认就有效相对人(1)催告权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2)撤销权(善意)时间: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主体:善意相对人才享有(善意:不知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2.无权处分界定:无所有权或未经所有权人授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新司法解释)注意:包括无权处分的股权买卖七、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者区别: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具有确定性【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理解,区别于代表)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内

9、部关系(委托) 外部关系(二)代理的特征掌握: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代理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考】(2)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代理申请商标、专利等 【考】不可代理的行为【考】(1)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2)违法行为,如侵权(3)身份行为,如结婚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表面上看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类型根本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考法1:判断是否构成无权代理判断规则排除选项1.以谁的名义?被代理人2.是否有授权?没有1.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如恋爱、交友2.违法行为,如侵权3.身份行为,如结

10、婚考法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待定【考】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权 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主体权利注意被代理人(1)追认权和否认权追认就有效相对人(1)催告权催告后1个月内,被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2)撤销权 (善意)时间: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体:善意相对人才享有【考】(二)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考】2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需承担合同的后果。构成要件常考法排除情形前提:无权代理辞职或解聘以后客观上:有授权的证据1.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考】22.长期的交易习惯盗用、伪造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借用公章:连带责任相对人:善意

11、无过失题干表述知情,就变成无权代理了【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程序上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考】实体权利消灭性质可变期间不变期间【考】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存在例外(口诀:头存在投存债)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考】N2.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标准: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12、害时起算【考】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考】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考】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考】4年涉外买卖、技术合同【考】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考】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考】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事由考查点中止(暂停)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1.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考】22.后果: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考】中断(重来)1.债权人主张债权(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考】2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

13、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2)直接主张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能够到达对方;【考】公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考】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2.债务人承认债务【考】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第2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的特征、分类(一)物的特征 物的特征考查点1.有体性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考】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考】23.非人格性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

14、官、假牙、假肢【考】(二)物的分类分类要点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主物与从物(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考】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与原物分离。【考】(1)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考】2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概念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二)物权的类型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含义1.物权法定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2.一物一权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3.物权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15、)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类型含义具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买卖、赠与、互易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考】继承或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考】法律文书/征收: 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ZF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考】获得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考】二、物权行为(理解)类别含义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订立合同物权行为一定要导致物权的变化买卖合同签订后交付标的物【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

16、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合同 + 通知到达第三人【考】【注意】特殊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登记对抗【考】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买卖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抗要件(

17、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新增)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ZF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ZF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能阻却物权变动)(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考】(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3

18、.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考】(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总结 类型基于法律行为(必须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相对无需公示)所有权动产:合同 + 交付不动产:合同 + 登记【考】没有合同事实行为完成;裁判文书、征收决定生效;继承、受遗赠开始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 登记【考】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19、+ 登记动产质押:合同 +交付【第三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类型(一)国家所有权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2.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略)(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考试可能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考法:抵押财产的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抵押,两种例外)三、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按份共有【考】3.共同共有

20、:不分份额地共有四、善意取得制度价值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构成要件1.处分人无权处分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交付他人占有(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考】2.第三人为善意3.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考】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变更登记法律后果 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考】【考点拓展】1.注意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的结合【考点拓展】2.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考】五、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一)先占:前提无主物1.天然的无主物2.被抛弃的无主物【考】(二)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类型法律后果不动产与动产附合财产归属:

21、不动产所有权人,动产所有人获补偿【考】动产与动产附合了解概念即可价高者得,价低者获补偿混合加工(三)拾得遗失物拾得人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考】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考】2.上交ZF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考】2所有权人可选择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考】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第四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类型以使用他人的物为目的的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

22、办理登记。【考】2获得无偿划拨经县级以上ZF批准: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转让时须经审批,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期限无偿划拨无期限限制【考】有偿出让(1)住宅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考】2(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50年;(4)工业用地:5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其他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订立合同、缴纳出让金。【第五节担保物权】一、概述(理解)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2.特

23、点:从属性;优先受偿性。4.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考】2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特点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二)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1.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例外(1)土地所有权【考】(2)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考】2(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考】(5)被查封、扣押

24、、监管的财产【考】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6)违法、违章建筑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案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考】(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考】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考】3(三)抵押权的设定类型登记生效登记对抗适用对象不动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考】2建筑物(包括在建的)【考】荒地承包经营权【考】2动产【考】抵押权设定书面合同 + 登记 = 抵押权【考】2书面合同 = 抵押权+ 登记第三人【考】不登记之后果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抵押权产生,但

25、不具有对抗效力(4)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考】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考】(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涤除权)2.抵押物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影响;【考】(2)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类推“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考】2(5)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

26、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考】23.孳息收取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考】(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考】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七)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考】总结:书面合同 = 抵押权产生 + 登记 第三人登记也不能对抗符合三个条件的买受人。三、质权(一)特点与类型 1.特点:转移占有的担保2.类型: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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