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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运输管理.docx

苏州交通运输管理

苏州交通运输管理

【篇一:

苏州市“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苏州市“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引言

即将进入的“十二五”(2011-2015年)时期,是苏州坚持率先科学和谐发展,进入全面建设“三区三城”的新阶段,也是苏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交通管理体制也将进入全新的变革阶段,交通行业面临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等重要战略机遇。

因此,大力推进区域交通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是苏州“十二五”交通发展的关键命题。

回顾“十一五”,苏州市交通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化“三个服务”,突出“四个注重”,凝心聚力,团结拼搏,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交通线网建设成效显著,综合交通运输衔接建设进一步得到完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升,运输业蓬勃发展,行业服务和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交通运输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苏州城市竞争力作出了重要保障。

在此基础上,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行业发展形势要求,指导苏州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我局精心组织了《苏州市“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通过综合评估“十一五”规划的执行,分析了“十二五”期间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需求,提出了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明确了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有关措施。

本规划是指导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未来五年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旨在明确行业任务与工作重点,指导“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的建设和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打造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苏州社会经济可持续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目录

引言i

第一章“十一五”交通发展回顾与评价1

1.1发展现状1

1.2成就与经验13

1.3存在问题14

第二章“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形势与需求16

2.1面临的形势和环境16

2.2发展的需求和分析17

第三章“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战略19

第四章“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重点21

4.1基础设施建设重点21

4.2运输服务发展重点27

4.3行业管理发展重点30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35

5.1环境保护目标及指标评价体系35

5.2环境质量现状35

5.3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36

5.4环境保护措施36

5.5评价结论38

第六章保障措施39

6.1资金保障39

6.2资源保障39

6.3政策与技术保障40

名词释义43

第一章“十一五”交通发展回顾与评价

1.1发展现状

1.1.1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投资

“十一五”期间,我市累计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额为689.02亿元,占同期gdp的2%,为“十一五”计划的1.4倍,“十五”完成数的1.6倍。

其中:

公路334.93亿元;客货运场站18.83亿元;铁路184.0亿元;内河航道与港口12.12亿元;沿江港口133.30亿元,公共交通投资为5.84亿元。

(二)公路建设

至2010年末,全市公路新增里程5303公里(06年开始统计口径变化,含村道里程数量),总里程达12296公里,公路网密度144.87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架、一级公路为干线、二级以上公路为次干线、等级公路成网”的市域公路网体系。

其中:

高速公路新增里程103公里,通车里程达535公里,密度达6.12公里/100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一。

完成了“一纵三横一环八射五联”高速公路规划路网中的“一纵三横一环四射一联”。

基本实现了每个乡镇15分钟内上高速,过境交通不超过1小时的目标。

完成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21项,建成通车国省干线公路415公里,其中新建150公里,改建265公里。

国省道(含高速公路)里程已达1290公里,较“十五”期末增长了17%。

干线公路建设实现三大目标:

一是基本完成国省干线公路一级化改造;二是水泥路面黑色化改造;三是国省道断头路打通。

全市建成农村公路360.56公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及桥梁建设406座,农村公路(含专用公路)里程达11005公里,较2005年增长了51%。

提前两年完成农村公路五年建设计划,基本建成“三横四纵”的一级公路主干县道网络,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村村通班车”的农村公路通达目标。

(三)公路客货运场站

至2010年末,全市新建、改建客运站82个,客运站总数达到客运站107个,其中一级站11个、二级站3个、三级站21个、四级站72个。

“十一五”期间,建成工业园区物流配送交易中心、传化物流基地等货运站场10个。

至2010年末,全市共有综合性货运站22个,大型物流仓储经营企业16个,运输企业配套仓储6个,吸引驻场业户1500余家,新增800余家。

(四)铁路建设

2006年完成京沪线沪宁段电气化改造,并投入运营;2007年完成京沪线沪宁段提速改造和动车组开行,沪宁段部分区段最高时速达到250公里,苏州至南京全程时间缩短到2小时内;2010年7月沪宁城际铁路建成通车,苏州段全长73.6公里,设6个车站,预留2个车站,设计时速250公里;2008年4月18日京沪高速铁路开工建设,苏州境内长度59.9公里,设苏州、昆山2个站,设计时速350公里,苏州至北京全程时间将缩短到4小时内;推

进苏州火车站改扩建主体工程。

(五)内河航道与港口

“十一五”期间,完成苏南运河三级航道整治“沧浪新城先导段”工程、苏浏线苏昆段航道整治工程及虞山船闸大修改造工程;建成太湖搜救中心、新改建避风港3座、改建航标16座等;基本完成张家港复线船闸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全面启动苏南运河市区段、吴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开始启动苏申内港线、苏申外港线、申张线等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

至2010年底,拥有航道284条,通航里程2764.62公里,其中等级航道1695.81公里,占总里程的61.3%,“通江入湖、连城达港”的水路运输网络初步形成。

“十一五”期间,完成相城区元和作业区、望亭发电厂煤码头等项目,开工建设苏州高新区京杭运河码头等工程。

至2010年底,苏州内河港拥有生产泊位1249个,泊位总长54169米,年设计综合通过能力13606万吨,其中100吨级及以上生产用泊位1079个,泊位总长度48493米,年设计综合通过能力38602万吨。

(六)沿江港口

“十一五”期间,港口建设以太仓港区为重点,完成太仓港集装箱三期工程、万方件杂货码头工程等项目,开辟大新、东沙和常熟港区3条进港航道,长江-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完成至太仓港区段。

“十一五”期间,苏州港新增码头泊位数52个,其中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39个,新增港口货物通过能力2.04亿吨、新增集装箱通过能力265万teu。

至2010年末,苏州港共有生产性泊位213个,全港设计通过能力2.45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556万teu。

(七)公共交通

“十一五”期间,新建金山路公交保养场、莲花公交保养场、润元路公交保养场、公交第四保养场、公交第五保养场5个公交保养场;葑门、苏安、解放西路、宝带西路等公交首末站60多个;新建解放西路、东南环立交、官渎里立交、新庄立交、新区、园区城际站等公交换乘枢纽站6个;改建火车站、汽车北站换乘枢纽2个;新建公交途经站点500余个;新建公交智能电子站牌410块;建成解放西路、东南环和葑门地下停车场出租车服务区3个;建成通道式巴士洗车点3处、公交场站监控设施2处。

至“十一五”末,市区共拥有公交保养场13个、首末站117个、公交换乘枢纽8个、公交途经站点5100余个、电子站牌410块;中心城区范围内的300米、500米半径公交站点覆盖率分别达到68.1%、93.9%。

至“十一五”末,设置公交专用道8条,总长为21.6公里,占市区主干道总长度的比例为6.1%。

1.1.2运输服务

(一)旅客运输

2010年,全市共完成客运量47280.4万人,其中营业性公路客运量45181.4万人,水路客运量83万人,铁路客运量2016万人(预计),分别占总量的95.5%、0.2%、4.3%。

营业性公路客运量年均增速达到15%(2009年统计口径改变,增长达80%),公路旅客周转量年均增速达22.4%。

2010年,全市拥有营运客车7940辆,比“十五”末增长4.7%;平均单车客位数32.8座/辆,增长40%;道路客运车辆中高级比例达93%,增长38%;县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基本实现了gps全部监控,包车客运车辆gps安装比例35%。

全市一、二级客运站全部实现联网售票,联网售票客运站场已达36个;市区、张家港港城客运站开通网上售票功能;市区客运站开通114/118114电话查询订购票业务。

2010年,全市拥有班车客运业户30家,省内班车公司化经营率达90%,省际班车公司化经营率达47%。

全市客运班线1449条,占全省总量的15%,名列全省第一,班线网络覆盖了全国18个省市。

全市拥有旅游客运业户81家,旅游客车1628辆;包车客运企业129家,包车3344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朝高档次、大型化方向发展。

全市1148个行政村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为100%,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村村通班车”。

全市农村客运线路达到247条、客运班车1498辆,客运线路密度为1.82公里/平方公里,农村客运万人拥有车辆数达到4.5辆/万人;城乡客运一体化线路139条、运营车辆988辆,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覆盖率达到90%。

苏州市与毗邻地区短途客运公交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已开通“太仓—嘉定城际快线”;昆山市民卡与上海公共交通卡初步实现“两个互刷”;长三角区域异地联网售票工作有序推进。

(二)货物运输

2010年,完成货运量13937.6万吨,比2005年增长31.4%,其中公路水路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为13417.6万吨、1237392.6万吨公里,比2005年分别增长了38%和91.6%。

公路货运量达到12768.6万吨,公路货运周转量达到1037797万吨公里,分别比“十五”末增长80.1%和117.7%。

公路平均运距从2005年的67.24公里提升到2009年的81.28公里。

2010年,全市拥有道路货运车辆89925辆,车均5.2载重吨,其中厢式车、集装箱运输车、罐式车、专项作业、冷藏车等专业化车辆36293辆,比例达到40%,比2005年增长20.7%;全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安装率保持100%。

【篇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区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原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埋工作。

市和县级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贯彻公平竞争、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县级市交通部门应当对运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聘用外来驾驶员的,另须办理用工手续,聘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外道路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开、停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

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新增道路运输车辆,必须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向县级市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车和客车,应当达到二级以上车况后,再向运输管理机构申办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禁止无证车辆营运。

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必须在车门上喷印营运字样、经营单位名称及县级市以上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交通部门负责查扣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时,必须经原批准开业的运输管理机构问意,然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反当提前30天报原批准开业的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足向社会公告。

歇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客运班车经营不足3个月的,不得停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上岗:

(一)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人员;

(二)危险货物、大型物件、零担运输的主要从业人员;

(三)机动车辆维护和车辆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的关键技术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时,交通部门可以按政府要求,统一调用运输车辆和必要的装卸机具,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调用,保证按期完成。

港口、车站、厂矿、库场等集疏运货物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道路运输,由当地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运输。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价格按权限由物价和交通部门制定,并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明码标价。

票价中已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由起运地税务部门监制的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税务部门凭交通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发放并核销运输发票。

凡用其他发票的,付款入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付款单位不得作为入帐凭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并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主要包括班车运输、定线车运输,以及旅游、出租、包车运输等。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的车身均应按规定统一标识,悬挂与其营运方式或线路相一致的营运标志牌。

营运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倒卖或转借、转让。

报废后更新或新增中小型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必须按规定达到带空调的中高档标准。

第二十条班车、定线车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安排。

新增旅游专线由市旅游、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听取县级市政府意见后确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延伸。

进入市区的线路、站点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核定。

城市公共汽车新增或延伸线路超出市区范围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班车、定线车的线路经营权和出租车的经营权,可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定线车应当在核定的始发站发车。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必须装置标志灯,张贴价目表,配置使用计程计价器。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或拒载。

出租车和旅游客车应当按核准的区域运行,不得异地经营。

客运包车应当凭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当次有效的客运包车路单运行。

第二十四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旅客收取票款,即时交付相应的车票,并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因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禁止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和载货重量运行。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及其它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货物运输主要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零担、大件、集装箱、快件、冷藏保温、危险货物运输及搬家运输、货运出租等。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托运,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承运人应当在托运入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九条集装箱、危险品、冷藏保温等特种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悬挂特种运输标志。

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期运行,并悬挂线路标志牌。

从本市始发的跨省、市货运车辆应当统一使用道路货物运单。

【篇三: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文件】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文件

苏运字?

2009?

67号

关于开展2009年上半年度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运管处,市区各驾校:

为加强我市驾校质量信誉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省运管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运驾[2007]389号)有关驾校质量信誉考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7月14日起开展2009年上半年度全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资格的54所驾校(上年度被评为a级含a级以上驾校免于半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二、考核内容

检查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八本台帐,抽查驾校培训记录使用情况,调查驾校学员满意度,考核驾校教练员合同签约率,核

查教练场地管理情况,检查驾校智能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检验驾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市运管处驾培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核组。

组长:

方晓华,副组长:

杨定达,成员:

赵金根、许伟、王旭东、吴志坚、王凯、倪敏、朱晓东、王芳、徐燕、张勇。

四、考核要求

1.考核时间:

7月14日—7月23日。

请各市(区)运管处及时通知属地驾校按照考核内容、标准做好自查工作。

2.由市运管处驾培科负责联系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由其提供全市驾校科目二、三考试合格率、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驾校科目一考试合格率;五市(县)运管处负责联系属地车管所,由其提供辖区内驾校科目一考试合格率。

3.有关驾校的投诉、曝光、交通运输违章处理记录次数及公安违规抄告、通报情况,市区直管的28所驾校由市运管处驾培科负责收集提供,五市二区的驾校由属地运管处负责收集提供。

4.学员满意度调查,采用电话回访结业学员和现场测评在训学员相结合的方法,各地要对驾校今年上半年结业学员总数的5%进行电话回访,对在训学员总数的20%发放《学员培训、考试情况反馈信息调查表》,二项加权平均,确定驾校的学员满意率。

5.考核时应抽取每所驾校不少于10份的培训记录。

对于人

2

工填写的培训记录,检查其填写、审签、归档等情况;对于驾校智能化管理系统生成的培训记录,检查其审签、归档情况。

6.考核时应检查驾校智能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检查驾校系统操作员操作使用情况,检查驾校智能化系统备份情况,对教练员总数的10%抽查ic卡计时操作使用情况,现场访问在训学员使用ic卡计时操作使用情况。

7.考核时应检查驾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驾校场地、“便民桩训点”、教练车安全设施落实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过程。

8.具体考核内容、标准、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此通知

附件:

1.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2.日程安排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抄送:

省运管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3

附件1: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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