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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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附答案

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

姜青,男,27岁,汉族,××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

20××年××月××日,姜青经人介绍,认识了××工厂女工王兰,并与王兰确立了恋爱关系。

姜青与叶兵是中学同学,同学聚会时,姜青经常带着王兰一起参加,在聚会过程中叶兵与王兰相识。

之后,叶兵多次单独约见王兰。

姜青因怀疑女朋友王兰与叶兵有不正当关系,遂给叶兵打电话,在电话中与叶兵约定在××市××区××市场附近见面。

姜青邀约杨东、赖平等人与叶兵见面,姜青带人与叶兵见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恋爱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一下叶兵,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叶兵。

但是,双方见面后,由于叶兵话语挑衅,导致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发生打斗,姜青将叶兵打成重伤。

案发后,虽然姜青的家庭比较困难,但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姜青及家人尽自已最大的努力,向他人借钱,积极筹措资金,支付了叶兵的医疗费33149.48元,并且有悔罪表现,对当初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事后,姜青的行为也得到了叶兵的谅解。

姜青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公诉机关指控姜青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求法院对姜青依法严惩。

姜青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亮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5分)

(1)标题。

应当居中写明:

辩护词。

(2)提示语。

应当写明:

尊敬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3)前言。

应当写为: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青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姜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前,我经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走访,现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二)正文(12分)

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叶兵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姜青犯罪行为的主规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姜青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进行赔偿,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兵的谅解。

(4)被告人姜青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被告人姜青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尾部(共3分)

(1)结束语

总结归纳全篇辩护词中心论点,提出处理建议。

(2)律师暑名,写明年月口。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莉、王冲、张晨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案情如下:

张淑诉称,自20××年5月起,有限公司以接生产合同项目太大、扩建厂房、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为名,分三次向张淑借现金24万元(贰拾肆万元)。

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收据。

借款到期后,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张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中,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淑的起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淑,女,46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

××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

地址:

××省××市××路××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

应当分行居中写明: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

应当写明:

(20××)×民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为:

原告张淑,女,46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

被告××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平,公司总经理。

地址:

××省××市××路××号。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当写明:

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应当写明原告诉称纠纷发生的事实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

(2)理由。

应当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3)裁定结果。

应当写明:

驳回张淑的起诉。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写明年月日。

(4)书记员署名。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裁定书。

2016年10月5日13时10分,张茜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AX××××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区××路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22号对开路口时左转弯,碰撞了在车行道上停留的被害人廖戊(案发时25周岁),造成被害人廖戊伤残的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

廖戊不服××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

X×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田丽、王东、吴冰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文担任书记员,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市公安局××派出所认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于是,廖戊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6年11月5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案号为(2016)×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廖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廖戊承担。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廖戊,男,25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

××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法定代表人张正,所长。

地址:

××市××区××路×号。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

应当分两行写为:

××市×义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案号。

应当写为:

(2016)×行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为:

原告廖戊,男,25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X路××号。

被告××市公安局X×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张正,职务:

所长。

地址:

××市××区××路×号。

(二)正文

(1)案件来源和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2)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

(2)由合议庭署名、写明日期。

(3)书记员署名。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2016年10月14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吴晓担任书记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0月16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裕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十五元,应予全部退还。

具体案情如下:

海星公司称:

根据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第七条约定:

京裕宾馆为了安全需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万元安全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

海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施工安全责任书》的规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宾馆拒不退还保证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裕宾馆退还海星公司安全保证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京裕宾馆辩称,海星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海星公司未为京裕宾馆进行施工,双方无项目合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海星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证明所诉施工项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安全责任书》以及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在《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中,相对方一直表述为“宾馆”,其中第七条约定:

为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了,宾馆要求施工方交纳安全保证金1万元,待施工结束后,施工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宾馆将保证金退还施工方。

在合同

下方签章处甲方签章内容无法辨认,海星公司主张该公章即为京裕宾馆,施工方处未加盖公章。

收据上显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证金1万元。

加盖的公章为“京裕宾馆”。

对上述两份证据京裕宾馆均不认可。

针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的问题,海星公司称,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员持《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施工保证金原件去京裕宾馆领取施工保证金,但是其后京裕宾馆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绝退还保证金。

海星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市××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日的派出所出警记录。

诉讼中,法院依据海星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当日确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京裕宾馆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宾馆不予认可,民警无法确认该事实,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由法院解决,未制作出警记录。

对此,京裕宾馆在庭审中称当日系由于双方员工发生争执,由海星公司员工报警。

法院认为,海星公司系基于<施工安全责任书》向京裕宾馆主张退还施工保证金,但鉴于海星公司提供的《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保证金收据均为复印件,对上述复印件京裕宾馆均不予认可,海星公司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星公司作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其所提交的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鉴于海星公司未能证明其与京裕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京裕宾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有:

(1)《施工安全责任书>复印件;

(2)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3)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开庭笔录等。

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

(2016)×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

××京裕宾馆有限公司,地址:

××市××区××东路甲1号4层。

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

应当分两行写为: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

应当写为:

(2016)×民初字第32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

地址:

××市××区××西里甲5号。

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

地址:

××市××区××东路甲1号4层。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当写为:

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与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2)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

(3)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决定。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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