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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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

选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操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市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需要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全面改造的,适用本操作规范。

由政府主导改造或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同一改造(更新)项目,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项目拟采用的实施方式,按照前后衔接原则明确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分工界限。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就其集体物业公开引入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前后期归并,直接选定合作主体。

第四条前期服务商可以由镇区政府作为主体,或者在属地镇区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进行公开选定。

拟改造范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

选定前期服务商:

(1)涉及市、镇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属下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房屋,或其他须按规定公开处置的国有不动产(以下简称“市镇公有资产”)的;

(2)国有土地占比较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交杂,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用途混杂、权利人分散的。

旧村庄改造或村集体物业改造,涉及单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在镇区政府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原则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也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夹杂的国有土地比例不超过旧村庄改造用地20%的,经属地镇区政府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该部分国有土地可一并改造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第五条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取,按照与前期服务商组织选取的主体相对应原则,分别采用政府组织挂牌招商和村企合作的实施方式。

第二章前期服务商的选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拟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和拟遴选实施主体的时点和方式,前期服务商受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部分或全部前期工作:

(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二)土地、房屋、公共服务设施、人口等基础数据调查;(三)协助镇区政府划定改造(更新)单元范围;(四)协助镇区政府完成项目经济可行性评估;

(五)协助镇区政府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编报改造(更新)单元计划;

(七)协助镇区政府完成基础数据核实和权属确认;(八)协助编制公开交易(或挂牌招商)方案;

(九)经属地镇区政府确认,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对遴选实施主体采取政府组织挂牌招商方式,或者采取村企合作(后期选定)方式的,前期工作还应包括:

(一)协助镇区政府申报单元规划编制需求;

(二)开展有关土地房产评估;

(三)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编制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历史征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方案等;

(四)拟定搬(拆)迁补偿方案(含奖励标准),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遵循以物业补偿为主的原则,一并明确物业和货币补偿具体方案;

(五)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梳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

(六)草拟项目改造方案(文本)和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前期服务商的具体工作,还应考虑包括以上项目内容涉及的有关公示、公告、表决、公证等程序性工作。

第七条前期服务商所承担的前期工作,完成标准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完成所有程序性工作,结果表现为相应文件、方案、报告等,按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的表决同意率达到规定比例、国有土地权利人同意率达到规定比例,或者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等。

针对政府应收地价款,采取村企合作方式的,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计算确定。

采取政府组织挂牌招商方式的,由两部分组成:

对不涉及市镇公有资产的部分,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计算,作为该部分的挂牌起始价;涉及市镇公有资产的,按照现状条件下的房地产评估价与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宗地评估)中的较高者,作为该部分的挂牌起始价。

市、镇区政府批准公开交易(或挂牌招商)方案,即视为同意所属公有资产纳入改造范围,并负责补偿和落实相关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前期工作可以将多项工作以包干形式招引一个综合服务商统筹实施,也可以针对不同工作,分别确定不同资质要求的专项服务商。

无论是综合服务商还是专项服务商,涉及规划、测绘、评估、咨询等专业技术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机构承担,涉及利用地籍调查等成果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由具备涉密资质(具备处理涉密数据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根据改造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综合服务商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也可以由综合型技术服务企业承担。

综合服

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领域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好口碑评价。

具体评价工作由市城市更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市城市更新协会开展口碑评价工作前,该项暂不作要求。

(三)具备不少于前期工作预算费用的实缴注册资金(以验资报告为准)。

(四)具备组织前期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保障。

(五)综合服务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领域相关经验;

(六)综合服务商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在中山市范围内仍处于前期工作阶段(未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不超过2个。

对由综合服务商作为改造主体,每新增实施一个“工改工”改造项目(用地75亩以上)的,可增加一个项目配额,最多不超过2个。

(七)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条前期服务商承担相应工作应当明确时限。

对专项服务商,应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行业情况合理确定时限,单项工作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综合服务商,从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到确定公开交易(或挂牌招商)文件、上平台公开遴选实施主体的时限不超过2年,对非综合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延迟的,经委托方(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延长时限1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综合服务商承担前期工作的,在公开遴选实施主体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实施主体

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公开遴选。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确保改造项目前后阶段衔接和顺利推进实施,镇区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实施主体准入要求,设定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的条件,并明确中标的前期服务商必须参与实施主体遴选。

第十二条前期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服务标准、时限要求等开展前期工作,期间其自身或其他关联企业不得与拟改造范围内任何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搬(拆)迁补偿协议,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协议的形式转移(受让)相关房地产权益;有关数据、图件等工作成果及其衍生成果均归委托方(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服务商没有使用权、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所需费用,根据工作内容、服务标准(含支付误工费)、时限要求等,可以由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中介机构询价,并考虑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率的方式,确定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时的预算费用。

公开招引服务商应采用费用包干形式进行。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总费用包干,或者以每亩、每栋、每户等为单位进行费用包干。

费用包干的形式以及结算标准、时点等,应在招引服务商的公开招标文件及服务协议中明确。

前期服务费用可以纳入实施主体招商成本。

第十四条前期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承担原则”明确支付责任。

由镇区政府组织招引前期服务商的,由镇区政府承担支付责任,具体费用可以由镇财政按规定支付,也可以约定待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由其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招引前期服务商

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支付责任,具体费用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付,可以由镇区政府代为垫付,也可以约定待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由其支付。

经选定的综合服务商,统筹组织开展工作时或者由其通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所产生费用由该综合服务商自行支付。

第二节镇区政府组织遴选前期服务商流程

第十五条镇区政府应结合本辖区改造意愿摸查(普查)情况,按照改造意愿程度,初步确定拟改造四至范围,并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村(社区)等部门,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产权、地籍调查、户籍系统、村(社区)花名册、流动人口登记系统等现有数据,初步调查了解拟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公建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下同)等现状基本情况。

市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住建、公安、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应当为各镇区收集有关拟改造范围的基础数据材料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根据初步调查数据,镇区政府应组织其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指标、地价计收政策、建安成本等,初步判断拟改造项目是否达到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

对现状建筑容积率较高的片区,确需纳入全面改造范围的,应一并考虑有关经济平衡初步方案。

第十七条镇区组织初步摸查后,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组织招引前期服务商。

由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编制公开招标文件(含服务协议文本),在拟改造范围政府网站、社区(村)公告栏、项目现场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的,报镇区政府集体审议确定。

公开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拟改造范围的基本情况。

包括拟改造四至范围,国有、集体土地面积初步数据,上盖建筑物主要类型、总面积等(含公建设施初步情况),房地产权利人数量等。

(二)服务内容需求。

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资质要求、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预算(通过询价确定),对不可预见项的约定等,以及服务协议文本。

(三)参与竞投人要求。

包括准入要求、项目计划方案(含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等材料提交要求。

(四)相关图纸。

拟改造范围的影像图、国土空间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图等。

(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的其他资料。

拟改造范围涉及集体土地(可按“三地”处理的除外)的,公开招标文件还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表决同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十八条对参与竞投的前期服务商,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一)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单位的口碑评价得分,参考权重10%-20%。

具体评价市城市更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更新

协会开展口碑评价工作前该项暂不计分。

(二)商务和技术得分,参考权重40%-60%。

具体评价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价内容包括投标人信用情况、资金实力(含融资能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经验或业绩、人力资源服务能力以及投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方案(含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的合理性等。

根据项目需要,还可以设置演示与答辩环节。

(三)服务费用得分,参考权重30%-40%。

具体评价参照综合评价法,以特定投标价与全部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偏差程度进行评价。

具体计算公式为:

(1-特定投标价与算术平均值的差值/算术平均值)×权重×100。

竞投的服务商综合得分由以上三项之和构成。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和权利人代表委员会构成,评价得分各占50%。

专家委员会由2名镇区政府代表、规划建设或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领域3名专家评委构成。

专家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权利人代表委员会由镇区政府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组织拟改造范围相关权利人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按照改造片区的户数确定:

2000户以下的,权利人代表不超过50人;

2000-3000户的,权利人代表不超过70人;

3000户以上的,权利人代表不超过100人。

拟改造范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可按“三地”处理的除外)混杂的,相应权利人代表人数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面积比例统

筹分配。

集体土地权利人代表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原则选定。

国有土地权利人代表的组成方式为:

以社区居民代表中的权利人为基础,差额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现场分片区发布报名公告(含报名人数),有意参与的权利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产权证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名(每一户最多一人),报名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报名截止后,实际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则全部作为权利人代表;实际报名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按报名时间顺序先后或者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权利人代表。

第二十条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的基本程序包括:

申请交易登记、发布招标公告、网上报名、网上答疑、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和评审、选定前期服务商、公示(公告)结果、出具交易见证书、投标保证金退付等。

(一)交易申请登记。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项目交易申请并预约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后,确认项目日程和场地安排。

(二)发布招标公告。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同步在政府网站、中山日报、所在社区(村)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三)网上报名。

意向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报名。

(四)网上答疑。

意向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疑问。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收集所有疑问,制作成答疑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答疑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意向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报名后,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及保证金缴纳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应当不少于前期服务费用预算的30%。

(六)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纸质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应同步上传至交易平台。

在规定的时限内,有超过1名(含)投标人投标的,投标有效。

(七)组建评审委员会。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八)开标和评审。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开标评标具体程序开展开标、评审活动。

其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由专家委员会负责。

(九)确定前期服务商候选人。

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选定前期服务商候选人。

(十)公示(公告)结果。

选定前期服务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公示(公告)。

(十一)出具交易见证书。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镇区政府(或

委托代理机构)将公开选定前期服务商通知书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布确定合作企业信息。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该交易项目出具见证书。

(十二)投标保证金退付。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镇区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转入属地镇区政府指定账户,由镇区政府、前期服务商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待完成前期服务工作并公开选定实施主体后退还。

第二十一条公开选定前期服务商之后,中标人应在收到通知书30日内与镇区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签订协议后,前期服务商应当按项目计划方案及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开展前期服务工作,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属地镇区政府,抄送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镇区政府应成立由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农业农村、社区(村)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全面为前期服务商开展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保障。

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招引前期服务商流程第二十二条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造意愿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原则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之前,应在初步确定拟改造四至范围,并组织初步调查掌握拟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公建设施等现状基本情况。

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关基础性工作,镇区政府应组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农业农村、住建、公安等职能部门给与全力协助,并就项目经济可行性进行研判指导。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摸查后,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编制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文本),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拟改造范围的基本情况。

包括拟改造四至范围,土地面积数据,上盖建筑物主要类型、总面积等,公建设施初步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及房屋权利人数量等。

(二)服务内容需求。

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资质要求、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预算(通过询价确定),对不可预见项的约定等,以及服务协议文本。

(三)参与竞投人要求。

包括准入要求准入要求、项目计划方案(含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等材料提交要求。

明确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单位的口碑评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时参考。

(四)相关图纸。

拟改造范围的影像图、国土空间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图等。

(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的资料。

招引方案编制过程中,镇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应给与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关服务协议应征询镇区法律顾问或法制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编制公开招引方案后,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项目现场公示不少于7

日,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并按规定表决户代表同意率达到80%以上。

镇区农业农村、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部门应派员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经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区政府报送关于开展前期服务商招引工作的请示,附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文本)、民主表决资料等,由镇区政府组织审查后报镇区政府集体审议。

经审议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3个月内按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完成前期服务商招引工作:

(一)发布招引公告。

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同时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在“挂牌交易”栏目)、政府网站、中山日报、所在村(社区)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发布公开招引服务商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招引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明确报名时间、地点和有关材料的提交方式等。

(二)报名企业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镇区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农村农村等职能部门5名代表共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集体经济组织。

(三)按规定表决确定前期服务商。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进行表决。

表决前,会议应公开平等介绍参与企业情况、服务费用报价、项目计划方案(含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等,并通报参与企业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单位的口碑评价。

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仅1家,经表决同意可直接确定为前期服务商;如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多于1家的,产生了超过投票

数的单位,则其确认为前期服务商,若未有超过情况出现,则选取投票数较多的前两家企业进行第二轮表决,第二轮表决投票数较多的企业确认为前期服务商。

表决过程由镇区农业农村、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部门派员负责监督。

(四)公示集体表决结果。

集体表决确定的前期服务商结果,同时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在“挂牌交易”栏目)、政府网站、所在村(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选定的前期服务商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报属地镇区政府备案,抄送市城市更新局。

签订协议后,前期服务商应当按项目计划方案及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开展前期服务工作,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属地镇区政府备案,抄送市城市更新局。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专项工作组,安排专员配合前期服务商开展工作。

镇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实施主体的选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无论采取政府组织挂牌招商还是村企合作的实施方式,参与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三)企业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国家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四)企业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参与过“三旧”改造项目;

(五)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六)根据项目实际需设置的其他条件。

参与企业可以为单一企业,也可以为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的企业联合体,但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上述第

(一)、

(二)、(三)、(五)、(六)项条件,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备上述第(四)项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就其集体物业升级改造为工业或商业用途的,上述第

(二)项实缴注册资金可以酌减按项目实际确定;第(三)项可以酌情不作要求,但应具备产业投资运营、产业资源导入等项目业绩或经验。

第二十七条公开引入实施主体,应当在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和权属核实之后。

结合引入的具体方式和时点,实施主体在前期服务商工作的基础上,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镇区政府申报单元规划编制需求(村企合作前期选定时);

(二)开展有关土地房产评估(村企合作前期选定时);(三)拟定搬(拆)迁补偿方案(村企合作前期选定时);(四)编报项目改造方案;

(五)组织涉及的用地报批等手续材料;

(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八)建筑物清理和场地平整,涉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应当进行治理修复;

(九)组织办理已拆除部分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十)申办供地(用地)手续;

(十一)按程序申办各项建设有关手续;

(十二)实施建设后验收移交。

(十三)经属地镇区政府确认,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的费用,以及所承担的前期纳入招商成本的费用,可纳入项目改造成本。

第二节政府挂牌招商遴选实施主体流程

第二十八条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后,由镇区政府组织编制挂牌招商方案,经镇区政府集体审议通过、市城市更新局组织审查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经审议通过后,由镇区政府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挂牌交易。

拟改造范围涉及集体土地(可按“三地”处理的除外)的,挂牌招商方案报镇区政府集体审议前,还应经镇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表决同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发布挂牌公告,同步在政府网站、中山日报、所在社区(村)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

日。

第三十条公告、挂牌期间,意向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报名。

对意向投标人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疑问。

对项目基础数据、单元计划、经济可行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搬(拆)迁补偿方案等前期成果材料,镇区政府应为意向投标人查阅了解提供便利条件。

对报名的投标人,由镇区政府组织资格审核。

通过资格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即完成报名手续。

单个项目的保证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与前期纳入招商成本的费用之和。

第三十一条完成报名手续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地价款进行竞价。

竞价阶梯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竞价阶梯设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竞价规则竞价后,报价最高企业为入围企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入围企业公示(公告),并按规定出具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对未入围的投标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原路退还交易保证金。

对入围企业的交易保证金,应转入属地镇区政府指定账户,其中前期纳入招商成本的费用部分,按约定支付给前期服务商或由镇区政府按规定使用;其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属地镇区政府、入围企业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

第三十四条入围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属

地镇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部门领取该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材料,并在中山日报、所在社区(村)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发布搬(拆)迁公告,明确签订搬(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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